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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下)

2015-11-16 10:42:14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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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警察职业的特殊性

    警察作为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国家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从国家政权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看,警察具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功能;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看,警察具有维护正义的功能。总之,无论是公民的生存发展还是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警察的执法和服务。警察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警察职业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警察要担负起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警察的责任决定了新时期警察的职业特殊性。    

    一、警察的性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指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警察具有武装性质

    武装(Arm)一词的释义为“用武器装备军队”。警察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 警察是用武器装备起来,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 会秩序。

    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警察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 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警察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时,警察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二)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美。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隰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警察以国家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警察的治安行政力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三)警察是国家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警察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行政执法者,而且还是刑事执法者。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 的任务。而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只能由警察具体执行,因而,警察又是我国刑事司 法体系中的刑事执法者,具有刑事司法职能。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 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由于所属机关的职责、分工不同,或者虽属同一机关但因警种、岗位不同,各类警察分别履 行不同的职责。本书所称的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的产生和发展

    警察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在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不可调和时,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中国警察最早的正式称谓是“巡警”,产生于保定。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运动,不惜耗巨资扩充警察机构,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由于当时实行的独裁统治,以及后来的党派专制,没有民主和法治的基础,警察一直被统治者作为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警察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警察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警察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人民警察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了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此过程中,人民警察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警察在不同时期的任务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也不同。

    (一)维护改权稳定时期

    在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政权尚不稳固,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十分猖獗.为了保护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这一时期,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预防、制止、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其核心是“维护政权稳定”。

    (二)维护社会稳定时期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时期,人民警察职责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基本人权时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权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行政法治”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为公民创造各种生活条件, 改善生存环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缓和各种矛盾。人民警察的职责重心也转到保 障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上来。行政法治的社会背景下,人民警察职责的核心是“维护基本人权”。

    (四)改革开放时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当前,公安工作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躁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这三大责任把党、国家、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警察的职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赋予了警察工作新的内涵。

    四、警察的职责

警察的职责,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构和警察群体的责任,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法定化。我国的警察依法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光荣使命。警察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威胁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进行打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另外,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一)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

    1.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

    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责,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刑事侦查的职责,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击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事强制的职责,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3)羁抨的职责,即对被拘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

    (4)执行刑罚的职责,即对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2.警察的行政执法职责

    警察的行政执法职责,是指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依据法律、法规所履行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定义务。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户籍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项基础工作。户籍证明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的签发和验证。

    (2)公共秩序管理的职责。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进行管理,如对车站.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业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进行管理,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防止在生产、运输、保管、持有、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5)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城乡道路交通实行管理,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

    (6)消防职责。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隐患等。

    (7)边防职责。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不可侵犯。边防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及对违章违法事件、案件的查处。

    (8)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职责。对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实施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公民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9)《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10)《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人民警察在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急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等。

    (二)警察的政治职责和社会职责

    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支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人民警察在新形势下肩负着巩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职责和社会职责。

    警察的政治职责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我国警察为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服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所以,警察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

    警察的政治职责是指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警察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改造、监督,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实行的专政和民主。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警察的社会职责,总体上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警察属性的必然要求。警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对警察工作满意不满意,是衡量警察工作的关键。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警察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警察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警察再多,装备再好,也难以真正完成其肩负的任务。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警察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立足本职工作,以过硬的本领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做好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警察职业的特殊性    ·

    警察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其特殊性体现在职业整体和专业工作两个方面。警察职业从整体上表现出社会性与阶级性相结合、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警察的专业工作方面,体现出强制性、多样性、广泛性和危险性等特点。

    (一)社会性与阶级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又有鲜明的阶级性。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

    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体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工具与管理工具。我国的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把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最后,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但不能秘密进行,而且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和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  了解、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 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作用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做后盾的,是以警察武装的、特殊的手段做保障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就是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进行教育,以便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术的部署和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产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个一个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具有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七)强制性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执法、司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八)多样性

    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执法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九)广泛性

    警察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十)危险性

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斗争中,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爆炸等灾害的斗争中,警察要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因此,警察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第二节警察职业的高度危险性

    一、高危现状

    与一般职业相比,警察属高危行业。警察的职业定位是通过依法管理、强制制约为国家和群众安全服务,这种特定的职业定位决定了警察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可能出现枪战、肉搏战,甚至遭受犯罪分子的报复和袭击。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在社会问题与暴力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警察自身的危险性也日益加剧。一系列逐年上升的伤亡数据表明,警察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2006年4月11日,安徽省阜南县一伙不法分子拒绝接受案件调查,反诬办案民警为贼,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办案民警进行殴打、砍杀。几千名被蛊惑的村,民扣押死伤民警,并围攻前来解救的公安民警,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2006年10月19日,山西省运城市某商业街上,刑满释放人员黄某在一门市部伺机报复该门市负责人任某,警察赶到现场后,凶残的黄某引燃手榴弹扔向警察,致使3名警察被炸伤,1名警察牺牲。

    2007年10月,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受到巡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杀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6名警察死亡、2名警察轻伤、1名警察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这一起起惨痛的事件,使我们的心灵一次次地受到强烈的撞击和震撼!据公安部统计,近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因公牺牲的警察每年都有400人左右,平均每一天都有警察牺牲,其中因受暴力袭击牺牲的占15%左右。   

     二、高危表现及原因分析

    据河南省公安厅“维权办”、英烈基金会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河南省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执法办案中,因遭遇暴力袭击先后牺牲3人,重伤21人,轻伤45人,轻微伤326人,受侵害对象多为基层一线执法民警。侮辱、诽谤、威胁民警,暴力抗法、袭警、恶意投诉、诬告问题突出。在2001—2005年被侵权民警中,普通民警1510人,股级干部197人,二者共占97.1%,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占70%以上。2007年上半年,河南省共发生暴力抗法、袭警案件138起,涉及民警190人,分别占民警执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总起数、人数的65.4 010和66.2%,比2006年同期的63起、96人分别上升119%和97.9%。民警因被侵权导致伤害111人,其中重伤1人,轻伤7人,轻微伤103人,比2006年同期上升63.5%,其中有95.5%的伤害为暴力抗法、袭警所致,有70%以上的伤害为醉酒暴力抗法、袭警造成。

