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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11-23 15:00:03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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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3 定义

3.1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管理的职责划分、原值确认、资产增减程序与审批权限、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等。

3.2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投资、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3)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

3.2.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2.2铁路运输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3.2.3符合以上条件但不构成独立登记对象的,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部分仪器仪表,玻璃器皿等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由于容易损坏,更换频繁,可不作为固定资产,而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3.2.4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4 职责划分

4.1 公司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

4.1.1 公司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4.1.1.1 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4.1.1.2 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预算。

4.1.1.3 负责批准所属单位限额内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调拨、租赁及其他变动;

4.1.1.4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等。

4.1.2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所属单位主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规定的权限审批所属单位更改及大修计划。

4.2 三级和三级以下单位(含公司本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合理界定,实行归口管理。

4.2.1 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2.1.1 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4.2.1.2 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及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计提折旧情况,保证固定资产价值真实和完整;

4.2.1.3 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4.2.1.4 参与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检修计划的制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及后续支出和运行维护费用的预算管理,并控制其资金执行情况;

4.2.1.5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手续和残值回收工作;

4.2.1.6 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核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4.2.1.7 负责固定资产投保以及出险后的索赔工作等。

4.2.2 生产技术部门(氧化铝部或设备管理部)是生产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2.2.1 及时、准确反映生产设备的分布情况、技术状况、完好程度和改造检修情况;

4.2.2.2 按技术管理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技术管理,确保生产设备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4.2.2.3 根据所管辖的生产设备系统、类别、规格、型号、特点和分布,制定设备管理分类和编码,使其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和卡片编码相一致;

4.2.2.4 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单位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使其符合财务价值管理的要求;

4.2.2.5 编制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检修工程计划的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

4.2.2.6 会同财务部门制定主要设备检修标准项目费用定额,控制检修费用;

4.2.2.7 组织更新改造及检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编制竣工报告,检查与考核费用开支情况;

4.2.2.8 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报废、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负责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4.2.2.9 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4.2.2.10 配合财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4.2.2.11 检查和鉴定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对闲置、盘盈、盘亏和贬值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4.2.3 综合事务部门(综合管理部)是行政管理用房及其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参照本制度4.2.2 款执行。

4.2.4 使用保管单位主要职责:

4.2.4.1 使用保管单位承担固定资产使用、运行、维护和保管责任;

4.2.4.2 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保养及维护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4.2.4.3 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4.2.4.4 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资产变动手续,保证卡片记录与财务部门一致;

4.2.4.5 贯彻执行固定资产使用、运行、维护检修等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4.2.4.6 提出固定资产改造、检修建议,报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实施;

4.2.4.7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事项,按照财务部门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负责进行处置;

4.2.4.8 按财务部门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现场保护、证据搜集等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5 固定资产折旧

5.1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1.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1.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5.1.3铁路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道砟;

5.1.4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5.1.5更改期间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5.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或单项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或部分机组已经投产,但建设项目未完全竣工,可先将已竣工部分按估计价值记作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竣后,按确定价值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不调整已提折旧;依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计提的折旧,按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重新确定折旧率并计提折旧。

5.3各单位在基建期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在基建期间按本办法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列入基建工程成本。

5.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属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范围内的计提标准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分类、年折旧率表》规定计算。氧化铝、电解铝固定资产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率表计算。如公司规定的折旧政策与所属公司所在地强制规定不符的,按强制折旧政策执行,并报公司、集团公司备案。

5.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5.6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5.6.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5.6.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5.6.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5.6.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5.7固定资产暂估价值入账的,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调整暂估价值,不调整己提折旧;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折旧,按尚可使用的年限、预计净残值,重新确定折旧率并计提折旧。

5.8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5.9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造册管理。

6 固定资产的变动管理

6.1固定资产的增加

6.1.1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等)、投资转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6.1.2 固定资产购建依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资本性支出预算管理,本着布局合理、节约投资、讲究回报、从紧安排的原则编制预算。

6.1.3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审计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如果工程已竣工,竣工决算报告未能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应以实际支出或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财务部门根据暂估价值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转增固定资产;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6.1.4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或计划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验收手续,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表1),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6.1.5 投资转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帐价值,由经办部门按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验收和入账手续。

6.1.6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表(附表2)履行审批程序,经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帐价值,报财务部门入账。

6.1.7固定资产入账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

6.1.7.1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6.1.7.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6.1.7.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6.1.7.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6.1.7.5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6.2 固定资产的减少

6.2.1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毁损、报废、无偿调出、盘亏及其他原因减少。

6.2.2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固定资产、非货币性交易换出、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让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6.2.2.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作价。没有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转让,要坚持按质论价原则,根据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尚可使用功能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其他转让成本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2.2.2转让主要生产设备的要报上级审批,主要生产设备包括:

(1)500M3/H及以上的隔膜泵;

