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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监督规定

2015-11-24 10:26:22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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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电投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职责

3.1安全与环保部安全监督职责

3.1.1监督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3.1.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3.1.3组织编制公司所属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以及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3.1.4监督公司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的落实。

3.1.5组织、参加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及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1.6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3.1.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1.8组织或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1.9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

3.1.10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1.11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和考核建议或意见。

3.2安全监督机构

3.2.1所属单位应设置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3.2.2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主管。

3.2.3安全监督部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2.3.1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能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3.2.3.2岗位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3有完成安全监督任务所必须的装备;

3.2.3.4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正职的聘任或解聘,在提请决定前,应征求公司安全与环保部的意见。

3.3安全监督人员

3.3.1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3.3.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3.1.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

3.3.1.3熟悉与生产技术以及相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3.3.1.4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且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岗位工作1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3.3.1.5身体健康。

3.3.2所属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3.3.2.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3.2.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3.3.2.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相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3.3.2.4有三年以上较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3.3.2.5身体健康。

3.3.3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3.3.3.1有权检查了解生产安全情况:

3.3.3.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3.3.3.3有权对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部门、个人进行处罚;

3.3.3.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3.3.3.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3.4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3.3.4.1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3.3.4.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3.3.4.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3.3.4.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3.3.5安全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3.6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正确着装并佩戴“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3.3.7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部门专职安全员应享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同等岗位的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4安全监督工作

3.4.1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3.4.1.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安全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情况实行监督。

3.4.1.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安全事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4.1.3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3.4.2安全监督原则:

3.4.2.1依据资产、管理和合同关系,实行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业主(委托方)对承包商(受委托方)按照合同或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单位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外还应接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督。

3.4.2.2各单位在承包、发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监督执行。

3.5其它

3.5.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工作。

3.5.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借助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支持性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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