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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5-11-24 14:31:31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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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3 定义

公司因公出国(境)是指公司各部门或所属单位派出的赴国(境)外进行公务活动,又细分为临时出国和项目出国:

3.1临时出国:经集团公司同意,临时出国参加访问、会议、会见、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国情调研等政务活动。

3.2 项目出国:由公司委派、集团公司同意,出国开展项目前期考察踏勘、商务调研、项目可研、测量勘探、商务谈判等商务活动;赴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或常驻机构,执行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作业或劳务等工作任务。

4 职责范围

商务公关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国(境)人员审查归口管理工作。

5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

5.1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

5.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5.1.2 根据公司科研、基建、生产及经营管理年度计划的需要;

5.1.3 公司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等的需要;

5.1.4 公司为履行业经批准的对外技术合作的协议、协定、合同中规定的出国任务;

5.1.5 根据公司其他业务需要。

5.2 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任务应当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能取得明显成效。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3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5.4除执行境外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事先以便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以同样的形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非涉密)。

5.5因公出国(境)任务属请示事项,应一事一申请。

5.6 出国(境)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任务、依据、邀请单位、总人数、派出单位、建议派出的人员及团长姓名、启程日期、在外拟停留时间、承担出访费用的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情况表等。

组织公司人员参加公司系统外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附团组单位或其上级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和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原件)。

组织公司外人员参加公司系统内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需注明参团人数、单位或其上级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名称。

5.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从严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除执行境外项目和涉外经贸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原则上1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时,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9天。

确需增加出访国家数、在外天数和团组人数的任务,要报请本单位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完成出访任务公示流程后方可上报请示。

5.8涉外经贸项目中涉及出国(境)事项的相关事项必须以出国(境)合同的形式附属于主合同。出国(境)合同金额要单列于主合同金额之外,且合同金额要以人/天数单价计价。

商务公关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成立审核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涉外经贸项目项下的出国(境)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备案后执行。

5.9 因公出国(境)培训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国(境)内外相结合的原则,可在国(境)内进行的内容,应在出国(境)前预先进行。

5.10 因公出国(境)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外交部通知的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由国际业务部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11 跨地区、跨行业组织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团组,原则上不派人参加。属于国家政府机构和地方省政府机构直接组团、确因工作需要参团的,必须事先征得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确认。

5.12对于外商出资邀请参加的访问、考察、培训、国际会议,应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事先征得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决定是否派出。

6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

6.1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由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6.2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派员出国(境),派员部门或单位须提交书面请示并附带详实资料报商务公关部,由商务公关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领导核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6.3有关因公赴台任务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6.4 组织公司外人员参加公司出国(境)团组,须由公司商务公关部事先书面征得参团单位或其上级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同意。

6.5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人员参加外单位出国(境)团组,须由组团单位或其上级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书面征得集团公司同意。

7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7.1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与任务的审批同时进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报人资部门备案。

7.2公司本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由公司人资部门组织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以下统称《备案表》),报集团公司人资部门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公司本部商务公关部备案。

对于存有异议的团组,集团公司人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国际业务部,并通知国际矿业公司人资部门。

7.3 公司本部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公司人资部组织出国(境)人员填写《备案表》,进行备案,抄报公司商务公关部。

7.4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由其所在单位人资部门组织填写《备案表》,报公司本部人资部门备案,并抄报公司本部商务公关部。

对于存有异议的团组,公司本部人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商务公关部和派员单位人资部门。

7.5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成应本着工作确有需要的原则,少而精地选派相应职级的专业人员执行出国任务。涉外项目项下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应由直接负责和参与该项目的人员执行。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不相称的出访。

7.6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7.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已确定调转工作单位的。

7.8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8 因公出国(境)通行证件的办理

8.1 公司商务公关部负责为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履行申办因公出国(境)通行证件(包括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以及签证和签注等)的相关手续。

8.2 办理出国(境)通行证件的依据是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书。

8.3 出国(境)人员须提供申办出国(境)通行证件所需的照片、邀请函、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8.4 申办出国(境)通行证所需费用由组团单位负责缴纳,并在领取通行证件时结清。

