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警用装备陈旧、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公安科研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高、尖、精科学技术,研制使用简便、可普遍推广的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装备。尤其是一线警察在执行巡逻、侦查、追捕、设卡时,必须配备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以利于警察自身的安全。统计表明,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阻碍的警察,大多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些直接面对凶残的、实施暴力犯罪的刑警,而是发生在日常行使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的民警身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笔者认为,民警在执勤时没有得到足够的装备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从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警械装备的配备和规范警械装备的使用,进一步提高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以及加强操作技能的培训等人手,有效预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一、警械与警用器材
(一)我国的警械与警用器材的分类
1.约束性警械和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约束带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高压水枪、催泪弹、警棍、特种防暴枪、特种防暴弹、抓捕器等。手铐和警绳是警察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在执行巡逻、维护秩序以及制止群体性闹事等不宜携带武器的任务时,警棍是十分有效的警械,应当配备到每个警察。从警种来看,巡警可配备普通橡胶警棍,侦查部门警察可配置折叠式警棍。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抓捕器可以减少警察伤亡、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应该以派出所、刑警中队为单位配备。高压水枪、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特种防暴弹主要是用于群体闹事、骚乱事件,应以县级公安机关巡警大队为单位配备。
2.致命性武器和非致命性武器
致命性武器包括手枪、步枪、匕首等。手枪被各国警察普遍配备和使用,我国也不例外匕首作为一种近战防身武器,为许多国家警察配备,在我国还不普遍.仅为特警配备。笔者认为,如果配备给普通民警无疑将对个人防护能力的提高、减少伤亡有积极意义。警用步枪主要是配备给负有较特殊战术使命的警队和警员.常常被特警使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基层派出所、刑警中队也应配备。
非致命性武器是特定情况下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分子的有效武器,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外国警察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较多,我国除少量使用催泪瓦斯外,其他运用极少。警用非致命性武器从目前来看主要有麻醉性武器(麻醉枪)、电击式武器(电击枪)、化学性武器(催泪瓦斯、喷雾器)。由于非致命性武器在抓捕嫌疑人、制止骚乱方面的优越性,可以以派出所、刑警中队为单位配备。
3.其他警用器材
(1)警示性器材。包括警灯、警报器、警笛、警戒带。警戒带作为警戒隔离器材,被普遍用在警卫、集会游行、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灾害事故和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等场所。公安机关各部门都应备足。
(2)交通工具。包括警务巡逻车、押解车、现场勘察车、警用电动车系列、警用摩托车反恐突击车、防弹运兵车、防暴装甲车、后勤保障装备车等。功能型的车辆配备,使警察执行任务更加快速、有效。但目前车辆数量配备仍不能满足需要。
