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蒙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防范用工风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合同制员工。
3 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3.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3权利与义务对等。
4 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1制定并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4.2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手续。
5 劳动合同的签订
5.1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指示签订劳动合同。
5.2员工本人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公司加盖印章。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
5.3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
6.1在泰达投资集团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系统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2中层以上干部,或者接收的复转业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对于其他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6.4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期限:
原则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六个月,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五个月。
7 劳动合同的变更
7.1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7.2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7.3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7.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7.5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7.6法规和公司实际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公司与员工本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7.7发生变更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相关的变更事项,被通知员工必须从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由人力资源部在工作岗位调整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8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8.1.1劳动合同期满的;
8.1.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1.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8.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1.5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8.2.1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2.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 经济补偿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9.4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及财、物交接。若因员工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接工作,员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9.5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
10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10.1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员工、公司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10.2 公司与员工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0.3 劳动争议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在发生当日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立即调查争议涉及的范围、争议的起因、员工的要求等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拟定出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10.4 经初步协商不能达成处理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在15日内将争议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0.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争议双方。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做好《调解书》的履行和落实工作。
10.6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解情况书面反馈人力资源部。
10.7 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争议不必经过调解程序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公司法律顾问,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员工提起仲裁的,应做好应诉准备。
10.8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 引用、参考文件资料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