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理顺质量管理关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和提高工程的效益,不断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3.1 监理机构/监理公司
监理单位派出的现场项目部。
3.2质量事故“零目标”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行为,实现不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目标。
3.3 其它术语采用: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4.1 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目标是:实现质量事故“零目标”。工程质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工程实现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4.2 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
4.2.1 工程主要项目的质量都必须满足现行的中国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4.2.2 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建筑结构无质量隐患;
4.2.3 主要设备选型合理,无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缺陷;
4.2.4 工程达标投产,整体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4.2.5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低耗高效、安全可靠。
4.3 公司鼓励建设项目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工程项目要努力争取达到的质量目标是:
4.3.1 达到中国国内同期工程质量的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4.3.2 工程质量(含工艺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进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3.3 工程实现零缺陷移交。项目达产后,投入商业运行第一年的等效可用系数达到90%以上。
5.1 公司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5.2 分支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5.3 分支机构行政一把手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负直接责任。
5.4 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转。
5.5 参加工程建设的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应遵守中国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质量管理责任。
6.1 公司总部职责
6.1.1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6.1.2 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办法、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6.1.3 制定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并组织贯彻落实;
6.1.4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和质量检查工作;
6.1.5 组织应由公司负责的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参加由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6.1.6 组织建设项目达标投产的考核工作;
6.1.7 组织、参加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6.2 分支机构职责
6.2.1 分支机构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必须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协调责任。
6.2.2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6.2.3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主要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对各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质量管理状况和业绩情况要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主要依据。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必须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及质量责任。
6.2.4 分支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保证部门,制定并完善保证体系文件和程序文件,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转。
6.2.5 分支机构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现场的质量监督。
6.2.6 分支机构应具备独立于承包商的质量检测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检测。
6.2.7 分支机构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
6.2.7.1 监督、指导、检查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满足工程需要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6.2.7.2 监督、指导监理(监造)单位对工程施工、主要设备制造等进行日常的质量管理;
6.2.7.3 按照合同要求向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保证合同工程款按时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2.7.4 组织或参加日常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工程阶段验收;
6.2.7.5 组织工程的达标投产工作,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和达标投产的复检工作;
6.2.7.6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2.7.7 负责向公司、集团公司等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6.2.7.8 配合质量巡视和质量监督工作;
6.2.7.9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6.3 监理单位的责任
6.3.1 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6.3.2 按照与分支机构所签定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
6.3.3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6.3.4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
6.3.5 监理单位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环管理。
6.3.6 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6.3.7 监理单位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6.3.8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
6.3.8.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6.3.8.2 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6.3.8.3 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6.3.8.4 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6.3.8.5 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分支机构批准;
6.3.8.6 协助分支机构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6.3.8.7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6.3.8.8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状况分析;
6.3.8.9 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
6.3.8.10 配合业主方组织的质量巡视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
6.3.8.11 受分支机构的委托,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
6.3.8.12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
6.4 设计单位的责任
6.4.1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必须满足所承担工程的要求,不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任务。不能将所承担的设计任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4.2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的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中国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6.4.3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有关工程设计的规范进行工程的设计,设计文件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
6.4.4 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中国、行业颁布的现行设计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主设备的合同等依据性文件的原则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和论证。
6.4.5 设计审查必须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地质情况、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建筑型式、工期、概算以及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6.4.6 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分支机构在合同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接口管理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它设计单位应及时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意图和协调。
6.4.7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中国质量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4.8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设备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施工技术和装备水平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6.4.9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各类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和设计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负责。
6.4.10 重大设计变更(例如: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建筑型式、标准和方案等),必须由分支机构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分支机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6.4.11 分支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和经分支机构认可的合理化建议,设计单位应加以论证并对其设计方案负责。
6.4.12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6.4.13 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
6.4.13.1 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6.4.13.2 参加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6.4.13.3 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对存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向分支机构或监理单位报告;
6.4.13.4 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6.4.13.5 配合工程质量巡视和质量监督工作;
6.4.13.6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4.13.7 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地质情况,出现与原勘测情况不符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6.4.13.8 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设计报告;
6.4.13.9 建立、健全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等。
6.5 施工单位的责任
6.5.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能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项目。
6.5.2 施工单位对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质量全面负责,承担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6.5.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组织工程的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6.5.4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全部合格,要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百分之百合格,要杜绝建筑结构存在隐患,安装工艺水平和外形观感质量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
