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本部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流程,明确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本部正式职工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 (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医疗费报销。
2.2职工独生子女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在校学生,或已参加工作的,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3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其独生子女医疗费不予报销。
2.4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正式职工,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中一名子女的医疗费可享受独生子女报销待遇。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职工子女情况的备案、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财务部负责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的报销及会计核算,负责开具《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分割单》。
4.报销范围
4.1职工独生子女就诊原则上需到北京或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区县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对于到民营、个体、合资、外资或其他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2医疗费报销范围为职工独生子女在就诊医院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医药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治疗费、手术费、住院治疗的检查费和标准床位费。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的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报销标准
5.1若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公司一方报销,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给予报销。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独生子女,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内的费用,但不包括自费费用),按照80%比例给予报销。
5.2若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由职工及配偶双方单位报销,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给予报销。
5.3职工独生子女在公司报销的医疗费用年最高限额为8000元。当年允许报销的最高限额余额部分不转入下一年度。
6.报销流程
6.1若由公司一方报销:
职工需填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单》,分类张贴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并附医生开具的处方和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必要时需提供病历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按照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审核票据和医疗费用报销单后,由职工交财务部报销,不合格票据退还本人。
6.2若由职工及配偶双方单位报销:
6.2.1若由公司先行报销,职工除填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单》并附全部相关材料外,还需填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分割单》,然后履行报销手续。财务部开具正式的《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分割单》,供职工配偶报销使用。
6.2.2若由职工配偶单位先行报销,职工填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单》时,还需附配偶单位开具的正式《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分割单》、报销单据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病历复印件,然后履行报销手续。
6.3 报销时间为每年4、7、11、12月份。
7.职工子女备案管理
职工初次报销前,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7.1职工和独生子女的户口本。
7.2《独生子女证》。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职工,则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8 附则
8.1职工为子女报销医疗费,应本着真实信用原则,据实报销。对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通告或其他处罚。
8.2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 支持性文件
9.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9.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
9.3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9.4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京人口发〔2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