    一串串数字是触目惊心的,是沉重的,警察职业的高度危险性显而易见。

另外,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各类案件层出不穷,而警力不足导致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致使民警少有休息。长年劳累,积劳成疾,也是导致我国警察伤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有资料显示,我国警察和人口的数量比例是1:10000。在基层工作的民警个个都是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几乎别无选择。数据显示,全国的警察一天工作的时间在11至15个小时,在所有公务员中,警察的工作量是最大的。民警累死在工作岗位上,近年已出现多起。有报道称,警察的平均寿命仅有48岁。民警体检调研表明,警察的患病率高达86%。    

    第二章强化自身安全意识

    第一节树立现代警察理念

    一、关于现代警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警察被冠以“人民”二字。但长期的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对民主和法制的破坏,人们的思想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所禁锢。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警察被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人民警察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济南交警时,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这是新时期警察性质转变的标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如今,民主、法制、契约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警察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依法、便民、廉洁、高效”的行为中,现代警察的行为应符合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程序正当、效率优先、权责统一、诚实信用的法治要求,将警察的功能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

    《中国公安廉政宣言》明文规定:

    国旗在上,警察的一言一行,决不玷污金色的盾牌;

    宪法在上,警察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警察的誓言是:

    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无休止的斗争,至流尽最后一漓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以我廉洁,守护正义,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二、现代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理念

    现代警察理念,就是人们对现代警察所持有的观点、看法,是人们对现代警察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

    现代警察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要执法为民,必须做到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代警察应具备以下十种基本理念。

    (一)服务私权理念是警察的宗旨

    私权,也叫私权利,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私权。所以,私权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是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私权正是警察权力的归宿。

    (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警察的行为目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个人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自由平等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以人为本的核心就是:一切从人的角度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理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所以,警察行为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警察维护安全、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正是警察对人的终极关怀。

  (三)人性本恶理念是警察的思维方式

  法治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圣人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治理要靠惩治恶行的法律。任何人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当然,法治理论认为人性本恶,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作恶,而是说任何人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大家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法律。警察既要在行为中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恶行,又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警察自身产生恶行。   

 (四)法律至上理念是警察行为的基础

    一个社会的存在,必然有一种权威的力量来维持人们之间的关系,人治社会是皇权至上,皇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只是权力的奴婢或统治阶级的工具,人与人之间等级森严。法治社会则不然,人们普遍遵守的是法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制约权力,权力服从法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因此,法律制约权力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没有警察权的行使。

    (五)坚持正义理念是立警之本

    正义,又称公正,顾名思义,是公道正直的意思。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理想和价值追求。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正义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法治社会的公正评判标准来源予法律。虽然道德、良心等也可以作为评判标准,但道德、良心没有一个固定的、公认的标准,而法律却是统一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法治社会的人们把法律作为正义的象征,执法者和司法者就成了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正义理念具有普遍的社会价值,警察坚持正义理念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便民等诸多方面。

  (六)正当程序理念是警察行为的标准

  正当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为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有必要对权力进行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当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限制执法者的随心所欲、胡作非为,使执法者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人们有理由相信公开、平等、有辩护、有期限的诉讼比秘密的、无辩护、无期限的差别对待更公正合理。因此,正当程序是文明社会通向公正道路的正确途径,正当程序对权力的控制,体现了权力对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体现了警察行为的合法、公正、效率和文明。

  (七)效率优先理念是警察的价值理念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率优先的实质就是发展优先,邓小平说的“发展是硬道理”就是这个意思。在法律领域和警察的执法管理中,“效率优先”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出警迟缓、破案率低、办案质量和查处能力差的警察队伍能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多大价值。因此,现代警察在有限的法律资源中必须考虑权力分配、法律程序设置、人力资源运用、现代技术利用、执法与司法成本、解决纠纷速度等问题。

  (八)求真务实理念是警察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无论是治安管理还是刑事侦查,警察首先要查明事实真相,然后才能谈得上依法处理。尤其是在刑事侦查中,查清犯罪的事实是唯一的目标。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是说明不论执法还是司法都要以事实为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就谈不上执法、司法和承担法律责任。查清事实真相是警察的职业目的之一,警察不但要追求客观上的真实,更应当追求法律上的真实,即追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

    (九)权责统一理念是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保障

    权,指权力;责,指法律责任。权责统一是指权力和法律责任相一致。法治社会不允许有权无责的警察。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这是被现代文明社会反复证明的真理。警察权力是当今社会极其重要的公权力,一旦异化,很难得到控制。因此,警察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警察的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被约束、被监督的状态。实践证明,警察的权力被监督、约束得越严格,警察就越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十)职业法定理念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职业法定理念也是现代警察应具备的理念。在我国,警察的概念、宗旨、性质、任务、职责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职业法定理念是法治国家对现代警察基本法律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警察在法治社会中适应新的社会角色的客观需要。作为专门职业,警察不但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形成管理社会的万能角色,坚持立警为公和执法为民,而且还应具有特殊的思维方式、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职业保障、职业意识,具备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

    三.树立现代警察理念的重要意义

    思想创造价值,观念引导行动。只有社会公众和警察自身对警察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期待,形成警察与社会产生良性、和谐的社会关系,警察才能体现其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功能。

    现代国家大多是民主、法治国家。民主、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契约型社会的形成,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依法治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表现为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主权者的意志要变成现实,就需要有一个代理人,这就是政府。所以,政府是“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是人民的雇员,政府的义务是服务人民,服务的方式是执行“公众意志”——法律。由此可见,警察的权力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如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得不到警察的保护,就是警察的失职。

    但警察不是“公众的保姆”,公安局也不是“万能局”。实际生活中,警察的职责有时被泛化,一些地方将“有警必接”理解为“有求必应”。比如,江苏省的某派出所一天内三次出警,只为救出堵在丽墙里的一只小猫,这就是对现代警察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警察的职责范围缺乏科学的界定。为树立良好形象,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群众的生活小事几乎“有求必应”,并希望以此给公众留下

