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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来自上市企业数据

2016-05-16 11:30:02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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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站君,唐鹏程,付  强,杨树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矿业企业的实践,首先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分类理论,区分出资源环境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伦理责任三个维度,并以改进的模糊综合评估法对其履行现状进行度量。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整体履行水平较弱,尤其是在资源环境安全和经济责任方面的表现与社会的期望存在极大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相关者未给予其足够的压力,尤其是资源环境安全方面政府没有及时补位。同时,受制于矿业企业自身能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缺乏足够的自觉性。

 关键词: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模糊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章编号:1004-4051( 2016)04-0021-05

 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研究开始不断增加。这其中,由于矿业企业在自身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员工健康等社会责任问题,因而关于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不断增多,并将其视作矿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工具,从而更好地响应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A. M. Esteves,2008)。

 就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而言,由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加之中国矿业实践的特殊性及数据可得性差等原因,相关研究主要着力于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的探讨及评价指标的构建,具体的实证环节,尤其是大样本下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远不如一般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的研究成果丰富(付书科、杨树旺、唐鹏程等,2014)。反观一般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主要集中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识别和评价方法的差异性,其中前者主要以“金字塔模型”(Carroll,1999)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集大成者;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方法的选取,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国内外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其中国外已由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和声誉指数法(ReputationIndex)转变为KLD指数(The KLD Index)和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DJ SI),而国内研究主要采用综合评价法(王璟珉、魏东、岳杰,2010)。

 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中国矿业发展的实际,首先针对性地对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多维度进行识别、划分,从而架构起适用于中国矿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其后,运用熵值法和FCM相结合的模糊综合评估方法对中国上市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了综合测度;再者,针对实证分析的结果,给出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之策。

1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识别与分类

1.1  矿业企业的特殊性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是从自然界直接开采与加工各种原料、燃料的工业部门,主要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煤炭、石油与天然气、黑色与有色矿)采选与加工等①。

 矿业企业具有如下特点:受体制因素,及对政治和经济安全的考量,矿业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据绝大部分,因而其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非经济型的社会责任;矿产品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物质原料,由此其担负着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任;其生产方式对自然资源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因此其竞争优势源于对资源的占有;在其生产过程中,会对大气、水和土壤等自然环境要素造成污染破坏;矿产开采环境的恶劣性使员工面临更高的安全与健康风险(付书科、杨树旺、唐鹏程等,2014)。

1.2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识别

 早期关于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观点是将其视作与企业目标相关联的一个群体,无论是受到企业目标的影响还是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显然,该界定的操作性极差,为此将这一群体限定为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对象,即利益相关者为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影响企业目标实现及被其影响的群体(贾生华、陈宏辉,2002)。然而该界定仍然局限于经济契约下的专有投资,忽略了社会契约下的专有投资。为此,本文结合矿业企业的特殊性,将其界定为通过经济契约及社会契约对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进而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及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的影响。根据该界定,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对象除包括传统界定的政府、股东、员工、债权人、和合作伙伴②外,还应包括环境与社区(表1)。

1.3基于社会责任理论的分类

 在涉及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中,关于社会责任的分类主要有如下两种:基于利益相关者对象的分类;基于社会责任性质的分类。就本文而言,将采用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象的确定,和基于社会责任性质的分类。

 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象在企业中有不同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因而,当前从性质角度出发的社会责任的分类已从单一维度拓展到多维度(Peloza、Papania,2008),代表性的研究包括:“三个同心圆”、“三重底线”和“金字塔模型”。这其中,“金字塔模型”则是其中的集大成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从重要性的高低分别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但是在运用中,学者们认为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均是属于主动性极强的社会责任行为,将其合并为一类,即伦理责任。关于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具体划分见表1。

 在表2中,根据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先性从低到高依次是伦理责任、经济责任与资源环境安全责任;资源环境安全责任包括社区、环境、政府与员工,经济责任包括政府、员工、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伦理责任包括社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矿业的经营运营会对周边社区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因而其会涵盖在其中。根据IS016000中关于社区的定义,社区包括资源所在地的社区及针对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因而在此处,

