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规范公司合同审查标准,明确合同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劳动合同除外)。几内亚子公司、晋北铝业公司参照制定相应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3 定义
3.1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合同风险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谈判、审查、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处理全过程的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
3.3 重大合同是指:
3.3.1基建工程类合同:
3.3.1.1 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3.1.2 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3.1.3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3.2 生产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3.3.3 生产物资单一品类年采购量在30万元以上的;
3.3.4 信息化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3.5 办公物品采购签订的年度协议或框架协议;
3.3.6 重大涉外合同。
4 控制防范原则
合同风险控制防范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同时应严格执行先评估论证、后决策立项,先落实计划或预算、后进行招标谈判,先会签审批、后签约履行,先办理验收确认、后进行收支结算的规范管理程序。
5 管理职责
5.1 合同风险管理实行承办部门(承办人)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
5.2 承办部门对合同办理的全过程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5.3 各审查会签部门依职责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对本部门提出的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负责。
5.4 风险管理部对合同办理的全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控制、防范。
5.5 监察部行使监察职能,对合同执行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受理问题举报。
6 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防范
6.1 合同立项
6.1.1 合同立项应当填写《合同立项申报表》(详见附件2)。支出类合同必须纳入公司年度计划或预算内,其内容与额度应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6.1.2 合同立项后,承办部门负责进行意向接触或市场调查,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和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和价格方面的咨询,筛选供应商。合同金额达到招标标准的,按照招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 选择合格合同相对人
6.2.1 构成重大合同且满足招标条件的,选择合格合同相对人应当组织招标。招标过程应当有风险部法律人员参与。特殊情况不经过招标的,须撰写书面说明。
6.2.2 监察部根据公司《招标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察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6.2.3 构成重大合同但不满足招标条件的,选择合格合同相对人时,应当有风险部法律人员、监察部监察人员参与,配合并监督合同承办部门进行选择。
6.2.4 选择合格合同相对人的风险防范重点在于调查、审核合同相对人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资产状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签订、履行的事项,由承办人对以下资料予以登记、验证,并由风险部法律人员负责复查、审核:
6.2.4.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各文件真实有效;
6.2.4.2 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6.2.4.3 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需要;
6.2.4.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2.4.5 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审计报告、资金证明、经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
6.2.4.6 能够证明其履约信用的事项,过去三年重信守约,无严重违约事实,不存在可能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以及有权机关做出的相关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等;
6.2.4.7 涉外合同相对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法律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网上查证、委托当地律师、中介机构协助调查等,全面准确地掌握合同相对人的相关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调查报告。
6.2.5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承办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担保方的担保能力,包括担保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等。
6.3 合同文本的规范
6.3.1 合同文本的拟定由承办部门负责。拟定的文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做到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合规。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使用或借鉴。
6.3.2 合同主体应当适当、合格。禁止将任何一方的职能部门或内部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禁止与被注销、撤销的企业签订合同。
6.3.3 合同文本原则上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6.3.3.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6.3.3.2 合同标的;
6.3.3.3 标的数量;
6.3.3.4 质量条款;
6.3.3.5 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6.3.3.6 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
6.3.3.7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3.3.8 违约责任;
6.3.3.9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3.4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整、用语规范,不得含混不清或出现歧义,专业术语应当设专款进行解释。
6.3.5 根据合同类别不同,还应当包括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6.3.5.1施工类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验收、保修或类似条款;
6.3.5.2 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条款;
6.3.5.3 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权利转移条款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6.3.5.4 可能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合同,应有保密承诺条款及泄密责任条款。构成重大合同的须同时签订公司保密合同(详见附件3)。
6.3.6 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付款进度和付款条件,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自的额度或支付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进度款和尾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严格执行。禁止在不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提前付款。
6.3.7 合同应当约定合法、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约定首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再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6.3.7.1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同必须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签订仲裁协议,选择对我方有利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6.3.7.2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原则上应根据便利原则选择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法院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
6.3.8 涉外合同应约定适用对我方有利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6.3.9 合同应当包含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各类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对应违约责任的承担。
6.3.9.1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同时明确其数额或计算方法。
6.3.9.2 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6.3.10 合同形式必须规范,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合同原则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以下合同除外:
6.3.10.1 能够即时结清的合同;
6.3.10.2 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采购合同。