“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印象。这个初衷是很好的,但是,我们应深刻理解警察公共服务的本质,出警应限于:刑事寨件;治安寨(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吉林省菜市的两名交警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时,被司机当众扇了四十多记耳光不还手,警察自称为了“文明执法”。“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确实显示了两位交警难能可贵的理性,也让近年屡屡出问题的警察的集体荣誉得以一定程度的“还原或修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两位交警当众忍受四十多记耳光,却扭曲了法律的本来面目。国家赋予了警察执法手段以保证政令有效从而实现行政效能,但两位交警却把《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执法手段“藏”起来,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如何去保证政令有效?违章者的嚣张气焰又怎么会得到严厉的打击?群众自然而然地想到:警察都会被扇耳光,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就更没有安全保障了。从而对社会治安和警察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群众的安全感正是检验警察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群众没有了安全感就是警察的失职。两位交警为了“自身形象,,而忽视了“执法手段”和“群众的安全感”,实质上反映了警察执法理念的问题。

因此,只有树立现代警察理念,对现代警察有着客观的认识、求实的态度和正确的观念,才能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才能经受严峻的考验,才能真正实现人民警察的功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一支受人尊重和爱戴的、专业化的、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的钢铁劲旅。   

    第二节提高安全意识

    实践证明,减少警察伤亡的有效途径,首先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和每一名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我国警察的受袭伤亡人数中,由于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导致的伤亡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一、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仍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暴力犯罪多发,暴力手段残忍,袭警事件多发,并有逐步升级之势。警察承受的压力更大,警察的生命安全也面临更大的危险。但是,有些警察的安全意识还没有适应当前的治安形势,仍然凭着“平安无事”或“我是警察谁敢动我”的盲目感觉执法,即使进入战斗状态,也如“入无人之境”。由于缺少现代警察必需具有的对危险的评估和对突发事件缺乏正确的安全反应,采取的措施往往是被动的、慌乱的,甚至是盲目的和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流血和牺牲成为必然。

    2007年9月23日夜,广西某派出所民警李警官吃了晚饭后,到辖区走访。深夜11点多时,李警官正在与某居民聊天,突然,有一妇女急匆匆跑过来向他报案:“李警官,我的美容借里有4个流氓闹事,要砸我的店,其中一个人有手枪。”原来,这4个人想到该美容店找“小姐”,并想带出去玩,店老板说店里没有“小姐”,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于是,这4个人便闹事并声称要砸店,老板娘急忙跑出美容店报案。李警官立即跟着店老板赶到美容店。此时,那4个歹徒仍在闹事,李警官于是高声说道:“你们干什么?我是警察,跟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着便衣的李警官说着亮出了警察证。那4个歹徒见到只有一个赤手空拳的便衣警察,根本不 把他放在眼里,其中一个一把夺过李警官的警察证,转身就跑,李警官便追了出去。当追出美容店几十米远时,持枪的歹徒回头向紧追的李警官开了一枪。李警官中弹倒地,后经抢救无效面牺牲。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但热血并非可以轻易抛洒,生命更是极其宝贵。李警官在非执法时间遇到案情,积极作为,尽到了一个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无疑是令人敬佩的。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李警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他在接到报案时,已经知道有4个歹徒,其中一个还有枪,他自己却是孤身一人,又没任何武器。在这种“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应该作出怎样的心理反应?正确的心理反应是,自己孤身赤手不能盲目上前处置,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报告完后再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先和歹徒周旋,增援警力赶到后,就能轻两易举地制伏歹徒。而李警官接到报案后的心理反应就是“上”,只是一念之差,结果就完全不同。

    二、强化安全意识的作用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多数伤亡是可以避免的。大多数警察一旦进入战斗状态,基本都是想着尽快制服犯罪嫌疑人,而对是否会造成自己的伤亡则考虑得很少。忠诚、无畏,敢于蔑视一切困难和犯罪嫌疑人,无疑是每一名警察应具备的基本品德。但只有保存自己,才能更有效地消灭敌人,面对违法犯罪分子.不容有任何闪失或麻痹,一个常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细节,对警察来说就可能是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

    一辆长途班车行驶到野外的僻静路段时,车上5名青年突然亮出尖刀抢劫。此时,车上有一名便衣携枪警察,他想,如果冲上去搏斗,自己一人肯定敌不过5个持刀劫匪,而且手枪还会被抢。如果使用武器,车厢空间小,乘客多,很容易伤着群众,怎么办?他迅速把六四式手枪插入裤脚下的袜筒里,然后竭力缓和乘客与劫匪的矛盾,让劫匪顺利地到达目的地而没有伤害群众,劫匪到达目的地后,喝令司机停车准备逃离现场。待5名劫匪都下车后,便衣民警才拔出枪,跟着下车,亮出警察身份,警告对方受擒。5名劫匪撒腿就跑,该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后.果断开枪击倒1人,其余劫匪吓得束手就擒。我们不提倡盲目的英雄主义,不该流的血不流,不该牺牲的生命更不能牺牲。该民警这种先规避危险而后发制人的做法很好,他没有盲目地扑上去硬拼,而是从容应对,不但不流一滴血战胜了歹徒,而且有效地保护了自己和群众。我们需要的正是既要尽快制服犯罪嫌疑人,又要保护好自己,最低限度地减少伤亡。

    据报载,河南省南阳市有一公安局副局长,从警15年间,处置突发暴力性案件60多起,多次与持枪、持刀歹徒殊死搏斗,多次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却每次都能安全而归。他说:“警察在英勇顽强的同时,还要机智灵敏,有勇有谋才真正是能战斗的警察。一名警察的牺牲,会给社会、单位和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如果是一 名有责任心的警察,就要珍视自己的命,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讲求防范技术和保护自己。只有有效地保护自己,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三、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

    警察安全意识是指警察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掌握 本职业务技能,发挥自身体能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准确有效地 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犯。

    增强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就是加强警务技战术训练。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需要通过结合实战的反复训练,这是一个较为复杂和细腻的过程。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警察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建立警察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只有对警察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实战训练,才能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一)更新观念,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在打击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及执勤工作中,如何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减少和避免公安民警被暴力侵袭?我们认为必须从更新观念开始。在当前新旧执法观念的冲突和碰撞时期,警察执法时所面对的,不是那些一见警察就胆战心惊、束手就擒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不乏穷凶极恶之徒。如果警察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常会遭受袭击,警察的生命安全会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警察必须转变以往陈旧的执法观念,克服轻敌大意思想,加强技战术训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要强化领导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训练,使他们对保护警察生命安全有高度的思想重视,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领导影响其下属,重视养成自我保护和安全执法的理念,这是保障警察队伍具有战斗力的关键。

