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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2015-11-24 14:33:29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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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泰达投资集团公司在西非地区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泰达投资集团公司出资,设立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西区金融大街38号院3号楼。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

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泰达投资集团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国泰达投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名称及住所

第九条 股东名称及住所

中国泰达投资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国有企业。

法定住所:市城区金融大街38号院3号楼。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中国境外矿山、电站及与之配套的铁路、公路、港口等其它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86300万元,以现金方式投入。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选举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4人由股东方委派,职工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方委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一般事项,董事会表决必须经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通过;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由股东方委派,职工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股东方委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一般事项,监事会表决必须经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监事通过;重大事项,应经全体有表决权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2-3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1人,由股东委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体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员工与公司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双方依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股东方存壹份,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壹份,产权登记存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副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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