6.3.11 长期合同或批量合同需要分期、分批执行的,可采取签订书面的总体协议、框架协议、年度采购协议等与具体补充协议相结合的方式。
6.3.12 合同包含附件的,应明确附件与合同正文的效力关系。
6.3.13 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当按照公司《招标监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投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保廉协议》(详见附件4)。
6.3.14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3.15 合同正本份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但应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财务部付款手续留存、综合部归档以及计划部备案各一份。
6.4 合同谈判与磋商
6.4.1 承办部门负责牵头与合同相对方就文本内容进行磋商,形成统一意见。
6.4.2 构成重大合同且满足招标条件的,应成立招标小组进行招标;构成重大合同但不满足招标条件的,应当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招标小组或谈判小组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审计、监察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谈判。
6.4.3 谈判首先应当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底线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4.4 承办部门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
6.4.5 谈判结束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下列内容:
6.4.5.1 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事项等;
6.4.5.2 谈判情况,包括谈判进展、取得成果、双方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应对策略等。
6.4.6 参与谈判的各方应对谈判内容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3)。
6.4.7 最终的合同草案应当经合同双方确认一致。
6.5 合同审查会签的风险防范
6.5.1 承办部门负责履行合同审查会签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6.5.2 承办人应准确、完整填写《合同会签评审表》(详见附件5),连同合同草案、立项依据及其他背景资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5.3 承办人对合同草案及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资料完整、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满足审查要求。
6.5.4 各审查会签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必要时可附书面审查意见书返回承办部门。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无具体意见,应在《合同会签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各部门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应当提出意见而未提出的,也应负责。
6.5.5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专人审查合同,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两人。各部门应注重提高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审查期限。合同承办人员在提请合同审查时应主动将审查期限告知审查人员。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重要合同必须在当天内完成审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承办部门。
6.5.6 各部门审查会签流程的最后,由风险部法律、审计岗位人员对会签流程和合同风险进行整体把关。法律和审计人员签署意见后,送风险部负责人处签字审核。(详见附件5《合同会签评审表》)
6.5.7 审查会签意见的处理:
6.5.7.1 根据合同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按照双方取得的共识,修改合同草案。
6.5.7.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客观条件限制,对于无法采纳的意见,由承办人向部门领导汇报,由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在《合同会签评审表》上注明原因。
6.5.8 修改后的合同草案,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磋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送交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6.6 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6.6.1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经承办部门复核,确保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内容完整准确、相互衔接、表述一致。
6.6.2 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承办人负责核实相对方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性。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代签的,应索取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承办人审核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6.6.3 经对方签署后的合同由承办人逐页确认无误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6.4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的,由承办人会同综合部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办法》办理授权委托事宜。代理人在取得授权后方可签字。特殊情况需要代理人预先签字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授权委托手续。
6.6.5 合同签署后,由承办人送计划部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管理人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认审批流程的完整性后方可盖章。严禁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盖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6.6.6 盖章后,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留存计划部备案。
6.6.7 原则上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除外。
6.6.7.1 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尚未满足或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应签订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6.6.7.2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生效。
6.6.8 合同内容涉及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财产抵押、质押手续,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6.6.9 法律规定合同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由承办部门依法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6.6.10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订立下列合同:
6.6.10.1 与不合格的主体签订合同;
6.6.10.2 签订内容违法的合同或虚假合同;
6.6.10.3 签订损害我方权益的合同或亏损合同;
6.6.10.4 签订风险不可控或风险不能承受的合同;
6.7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风险较小的采购类、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合同,在执行6.1、6.2和6.4条规定时可以简化办理,具体包括:
6.7.1 五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7.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的合同。
7 合同履行全过程的风险控制防范
7.1 合同实施前的风险防范
7.1.1 合同必须坚持先生效再履行的程序。合同生效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实际履行,但为促成生效条件所做的工作除外。
7.1.2 合同实施前,承办部门承担通知义务,负责组织合同履行。重大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权利义务和有关要求向参与履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同履行前交底,落实各参与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使参与合同履行的人员能够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
7.1.3 合同承办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各环节的管理,对重大合同应设置专人负责跟踪掌握合同履行状态,协调处理并及时报告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对方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做好履行过程的记录、资料收集和证据保存。
7.1.4 合同的履行过程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我方人员应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力维护合同约定的权益,妥善处理和化解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有效防控因我方人员过错行为引发的违约风险。
7.2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7.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提高行使抗辩权的法律意识,严格防范风险,维护我方权益。