    (二)加强警务技战术训练

    警察如果不提高自身的实战能力,谈自我保护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是一种消极的保护。因此,要增强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必须开展求真务实、紧贴实战的警务技战术训练。

    1.增强评估意识训练

    遇到突发事件,急躁、冲动,只凭一腔热血往前冲,是没有经过训练的表现。警察在每次执行警务实战活动前,要养成对情况进行评估的习惯,这是提高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基本途径。《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样适用于指导现代的警务实战。要想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就必须对面临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估势。

    要学会充分估势。首先,要重视收集相关的资料。要了解基本案情,案发的具 体地点和时间、人数、现状、周围环境等,同时,必须尽一切可能获取对方的活动情况,即使在极为不利和困难的场合,也要设法掌握。收集信息要从获知最初的情况开始,一直到行动结束。其次,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要善于辨别真伪,考虑周全。不仅要分析对方的企图,还需预测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双方的态势,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最后,策划行动方案。在对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于具体战术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对潜在危险、对方的防卫心理、反抗能力做出准确的估计,并对其可能采取的对抗行动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制定多个行动预案。

    2.加强警惕性训练

    “警察是刺向敌人的利剑,保护人民的盾牌”这一指导思想过多强调了警察的“制敌”功能,而忽略了“盾牌”自身的安全性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其实,在强调警察“制敌”功能的同时,要重视对“盾牌”自身安全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增强敌情观念,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要把握好勇往直前与提高警惕的关系,既要发扬勇往直前的精神,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克敌制胜,又要考虑意外情况下的对策,未雨绸缪,合理避险。要把握好完成任务与保护自己的关系,讲究防危技术。在执行具体警务时,特别是在与一些亡命之徒斗争的过程中,为有效保护自己,要把握好明确分工与密切配合的关系。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相互策应、形成合力。既要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又要善于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机智灵敏,随机应变,保障能发挥最佳状态的整体威力。

    3.临战心理调节与激发训练

    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与警察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和心理激发有密切的关系。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公牺牲或受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由于主观上对执法对象认识、分析不够,在执法行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障碍,诸如轻敌、草率、贸然行动、随意、缺乏应变等,也会导致在执法行动中出现意外伤亡。因此,在警察执法活动中运用心理调节与激发强化训练是很有必要的。

    进行临战心理调节与激发训练,要体现在有压力的情况下,警察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临危不惧,消除紧张。要善于调动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在敌我力量悬殊、敌暗我明等不利情况下,控制情绪,沉着应战,化被动为主动,变阻力为动力,挖掘潜力,与对方斗智斗勇,在心理上战胜对方,这是赢得胜利的关键。

    4.提高实战能力训练

    从实战中可以发现,警务技战术的规范化和合理性方面都表现出广泛的一致性,这就为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实战能力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提高实战能力,应从警务技战术的基础抓起,这是一条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对警察进行实战训练的同时,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实战能力的培养,并结合实战模拟演练、案例分析和对抗训练等,使警察比较完整地了解技术、战术配合的内在联系及应用,提高警察在实战的场地、气候、对手等方面的适应能力和战术思维能力、应变能力。

    (三)加强对防护装备进行熟练操作的训练

    按照公安部规定,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一线民警,必须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护头盔等警械和防护装备。在加大警务投入,提高警用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的基础上,要加强警察对防护装备熟练操作的训练。

    精良的防护装备能使警察如虎添翼。但由于不会正确使用或操作不熟练,也会给执法行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警察不必要的伤亡。进行防护装备熟练操作训练,必须强调的是,第一,培养佩带装备的良好习惯。警察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带防护装备。有的民警由于怕带枪责任大,执勤时不佩带枪支;嫌穿防弹衣麻烦,行动时不穿,导致在实战中吃大亏。第二,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技能。在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要加强在实战中快速拔枪、故障排除、快速替换弹夹等技战术的训练,以及熟练使用防护装备的训练,这些对保护警察自身安全极为重要,是自我保护训练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实践证明,减少警察伤亡的有效途径,首先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和警察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训练部门,在提高警察装备水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对民警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培训和防护能力的训练。只有不断提高警察的保护意识、防护能力,改善防护装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警察伤亡,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警务程序安全

    警务程序安全是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和保障,也是对群众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是实体正义的直观体现,是程序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程序运行中的体现。对警察的自身安全防范来讲,有些警察的规范化培调不够,对执法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按程序执法,遭到侮辱、投诉、诬陷、报复、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清查、追捕、抓捕,及在检查可疑车辆、人员时,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随意性较大,往往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因此,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警务,这不但是依法治国、从严治警的要求,也是警察自身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

    一、程序安全的本质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但程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决定过程,正义、公平、自由正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逐步实现和发展的。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种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正义又可称为“作为正规则的正义”。萨默斯也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英国学者戴维·米勒则将程序的本质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平等

    平等是要求给予那些参与程序操作的人以应有的同等对待。首先表现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人操纵程序规则做出偏袒和专断之举。其次,是给予所有的要求以同样的认可。

    (二)准确

    准确即“即使裁决是显而易见的,诉讼双方的声音也应该被倾听”,这说明对诉讼双方及要求的平等尊重,而且把解释所有与裁决相关的信息看作是程序的一项重要指标。那些过于简化的做法即使能达到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等目的,也会从根本上违背参加者对事实真相的强调。    

    (三)公开

    程序之中所使用的规则和标准对于参与其中的人来说,必须是透明的,应尽可能向参与者解释。这样,即使他们不满意程序的结果,他们也能认真地考虑规则的实施环境。

    (四)尊严

    程序的参与者,规则的执行者、决策者都是人,在决策的过程中使用某些方法

 可能有利于获得一些关键的信息,从而使结果更接近于实质。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种经验。”相对于普通社会程序而言,程序安全价值在公权力运行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公权力程序运行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底线作为程序文明的保障;另一方面,公权力所固有的权力特性需要一个具有阻隔力的价值力量来限制其弊端和不良扩张力。因此,以程序人权与人的尊严维护为核心的程序安全成为公权力运行程序的价值基础。