(3)通讯工具。包括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对讲机系统、电脑网络系统、车载图像传输设备、海事卫星通信设备、公安指挥中心系统等。无线对讲机系统是公安机关警务活动中的主要通讯手段,它具有集群、保密的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大力发展。公安指挥中心系统是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中心,它是集有线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电脑网络系统等为一体的综合指挥系统,是现代警务工作不可或缺的系统,应大力发展。
(4)防护器材。包括头盔、防弹衣、防剌服、反光背心、护目镜、手铐、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伸缩警棍、警用急救包、强光手电筒、防割手套、警用多功能装备包、防毒丽具、防暴盾牌等。防弹衣是现代警务机制下民警必配的防护装备,是有效减少民警伤亡的有力保障。目前,防弹衣一般有钢板式硬质防弹衣和高强纤维式软质防弹衣。硬质防弹衣价格便宜但较为笨重,经费较紧张的地区可选配;软质防弹衣性能优越轻便,但价格较贵,适合经费较为充足的地区配备。
(5)反恐器材。包括视频侦察设备、轻武器光学瞄准装备、夜视侦观装备、通用望远镜、防暴专用弹.信号专用弹、非致命性警用反恐武器等。
(6)安检排爆器材。包括爆炸物探测设备、频率干扰仪、气体检测设备、危险液体探测仪、烟花爆竹探测器、辐射探测设备、x光检查设备、车底检查设备等。
(7)刑侦技术装备。包括勘察箱、远程监视系统、测谎仪、跟踪定位设备、密摄系统、监听设备、反偷拍反窃听设备、多波段光源、法医专用设备等。
(8)道路管理器材。包括LED电子显示屏、交通测速设备、酒精检测仪、道路 减速设备、.反光路锥、路障、隔离设施、遥控阻车器、组合式交通信号灯及控制系统、伸缩带、隔离柱等。
(9)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设备、监控主机、集成监控系统、报警主机、集成防盗报警系统、画面处理器、光端机、生物识别技术、记录设备、防雷设备等。
( 10)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监控软件、服务器、防伪技术、机柜、UPS电源、机房系统、身份证检测仪、交换机、审讯视频系统等。
(二)警械与非警械的相互转化
警察在执法中往往由于现场条件所限,不得不使用棍棒、非警用刀具(如菜刀、瓜刀等)、石块、腰带等同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搏斗。那么,使用这些“武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使用中应遵循什么原则?这就涉及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问题。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是警察执行任务时经常遇到而又不容易弄清的问题。
其实,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符合矛盾转化的基本原理。特殊情况下,非警械一旦具备警械所特有的要素,性质便迅速发生变化,立即成为警械。我们称这种转化叫非警械的“警化”。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某警察抓获了一名犯罪分子,因为没带手铐和警绳,用犯罪分子的腰带将其捆绑起来。此时,这条腰带就已具备了警械的性质,就应该称之为警械。再如,某警察在制止聚众闹事时.混乱之中失落了警棍,他顺手抄起了一根棍棒,继续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这根棍棒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具备了构成警械的条件,也成为警械。 总而言之,无论什么器械,只要是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依法被用于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即应视为警械。
警械也可能失去自己的性质,不能再视其为警械或不能当作警械使用,我们称这种转化叫警械的“非警化”。例如,一窃贼得知某警察不在家,便到其家中行窃,该警察的家属将窃贼抓获后,用该警察放在家中的手铐将窃贼铐上,送往公安机关。表面上看,这副手铐好像仍是警械。其实不然,窃贼行窃,并非针对该警察的警察身份而来,而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警察家属擒贼,是作为普通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此时的手铐,是普通公民控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约束手段,并不具备警械的性质。又如,警察往往要用手铐或警绳约束醉酒肇事者,强制防护具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此时的手铐或警绳,也不是作为警械使用的,而只是作为一种普通的约束工具。