6.5.5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针对所承担的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6.5.6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6.5.7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6.5.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分支机构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无图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或分支机构报告。
6.5.9 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5.10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工程监理组织验收。
6.5.11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分支机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5.1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5.13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负责返修。
6.5.14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年限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5.15 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6.5.15.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运行的有效性;
6.5.15.2 按照分支机构制定的质量目标、质量方针,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提出质量工作计划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6.5.15.3 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技术措施审查和交底等;
6.5.15.4 负责施工单位内部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范围的划分,进行施工单位自身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做好工地、班组的自查和复查工作;
6.5.15.5 按分包合同规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6.5.15.6 定期召开质量例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6.5.15.7 组织施工质量的自查工作,参加或接受分支机构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
6.5.15.8 参加分支机构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施工单位报告;
6.5.15.9 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及时做好质量统计报告工作;
6.5.15.10 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等。
6.6 调试单位的责任
6.6.1 调试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调试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能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调试工作。
6.6.2 调试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调试的质量负责人,对工程的调试质量负责。
6.6.3 调试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调试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及调试工作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按照启动规程、调试规程、设计和设备合同的要求,对调试项目进行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调整和试验。
6.6.4 调试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调试和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安全。
6.6.5 调试单位必须全面详细的做好真实的原始调试记录,及时提交齐全完整、准确可信、科学规范的调试报告。
7.1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一般应包括:施工过程检查、质量巡视、调试过程质检、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考核、工程竣工验收等。
7.2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必须依据现行的中国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进行。
7.3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主要包括:
7.3.1 准备工作检查;
7.3.2 过程质量检查验收;
7.3.3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
7.3.4 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检查验收;
7.3.5 交接验收签证检查等。
7.4 准备工作检查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上报施工组织措施,检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等是否合格。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施工组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准备和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7.5 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工地(或“作业队”)复检、项目部验收。
7.6 施工单位“三级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证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时,建设、设计等单位应该参加,并签署意见。
7.7 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7.8 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考核、工程竣工验收等,由分支机构按照中国有关验收规程和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7.9公司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巡视制度。
7.10公司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达标投产检查验收。
7.11 分支机构要定期向公司上报质量报表、质量总结和质量情况报告。具体要求是:
7.11.1 每月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7.11.2 年终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送工程质量总结;
7.11.3 根据情况不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总体情况、主要设备或主要单位工程关键性质量指标的实现数据、质量通病分析、质量事故情况分析和本月(年)度质量评定情况、提高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及对今后质量管理工作的安排等。
8.1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调试过程中,由于参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功能、使用寿命、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安全事故等。
8.2 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质量事故。具体划分标准见附录一。
8.3 发生质量事故当事方应立即报告分支机构和监理单位。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分支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简要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 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说明。
8.4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分支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的参建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8.5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8.5.1 一般事故由监理单位或分支机构组织调查。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8.5.2 较大事故由分支机构组织调查。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事故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8.5.3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分支机构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8.6 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以归档保存。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在竣工资料中移交。
8.7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国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8.8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9.1分支机构应制定工程质量奖罚办法,对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9.2 分支机构要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实行质量保留金制度,具体要求是:
9.2.1 设计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5%预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部返还。因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支机构应该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9.2.2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合同要求(一般为合同额的5%)进行预留和返还。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分支机构应该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9.2.3 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5%预留。监理合同结束后返还50%,一年后返还剩余部分。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支机构应该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9.2.4 调试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调试合同总价的5%预留。调试合同规定的质保期结束时给以返还。因为调试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支机构应该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9.3公司对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执行本办法和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及其第一责任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9.4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的质量事故,分支机构主要领导要向公司说明情况。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分支机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0.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0.2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一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特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对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者。
(2)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者。
(3)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时间 6个月以上者。
(4)处理后的后果,需要限制使用条件,影响正常使用者。
2、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对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者。
(2)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
(3)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时间3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者。
(4)处理后的后果,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3、较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对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
(2)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3)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者。
(4)处理后的后果,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的影响。
4、一般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对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