8.5执行多次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可申办多次往返通行证件(包括多次有效签证、多次往返香港及澳门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出境证明等)。

9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

9.1因公出国(境)证件是国际公认的持有者国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9.2 公司商务公关部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商务公关部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9.3 负责证件管理工作人员首次收到护照等证件后,在交给证件持有人使用前,应为该证件建立档案登记卡,登记内容应包括证件中的各项内容及证件是否有破损等。

9.4 证件使用人因公出国(境)需要领用证件时,领取人和证件管理人应同时在登记卡上签名登记,注明领取日期。

9.5 出国(境)人员自回国之日起一周内,应主动将证件交回公司商务公关部。交证人和收证人要同时在证件登记卡上签名登记并注明交还日期。

9.6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人员赴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差期间,应将本团组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境外分支机构统一保管。境外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外派人员的证件,并为保管证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证件的收缴和发放应参照9.4条和9.5条建立登记台账。

9.7 失效护照等证件由公司商务公关部收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上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办理销毁手续。

9.8 因特殊原因,持证人需要个人保存证件或持证人要求保留已作废证件的,由商务公关部上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9.9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应对其证件做以下处理:(1)对于在中电投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由商务公关部与其新单位证件保管部门交接证件,需填写完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因公护照交接备案单》;(2)对于调离中电投系统的人员,由商务公关部收回证件并交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办理注销手续。

9.10公司商务公关部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证件收缴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

10 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10.1团组派出单位应当在团组出国(境)前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外事经验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团组的管理实行团长负责制。

10.2 出国(境)前,公司商务公关部应组织出国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开展出国(境)外事教育。外事教育的主要内容应结合国内外现实情况和形势进行,包括人财物的安全、政治安全、出国(境)证件保管、纪律规定、所在国法律、习俗以及个人举止和礼仪等。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团组人员出国(境)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携带绝密级和企业核心商密载体出国(境)。其它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带出国(境)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有关保密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

10.4出国(境)期间,团组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同时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请示汇报,服从使领馆的领导。公司商务公关部视情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10.5 未经批准,团组在境外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如确有变更需要,应当在出境前补报请示。

10.6 团组成员在国(境)外期间拟探亲访友的,应在出国(境)前办理请假手续。

10.7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境)后要作好出国总结,并在回国后30天内将出国(境)总结报告或其它形式的技术、商务报告(统称“出访报告”)提交公司商务公关部备案备查。

10.8 公司商务公关部应当及时汇总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报告,并在履行公示程序后,连同《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情况反馈表》,于每月28日前一并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归档。

10.9 团组人员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由公司商务公关部上报集团公司。团组派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因审查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11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

11.1 因公出国(境)经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11.2 一般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取得集团任务批件后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单》,由商务公关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11.3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境)机票由综合管理部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统一预定或改签,在购买机票时需尽可能购买往返折扣机票。

出国(境)团组指定成员凭《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单》或《项目出国任务审批单》提请综合管理部办理机票和改签事宜。原则上不允许出国人员自行预定或改签机票。在国(境)外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紧急改签机票的,经团长许可后可自行改签机票,但需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商务公关部提交书面说明备案,否则按违反外事纪律查处,并不予报销出国(境)相关费用。

11.4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按财务规定指定两名成员负责费用的管理,对各项支出做详实的记录并取得凭证。

11.5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两周内,按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出具正规的报销单据,如实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团(组)长对报销帐目认真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经贸项目团组的出国(境)费用报销按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赴境外项目开展现场工作的特殊管理办法

12.2 在公司一年多次出国(境)任务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公司普通员工赴境外项目工作,无需再次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但应填报《项目出国任务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和商务公关部审核。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赴境外项目出差,由商务公关部在领导出国前填写《多次出国(境)任务出访备案表》并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备案。

12.3公司境外分支机构负责对公司外派人员情况进行统计,每月22日前将《国际矿业公司境外项目外派人员情况表》、《国际矿业公司境外项目合作单位中方人员情况表》提交商务公关部备案备查。

12.4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初将赴境外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反馈至公司商务公关部,商务公关部汇总后于每年12月上旬上报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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