总之,对警械的理解,既要着眼予它的原本内容,又要考虑到警械与非警械的相互转化,分析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条件下是否具有警械的性质,进而确定其是否是警械。不然的话,警察使用警械的许多行为就会失去法律依据,对警察执法不利。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警械的转化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在理解和解释上不能失之宽泛,尤其是警械的“非警化”,应严格限制在人民警察范围内,也就是说,只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某些行为,才存在警械的“非警化”的可能。人民警察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警械,除特定条件下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外,一律属于非法使用警械。第二,警械转化具有特定的时限。警械转化完成后,其性质并非一直处于持续不变状态。警械转化的条件一旦丧失,转化主体的性质立刻按原来的转化方向发生逆向转化,恢复原来的性质。
(三)警械的使用原则
1.择轻而用原则。是指只要使用威力较轻的警用装备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不要使用威力较重的装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该条例规定了“采取强制手段_使用警械_使用武器”从轻到重的顺序,并明确了前者“用尽”才能使用后者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择轻而用”。
2.适度使用原则。警械不能无限度使用,使用警械要以制服对方为限度,还应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3.及时解除原则。当警械所要制止的行为和危险消除时,应及时解除警械。
二、执法战斗与装备保障
警用装备是保持战斗力的保障。近年,全国公安装备建设有了很大的提高。截至2008年4月,公安部已向基层公安机关配发警车近2万辆。在警用装备的研发方面,9mm警用转轮手枪、18.4mm布袋弹、38mm系列防暴弹已经反复改进试用:64mm催泪子母弹发射器武器系统完成技术鉴定试验;拐弯枪、新型网枪、加长型防暴警棍和软质防弹衣准备在公安队伍试用。在警用航空建设方面,目前全国共有警用直升机30架。初步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有力地提高了各地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但是,目前我国警用装备建设尚存在着品种单一、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安检、搜爆、排爆、反恐等装备的研发和配备。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警用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警用装备的发展将趋向智能化、标准化。拿警用车来说,已经由原来的单一功能发展为目前的多专业用途,有通讯车、防暴车、反恐拦截车等。未来还将向高机动性、高通过性、集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警车方向发展。而未来的警用武器装备也正在向小型化、轻量化、多用途、多功能、模块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非致命性防暴手枪,能使人短暂失明的闪灯等都有可能成为警察手中的执法利器。
(一)警察执法战斗中配备和使用警用装备的必要性
1.使用警用装备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别权利
警察总是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经常面临不可回避的危险。对此,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法》授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第一部全嚣加强枪支管理的法律-《枪支管理法》也对人民警察配备公务用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定情形、程序、不得使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及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2.配备、使用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刑事案件仍然高发,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而人民警察在制止这些恶性案件时,往往又转化为同犯罪分子的直接对抗,有时表现为激烈的暴力冲突。加之一些犯罪分子手中有枪、爆炸物品等,更加大了暴力对抗的程度和处置的难度。即使不是双方对峙,在日常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活动中,警察也经常面临突发情况,人身常常受到攻击。这些攻击有的来自犯罪分子,有的来自不明事理的群众,轻则拉扯警服、泼洒污物,重则暴力抗法。如果此时警察手中没有任何警械,只是一味忍让,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权威,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而且警察自身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必然要求。
