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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5-11-24 14:28:58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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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泰达国际矿业(以下简称“国际矿业”)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利用率,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矿业本部及所属三级单位。

3 定义

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房)。通过购买等渠道增加上述固定资产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4 管理原则

4.1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4.2 小型基建项目应遵循从紧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从紧安排投资。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小型基建项目。

4.3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照立项、前期、开工、建设、投用的投资项目周期,形成从决策到实施再到后评价的闭管理。

4.4 小型基建项目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小型基建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全过程严格控制技术、管理、资金、政策、法律、市场及合作伙伴等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在控。

5 职责分工

5.1 国际矿业小型基建项目实行项目分级审批,计划统一管理,投资主体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

5.2 国际矿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2.1 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小型基建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5.2.2 审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开工事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5.2.3 编制上报国际矿业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小型基建投资计划;

5.2.4 负责国际矿业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立项申请、方案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等;

5.3 国际矿业综合部履行以下职责:

5.3.1 负责审查与小型基建项目相关的形象策划与标识管理;

5.3.2 负责办公用房的标准管理;

5.4 国际矿业计划发展部履行以下职责:

5.4.1 负责牵头组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

5.4.2 负责实施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审批、开工批复及报备工作,

5.4.3 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5.4.4 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5.5 国际矿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与小型基建项目相关的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负责培训设施项目的需求与标准管理工作。

5.6 国际矿业几内亚项目建设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5.7 国际矿业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基建项目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出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负责审批国际矿业批复小型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5.8 国际矿业风险管理部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政策及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风险管理与内控的评价工作,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工作。

5.9 国际矿业安全与环保部负责小型基建投资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管理工作。

5.10 国际矿业政工监察部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对小型基建投资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5.10 三级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0.1 各三级单位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国际矿业下达的小型基建投资计划;

5.10.2 负责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6 立项及前期管理

6.1 小型基建项目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1.1 小型基建项目经所属单位投资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后,由所属单位向国际矿业提出立项申请;

6.1.2 国际矿业几内亚项目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计划发展部组织立项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6.1.3计划发展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根据所属权限上报集团或审批下达。

6.2 国际矿业小型基建项目申请立项需具备以下条件:

6.2.1 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充分论证;

6.2.2 应初步落实项目开发可行性,着重研究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风险分析及对策等内容;

6.2.3 与地市及以上政府签署开发协议,获得项目开发权;

6.2.4 三级单位行文上报的立项申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3 限额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4 小型基建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需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

6.5 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报国际矿业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6.6 小型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立项批复的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6.7 已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建设条件和意义,须报国际矿业核销。在集团公司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核销由原提请立项单位提出核销申请,国际矿业履行审批程序后行文批复;在国际矿业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核销由三级单位履行核销程序并报国际矿业备案。

7 年度计划与预算管理

7.1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纳入国际矿业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三级单位应按照国际矿业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小型基建投资计划建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本性收支预算。

7.2 小型基建项目必须履行集团、国际矿业立项程序后方可列入年度综合计划与预算。

7.3 年度综合计划与预算下达后,新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在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相应追加计划安排。

7.4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小型基建项目计划与预算,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与检查监督。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按综合计划与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5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统计及财务报表按国际矿业有关规定执行。 

8 开工与建设管理

8.1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须由对应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小型基建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取得核准及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后,由三级单位向国际矿业提出项目开工申请。国际矿业计划发展部组织进行项目审查,并以签报方式履行审批程序,经集团公司、国际矿业决策同意后,由计划发展部行文批复项目开工建设。

8.2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计划发展部和财务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8.3 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8.4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合同管理等按国家及国际矿业有关规定执行。

8.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小型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8.6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并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9 审计与监督

9.1 风险管理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包括: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

9.2 风险管理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做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9.3 小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批的依据。

9.4 政工监察部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及国际矿业有关规定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并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国际矿业所属各三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际矿业备案。

10.2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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