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销售退回时有发生,而不同的情形对企业会计和财务处理将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就此做出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退回;税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只要求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除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其他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收入。可见,会计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将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产生影响。
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否与企业是否已确认销售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纳税义务。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如果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货退回对会计和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当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未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没有确认收入的实现。此时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企业尚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会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只需将该批商品成本由“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则需要冲减退回当月的增值税。
对所得税的处理相对复杂。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由于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销售退回时不必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
例1.A公司2014年11月1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已知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虽然A公司知悉B公司近期生产经营出现一定问题,但考虑到与其多年的合作关系及未来合作的可能,因此A公司仍然与B公司达成交易。11月25日,B公司提出该批产品规格不符而要求退回,经确认后A公司同意退货。
则A公司的财税处理过程如下(单位:万元):
(1)11月1日商品销售时,借:发出商品 70;贷:库存商品 70;借:应收账款 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0-70)×25%=7.5。
(2)11月25日,商品销售退回时:借:库存商品70;贷:发出商品 7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贷:应收账款 17;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二、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属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企业在本年度和以前年度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终了之前发生销售退回时,应直接冲减发生销售退回当月的收入、成本。如果此前曾发生过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则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对退回当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予以冲减。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对增值税,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直接冲减发生销售退回当月的销项税额。对企业所得税来说,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已确认收入,因此发生销售退回应冲减退回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额。
例2.假设A公司11月1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假设成本为700万元。为鼓励C公司提前付款,A公司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已知C公司于当月10日已付完全部款项,但12月25日,C公司因产品质量不符而要求退货,经确认后A公司同意退货。A公司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12月1日商品销售时,借:应收账款――C公司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贷:库存商品 700;
(2)11月10收到C公司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150,财务费用20;贷:应收账款――C公司1170;
(3)11月30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1000-700-20)×25%=7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0。
(4)12月2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贷:银行存款1150,财务费用 20;借:库存商品700;贷:主营业务成本7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贷:所得税费用70。
三、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1、假设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
(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按会计准则,由于企业财务报告还没有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当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时,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由于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因此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额,会计与所得税法没有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3. 2014年12月5日,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万元,税额34万元,已知该商品成本为160万元,至2014年底货款仍未收到。2015年1月9日,该批产品因故退回。假设甲企业于2015年2月22日完成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甲公司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4月15日。
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234。
(2) 借:库存商品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160。
(3)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160)×25%=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4年所得税费用 10。
2.假设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
(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仍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和增值税等。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由于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此时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额,而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额。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需要在发生销售退回当月进行处理。
例4.承例3,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15年3月13日。
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同例3(1);(2)同例3(2);(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4年所得税费用10。(4)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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