3.警用装备所具有的震慑力、强制力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保障
精良的防护装备能使执法的警察如虎添冀。人民警察自身的人体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尽管他们受过各种擒拿格斗的专门训练,但并非刀枪不入。在同穷凶极恶的歹徒对峙时,警械和武器能够以其特有的震慑力、强制力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装备保障的原则
1.实用原则
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配备既能在公安工作中派上用场,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警用装备。
1.必需原则
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公安经费保障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各警种工作基本装备 警察必需的个人装备还是应该装备到位。
3.可能原则
在保证基本装备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各警种、各部门对警用装备的不同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时候,还应考虑装备一些超前性的装备,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警械装备的配备标准低
这里所指的配备标准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装备的品种少。除了武装处突车组及基层派出所的“01,,巡逻车组所配备的警械装备相对比较齐全外,其他担负日常巡逻的警察配备的警械装备可以说是比较“轻松”的,一条武装带、一副手铐、一根警棍、一部电台通常就是全部“家当”。另外,仅有少部分单位的巡逻组配发了自卫喷射器。二是装备的数量少。最基本的警械装备,如武装带、手铐、警棍等一般按照巡逻队的人数配备,但是能够达到人手一套的很少。遇有启动加强级特别是超常规巡控方案时,就会出现警察无装备可带的尴尬局面。其他常规警用装备,如GPS卫星定位系统、防爆毯、路障、搜索灯、强光手电、盾牌、急救包、防弹(刺)背心、防弹头盔、防割手套等也未能普及到所有的巡逻车组。
2.警械装备的携带不规范
从巡警总队巡逻勤务督察检查的情况看,仅2006年1月至7月就发现警械装备携带不规范的问题59处。主要表现为外出巡逻,出警不按规定携带警械装备,以及将警械装备放在车上不随身携带等情况。甚至出现当督察人员发现个别警察将个人防护装备放在巡逻车后备箱内,要求现场查看时,执勤警察却因后备箱打不开而取不出装备的情况。
3.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低
目前,警察所配备的警械装备主要就是武装带、手铐、警棍、电台这几种,电警棍、自卫喷射器等比较实用的装备也只配发到一小部分警察手中,像网枪等科技含量较高的警械装备则配备得更少。
4.警械装备的使用率低
虽然部分警察配发了必要的警械装备,但是能够及时、有效使用的并不多。如在日常勤务中,只有在“明确危险”存在的情况下才使用,防弹衣、防刺背心的使用率很小。警察受到不法侵害,积极主动运用所配警械装备进行自我防护的就更少了。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330名警察中,身体受到伤害的206人,占62.4 010。而在这些受伤警察中,有相当数量的警察是因为未能很好地运用现有警械装备而导致不法侵害的发生。
5.在警械装备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在警务督察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基层警察对车载警用装备的使用年限、设备状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警察腰带不合适.装备损坏得不到及时调换.维修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 第六节警务现场急救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在客观世界的人们无时无刻不受到天灾人祸的威胁,例如,车祸、翻船、垂危急症、意外创伤等,对从事公安工作的干警而言,更是如此。
由于职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很容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受伤、溺水等,甚至警察自身也经常遭受伤害。然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不能够在后丽跟随着医护人员来提供迅速的医疗保障措施。另外,由于执行的任务的特殊性,警察还有可能被隔绝一段时间。因此,掌握基本的紧急救助技术十分必要。
