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招标频道 > 变更公告 > 四川招标网 > 乐山招标网 > 正文
摘要:本公告受犍为县恒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26,公告主要内容为:乐山四川省犍为第一中学整体搬迁工程体育馆三中心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四川-乐山-犍为县,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犍为县恒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变更招标公告 | |||||||
发布人 | 朱甫成 |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
涉及项目名称、标段 | 四川省犍为第一中学整体搬迁工程体育馆(三中心)项目 | ||||||
变更内容 | 四川省犍为县第一中学整体搬迁工程体育馆(三中心)项目监理 (01号补遗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以下质疑: 1、关于招标公告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 质疑 招标文件P4要求“近3年(2014、2015、2016年)已完成1个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监理类似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五条中[公告与标准文本]的释义,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内容与招标公告不符。具体表现在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公告没有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有针对性地照顾或者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等。”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所提供2万平米业绩能满足招标要求,均应视为有效业绩,因此招标文件中该要求属于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请相关部门认真核查。 2、关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质疑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要求为“近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已完成1个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监理的类似业绩。”特指要求体育馆或游泳馆业绩是否太具针对性与指向性。且在评审标准中将“企业完成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国务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可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的业绩、奖项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本项目是否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性质。此项目属于公用建筑,业绩要求为公用建筑是否更为妥当。 3、关于限定特定业绩的质疑 在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对投标人业绩的要求为:近3年(2014、2015、2016年)已完成1个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监理类似业绩,作为业绩的限制性条件不合理,并且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8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及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第(六)款设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我公司请招标人按合理以及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设定业绩。 经研究决定: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业绩要求: 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已完成1个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监理的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馆监理业绩(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业绩原件以便查验,业绩原件包含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修改为: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已完成1个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或公共建筑工程监理的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或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业绩原件以便查验,业绩原件包含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企业业绩: 企业完成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得2.5分;此项满分5分。 修改为:企业完成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馆或游泳馆工程监理业绩得5分;企业完成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得2.5分;此项满分5分。 三、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犍为县恒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