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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5-11-24 11:08:55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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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国际矿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国际矿业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客观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矿业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国际矿业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3.2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3.3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际矿业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

4责任界定

通过审计界定分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1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4.1.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及国际矿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4.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及国际矿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4.1.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1.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1.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4.2主管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4.2.1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4.2.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3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5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5.1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采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进行审计。

5.1.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1.2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主要负责人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5.1.3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主要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单位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审计。

6纪律要求

6.1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国际矿业规章制度保护,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涉、阻碍,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6.2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7原则

坚持有离必审,责任清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坚持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任用挂钩的原则。

8内容与范围

8.1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围绕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国际矿业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企业财务状况、主要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计。

8.1.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国际矿业发展战略,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检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贯彻落实集集团公司和国际矿业发展战略采取的主要措施,被审单位全面经营预算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和领导人员履职的业绩特点。检查被审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了解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关注经营安全情况,分析影响可持续发展因素。通过对比领导人员任职前后被审单位经营发展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其经营业绩。

8.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国际矿业规章制度情况。检查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的经济活动,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符,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国际矿业规章制度,有无重大违法违纪事项以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

8.1.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检查被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明确、决策机制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目标是否实现。重点把握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情况,检查 “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失败的原因并界定责任,结合当前和长远情况全面客观评价经济决策的效益性。明确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数及金额、抽查的项目数量及金额、存在问题的项目数量及金额、造成损失及潜在损失的项目数量及金额。

8.1.4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被审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正常运行,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控制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体制障碍或制度漏洞。

8.1.5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性。

8.1.6主要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通过检查主要负责人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借用公款、职务消费等情况,公司廉政措施和内控制度,关注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行为,评价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8.2按照重要性原则,对被审计单位资产额的审计,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

8.3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

8.4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确定。对任职时间较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审计最近三年的财务收支,涉及重大问题的应追溯以前年度;对任职不足三年的,审计其全部任期的财务收支。

9组织与实施

9.1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和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

9.2任中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增强监督效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和防范作用,应加大任中审计力度,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9.3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及财务预算管理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

9.4经济责任审计,以内部审计为主,采用联合审计的组织形式。风险管理部可以直接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承办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集团公司和国际矿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9.5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9.5.1离任审计项目立项程序:人资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风险管理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9.5.2任中审计项目立项程序:

每年年底前,风险管理部根据“轮审”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初步计划;

9.6任中审计应当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长短和对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任职一到二年(至少满一个会计年度)审计一次。

9.7在组织实施审计前,应征求人资、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9.8编制方案。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须经风险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9.9审计方式。审计方式以现场审计为主,深入企业,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

9.10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国际矿业向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

9.11述职报告。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要按照审计通知要求,提交自己的书面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9.11.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分管的工作及兼职情况。

9.11.2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9.11.2.1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战略实施及取得的成效。

9.11.2.2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

9.11.2.3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政策、措施及效果。

9.11.2.4本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9.11.3任职期间本人履行“三重一大”规定情况。

9.11.3.1任职期间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9.11.3.2任职期间公司有关“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的结果,对公司发展所起的作用。

9.11.3.3其他有关“三重一大”需要说明的事项。

9.11.4任期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

9.11.5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9.11.6公司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自己认为负有经济责任的事项。

9.11.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事项。

9.12 资料准备。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做好准备工作,并在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提供以下资料:

9.12.1单位组织机构、领导岗位职责及议事规则、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9.12.2接受审计、财务、物价、税收等内、外部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报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9.12.3任职期间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决议或记录。

9.12.4任职期间的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及重要的经营合同、协议等。

9.12.5任职期间的综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国际矿业年薪考核指标及综合业绩考核结果资料。

9.12.6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分析。

9.12.7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

9.12.8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12.9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须对所提供任期内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9.13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审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9.13.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法。

9.13.2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9.13.3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公司财务状况和发展能力、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

9.13.4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责任界定和处理意见。

9.13.5审计建议。包括对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建议。

9.14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9.15反馈意见。 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意见,视同无异议。

9.16 提交报告。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附送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和审计评价。

10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10.1风险管理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进行审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0.2在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人资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国际矿业总经理,并抄送风险管理部。

10.3风险管理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定情况对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10.4风险管理部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认定。

10.5风险管理部根据国际矿业总经理批示的审计签报,向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风险管理部,并抄报有关部门。

10.6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应向国际矿业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国际矿业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后,下达受理复议申请通知或不受理复议申请裁定。

10.7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由风险管理部分析汇总,审计中发现的与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有直接责任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问题,提交国际矿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和解决,定期向国际矿业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10.8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与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无直接责任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问题,应向国际矿业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由国际矿业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矿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10.9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主要负责人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国际矿业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风险管理部。

11附则

11.1本办法由国际矿业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11.2本办法自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3.1经济责任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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