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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2015-11-24 10:29:08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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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3.2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3.3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4.1.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公司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资产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薪酬管理与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预算管理与核算、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表、审核与稽核、综合管理等岗位。

4.1.2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4.1.3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

4.1.4 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的进行轮换。出纳岗位轮换周期不应超过两年。

4.2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4.3会计人员的配备

4.3.1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4.3.2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3.2.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3.2.2 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4.3.2.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3.2.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3.2.5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3.2.6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4.3.3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征得上级单位会计机构的同意。

4.3.4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由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担任,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4.3.5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3.5.1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3.5.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4.4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4.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4.4.1.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4.1.2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4.4.1.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4.1.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4.1.5 做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4.1.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4.4.2各单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5会计工作交接

4.5.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5.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4.5.2.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4.5.2.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4.5.2.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5.2.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

4.5.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4.5.4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5.4.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4.5.4.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查明原因。

4.5.4.3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以及实物核对相符,往来账要核对清楚。

4.5.4.4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4.5.4.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5.5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文件资料、用户密码及资料、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5.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5.7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会计交接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冻结移交人员用户名,建立接替人员用户名,增加其在系统中的权限。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5.8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是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制度2.5.10条所规定的责任。

4.5.9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会计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单位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4.5.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6 会计人员管理

4.6.1 各单位应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统一规划会计人员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4.6.2 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业绩突出的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6.3 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安排在会计主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5会计核算

5.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5.1.1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1.2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5.1.2.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5.1.2.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5.1.2.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1.2.4 资本、资金的增减。

5.1.2.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1.2.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1.2.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1.3各单位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5.1.4 同一会计期间采用的业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金额在当期财务报告中说明。

5.1.5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5.1.6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5.1.7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1.8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1.9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1.10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5.1.1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5.1.12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对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5.1.13 各单位应当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做好上机操作日志管理;明确机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程序。

5.1.14 各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5.1.14.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防止数据和软件被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会计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5.1.14.2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5.1.14.3 制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应急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2 会计核算程序及原则

5.2.1 企业会计核算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5.2.1.1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5.2.1.2 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5.2.1.3 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2.1.4 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5.2.1.5 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5.2.1.6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

5.2.1.7 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

5.2.1.8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5.2.1.9有关实物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

5.2.1.10有关债仅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

5.2.1.11 其他明细账核对相符。

5.2.1.12 总账、各明细账发生额与余额试算平衡。

5.2.1.13 根据核对相符的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

5.2.2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2.2.1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进行会计核算。

5.2.2.2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5.2.2.3 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2.2.4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5.2.2.5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5.2.2.6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5.2.2.7 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5.2.2.8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禁止计提秘密准备。

5.2.2.9 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交易与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5.3填制会计凭证

5.3.1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3.2 在办理本制度3.1.2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5.3.3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5.3.3.1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5.3.3.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款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

5.3.3.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保证账实相符。

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未经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的,会计人员不能据以入账。

5.3.3.4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公司系统内部资金缴拨外,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3.3.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3.3.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收据。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在会计账簿上分别反映。

5.3.3.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5.3.3.8 原始凭证应当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并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3.3.9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或使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3.4 自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5.3.4.1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5.3.4.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填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5.3.4.3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5.3.4.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3.4.5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5.3.5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5.3.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5.3.7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还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5.3.8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5.3.8.1记账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公司根据会计核算软件统一制定。各单位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定,填制记账凭证。

5.3.8.2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凭证要内容完整、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由制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3.8.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摘要应当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

5.3.8.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应当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保存原始凭证的一方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给对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3.9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5.3.10 凭证处理工作尚未结束,可以对记账凭证进行修改。修改会计凭证,必须按照填制会计凭证同样的程序进行。

5.3.11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减金额用红字(或负数)。

5.3.12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保证会计凭证的及时传递。

5.3.1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5.3.13.1 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5.3.13.2 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5.3.13.3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3.13.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3.13.5 扫描到计算机内的原始凭证,仅作为阅读使用,原件必须与记账凭证一并保存。

5.4 登记会计账簿

5.4.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公司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的形式采用三栏式,也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明细账可以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多栏式等。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

5.4.2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存款日记账至少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5.4.3 应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负责银行对账单的获取,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编制、出纳、会计主管签字确认。

