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重庆米汇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有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
2适用范围及定义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指安全事件包括: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一类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故等。
3职责
3.1安全与环保部
3.1.1安全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3.1.2组织或参加所属单位人身事故、设备事件及典型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1.3负责较大安全事件说清楚会议的组织、协调,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跟踪管理。
3.1.4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会同监察部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3.1.5及时、准确地对安全事件进行跟踪分析,按要求上报《安全事件报告单》。
3.1.6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3.2所属单位
3.2.1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3.2.2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3.2.3组织对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2.4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通报安全事件,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
3.2.5根据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方案。
4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报告原则
安全事件的报告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公司组成安全事件调查组直接赴所属单位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了解。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所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集团公司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4.2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4.2.1初步报告
安全事件发生后,所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电传或邮件等方式报告公司安全与环保部。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等较重大的安全事件,公司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
4.2.2跟踪报告
4.2.2.1安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所属单位应及时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将事件详细的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
4.2.2.2对于人身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所属单位每日8时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最新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告公司;公司于每日8时30分前报告集团公司。
4.2.3分析报告
4.2.3.1所属单位要加强对每一起安全事件的管理,认真分析根本原因,并及时纠正。轻伤、3人以下重伤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所属单位必须及时填报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将事件详细的情况及处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公司。
4.2.3.2对于人身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所属单位应及时填报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公司;公司在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3天内,将《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集团公司。
构成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并抄送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
4.3报告要求
4.3.1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4.3.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除执行本办法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电监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受托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4.4.1受托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或所属单位)要上报公司,由公司整理后报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4.4.2发生受托方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时,由委托方(或所属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所属单位负责审核并上报公司。
5支持性文件
5.1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2《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5.3《重庆米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