一、现场自救与互救概述
(一)什么是现场自救与互救
现场急救是指在事发现场对伤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措施,维持其基本生命体征、减少伤残、减轻痛苦,以达到保存生命目的的行为。
自救与互救是指短时间对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灾祸、创伤与疾病的紧急救护。“自救与互救技术”亦称为“现场急救应用技术”,属急救医学范畴,其外延小于急救,注重处理伤病急救阶段。
警务现场自救和互救基本技术包括:现场常用急救技术、危重急救、常见刨伤急救、高低温急救等急救技术,不仅包括正常人体卫生常识等医学知识,还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一些知识。
现场急救不同于警察院校中已设置的法医学课程。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法医学以人身为研究的主体,同时对各种与伤亡有关的物证进行研究。而警务现场急救应用技术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较少,技术操作方法如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人工复苏术等简便易行且易被学会和掌握,主要是指针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事件(即天灾人祸)所采取的多项紧急对策与措施。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的作用
学会现场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术,不仅可以拓宽知识面,而且可以掌握简易实用的急救技术,了解有关伤病员的搬运、体位、药品使用、餐饮等知识,从而养成面对险境时镇定自若、沉着冷静的良好心理素质。进而起到由点及面、以点带丽推广普及的教育目的和促进干警综合素质提高的积极效果。
现场自救与互救也是减少阵亡和伤残率的关键,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线救治”,是现场救治的基础和开端,同时又是提高抢救率,弥补卫生员人数不足的重要方法。
(三)现场自救与互救的重要意义
1.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抢救生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处理危机和开展各种危机救援的首要原则,也是最终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从各个方面评估危机现场、预测危险环境、制定预防措施。警务危机事件的性质决定了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其中隐藏的不确定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在策划危机应对措施时,除考虑从每个方面、最大可能地避免危险给参战警察带来的风险、避免给事件中的相关人员的生命造成无谓的伤害外,还要考虑到当伤害意外发生时,该如何面对并有效处置,毕竟危险环境易造成人身伤害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实施警务现场急救不仅能起到治伤防难的作用,也可以产生缓解现场人员紧张情绪、稳定军心的效果,表达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2.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
一般来说,警务战伤一旦发生就可能是重危,生命在数分钟内进入倒计时,容不得片刻耽搁和延迟,时间成为抢救是否成功的关键。譬如,尖刀或子弹易导致失血,持续失血会造成休克,失血量达1000毫升将危及生命;扼颈、捂压a鼻孔易形成窒息,致使呼吸停止,大脑缺氧6分钟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损伤:枪弹损伤胸部可引发气胸,导致呼吸困难,持续呼吸困难,会使机体内环境失衡,引发难以纠正的生命器官衰竭;心跳停止后,在4分钟内复苏才有生还的希望等。目前,国内最快的救援系统反应时间也需5—10分钟,即便是用现场警车护送,不但同样需要时间,而且还要承担因不正确转运造成二次损伤或加重伤势的风险。所以,伤后的几分钟素有“救命的黄金时刻”之称,能抓住并利用这个救命时刻立即展开救援者,只能是身边懂得救护技能的人。
