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公司的风险管控、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风险管控和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2名监事由股东方委派,1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八)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十)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十一)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二)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十四)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
(十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六)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由两名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具体、明确,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信函、传真方式送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召集。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交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监事提交的会议议题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为会议议案:
(一)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 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在监事会会议召开期间,如果出现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且该事项亟需监事会会议即时讨论并做出决议的,监事可以提交临时议题。临时议题亦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可列为会议的正式议案。
第五章 会议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本人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也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议题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的监事作为主发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审议。监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规则,即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若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必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弃权、反对。
第二十五条 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应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征求其他监事意见后,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的姓名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 股东要求修改;
(三) 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