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蒙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公司系统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提高公司系统控制和管理重大经济事项的能力,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防范与规避经营风险能力。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3 职责
3.1各级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管辖业务中所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及时与财务部门协调与沟通。
3.2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系统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的管理,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风险管理部配合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工作。
3.3重大经济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重大经济事项控制、抢救和报告工作。
4 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内容
4.1财政、税务、审计(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或内部审计部门检查中)等政府监督部门例行检查中,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检查出的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公司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以及对其处理的结果。
4.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欺诈,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因重大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3涉及标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仲裁、诉讼事项或未涉及仲裁、诉讼的协议赔偿事项,以及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银行账户被查封或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或扣押的。
4.4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捐赠被追索连带责任及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5银行支票、现金和有价证券丢失或被盗,或因贪污、挪用资金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6企业合并、分立、收购、兼并、清算、破产、改组、改制、重大股权变动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处理资产损失等经济事项。
4.7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失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燃料、物资盘亏、设备损坏以及营业外损失等。
4.8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会计业务处理差错。
4.9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5报告程序及要求
5.1报告程序
5.1.1重大经济事项发生时,责任部门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财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核实,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并按本制度规定上报。
5.1.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虽尚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项由三级单位管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虽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三级单位上报公司本部。
属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直接损失不论多少,均上报公司本部,同时抄报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5.1.3对企业合并、分离、收购、兼并、清算、破产、改组、改制、重大股权变动及重大资产转让等经济事项,应事前向集团公司请示,三级单位应事前通过公司本部向集团公司请示。
5.2报告要求
5.2.1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在书面上报前,可先行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书面报告包括《重大经济事(事故)项报告单》、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涉及法律事务的需要提供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或情况说明。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单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意见。
5.2.2需要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公司本部应在发生重大经济事项后或接到三级单位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
5.2.3各单位损失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报告中提出损失处理意见与措施。
5.3责任追究
5.3.1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所属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请示或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3.2各所属单位要如实、及时的上报有关的重大经济事项,不得延迟报告或隐瞒不报,否则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相关图表
6.1请示报告流程图(附件1)
6.2重大经济事项请示(报告)单
(附件2)
附件1 请求(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