3.可以减少恢复阶段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一些因伤致残或遗留后遗症的人员多是因抢救不及时或救护不正确造成的,由此给家庭、单位、社会带来无尽的烦恼和沉重的负担。这也是多年来~直困扰着我国公安机关和领导层的一个问题。尽管我国为解决警察因公伤亡和致 残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英雄流血也流泪”的事情总有发生。建立警务危机事件现场救护机制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伤残,从而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为单位减负、提升伤者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家庭及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警务常用的现场急救技术
警务现场急救的四大技术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搬运。
(一)现场止血技术
出血分为两类:一是破裂性出血,即血管破裂血液流到血管外为破裂性出血。动脉破裂出血呈喷射状,血液为鲜红色;静脉破裂出血缓慢流出,血液呈暗红色。二是渗出性出血,由于血管的通透性改变红细胞游离到血管外为渗出性出血。动脉破裂性出血,不及时控制会发展为休克,甚至死亡。
1.止血材料
止血材料主要包括:消毒纱布、绷带、毛巾、布料、止血带(布带、胶管、橡胶管)等,如果现场没有消毒材料,可就地取材,如干净手绢、衣物、布片等,但禁用铁索、金属丝之类的材料,因为它们易损伤皮肤、血管、神经以及肌肉组织。
2.止血方法
(1)指压止血法
方法:用手指按压止血部位(或止血点),使血液停止流出。部位:在体表能触到动脉搏动处,都可作为止血部位(或止血点)。
(2)止血带止血法
①胶管(橡胶管)止血法
适用肌肉发达的四肢出血,指压止血效果不佳时,取60cm长的胶管,距出血处Scm—10cm处,垫上纱布、布片之类柔软物晶,胶管末端斜放在垫敷物上,左手食指、中指压住末端,胶管沿于肢体长轴垂直方向缠绕2~3圈,反折首端胶管塞入圈内,用左手食指、中指夹住往下拉,露出一段反折的胶管,形成一个活结。放松时,将首端胶管拉出即可。
②布带止血法
用各种绷带、布带(事先没有准备止血材料的情况下,现场就地取材)缠绕伤口上方达到止血目的即可。
3.止血注意事项
(1)四肢止血时,伤侧肢体抬高;头部出血时,取坐位或头高位。
(2)用胶管止血时,松紧以触不到脉搏为准,标签记录用止血带的时间,每小时放松一次,一次2—3分钟,止血不能超过4小时,以免皮肤、肌肉缺血性坏死。
(二)现场包扎技术
现场伤员的伤口出血均需要包扎处理,这样既可以减少污染、固定敷料和骨折,又有快速止血作用。
1.包扎材料
包括:纱布、绷带、三角巾、多角巾,或就地取材。
2包扎方法
包扎方法一般分为三类:带状包扎法、三角巾或多角巾包扎法、加压包扎法。
3.包扎注意事项
(1)包扎前需清创处理。对支出皮肤外面的骨折断端不要牵引回位,防止污染,如自然复位附标签说明之。
(2)包扎方向自下雨上,由远心端向近心端包扎,有利于静脉血液回流。
(3)包扎手、脚要露出指、趾端,以便于观察末梢血液循环。
(4)包扎打结在肢体的外侧,离开伤口及骨突起处。
(三)现场固定技术
长骨骨折、关节损伤、脊柱和骨盘骨折必须固定制动,以减轻疼痛,避免骨折断端、碎骨损伤血管、神经、软组织等,防止休克。
1.固定材料
最好用夹板,也可以就地取材,如竹竿、木棍、树枝、步枪等物。
2.骨折固定的注意事项
(1)闭合性骨折先牵引,矫正畸形后用夹板固定,夹板应超过上下关节。
(2)开放性骨折不要把剌出的骨端送回,以免造成创口内污染。
(3)上肢曲肘90度固定,下肢伸直固定。
(4)固定物下垫上棉花、纱布或布片之类软物品,以免伤及皮肤、肌肉,露出
指、趾端。
(5)四肢骨折固定时,露出指、趾端,以便于观察末梢循环。
(6)现场没有固定物可利用时,可将损伤下肢固定到腱侧,损伤的上肢固定到胸部。
(7)脊柱骨折、半脱位或脱位,在现场切记不要随便翻身移动,保持制动安静状态;颈椎损伤,可用气垫固定颈部;胸、腰椎损伤可就地平卧头侧位。
(四)现场搬运技术
根据现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背或用担架抬的方法。现场只有一个人又无交通工具时,可采用背的方法;最好用担架抬,担架可以用木板、门板、床板或就地取材,搬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长骨、脊柱骨折者,搬运时保持伤情稳定(与躯体轴平行),切勿弯曲和扭转导致二次损伤:
2.用飞机或汽车运送时,运送工具颠簸和担架起伏的频率要保持同步;
3.应使伤员仰卧头略偏向一侧,特别是昏迷伤员,防止呕吐物误入气管。
三、常见危重的现场急救
如现场只有一个急救者,应跑到伤员的后面,两手穿过伤员腋下,扶住伤员上半身,并将伤员的头部枕靠在急救者的肩上或前胸,或用一布条绕胸穿过两腋下,然后慢慢地将伤员向后拖拽,并将其仰卧}在木板上固定。
脊椎骨折。若搬运不当,可立即造成脊椎管内的骨髓损伤,使受损部位以下肢体瘫痪。正确的搬运方法是由3~4人平托伤员至木板上,再用绷带固定身体。国内有些地方的救护车上已配备了新颖的铲式担架,这种担架可分成二翼,急救者可用二翼插入伤员背部,原地抬起伤员。
胸部伤。胸部受到挤压、碰撞时易发生肋骨骨折。此时,不要过多挪动胸部和用手触摸。如肋骨骨折,应用无菌敷料包住伤口,并用绷带裹紧胸部,限制肋骨活动;若由肋骨骨折而形成开放性气胸,可在胸部损伤处闻及随呼吸发出的吮吸声,此时,应立即进行胸部损伤处密闭包扎,以防空气进入胸腔造成肺脏压缩。