    二、我国警务程序安全面临的问题

    (一)特权意识严重

    警察的特权意识从根本上分析,在于警察权固有的优先性和优益性特征。警察权的优先性和优益性设置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条件下得到正当和合理的行使,实现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然而,这种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一种特权观念,异化为一种脱离权利和自由的优越性。在警察权的实际运用中,变为利益的寻租和对公民权利肆意的侵害。由于责任行政的迟滞,这种优越性的变异使警察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控制而愈发张扬,而公民权利的弱势和法律的无助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意识。最典型的是,一些警察对群众缺乏感情,服务热情不够,执法中仍然存在“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

    (二)警察职责泛化

    对于权力而言,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得为之。然而,在警察行政的过程中,警察由于自我授权导致的警察权的越位问题和警察权不合理行使一直深为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如有的警察帮助乘坐火车的旅客找回丢失的杯子:有的警察帮助群众要回别人收养的孩子;有的警察帮助群众撬门、开锁等。

    (三)违法违纪行为

滥用职权、私拉警笛、替人说情、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都是违法违纪问题。留置、盘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进行刑事拘留措施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震惊全国的孙志刚被放意伤害致死事件,就是警察滥用收容遣送权力的典型案例。某晚,孙志刚离开住所,前往附近一家网吧,由于没有随身携带“三证”,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后被送至收容待遗站,数天后在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被打死。

    杨志杰被超期羁押案同样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村民杨志杰被县公安局认定为这起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找不到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仅凭刑讯逼供就将杨志杰羁押在看守所近12年。

    另外,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还存在超时传唤、连续传唤、随意扣押财物等问题,刑事拘留不该延期的却延期,讯问未成年人未通知家长或教师到场等现象仍屡见不鲜。

    (四)权力的不正当干预

    有的地方政府遇到难办的事情,诸如征地拆迁、治理马路经营、收容遣送等题时,不管是否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动不动就要求警察进行-7预,使警察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将发案少和破案多作为评定绩效的重要指标。有些公安机关脱离实际,随意要求“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给办案人员造成巨大的压力。为了达到考评标准,有些办案机关故意瞒报发案数,有案不立,有的甚至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追求案件侦破率。

    (五)社会舆论过度干涉

    警察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有时会遭到质疑和投诉,刑事执法中的警察权有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过分‘‘压制”。媒体、公众的评价也是一种外界影响,从某些方面讲,它能起到监督、促进作用,但如果不按规则与程序使用,却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毫无疑问,对警察刑事执法中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投诉,进行舆论监督,是公民和媒体的正当权利。然而,当毫无根据的质疑、不实的投诉、过分的炒作成为一种“流行”时,就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工作了。它造成的不良后果,一是使警察开展刑事执法活动的环境恶化;二是使警察队伍的士气受到打击,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警务程序安全常识

    如前所述,由于警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对不稳定因素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按程序执法,有些行为虽然目的是好的,但是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遭到侮辱、投诉、诬陷、报复、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警察威信、国家尊严、个人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熟练掌握执法、司法程序,树立程序安全意识势在

必行。

    我国对警务程序的限制和保障规定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根据警察的职责和法律规定,警务程序分为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分为处罚、复议、许可三个方面,本书主要阐述行政处罚程序安全常识。

    《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为警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了准则,由于在这两方面出现执法错误的情况并不突出,在此不再赘述。警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故作重点阐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种权益给予剥夺或限制的行为。

    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除此6种处罚措施之外的其他任何措施都是违法和无效的。曾有交警要求过马路闯红灯的行人拿着小红旗站在十字路口协助执勤20分钟,目的是让行人“下次过马路不要闯红灯”,虽然初衷是好的,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里没有此类处罚,交警很容易因此而被投诉。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外。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罚” “责任能力”“处罚时效”三方面。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理论上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再次作出处罚,或者根据不同法律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可以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其次,“责任能力”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不予处罚。最后,根据2006年公安部第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六个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需注意的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相关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否则,当事人可主张处罚不成立。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给相对人。在一般程序中,调查、检查至少要有2人,特别要重视的是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的特殊适用方式,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这些案件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所以必须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有些警察

不注意这一点,因此,被当事人以“未告知听证权利”起诉到法院。

    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主要注意“罚缴分离“‘当场收缴”和“强制执行”三个方丽。“罚缴分离”要求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高,由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适用于简易程序,处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入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对予“强制执行”,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处1—5元的罚款。

    (二)刑事司法程序

    警察刑事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执行刑罚四个方面。

    警察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侦查,此外,还执行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的逮捕和法院决定的逮捕以及执行刑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标准和依据。由于缺乏程序安全意识,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引诱口供、殴打及体罚犯罪嫌疑人、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突出。

    1.掌握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和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立案标准为“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证据规则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该条规定被法学界称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些警察通过逼供、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据线索的做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不被认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合法”结果实质上是“毒树之果”。因此,在法庭上经常被律师拿来作为排除证据的利器。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警察不但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还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有的警察常常忽略了这一规定,导致补充侦查频率过高。

    羁押期限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含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含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7日)。逮捕的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包括一般情形下的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已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 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情况,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上述四种情况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前 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2个月。如果7个月期限已满仍不能终结的,则应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旌,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我国对不计入羁押期限的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掏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公安机 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应当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限于7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对拘留一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限于8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元保证人担保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先行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逮摭应符合四个法定要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有逮捕必要。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明书》,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 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逮捕后,应当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但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其他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警察只将逮捕证送达被逮捕人,而不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这一做法应予以纠正。

    (三)程序安全中应当注意的其他内容

    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 容严整,举止端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时,应出示相应证件,经盘问、检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的,经该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保留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经继续盘问,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盘问期限将满前作出决定,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一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敲}乍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节警务保障安全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各类刑事犯罪猖獗,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问题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忽视公共权力的限制,必然会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忽视公共权力的保障,势必会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其结果将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就是我们必须重视警务保障安全的基本理论依据。

