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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回避管理规定

2015-11-20 10:33:23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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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郑晓蒙

1.目的

为加强公司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包括公司总助、副总师、本部部门正副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定义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是指: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任职回避

4.1 任职回避内容

领导干部有上述第3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

(二)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的;

(三)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

(四)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

(五)组织上认为应该回避的。

4.2任职回避程序

(一)领导干部应如实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出回避意见;或由人力资源部直接提出回避意见;

(二)需回避的一方,如属于公司管理的干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将回避意见报公司党组决定后,予以调整;如属于所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将回避意见下达给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予以调整。

4.3人力资源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公司党组或所属单位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4.4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5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限期调整。

5.公务回避

5.1公务回避内容

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干部考察、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招聘(含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组织发展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有第3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5.2公务回避程序

(一)领导干部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调整公务安排。

5.3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公务回避决定。

5.4法律、法规对公务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监督与纪律

6.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对领导干部不执行回避规定的反映及意见。

6.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3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或执行公务前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

6.4领导干部不执行回避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7.支持性文件

7.1 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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