锐器插人体内时切勿擅自拔出。因为锐器如刀插人体内后,肯定刺破了局部血管、神经和肌肉,而这时,锐器正好嵌在创口内,起到了临时“止血”作用。如将锐器拔掉,则创口立即暴露,可引起出血,如止血无效,很可能导致出血性休克;同时,细菌也会趁机进入创口而会引起感染。正确的处理是先将两块棉垫安置于锐器两侧,尽量使锐器不能摇动,然后可用绷带绕肢体将棉垫包扎固定。这样,在运输病人时,不会使锐器脱落出伤口。
严重挤压伤。伤员被重物挤压引起肢体肿胀或青紫时,切勿在患处按摩、热敷、结扎,以免局部产生的肌红蛋白和毒素吸收到血液,而引起肾功能衰竭。正确的做法是在患处用冷毛巾或冰块湿敷降温,尽量减少其吸收。
四肢骨折。有四肢骨折时立即使用夹板,如无夹板,可用木棍或树枝等临时固定骨折处,注意其长度要超过骨折部位上下二关节距离。
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头略向一侧倾斜,以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黏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伤。严禁用吗啡,以免抑制呼吸和掩盖伤情。
出血。皮肤少量出血,可用消毒纱布(如无消毒纱布,则应就地取材,选用毛巾、布带等柔韧的类纱布物)压迫止血后包扎;喷射状出血,说明动脉破裂,应用钳夹血管止血,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可在出血伤口上端即近心端找到搏动的动脉血管,用手指或手掌将血管压迫在所在部位的骨头上止血;对四肢出血,一般可用止血带或毛巾、手绢等扎在近心端,扎一小时放松两分钟。如出血过多或已休克,应先在现场输血和补液后转送医院。
颈髓损伤、颈后锐痛、活动时疼痛加剧等症,提示伤员颈髓受伤。对这类伤员应倍加小心。急救关键是立即用颈托,一时无颈托,可临时用敷料、硬板纸或塑料板做成颈圈固定其颈部,勿让头颈左右前后摆动。
颅脑伤。急救者应清除伤员口腔内的呕吐物和血块,头偏向一侧,牵拉出舌头,以防舌头后坠和呕吐物返流到气管,造成窒息。急救者应用消毒棉花或纱布轻擦流出的血液,保持局部清洁,并将病人送往具备开颅手术的医院。途中密切注意病人的神志、呼吸和脉搏。此时,若血液沿鼻腔和耳道流出,切勿用棉球、纱布或其他物品堵塞,以免造成血液返流,引起颅内压升高,细菌趁机逆行至颅内引起脑膜炎。
四、高低温损伤的急救
(一)高温损伤及急救
高温损伤是指遇热而导致的组织损伤,表现为烧伤(即热损伤)。烧伤是因炽热的流体(水、油、汤)、火焰、蒸汽、高温气体或固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主要伤及皮肤或粘膜,重伤可伤及皮下或粘膜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因热液(沸汤、水、油)、蒸汽所引起的组织损伤称为烫伤或汤泼伤。
烧伤深度评估一般采用“三度四分法”,主要取决于温度与接触时间,且温度与接触时间成正比。“三度四分法”具体划分为:I度烧伤(皮肤表面出现红斑)、Ⅱ度烧伤(接触部位水泡)、深Ⅱ度烧伤(伤及真皮、网状层、真皮深层及皮肤附件结构等)、Ⅲ度烧伤(接触面形成焦痂),65℃—70℃以上可发生部分皮肤全层全部坏死,有的伤及皮下脂肪、肌肉和骨骼甚至引起全身变化,如休克、感染等。
对烧伤的急救,应采取以下方法。
1.消除烧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当身上着火时不要惊慌,尽快脱去着火或沸液浸渍的衣服(特别是化纤衣服),以免着火衣服或衣服上的热液继续作用,使创面加大加深。如果伤员燃烧着的衣服一时难以脱下来,可用水浇灭火焰或跳入附近水池、河沟内,或让伤员卧倒在地滚压灭火,但不可滚得太快。如果是火焰直接烧伤应迅速离开火源,切勿奔跑,以免火借风势越烧越旺,从而加重烧伤,也不要用手扑身上的火,防止烧伤发生。在火灾现场尽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少说话,尤其不能大声呼叫,以防吸入高温烟雾烧伤呼吸道。要迅速离开密闭和通风不良的现场,以免发生吸人性损伤和窒息。被蒸汽或热的液体烫伤时,要立即将烫伤部位的衣服脱掉,防止伤情加重。
2.轻度烧伤,尤其是不严重的肢体烧伤,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或将患肢浸泡在冷水中10—20分钟(水温以伤员能耐受为准,一般为15℃—20cC,夏天可在水中加冰块),如不方便浸泡,可用湿毛巾或布单盖在患部,然后浇冷水,以便伤口尽快冷却降温,减轻热力引起的损伤。穿着衣服的部位烧伤严重,不要先脱衣服,否则易使烧伤处的水泡皮一同撕脱,造成伤口创面暴露,增加感染机会。而应立即朝衣服上面浇冷水,等衣服局部温度快速下降后,再轻轻脱去衣服或用剪刀剪开脱去衣服。最好用干净纱布或布单覆盖创面,并尽快送往医院治疗。
3.重要部位烧伤后,抢救时要特别注意。如头面部烧伤后,常极度肿胀,且容易引起继发性感染,容易被漏诊因而延误抢救。因此,要密切观察伤员有无进展性呼吸困难,并及时护送到医院治疗。
在急救现场,被烧伤的创面要用清洁的被单或衣服简单包扎,注意不要将创面上的水泡弄破,也不要在创面上涂抹任何的药品,避免加重感染和损伤:大面积烧伤的患者若清醒,则会要水喝,此时只能给其喝湿热的盐水而不能喝淡水,否则会加剧日后的水肿等严重情况;对于心跳、呼乎吸停止者,要迅速给予心肺复苏治疗;合并四肢大出血者,应上止血带;伴有骨折的,应给予简单固定。因爆炸燃烧事故受伤的伤员,创面污染严重,不要强行清除创面上的衣物碎片和污物,简单包扎后立即口送往医院治疗,在送往医院途中应取未烧伤侧的卧位。
(二)低温损伤及急救 .