    一、警务保障的现状

    国际警界有一个普遍说法,那就是警察机关今天的投入与明天将要付出的代价成反比。目前,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警察执法水平提高的严重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警察维护治安的经费约占财政收入的9 %,而中国则不到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经费、装备、技术手段的不足严重影响了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导致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行使常常出现“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加强警务保障迫在眉睫。最近几年,公安部单独或与财政部等其他部门联合出台了多个相关规定,并拿出大笔经费支持地方尤其是西部各级警察机关的装备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总体上看,警察机关尤其是基层警察机关经费、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等问题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保证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基础设施和消防、交通等安全保障的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在重点提高现有公安队伍素质的同时,有计划地逐年增加警力。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各级分别承担的办法,逐步增加公安工作的经费。防暴机动部队建设和侦察办案经费要重点予以保证。要抓紧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研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给。”《人民警察法》对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警察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五”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任务要求,在公安部统一领导、部署和规划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公安编制增加9万人,公安经费按年增长23%的比例增加,比“七五”期间增长168%。中央投入的全国公安专项补助经费达14.74亿元,比“七五”期间增长144.4%。“八五”期间重点建设的项目已开始发挥作用,公安指挥、通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公安部及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已初步建成计算机一级网。公安巡警、防暴队和技术侦察装备建设得以重点加强。中央和地方共投资18.3亿元,修建“三所”(公安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2024个,建筑面积达350万平方米,关押场所的拥挤状况有所改善。各地公安机关基层队、所的办公用房和装备明显得到改善。公安科技经费列入《“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关于编制、经费、装备、服装和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保障了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公安机关人员紧张、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突出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而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是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公安工作仍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平稳,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的强大,继续从各方面对我推行“西化”“分化”的活动;境内外各种反动组织和敌对势力利用一切可能加紧渗透、破坏活动。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历史问题与现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矛盾相互交织,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改革过程中配套措施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等原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的管理漏洞,社会控制能力降低,有组织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活动突出,卖淫、嫖娟等色情活动,拐卖人口、毒品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也可能会继续蔓延。要确保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要严格各项治安管理,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大力加强公安警务保障工作。

    二、警务保障的目标

面对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必须在挖掘现有警务保障资源潜力的同时,适当增加警力,大力发展和健全公安教育事业,加强警用装备与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公安科技水平。特别要加快关系公安工作全局的警务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机动性强、整体作战的能力,为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创造必要条件。    

根据形势需要与任务要求,未来几年公安警务保障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以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人民警察体制为目标,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逐步建立起与公安工作性质、任务相适应的警务保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公安经费管理制度,促进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一)公安科技与警用装备建设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

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公安科技方面。加强侦察技术的研究,重视勘查取证、物证鉴定、隐蔽侦察等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使删事侦察技术直接破案率由10%提高到15%,为侦察破案提供重要线索、方向、证据等方面的作用由50%提高到70%。加快公安工作信息化进程,加强公安指挥、警务通信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新技术研究和软件开发,提高系统网络的信息处理能力、传输能力和综合利用效率,提高公安工作信息共享、。陕速反应和实时处理、决策的能力。完善城市重要部门、场所及居民区安全的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公安指挥中心与110报警台、公安通信,信息系统及一线交警、巡警、刑警、防暴警协调行动的有机结合,提高110报警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预防技术研究,在防盗、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方面,直接为保障和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立刑侦器材、安检器材、特种警用器材、消防器材、交通管理器材和防伪器材的试验和生产基地,使公安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安战斗力。

    技术侦察装备。公安技术侦察是公安机关开展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手段,加强技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在继续增强常规装备实力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侦听器材及其系统、侦控取证器材和侦察专用车的研究和配置,进一步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装备器材;引进国外的新型技侦器材。在全国初步形成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能快速反应的公安技侦网,使公安技侦的办案能力有大幅度的提高。

    刑事技术装备。刑事技术装备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结合办案的需要,在法医物证检验、痕迹检验、指纹鉴定、声纹鉴定、毒化检验、现场勘查等刑事技术鉴定领域,加强对基层实用的现场勘查和物证提取设备的装备,使刑事技术工作为侦破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提供证据率达到90%以上。

    警用武器。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武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步达到武器配备数量。逐步完善公安机关承担全国非军事系统武器计划供应工作的管理体制,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解决武器订货计划的周转资金。

    交通工具。重点解决基层单位所需车辆,巡逻、防暴队用车及预审监管场所的囚车也要根据标准逐步配齐和更新。要加快研制和配备防暴队装甲防暴车、消防队高层建筑消防车和警用通信指挥车等特种警用车辆。

    警用服装改革。以改变服装颜色为突破口解决军警服装区分不明显的问题,从服装的款式、面料、颜色、标志以及冬夏品种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警用服装改革方案。

    (二)公安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设施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公安指挥中心及指挥系统。公安指挥中心是公安指挥系统实施决策指挥和实战调度的中枢。将公安有线通信与无线通信网、卫星定位系统、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信息中心及辅助调度系统和“110”报警系统有机结合成公安信息网络指挥、控制中心,直接为接替、处警提供实时指挥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警力部署、案发现场环境和处置预案等辅助信息,使其成为公安机关实现快速反应和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重要现代化基础设施。

    公安通信系统。将公安有线通信专网、无线通信专网、卫星通信专网、社会公共通信网及其他专网有机结合成综合通信网络,运用多种加密手段,迅速、准确地传输语音、文字、图像和数据等信息,为公安指挥系统提供优先级服务,为各级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使其成为公安工作快速反应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基础,1984年已被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列为国家信息系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现已初步建成公安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公安计算机一级网框架,应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外出入境管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等。

    (三)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各地达到国家康居工程标准制定的达标计翅,重点解决无房户和特困户问题。重点加强派出所建设,重点解决无房派出所和薪建派出所的用房问题,完成派出所危房改造。制定公安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公安防暴队、巡逻队营房和训练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公安刑事侦察技术点和技术侦察阵地用房建设标准,并纳入各级公安机关基建计划。  

