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市场化选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的干部包括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公司副总师、总法律顾问、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公司本部一般干部(公司部门高级主管、主管、专责),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 原则
3.1党管干部原则。
3.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3.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4依法、规范管理原则。
3.5民主集中制原则;
4 管理方式
4.1公司本部中层干部的任免,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程序提出方案,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4.2 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任免,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程序提出方案,经拟任职位所在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决定。
4.3公司所属单位的董、监事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提出方案,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公司所属单位党政正职任用管理需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 内容
5.1选拔任用条件
5.1.1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5.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业绩。
5.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企业、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1.4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5.1.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从严治企、规范管理、清正廉洁、勤奋务实、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1.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5.2任职资格
5.2.1提任公司副总师、总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公司层面相关的管理业务,要在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正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2.2提任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正职的,应当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业务,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基层领导经验。
5.2.3提任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副职的,应当熟悉本岗位业务,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5.2.4提任公司本部各部门高级主管、主管、专责职务的,应当熟悉本岗位业务,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5.2.5担任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公司所属单位正副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2.6身体健康。
5.2.7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任用,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提拔一般从干部后备人选中产生。
5.2.8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人选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2.9 应当注重从公司所属单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公司本部的干部岗位。
5.2.10应注意对女干部和民主人士的培养选拔。
5.3 选拔任用程序
5.3.1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般包括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步骤。
5.3.2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该注重加大竞争性选拔和民主推荐力度。
5.3.3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方案(包括选拔任用程序)需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5.4推荐
5.4.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推荐考察对象。推荐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5.4.2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的推荐形式有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
5.4.3 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推荐采用组织推荐。
5.4.4组织推荐
1)公司本部中层干部人选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推荐意见,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意见。
2)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推荐意见,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意见。
3)公司本部一般干部人选由拟任职位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
4)公司本部中层干部人选,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推荐意见报公司党组审核后进入考察程序。
5)公司本部一般干部人选的推荐意见报拟任职位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后进入考察程序。
5.4.5民主推荐包括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提拔。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工作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推荐工作小组人选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1)民主推荐工作程序如下: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到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票;谈话推荐,听取有关人员推荐意见;统计汇总推荐意见。
2)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部一般干部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5.4.6个人向公司党组推荐干部人选的,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进入考察程序。
5.5考察
5.5.1干部任用必须进行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
5.5.2干部考察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5.5.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5.5.4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询资料、延伸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公司本部一般干部人选的考察可采用个别谈话、查询资料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属于平级调动的,可简化考察过程,主要采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该同志历年业绩表现出具考察意见。
5.5.5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5.5.6考察中了解到的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公司本部一般干部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和本人反馈。
5.5.7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意见,经人力资源部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
5.6民主测评
5.6.1民主测评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民主测评情况是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6.2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包括: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部一般干部代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所在单位职工代表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5.6.3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从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四个方面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5.6.4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按照“讲政治、有本事、肯实干、能自律、业绩好”的总体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5.7个别谈话
5.7.1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5.7.2个别谈话的范围由考察组确定。考察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拟任人选的谈话范围一般应包括:联系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公司副总师或总法律顾问、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考察公司本部一般干部拟任人选的谈话范围一般应包括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职工代表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5.8查阅资料、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5.8.1查阅资料。根据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有关工作以及监察、审计等方面材料。
5.8.2延伸考察。根据考察人选的工作岗位和任职情况确定延伸考察的范围。延伸考察主要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5.8.3专项调查。根据考察中反映的情况确定进行专项调查的内容、范围。
5.9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各方面情况。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及主要特点、主要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要属考察人员姓名。
5.10 酝酿
5.10.1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方案在报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主要在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进行,并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听取有关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5.10.2 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任免建议方案在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主要在公司总经理与拟任职位所在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之间进行,其中公司本部主管和专责的任用建议方案以公司分管领导的意见为主。
5.11讨论决定
5.11.1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公司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任用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5.11.3党组讨论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人力资源部逐一汇报对拟任免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方案,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到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有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12任职
5.12.1对于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拟任人选,党组讨论决定后,在其工作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后,对没有反映或所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任用;所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正;所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做决定;对确属存在影响提拔或任用问题的,经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5.12.2对决定任免的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指定专人谈话。其中,对提拔的人员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5.12.3提任或新任职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的任职前培训。
5.12.4公司所属单位中由公司出任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公司党组的推荐,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任免手续。
5.12.5公司本部专责以上干部,由公司履行任免手续。
5.12.6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宣布干部任免决定。
5.12.7公司履行任免手续的干部,任免时间自党组会议或总经理决定之日起计算;董事会聘任、解聘的干部,任免时间自董事会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干部,任免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5.12免职、辞职
5.12.1 干部因非退休原因免职需履行考察程序,具体程序参考干部任用考察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干部免职建议方案。
5.12.2 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免职和辞职由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公司本部一般干部的免职和辞职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5.12.3在对干部的考察工作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连续两次诫勉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免去领导职务或降职任用。
5.12.4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的,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提出引咎辞职;公司党组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要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则免职;因违反党纪、政纪要免去领导职务。
5.12.5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如须本单位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公司党组讨论决定。
5.13干部职务变动不保留原级别待遇。
5.14退出领导岗位
距规定退休年龄两年的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相应工作,原级别待遇不变。
6 纪律
6.1干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6.2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超越管理权限任免干部,不准未经公司党组批准即任免干部。
6.3不准以领导传签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任免决定。
6.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等情况。
6.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免。
6.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6.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 监督
7.1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组或者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2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7.3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4公司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7.5 公司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6 建立人力资源部与监察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部召集。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同时废止。
9 支持性文件
9.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9.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9.3《中电投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9.4《中电投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工作规则》
9.5《中国中电投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