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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米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2015-11-20 14:48:47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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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职责

3.1公司安全与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安全培训计划、教学资源和培训费用的落实。

3.3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参加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负责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费用的投入。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4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1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1.5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4.1.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1.7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1.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4.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4.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4.2.5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4.2.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7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其它要求:

4.3.1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3.2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3.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的安全资格证书。

4.3.4新上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在一年内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包括资格教育培训和复审教育培训。资格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与本工种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具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复审教育培训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6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6.1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部门(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6.1.1公司(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6.1.1.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程;

6.1.1.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6.1.1.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1.1.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1.1.5有关事故案例;

6.1.1.6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6.1.2部门(分厂、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6.1.2.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6.1.2.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6.1.2.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6.1.2.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消防器材使用、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1.2.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1.2.6本部门(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6.1.2.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1.2.8有关事故案例;

6.1.2.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6.1.3.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1.3.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6.1.3.3有关事故案例;

6.1.3.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2其他从业人员的在岗安全培训要求包括:

6.2.1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2在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6.3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4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等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6.5所属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并通知有关单位。

6.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7.1公司每2年对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7.2所属单位每年对部门(分厂、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8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8.1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和负责培训工作的部门共同组织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

8.2各单位培训管理机构应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培训课件、培训效果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8.3各单位应对所属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中进行考核。

8.4公司安全与环保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8.4.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8.4.2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情况;

8.4.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8.4.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8.4.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8.5各单位每年12月底应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达到的效果、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总结报告由安全监督部门报公司安全与环保部。

9附则

9.1本办法所指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

9.2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9.3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9.4本办法所指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公司和所属单位除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0支持性文件

10.1《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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