低温所致人体表面的损伤称为冻伤,即人体长时间处于寒冷的环境中,个体保暖不足,散热量远远大于产热量,超过人体体温调节的生理限度,物质代谢和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所引起的损伤。冻伤的发生有两个条件,一是地理及环境因素,包括环境温度(气温寒冷)、风速(风速大)、潮湿;二是身体因素,包括年龄(婴幼儿及老年人)、饥饿和疲劳、外伤或疾瘸、酒精或药物。
在低温环境中,体温降至35℃称为体温过低,体温约32℃时还能维持产热的代偿作用,低于32 ℃时,机体代谢逐渐停止,体温迅速下降,血液循环和细胞代谢障碍,对全身各器官有损害作用。
一般将冻伤分为冻疮、局部冻伤和冻僵三种。冻疮在一般的低温,如3℃—5℃和潮湿的环境中即可发生。因此,不仅我国的北方地区,而且在华东、华中地区也较常见。冻疮常在不知不觉中发生,部位多在耳廓、手、足等处。表现为局部发红或发紫、肿胀、发痒或刺痛,有些可起水泡,尔后发生糜烂或结痂。发生冻疮后,可在局部涂抹冻疮膏;糜烂处可涂用抗菌类和可地松类软膏。
局部冻伤指多在0 0C以下缺乏防寒措施的情况下,耳部、鼻部、面部或肢体受到冷冻作用发生的损伤。一般分为四种:I度冻伤,表现为局部皮肤从苍白转为斑块状的蓝紫色,尔后红肿、发痒、刺痛和感觉异常;Ⅱ度冻伤,表现为局部皮肤红肿、发痒、灼痛,早期有水泡出现;Ⅲ度冻伤,表现为皮肤由白色逐渐变为蓝色,再变为黑色,感觉消失,冻伤周围的组织可出现水肿和水泡,并有较剧烈的疼痛;Ⅳ度冻伤,伤部的感觉和运动功能完全消失,呈暗灰色,由于冻伤组织与健康组织交界处的冻伤程度相对较轻,交界处可出现水肿和水泡。
冻僵是指人体遭受低温侵袭,全身降温所造成的损伤。伤员表现为全身僵硬、感觉迟钝、四肢乏力、头晕,甚至神志不清、知觉丧失,最后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冻伤的急救方法如下。
1.将患者带至室内。冻伤使肌肉僵直,在救护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患者平卧抬至温暖室内救治。
2.绝不可将冻伤部位用雪涂擦,或用火烤,这样做只能加重损伤。
3.给患者供应热饮料,使患者的体温尽快提高。
4.将冻伤部位浸入温水(38℃—40℃)中,水温不宜超过45℃,浸泡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如果衣物已冻结在伤员的肢体上,不可强行脱下,以免损伤皮肤,可连同衣物一起浸入温水,待解冻后取下。
5.长时间无法送医时,可将冻伤部位放在自己或救助者的怀中取暖,同样可起到热水浴的作用,使受冻部位迅速恢复血液循环。
6.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开后,用干燥柔软的衣物覆盖以保温。
7.切勿揉搓冻伤部位,以免弓I起局部坏死。
8.伤情稳定后速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