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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5-11-21 10:27:03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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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或审核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为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标投标、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外聘律师的选聘与管理等。

3.2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针对特定案件或事务临时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3.3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是指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审核法律文件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3.4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3.5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构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3.6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4 工作职责

4.1总法律顾问职责

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业务;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项目的法律论证,保证决策合法性和可行性,对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和解决方案。

4.2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公司总体法律事务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归口管理,会同商务部管理境外法律事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4.2.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决策、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政策; 

4.2.2负责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工作制度、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法律事务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政策、法规调研,为公司领导提供各种合理化建议;

4.2.3负责公司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公司制度管理体系建设计划,组织起草并审核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管理文件、规章制度等;审核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依据;

4.2.4参与公司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招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履行法律监督及服务职能;

4.2.5参加重大经济、技术、涉外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参与起草重要合同文本;负责审核、跟踪、管理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经济合同文本;

4.2.6参与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2.7负责公司普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2.8 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发现的有关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4.2.9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4.2.10办理各类授权委托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11负责选聘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管理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4.2.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4.3相关部门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履行法律事务职责时,有关纪检、监察、审计、商务、财务等业务方面涉及的部门应给予积极协调和配合,共同建立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4.4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职责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4.2条规定开展工作,对工作过程中自己提供的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及其办理的法律事务合法合规性负责。

5 工作原则

5.1 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5.1.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5.1.2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1.3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5.1.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5.2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5.2.1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5.2.2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会议,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

5.2.3有关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租赁、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应当附有法律顾问意见;

5.2.4具有履行意义的法律文书,应当附有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5.2.5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5.2.6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或承办。

6 法律事务工作

6.1 合同管理

6.1.1下列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提交本公司风险管理部会审:

1、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无形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合同;

2、各类经济合同。

6.1.2合同起草部门递交的需会审的合同,在递交文本时应同时递交有关背景资料。风险管理部应及时进行会审工作。合同标的在50~100万元的应在接到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接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完会审工作。招标文件会审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遇多份合同或多份招标文件同时会审的,审核时间相应延长。

6.1.3风险管理部应当对重要合同或重要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6.1.4风险管理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且建档备查。

6.1.5所属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起草、审核的各类经济合同数额、合同金额及合同签订、履行等合同审核管理情况书面汇报公司风险管理部。

6.2授权委托书管理

各部门申请办理签订合同或其他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提交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发授权委托书的书面证明。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对授权范围、性质进行审查、管理。

6.3规章制度的管理

6.3.1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参与起草或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保证其与上位规章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性。

6.3.2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出台前,应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后发布施行。

6.4 法律服务

6.4.1风险管理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公正、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6.4.2风险管理部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人员要与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6.4.3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处理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6.4.4风险管理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6.4.5所属单位凡需公司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或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6.4.6公司接到所属单位急需公司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后,公司风险管理部可单独出具拟办意见,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商拟办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6.5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6.5.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案件。

6.5.2所属单位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要求时,应及时会商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6.5.3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或典型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风险管理部,涉外案件同时抄报公司商务部。

6.5.4所属单位需要公司协助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后5日内将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公司风险管理部。

6.5.5所属单位应报告的重大经济纠纷或典型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6.5.5.1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6.5.5.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6.5.5.3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5.6所属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汇总上报风险管理部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5.6.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6.5.6.2处理措施和效果;

6.5.6.3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6.5.6.4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5.6.5案件结案情况。 

6.6外聘律师管理

6.6.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法律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6.6.2公司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应在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优选协商方式选聘确定,同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6.6.3所属单位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提请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选聘。其律师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6.6.4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应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6.6.5风险管理部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6.6.6外聘律师应对审核的招标文件、重要合同、管理制度出具法律意见书。

6.6.7所属单位应当和所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保密事项进行约定,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6.7 其他事项

公司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特别是主张实质性权利的法律文书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后办理。

7 档案管理

7.1涉及公司法律诉讼等案件材料应于案件结束后1月内送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

7.2合同文本审核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存根)应于次年初15日内送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

7.3其他重要事项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 报告制度

8.1公司风险管理部需要报送集团公司法律工作部门的事项,按《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8.1.1 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8.1.2 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

侵害,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8.1.3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8.1.4 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

8.1.5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

8.1.6 所属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重大案件。

8.2公司所涉及重大经营事项专项法律事务需要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需报集团公司法律工作部门,由法律工作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决定。本条所称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8.2.1涉外合同;

8.2.2企业上市业务;

8.2.3 重组并购业务;

8.2.4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业务、招投标业务或产权转让业务;

8.2.5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3 公司风险管理部需每年1月20日之前,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政法部报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统计表。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对在促进公司依法治理、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疏于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考核和处罚。

9.3 对于重大案件等涉法事务隐匿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部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风险管理部将视情节和后果,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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