    第五节有关警察自身安全的案例分析

    无论是遭遇敌战还是执行堵、截、盘查任务,有些事情往往都是在刹那间发生的,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使命使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流血和牺牲。英雄倒下了,籍给后人无尽的伤感和哀思。因此,我们要总结他们用鲜血和生命给我们留下的经验,吸取教训,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的伤亡。

    【案例一】

    2006年1月4 日 16时20分,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大队接到报案,萧山区南阳镇万峰村村民黄林峰因欠赌债被非法拘禁于萧山区银通酒店404房间。该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将六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成功解救出黄林峰。18时40分,执法民警在询问黄林峰时获知,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将于19时左右回银通酒店404房间取款。由于当时警力不足,民警张良立即带领杜超、董强、陈鹏三名协警前往守候,伺机抓捕。19时左右,张良和三名协警听到有人敲门,遂打开房门,两名嫌疑人进入房间后,张良等人立即出示工作证并上前盘问,经检查身份证发现,其中一人正是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于是,他们拿出手铐准备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见状,一起冲向房门准备逃跑。张良抢先一步用身体堵住房门并与三名协警一起准备用手铐铐住犯罪嫌疑人,但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反抗。这时,房内电灯突然熄灭,犯罪嫌疑人杜付成趁机拔刀向堵在门口的张良猛刺,随后,犯罪嫌疑人杨锐东接过尖刀继续向张良猛刺。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夺路而逃。在搏斗中,一名协警摔倒在地,另两名协警也不同程度受伤。张良手捂伤口和协警一起紧追不舍,并在三楼处追上犯罪嫌疑人杨锐东,用手铐铐住杨的一只手。张良在转身将其铐在楼梯扶手上时,又中杨锐东数刀,终因体力不支,无法控制犯罪嫌疑人杨锐东,使其带铐逃脱。民警张良用尽最后力气追到一楼大堂.拨通队员手机,但已无法说话。后在民警、协警和周围群众的合力追捕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锐东。民警张良被迅速送到萧山中医院,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公安机关经过27小时的全力追捕,于1月5日晚10时在浦江县樱花宾馆401室将

犯罪嫌疑人杜付成抓获。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守候抓捕的案例。行动中的警力配置是符合要求的,但出警人员在危险评估、战术方案设计、自我防范意识等方而存在严重失误,造成了民警伤亡的严重后果。

    (一)可取之处

    量敌用兵,是克敌制胜的重要条件,警力配置应符合量敌用兵的原则和要求。在出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集和使用警力,使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对比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从而实现行动中的警力优势。在本案中,一名民警带领三名协警守候缉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实现了警力优势的目标,符合守候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战术要求。

    (二)失误和教训

    1.危险评估不足

    危险评估是战术分析的重要内容,是基层民警在执法中极易忽视而且难以全面准确把握的环节,危险评估是否充分,直接影响行动中的警力配置和战术效果。在查缉行动中,应当根据案情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危险进行详细评估。确定缉捕人员的任务与分工,同时,准备好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武器装备,如交通工具、武器、警械、通讯器材等。在本案中,前期处置时是严密的,但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并发现新的线索后,特别是在案情简单、处置对象不多,前期抓获六名犯罪嫌疑人比较顺利而又未发现凶器的情况下,民警忽视了安全执法要求,没有充分估计到执法行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不利因素,没有做好一定的应变和缉捕计划。因此,指挥员派出一名警察和三名协警参加的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小组,而且仪带一副手铐便开始行动:而出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后,缉捕民警与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使得缉捕行动无法顺利完成。

    2.方案设计不科学

    科学的行动方案是确保查缉行动成功的基础条件。在警力、武器配置上,应保证数量和质量的绝对优势。缉捕人员应根据房间的结构及内部陈设适当设伏,同时,在房间外的进出口通道布置相应的警力,及时发现目标并监视其动向,并将缉捕对象的运动位置及时通知房间内设伏的抓捕组。当缉捕对象进入房间,缉捕人员应由其背后快速实施擒拿技术,将其抓获。在本案中,民警根本没有进行科学的战术方案设计,没有在房间外围布置警力,而且室内的缉捕人员也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了突发事件时局面的无法控制。

    3.自我防范意识淡薄

    在行动中,民警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地形保护自己,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尽量避免或减少参战人员的人身伤亡。要坚持“合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中“安全、有效”是整个行动的核心。只有保证“戒备、距离、掩体(位置)”三要素的安全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受到袭击和伤亡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进屋后直接检查其身份证,询问其身份,根本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控制,没有考虑从“戒备、距离、位置”三个因素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例二】

    2007年5月20日21时许,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局处淮南西站派出所民警周文接到举报,说有人在铁路附近盗窃铁路设备。周文遂带领联防队员高强、朱国赶赴现场并发现三轮车一辆,车边有一个大人和一个8岁左右的男孩。周遂让两名联防队员看住车和人,自己绕到东面区间信号机去抓另外的人。当其从菜地小路走到信号机东侧20米处的机务段北围墙下,准备翻进大院时,报案人李小四从西边沿着下行线北侧小路走来,说已经将偷铁的三个人和车扣下了,没什么事了。两人便往回走,在行至机务段大院附近时,听到从围墙里向外投掷铁块的声音,周急忙弯腰向前走,同时,发现前方约30米处有人从院里向外翻。周遂上前盘问,此人说自己是机务段民工,来偷点铁,周文在亮明身份后准备将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盘问。嫌疑人见状开始反抗,周遂与之搏斗。搏斗中,周文的一只手被压在自己身下无法抽出,只能用另一只手去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趁机从周文腰间拔出“六四”式手枪,又用力将枪绳拉断,最终将枪抢走,并将子弹上膛。周文让嫌疑人还枪,犯罪嫌疑人用枪对着自己的头,说:“没法活了,还不如死了。”然后向东逃去。周文紧追其后,在追出30米左右来到一个右转向东的巷口时,没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听到前方一大院内有两声枪响(犯罪嫌疑人翻墙时由于手部肌肉紧张无意中扣动扳机),遂向东追入大院内,见犯罪嫌疑人正欲翻墙逃走.遂上前抱其右腿并准备将其戴上手铐。犯罪嫌疑人向地面开枪后,挣脱并逃走。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盘查可疑人员的案例,在行动中,民警出警及时,准确确定嫌疑人,但在盘查方法与策略、自我防范意识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失误,造成枪支被抢的严重后果。