5.4.4 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定期打印各种会计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会计账簿由封面、扉页和账页组成。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会计年度;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4.5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具体内容包括: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4)账表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5.4.6 稽核人员应每月对现金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由稽核、保管、会计主管签字确认。

5.4.7 稽核人员应填写稽核工作记录,详细记录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5.4.8 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5.5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5.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国际矿业公司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时间分为财务快报、月报、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内容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材料。

5.5.2 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5.5.3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数字。

5.5.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5.4.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5.5.4.2 原材料、燃料、事故备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5.5.4.3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5.5.4.4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5.4.5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5.5.4.6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通过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各单位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各单位在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算、破产,以及清产核资、清仓查库、资产评估时,都必须进行全面财产清查。

5.5.5 按照公司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向公司报送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公司徽标、单位名称、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所属会计期间、报送时间、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填表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由多人共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以按照岗位责任负责报表工作的主要填表人员为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5.6根据法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各单位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

5.5.7 如果发现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

5.6 会计档案管理

5.6.1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5.6.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5.6.1.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5.6.1.3财务会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5.6.1.4电子数据类:会计核算软件及电子数据,在磁带、磁盘、光盘、可装卸硬磁盘等介质存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5.6.1.5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6.2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5.6.3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列明保管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自行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等,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继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保管,会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落实到岗位责任中。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折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折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6.4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6.5  电脑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并作为会计档案管理。采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当做多重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6.6 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销毁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视同会计档案管理的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资料,其保管期限按照同类书面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一项电子数据档案包含两类以上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的,以最长的保管期限为准。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重改之后的五年。

6会计监督

6.1 内部会计监督

6.1.1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单位领导人创造条件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责。

6.1.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6.1.2.1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6.1.2.2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6.1.2.3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1.2.4 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6.1.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6.1.4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正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6.1.5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1.6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6.1.7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6.1.7.1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6.1.7.2 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6.1.7.3 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6.1.7.4 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6.1.7.5 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1.7.6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

6.1.8 对违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6.1.9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2 外部会计监督

6.2.1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2.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7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7.1 一般原则

7.1.1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7.1.2 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7.1.2.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

7.1.2.2 遵循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

7.1.2.3 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

7.1.2.4有利于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基础工作的健全,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7.1.2.5 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7.1.2.6 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7.1.2.7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7.2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7.2.1 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7.2.2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7.2.3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7.2.4 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的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等。

7.2.5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等。

7.2.6 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7.2.7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等。

7.2.8 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7.2.9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等。

7.2.10 建立银行票证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7.2.11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固定资产的减少和清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毁损、报废等。

7.2.12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等。

7.2.13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7.2.14 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管理和控制;成本分析等。

7.2.15 建立营业收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标准;营业收入的预测与分析;营业收入的到账及催收;电价管理;营业收入的考核与奖惩等。

7.2.16 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7.2.17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保管范围、内容;立卷要求、保管要求;保管期限;借阅手续;保管期满销毁程序;保守秘密等。

8 企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

8.1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化要求相适应的、规范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具有可复核性。

8.2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统一,如需增加会计科目应当履行审批流程;会计科目发生变动时,对相关子系统的配置必须进行适时调整。   

8.3在会计核算上,可以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完整实现业务审核流程,由业务子系统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可以只包括: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业务经办人员。记账凭证的分类可以按系统模块和业务类别区分凭证类别。

8.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内部自制原始凭证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审核及业务子系统的相关配置进行审核。

8.5对根据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编制或生成的记账凭证必须实时打印,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由审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签章后装订保存;对业务子系统自动生成的其他记账凭证,可以不用打印,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在装订的记账凭证中予以说明。

8.6 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通过填制调整或冲销记账凭证进行更正;由业务子系统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由经办人员在业务子系统中更正。

8.7会计账簿的基本形式为三栏式。

8.8 经公司正式批准后,会计账簿可以不以书面形式保存,而以磁带、光盘等介质形式保存,但必须能够为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8.9 纸质会计档案和介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10 网银支付业务操作至少设置操作、复核、批准三级岗位,各岗位应独立设置操作密码,严禁一人操作全部支付流程。

9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与监督

9.1 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一次,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自查和评价,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9.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必要内容,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基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审计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10支持性文件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10.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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