主要指的是资源所在地的社区,而在伦理责任中主要指的是整个社会。但是,考虑到资源环境安全责任中的相关环境问题会与利益相关者中的环境存在交叉,因而在指标设计时进行联合考量。

2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设计

 当前,由于缺乏关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度量的数据库,本文尊崇相关研究的一般范式,选择财务指标作为评价数据的来源(王璟珉、魏东、岳杰,2010)。就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各维度的评价体系而言,关于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的指标体系相对较为成熟,而资源环境安全责任作为矿业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维度,相关财务数据尚不健全,需要给予特殊处理。本文在兼顾科学性和数据可得性原则的基础上,选取如下指标。

 1)单位耗材创收比是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存货的减少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环保安全投入比是测度环保投入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专项储备(本年提取)/主营业务收入③。

 3)环保安全信息翔实度是测度环境信息发布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社会报告中环保安全部分篇幅×q绝对+社会报告中环保安全部分篇幅/社会

报告总篇幅×q相对④。

 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度量呈现出主观方法居多的弊端,为此,本文通过熵值法获取对应的权重值,以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对于隶属度的获取,则采用模糊C一均值聚类算法(FCM)来取得对应隶属度矩阵,不仅可以保证隶属度获取的客观性,更吻合了该评价对象的模糊性。若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得分在2分以下说明其履行状况很弱;在区间[2,4]内说明其履行状况较弱;在[4,6]表明其履行状况一般;在[6,8]则表明其履行状况较强;8分以上则说明其履行状况很强。

 关于资源环境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分别用ZHAZR、JJZR和LLZR表示,具体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3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实证分析

3.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从时间维度看,选取2008~2013年的样本数据,这主要是由于2008年附近发布了包括《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一系列社会责任指引规范,要求企业主动践行社会责任,加之“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的发生使2008年成为“社会责任的元年”;从对象维度看,以证监会《2013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对矿业的划分为基础,在剔除ST、PT及2007~2013年进行重大重组和主营业务变更等异常企业后,本文共遴选出3 5 5个样本,构成了非平衡面板(其中2008年45家、2009年49家、2010年57家、2011年62家、2012年71家及2013年71家)。

 对于相关缺失数据的指标采用如下处理方式:因资源税按产量增税,则可用其增长率替换产量增长率;社会捐款属于利好数据,未公布的记0。相关原始数据的统计描述见表3。

3.2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及讨论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运用Matlab软件进行运算。相关技术处理如下:在进行熵值法运算时,先对原始数据进行max-mln归一化,以修正量纲引起的权重计量偏差;对FCM的最大迭代次数设定为500次。限于篇幅,本文仅列出如表4所示的指标权重,及表5所示的矿业企业在各维度的得分均值及之间的差异。

 就样本企业的得分而言,中国矿业社会责任各维度位于区间[2,4],总体处于较弱状态。同时,各维度的得分均值随着年度小幅波动,尤其是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的履行状态小幅波动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并未给予足够的压力,同时矿业企业亦未主动进行响应;就各维度得分差异而言,经济责任的履行状态在10%的显著水平下优于资源环境安全责任,但这种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缩小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此维度社会责任的重视,资源环境安全责任成为矿业企业运营的准入门槛。而此种政策导向使资源环境安全责任的履行逐步优于伦理责任。同时,经济责任在1%的显著水平下优于伦理责任,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差距进一步加深。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立足于中国矿业的实践,针对性对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分类理论,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资源环境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伦理责任三个维度,以改进的模糊综合评估法对其履行现状进行度量。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整体履行水平较弱,尤其是在资源环境安全和经济责任方面的表现与社会的期望存在极大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相关者未给予其足够的压力,尤其是资源环境安全方面政府没有及时补位。同时,受制于矿业企业自身能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缺乏足够的自觉性。

 基于此,为了更好提升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协调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各维度与其价值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响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突出利益相关者的压力,矿业企业的主动响应及利益相关者的再回应,同时辨别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层次性,即资源环境安全责任的基础性,经济责任的保障性与伦理责任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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