7.2.2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约定由对方先履行义务的,对方履行义务前,我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我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2.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没有约定履行义务顺序的,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对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我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7.2.4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约定由我方先履行义务的,我方履行过程中,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我方可中止合同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我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7.2.4.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7.2.4.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7.2.4.3 丧失商业信誉;
7.2.4.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2.5 参与合同履行的部门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记录、采集、填写、索取、确认和保存相关实施证据,确保履行责任的可追溯性。主要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7.2.5.1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建议书、资信调查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备忘录、会议纪要、批准函、担保函、委托函、公证书、来往电文、正式合同文本和相关审批资料等;
7.2.5.2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验收报告、项目变更清单、双方对工作量的确认书、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中止、转让、解除以及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明材料;
7.2.5.3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收货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结算清单、办理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7.2.5.4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7.2.6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产品、服务或工作成果的交付验收以及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合同有付款事项且满足付款条件的,承办人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付款审批会签流程。审批通过的,由承办人将有关资料,包括结(决)算书、验收证明、发票或其它付款凭证等,连同合同副本一并提交财务部办理付款。
7.2.7 合同生效后未能正常履行或履行中出现问题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收集证据、协调处理,尽快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向计划部和风险部报告。如遇重大事项,应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领导批准处理意见后,争取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防止引发合同纠纷。
7.2.8 合同履行中,有证据证明对方拒绝履行、中止履行、瑕疵履行的,以及出现了我方可行使撤销权、代位权、合同解除权等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的,承办人应立即向计划部和风险部报告,及时办理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程序,或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7.3 合同变更及转让的风险防范
7.3.1 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审查会签流程。严禁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前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7.3.2 我方主动提出变更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变更合同的原因和答复期限。口头变更合同的应当事后由书面协议进行确认。经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新合同草案,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查会签流程。
7.3.3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他方变更合同书面要求的,应及时与计划部和风险部沟通,必要时请示公司领导,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必须变更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新合同草案,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查会签流程。
7.3.4 实际履行中超出原批准计划、概预算限额及范围或与原合同约定不符的,必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标的变化超过原合同总价10%的,原则上应当订立新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审查会签流程。
7.3.5 合同转让应订立新合同,并与原合同相对方及时了结合同关系。合同转让应当办理审查会签流程。
7.3.6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程序性规定:
7.3.6.1 合同权利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债务人。
7.3.6.2 合同义务转让,应经原合同债权人书面同意;
7.3.6.3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经原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
7.3.7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7.4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风险防范
7.4.1 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完成以及合同自动终止外,我方可采取解除合同、提存、抵销等法定方式终止合同,原则上我方不得采取免除方式终止合同。
7.4.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7.4.3 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我方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期限,经协商一致后,由承办部门办理解除合同的审批手续。
7.4.4 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在收悉对方书面通知后立即与计划部和风险部沟通,必要时请示公司领导。若对方违法或违约解除合同,我方应当立即启动纠纷处理程序。
7.4.5 涉外合同的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7.4.6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或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7.5 合同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
7.5.1 合同出现争议时,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与对方沟通,争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违约发生。
7.5.2 合同任一方违约的,承办部门应立即向计划部和风险部报告,并注意收集、记录、保存能够表明我方要求或主张的证据。
7.5.2.1 对方违约的,我方应及时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并按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7.5.2.2 我方违约的,相关履行部门应立即纠正履行行为,并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对方索赔。
7.5.3 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应由承办部门会同计划部、风险部共同进行。
7.5.3.1 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协商结果。
7.5.3.2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按照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会同风险部、计划部,共同商议应对方案,并向公司领导请示。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承办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7.6 合同归档和备案的风险防范
7.6.1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文件范围包括:
7.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二份)
7.6.1.2 合同立项申报表
7.6.1.3 合同会签评审表
7.6.1.4 各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7.6.1.5 合同付款审批表
7.6.1.6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书面审批文件
7.6.1.7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7.6.1.8 合同相对方资信、资质证明材料
7.6.1.9 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6.1.10 合同立项、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音像资料
7.6.1.11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过程中形成的书面、音像资料
