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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警察心理学第十章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

2015-11-17 10:01:35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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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警察职业的特殊性

    警察作为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国家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从国家政权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功能;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看,警察具有维护正义的功能。总之,无论是公民的生存发展还是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警察的执法和服务。警察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警察职业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警察要担负起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警察的责任决定了新时期警察的职业特殊性。    

    一、警察的性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指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警察具有武装性质

    武装(Arm)一词的释义为“用武器装备军队”。警察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 警察是用武器装备起来,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 会秩序。

    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警察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 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警察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时,警察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二)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美。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隰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警察以国家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警察的治安行政力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三)警察是国家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警察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行政执法者,而且还是刑事执法者。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 的任务。而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只能由警察具体执行,因而,警察又是我国刑事司 法体系中的刑事执法者,具有刑事司法职能。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 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由于所属机关的职责、分工不同,或者虽属同一机关但因警种、岗位不同,各类警察分别履 行不同的职责。本书所称的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的产生和发展

    警察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在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不可调和时,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中国警察最早的正式称谓是“巡警”,产生于保定。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运动,不惜耗巨资扩充警察机构,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由于当时实行的独裁统治,以及后来的党派专制,没有民主和法治的基础,警察一直被统治者作为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警察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警察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警察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人民警察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了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此过程中,人民警察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警察在不同时期的任务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也不同。

    (一)维护改权稳定时期

在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政权尚不稳固,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十分猖獗.为了保护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这一时期,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预防、制止、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其核心是“维护政权稳定”。

    (二)维护社会稳定时期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时期,人民警察职责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基本人权时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权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行政法治”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为公民创造各种生活条件, 改善生存环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缓和各种矛盾。人民警察的职责重心也转到保 障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上来。行政法治的社会背景下,人民警察职责的核心是“维护基本人权”。

    (四)改革开放时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当前,公安工作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躁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这三大责任把党、国家、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警察的职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赋予了警察工作新的内涵。

    四、警察的职责

警察的职责,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构和警察群体的责任,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法定化。我国的警察依法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光荣使命。警察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威胁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进行打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另外,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一)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

    1.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

    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刑事侦查的职责,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击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事强制的职责,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3)羁抨的职责,即对被拘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

    (4)执行刑罚的职责,即对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2.警察的行政执法职责

    警察的行政执法职责,是指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依据法律、法规所履行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定义务。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户籍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项基础工作。户籍证明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的签发和验证。

    (2)公共秩序管理的职责。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进行管理,如对车站.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业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进行管理,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防止在生产、运输、保管、持有、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5)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城乡道路交通实行管理,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

    (6)消防职责。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隐患等。

    (7)边防职责。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不可侵犯。边防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及对违章违法事件、案件的查处。

    (8)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职责。对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实施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公民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9)《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10)《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人民警察在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急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等。

    (二)警察的政治职责和社会职责

    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支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人民警察在新形势下肩负着巩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职责和社会职责。

    警察的政治职责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我国警察为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服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所以,警察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

    警察的政治职责是指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警察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改造、监督,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实行的专政和民主。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警察的社会职责,总体上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警察属性的必然要求。警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对警察工作满意不满意,是衡量警察工作的关键。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警察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警察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警察再多,装备再好,也难以真正完成其肩负的任务。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警察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立足本职工作,以过硬的本领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做好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警察职业的特殊性    ·

    警察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其特殊性体现在职业整体和专业工作两个方面。警察职业从整体上表现出社会性与阶级性相结合、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警察的专业工作方面,体现出强制性、多样性、广泛性和危险性等特点。

    (一)社会性与阶级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又有鲜明的阶级性。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

    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体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工具与管理工具。我国的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把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最后,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但不能秘密进行,而且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和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  了解、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 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作用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做后盾的,是以警察武装的、特殊的手段做保障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就是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进行教育,以便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术的部署和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产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个一个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具有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七)强制性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执法、司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八)多样性

    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执法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九)广泛性

    警察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十)危险性

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斗争中,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爆炸等灾害的斗争中,警察要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因此,警察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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