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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部员工休假薪酬管理办法
- 目的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的休假管理可参照执行,退休返聘人员只享受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病假和事假。
- 定义
- 月度基本工资是指员工正常出勤时的月度“工龄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奖金”三者之和。
-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员工月度基本工资的70%确定。
- 综合绩效奖金是指公司给员工发放的除月度业绩奖金之外的其它奖金,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综合业绩奖金。
- 职责
- 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师及总法律顾问休假申请的审批。
- 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正副职休假申请的审批,负责分管部门一般员工4天及以上休假申请的审批。
- 各部门负责对员工休假申请按权限进行审批,并将请假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
- 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员工休假的有关事宜。
- 假期类别、期限及待遇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国家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具体通知精神为准。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法定节假日期间,对配偶在外地的已婚员工给予每年三个假期的返乡路途费用补贴。
- 病假
- 员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 员工申请3天以上的病假,需开具区县二级(含)以上医院相关医学证明。
- 病假优先从年休假中抵扣,抵扣后仍多于年休假的天数,不足15天(含15天)的,工资、福利照常发放,超过15天不足6个月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超过6个月的,支付疾病救济费。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期间,综合绩效奖金停发,福利停发。
- 员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社会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7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8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9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100%计发。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社会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4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50%计发;社会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
- 3天及以内的病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3天以上的病假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员工因境外工作感染疾病的,公司将另行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
- 事假
- 员工因家庭、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事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
- 事假优先从年休假中抵扣,抵扣后仍多于年休假的天数时,不足30天的,按员工月度基本工资的30%发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发放),福利照常发放;员工请连续事假抵扣年休假后超过3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只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税后),福利停发。
- 事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探亲假
-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在外地的,可享受员工探亲假。
- 员工探望配偶的,可每年申请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
- 未婚(包括丧偶或离异已满一年的)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可每年申请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二十天。
-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申请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
- 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业绩奖金、综合绩效奖金和福利停发。
- 探亲假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婚假
-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已到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结婚的员工,可申请婚假。
5.5.1.1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 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增加婚假7天。
-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婚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女员工特殊假期
- 产假
5.6.1.1已婚女员工生育可以申请98天产假,可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也可在产后集中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6.1.2女员工怀孕流产,持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申请15-30天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以申请42天产假;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申请98天产假。
5.6.1.3符合晚育条件(女24周岁(含)以上初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但累计不超过30天。
5.6.1.4对不休晚育奖励假的员工奖励半个月的月度基本工资。男员工如申请晚育奖励假或领取奖励工资,需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未休假证明。
5.6.1.5产假期间,不发放综合绩效奖金,其他部分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5.6.1.6产假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产前假
5.6.2.1女员工妊娠满七个月(二十八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履行审批手续,可享受产前假二个半月。对于不申请产前假者,每天给予休息一小时。
5.6.2.2产前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度基本工资的80%发放,综合绩效奖金和福利停发。
5.6.2.3产前假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哺乳假
5.6.3.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可以申请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6.3.2哺乳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计划生育假
- 员工实行计划生育节育、绝育手术的,可以凭医疗机构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结扎输卵管/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公司视情况将另行给予若干天数休假。
- 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计划生育假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丧葬假
-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或亲生兄弟姐妹)去世,可以申请3天丧葬假。
- 丧葬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丧葬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年休假
- 在职员工在公司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只限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使用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跨一个年度使用,假期可合并计算。
-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进行调休。公司原则上不对未休年休假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 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假期审批程序
- 员工在协同办公系统中下载填写《请假审批单》。
- 员工休假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休假登记。其中,请探亲假、婚假、女员工特殊假期、丧葬假、年休假的员工和请病假、事假2天及以上的员工需到人资部进行休假登记。
- 休假结束后进行销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因事假,病假等突发情况无法在休假前执行申请流程的,待休假结束后补交申请流程。
- 附则
- 员工不执行本办法的,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 支持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41号文)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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