7.6.1.12 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协议、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7.6.1.13 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7.6.2 档案的使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7.6.3 合同承办部门和计划部应当指定专人建立动态合同台账。台账包括合同编号、名称、签订主体、标的、金额、履行情况、结算支付情况、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合同期限等信息,也可根据情况补充其他信息。各部门台账负责人应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实时更新台账内容,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8 合同监督及法律责任
8.1 为提高公司合同管理绩效,有效防控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合同运行管理考核问责机制,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抽查、专项效能监察、风险监督、综合评价与考核等方式全面加强合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与管理。
8.2 综合管理部每年可进行1-2次合同专项效能监察,受理合同问题举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纠正。
8.3 计划发展部由专人负责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和整改,必要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8.4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合同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独立客观的风险监督和评价,风险部法律和审计人员定期对重大合同进行抽查和风险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和整改,必要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价合同人员予以纠正和整改。及承办人、合同期限等信息,也可根据合8.5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综合部监察人员按有关规定查处,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5.1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流程签订、履行合同的;
8.5.2 存在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
8.5.3 订立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或虚假合同的;
8.5.4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8.5.5 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变更、解除手续或怠慢履行相应职责的;
8.5.6 擅自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8.5.7 瞒报合同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8.5.8 存在因个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5.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以及知情人员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纵容的;
8.5.10 丢失合同印章、违反合同印章使用规定、在空白合同上私自盖章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5.11 泄露合同意向、谈判方案、项目信息、商业秘密等重要机密的;
8.5.12 延误纠纷处理时间,导致错过法定时效期间的;
8.5.13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9 附则
9.1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风险管理部。
9.2 本办法与公司其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10 支持性文件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附件
11.1 重大合同风险管理流程图
11.2 《合同立项审批表》
11.3 《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11.4 《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保廉协议》
11.5 《合同会签评审表》
附件3:
保 密 协 议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受方):
鉴于:
甲乙双方目前就 (合作项目)进行会谈或合作,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1、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规章制度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无论其形式为书面、电子或口述,亦无论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所知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甲方有关商业活动的战略规划、商业模式、并购重组信息、产权交易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产购销策略、投融资决策、资源储备、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无论与甲方就本项目是否达成合作协议,乙方对于已经或将要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应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接触、披露或使用。
2、只在项目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方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或为其他目的,擅自披露、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公司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4、如为本合作之目的确需向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5、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乙方自身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甲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如果乙方向其雇员、顾问、咨询人或其它关联方披露了甲方的商业秘密,则上述人员随后的任何披露行为均被视为乙方的披露行为,乙方要对此类行为承担责任。
7、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有关商业秘密的防护、补救措施,费用均自行承担。
8、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括该商业秘密资料的载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全部删除。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期限
如果甲乙双方未能就本项目达成合作协议,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如果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达成合作协议,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该期限同时约束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人员。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特定行动,诉诸一切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包括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少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和。
2、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侵权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当经双方适当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才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解决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当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在一方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另一方后三十(30)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上述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可按照其条款执行。
第七条 其他
1、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如果本协议中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保留完整的效力和作用,协议双方仍应遵守履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4
经济合同保廉协议
甲方(招标单位):
乙方(投标单位):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承诺与保证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潢等活动。
4.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承诺与保证
1.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金钱、财物。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不得在非公务场合商谈业务;
2.不得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各方工作人员进行常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如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若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取消三年内在甲方系统内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经济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与中标项目所签经济合同的有效期一致。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合同复印件由甲、乙双方监察部门保管。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