(2)50T/H及以上的焙烧炉和锅炉;

(3)150T/H及以上的蒸发器组;

(4)5MW及以上发电机组;

(5)沉降槽

(6)分解槽

标准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转让报集团公司审批,标准以下的转让报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标准以上设备包括:

(1)12MW及以上发电机组;

(2)75T/H及以上锅炉;

6.2.2.3 非主要生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转让按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划分审批权限:

(1)5万元及以下的由本单位按规定审批程序处理,报二级单位备案;

(2)5万元以上的由二级单位审批。

6.2.2.4 固定资产转让涉及投资、捐赠等其他经济管理事项的,须同时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6.2.2.5固定资产转让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附表3),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6.2.3 固定资产报废

6.2.3.1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作报废处理:

(1)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关键部件陈旧、磨损严重,经鉴定再给予修复也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过大,或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在经济上不可行;

(2)设备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

(3)设备运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部门限期改造,又无法改造的;

(4)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效益低下、零配件供应无来源的过时设备;

(5)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继续使用;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修复零配件供应来源;

(7)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严重毁损,无法修复。

6.2.3.2主要生产设备的报废按照前款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非主要生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划分审批权限:

(1)10万元及以下的由本单位按规定审批程序处理,报上级单位备案;

(2)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审批。

6.2.3.3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处理:

(1)各单位自行审批的,由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附表3),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资料;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经单位领导签批,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

(2)需报公司、集团公司审批的,由各单位按前款规定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附表3)进行技术鉴定,并经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送上级公司;上级公司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鉴定结果进行审核,有异议时,可以重新组织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批复文件,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6.2.3.4 各单位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如报废固定资产数量较大,可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经办部门应负责及时收回变价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未经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擅自处理。

6.2.4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原则上仅限于集团公司内全资企业之间进行,包括:集团公司总部与区域分公司(含内部核算电厂,下同)或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区域分公司之间;区域分公司与其他区域全资子公司之间;跨区域的全资子公司之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集团公司非全资企业和集团外单位。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由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附表3)履行审批程序,交财务管理部进行帐务处理。

6.2.5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附表3),按照前款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6.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3.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该固定资产由于市值持续下降,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而使可以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将可以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3.2 年度末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6.3.2.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6.3.2.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6.3.2.3已遭毁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6.3.2.4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3.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6.3.4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6.4 固定资产修理

6.4.1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理和经常性修理两类,固定资产大修理是指:固定资产局部更新。其特点:修理范围大、项目多、时间间隔长,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经常修理是指:固定资产局部检修,个别零件更换、排除故障和清洗等,修理费用数额较小。

6.4.2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一律纳入年度预算,凡未列入预算的,财务管理部不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又未列入当期预算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支出。

6.4.3需要招标的修理业务,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7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7.1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要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紧密结合;建立固定资产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实物归口管理-价值监督的工作链,实现财务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保管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微机联网;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资产管理信息;指导、检查与评价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7.2 各单位要根据固定资产目录,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门输入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传输至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固定资产卡片没有建立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应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一份(正本),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各保存一份副本,并定期核对以保持一致。

7.3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内容包括:

7.3.1 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卡片编码、分类、规格型号、施工单位或制造厂、计量单位及数量;

7.3.2 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7.3.3 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施工单位或制造厂、计量单位及数量;

7.3.4 固定资产形成工程性质或资金来源;

7.3.5 资产交付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保管单位、保管地点、验收人及保管人;

7.3.6 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7.3.7 “备注”栏的其他记录。

7.4 财务部门保存的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即为固定资产明细账,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7.5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发生变动或保管地点、保管人变更时,使用保管单位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附表四),对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做相应变动记载。

7.6 固定资产发生有偿转让、报废、无偿调出、盘亏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继续保存5 年以上。

7.7 固定资产要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的原则,落实使用保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7.8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随同卡片移交完毕。

7.9 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营或经营。对外出租主要生产设备要经集团公司审批。

7.10 对实行委托运营(或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交由受托单位履行,但是价值管理和实物归口管理仍由委托单位负责,不得因委托运营而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的弱化和资产损失。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委托经营管理制度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对双方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8 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8.1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部分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至少每年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

8.2 固定资产现场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保管单位要配备懂技术和熟悉固定资产状况的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提供有关清查资料。

8.3 清查盘点结束后,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使用保管单位填制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及有关清查资料,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具体处理意见。

8.4 清查盘点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清查盘亏、毁损须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应及时向上级申报。

8.5 各单位在投保固定资产发生险情时,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赔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8.6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保管单位”的固定资产卡片微机联网,并利用微机系统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动态管理。通过网络信息资料,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管理状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全面优化资产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9 监督与检查

9.1 公司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使用效率和保管现状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9.2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置情况;固定资产日常保管情况。

9.3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完善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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