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蒙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缴费工作,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参保权利,根据国家相关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为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建帐扣缴。
4 缴费基数
4.1公司按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2对于新进入公司员工,根据进入公司第一个满月的应发工资确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4.3社保缴费基数封顶线与最低限按照当年社保机构发布数据确定,每年4月份调整。
5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5.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缴纳。
5.2基本养老保险月扣缴比例为:员工个人扣缴缴费基数的8%,公司扣缴缴费基数的20%。
6 医疗保险缴费
6.1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缴纳。
6.2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月扣缴比例为:员工个人扣缴缴费基数的2%,公司扣缴缴费基数的9%;大额互助保险月扣缴比例为:员工个人扣缴3元,公司扣缴缴费基数的1%。
7 失业保险缴费
7.1失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缴纳。
7.2失业保险月扣缴比例为:员工个人扣缴缴费基数的0.2%,公司扣缴缴费基数的1%。
8 工伤保险缴费
8.1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负担缴纳。
8.2工伤保险扣缴比例为社保机构核定的行业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9 生育保险缴费
9.1生育保险费用由公司负担缴纳。
9.2生育保险月扣缴比例为:公司扣缴缴费基数的0.8%。
10 其他
10.1职工调动、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封存、销户等事宜。
10.2员工跨北京市调动,需要在原参保地办理社保相关封存手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转移),按调入单位及参保地管理规定重新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10.3严格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为员工建立各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按月足额扣缴。
10.4本办法如遇社保机构相关政策、数据调整,按相关社保机构最新政策规定、数据执行。
11 支持性文件
11.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1.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1.3《失业保险条例》
11.4《工伤保险条例》
11.5《生育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