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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警察心理学》 第十一章强化自身安全意识

2015-11-14 09:35:35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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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树立现代警察理念

    一、关于现代警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警察被冠以“人民”二字。但长期的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对民主和法制的破坏,人们的思想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所禁锢。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警察被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人民警察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济南交警时,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这是新时期警察性质转变的标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如今,民主、法制、契约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警察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依法、便民、廉洁、高效”的行为中,现代警察的行为应符合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程序正当、效率优先、权责统一、诚实信用的法治要求,将警察的功能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

    《中国公安廉政宣言》明文规定:

    国旗在上,警察的一言一行,决不玷污金色的盾牌;

    宪法在上,警察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警察的誓言是:

    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无休止的斗争,至流尽最后一漓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以我廉洁,守护正义,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二、现代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理念

    现代警察理念,就是人们对现代警察所持有的观点、看法,是人们对现代警察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

    现代警察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要执法为民,必须做到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代警察应具备以下十种基本理念。

    (一)服务私权理念是警察的宗旨

    私权,也叫私权利,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私权。所以,私权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是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私权正是警察权力的归宿。

    (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警察的行为目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个人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自由平等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以人为本的核心就是:一切从人的角度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理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所以,警察行为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警察维护安全、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正是警察对人的终极关怀。

    (三)人性本恶理念是警察的思维方式

  法治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圣人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治理要靠惩治恶行的法律。任何人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当然,法治理论认为人性本恶,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作恶,而是说任何人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大家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法律。警察既要在行为中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恶行,又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警察自身产生恶行。   

    (四)法律至上理念是警察行为的基础

    一个社会的存在,必然有一种权威的力量来维持人们之间的关系,人治社会是皇权至上,皇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只是权力的奴婢或统治阶级的工具,人与人之间等级森严。法治社会则不然,人们普遍遵守的是法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制约权力,权力服从法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因此,法律制约权力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没有警察权的行使。

    (五)坚持正义理念是立警之本

    正义,又称公正,顾名思义,是公道正直的意思。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理想和价值追求。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正义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法治社会的公正评判标准来源予法律。虽然道德、良心等也可以作为评判标准,但道德、良心没有一个固定的、公认的标准,而法律却是统一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法治社会的人们把法律作为正义的象征,执法者和司法者就成了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正义理念具有普遍的社会价值,警察坚持正义理念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便民等诸多方面。

  (六)正当程序理念是警察行为的标准

  正当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为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有必要对权力进行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当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限制执法者的随心所欲、胡作非为,使执法者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人们有理由相信公开、平等、有辩护、有期限的诉讼比秘密的、无辩护、无期限的差别对待更公正合理。因此,正当程序是文明社会通向公正道路的正确途径,正当程序对权力的控制,体现了权力对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体现了警察行为的合法、公正、效率和文明。

  (七)效率优先理念是警察的价值理念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率优先的实质就是发展优先,邓小平说的“发展是硬道理”就是这个意思。在法律领域和警察的执法管理中,“效率优先”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出警迟缓、破案率低、办案质量和查处能力差的警察队伍能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多大价值。因此,现代警察在有限的法律资源中必须考虑权力分配、法律程序设置、人力资源运用、现代技术利用、执法与司法成本、解决纠纷速度等问题。

  (八)求真务实理念是警察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无论是治安管理还是刑事侦查,警察首先要查明事实真相,然后才能谈得上依法处理。尤其是在刑事侦查中,查清犯罪的事实是唯一的目标。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是说明不论执法还是司法都要以事实为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就谈不上执法、司法和承担法律责任。查清事实真相是警察的职业目的之一,警察不但要追求客观上的真实,更应当追求法律上的真实,即追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

    (九)权责统一理念是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保障

    权,指权力;责,指法律责任。权责统一是指权力和法律责任相一致。法治社会不允许有权无责的警察。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这是被现代文明社会反复证明的真理。警察权力是当今社会极其重要的公权力,一旦异化,很难得到控制。因此,警察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警察的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被约束、被监督的状态。实践证明,警察的权力被监督、约束得越严格,警察就越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十)职业法定理念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职业法定理念也是现代警察应具备的理念。在我国,警察的概念、宗旨、性质、任务、职责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职业法定理念是法治国家对现代警察基本法律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警察在法治社会中适应新的社会角色的客观需要。作为专门职业,警察不但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形成管理社会的万能角色,坚持立警为公和执法为民,而且还应具有特殊的思维方式、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职业保障、职业意识,具备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

    三.树立现代警察理念的重要意义

    思想创造价值,观念引导行动。只有社会公众和警察自身对警察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期待,形成警察与社会产生良性、和谐的社会关系,警察才能体现其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功能。

    现代国家大多是民主、法治国家。民主、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契约型社会的形成,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依法治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表现为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主权者的意志要变成现实,就需要有一个代理人,这就是政府。所以,政府是“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是人民的雇员,政府的义务是服务人民,服务的方式是执行“公众意志”——法律。由此可见,警察的权力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如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得不到警察的保护,就是警察的失职。

    但警察不是“公众的保姆”,公安局也不是“万能局”。实际生活中,警察的职责有时被泛化,一些地方将“有警必接”理解为“有求必应”。比如,江苏省的某派出所一天内三次出警,只为救出堵在丽墙里的一只小猫,这就是对现代警察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警察的职责范围缺乏科学的界定。为树立良好形象,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群众的生活小事几乎“有求必应”,并希望以此给公众留下

“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印象。这个初衷是很好的,但是,我们应深刻理解警察公共服务的本质,出警应限于:刑事寨件;治安寨(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吉林省菜市的两名交警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时,被司机当众扇了四十多记耳光不还手,警察自称为了“文明执法”。“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确实显示了两位交警难能可贵的理性,也让近年屡屡出问题的警察的集体荣誉得以一定程度的“还原或修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两位交警当众忍受四十多记耳光,却扭曲了法律的本来面目。国家赋予了警察执法手段以保证政令有效从而实现行政效能,但两位交警却把《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执法手段“藏”起来,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如何去保证政令有效?违章者的嚣张气焰又怎么会得到严厉的打击?群众自然而然地想到:警察都会被扇耳光,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就更没有安全保障了。从而对社会治安和警察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群众的安全感正是检验警察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群众没有了安全感就是警察的失职。两位交警为了“自身形象,,而忽视了“执法手段”和“群众的安全感”,实质上反映了警察执法理念的问题。

    因此,只有树立现代警察理念,对现代警察有着客观的认识、求实的态度和正确的观念,才能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才能经受严峻的考验,才能真正实现人民警察的功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一支受人尊重和爱戴的、专业化的、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的钢铁劲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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