  (一)可取之处

  1.出警迅速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的器材和交通工具,保证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在本案中,民警周文在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到达现场后,很快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盗窃铁路设备的三轮车;其后,又迅速进行分工,让两人留守看押犯罪嫌疑人及车辆,自己继续查找犯罪嫌疑人.从而及时制止了盗窃案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国家财产。

    2.识别、盘查对象准确

    盘查对象一般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或身份不明的:

    (4)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在本案中,民警周文在返回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在事先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向墙外扔铁及翻墙等可疑动作,凭借自己快速的反应和敏锐的缉查意识,亮明身份对其进行盘问,识别、盘查对象准确。

    (二)失误和教训

    1.盘查方法不当

    夜间盘查的危险性很大。在正常情况下,担负盘查任务的警察应在三人以上.呈“品”字型站位,一人盘问,另外两人严密监视。在一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查时,另两人应尽可能封闭其逃跑路线;民警与犯罪嫌疑人的最佳距离约为1.5米左右;侧身面对盘查对象;盘查时最好用一只手拿取或检查证件、物品,另一只手注意防守。在本案中,民警周文没有按照上述盘查规范进行操作。第一,警力明显不足。在单警的情况下实施盘查是十分危险的。周文可以一面睛中跟踪监视,一面迅速向派出所报告情况,在得到支援后再进行细致的盘查,如遇突变,可立即将其制服。第二,在没有控制住对方的情况下贸然行动。周文在盘查前并没有封住嫌疑人员的逃跑路线,特别是在准备不足、没有完全控制住对方的情况下,不应贸然出手、急于上铐,更不应在光线不足的地方对其盘查。这样极易遭受犯罪嫌疑人的突然袭击。如果犯罪嫌疑人员藏有武器,后果更不堪设想。

    2.自我防范意识缺乏

    执法民警在行动中一定要强化自我防范意识,而且要贯穿行动始末,行动未结束,就不能解除戒备心理。执法民警要充分利用地形、掩体保护自己,尽量避免或减少参战人员的人身伤亡,保证行动的顺利实施。在夜间或地形复杂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单警作战。执法民警的精力应始终保持高度集中,始终处于战斗状态。否则,一旦对方发起突然袭击,后果很严重。周文认为对方只是偷铁的,便放松警惕,在没有搜身的情况下两次贸然上铐,反而造成武器被抢的后果。

    3.基本战术技能水平不高

    基本战术技能是警察技能的重要内容,是构成各种具体战术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各种执法对象,既要有勇往直前、不怕流血受伤的牺牲精神,又要熟练掌握基本战术动作,并在实战中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制服、擒获犯罪嫌疑人,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在本案中,周文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后,经盘问发现其有犯罪嫌疑,要将其带往派出所进一步盘查,并要为其上手铐。在没有完全控制住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直接为其上手铐,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反抗,导致自己被按倒、手枪被抢走的严重后果。当追至宿舍区的死巷子里的一个铁门边,同样的错误再次出现,周文在没有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

再次强行上手铐,从而导致嫌疑人员逃跑。这反映出基层民警上铐、擒拿格斗等战术水平不高而无法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现状。

    【案例三】

    2008年1月1日早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少军和王胜军,从任丘市吕公堡镇乘长途汽车来到天津市,前往南开区西大街收购赃车。当日12时许,两人在各自成功地购到脏车后,骑赃车返回。当他们来到外环线与红旗南路的交叉口的土路会合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巡警总队直属巡警三支队执勤的民警杨春发现,两名带外地口音的男子各骑一辆自行车向外环方向急行,形迹可疑。于是,杨春立即与当班民警孟云将其中一犯罪嫌疑人王少军制服。然后杨春徒步向另一弃车逃窜的犯罪嫌疑人追去。随后,执勤民警李友驾车赶到,向杨春追赶的地方赶去。当李友追至人民砖瓦厂北侧旁养鱼坑边时,发现鱼坑中央的冰面破裂,杨春已坠入冰窟中。在离杨春前方约40米处也有一冰窟,犯罪嫌疑人也已沉入水中。李友见状踏冰前

去营救,但由于冰面太薄,刚一踏上冰面就陷入水中,他迅速绕到鱼坑西南侧实施营救。此时,当班的大队长潘洋和民警李力赶到,潘洋从附近群众处借来一只废轮胎,趴在上面向前滑行,前行30米后由于冰面支撑不住,无法继续营救。随后,李七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借来铁船进行营救,但由于破冰困难,未能实施有效营救。13时30分左右,杨春由于体力不支,不幸牺牲。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民警盘查犯罪嫌疑人的案例,由于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危险评估不足和救护技能的严重欠缺,造成了民警牺牲的严重后果。    

(一)危险评估不足

    警察应当根据危险评估的结果,确定盘查人员的数量、任务分工和盘查方法,同时,准备好执行盘查任务所需的各种器材,如交通工具、武器、警械等。在本案中,民警杨春在发现可疑情况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对危险进行评估。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两名犯罪嫌疑人员是在逃杀人犯,并且携带武器,后果将不堪没想。

    (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在盘查中,民警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判断临战环境对安全执法的影响,充分利用地形保护自己,尽量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盘查行动之所以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是因为在看似简单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执法民警往往因执法角色的优越感而忽视身边危险的存在,甚至凭借自身的成功经验而置危险于不顾。在本案中,民警杨春在追赶犯罪嫌疑人员至渔坑边时,应当判断冰露是否能够承受住自己的重量,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员跑上冰面,自己就不加判断地跑上冰面。2008年1月1日,天津的气温是2度,根据生活常识应当可以判断冰面存在极大的危险,冰面有可能会破裂。民警既要有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勇于奉献和不怕牺牲的精神,又要有避免不必要牺牲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救护技能严重欠缺

    救护技能是基层民警最基本的技能之一,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当具备危险评估的技能,及时躲避危险,而且应当掌握在面临危险并受到危险的直接侵袭、伤害时通过现场有利条件,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和救助,以减少和避免危险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民警在落人冰窟时,前来救助的民警基本上不具备冰上救助技能,用了一个小时的时间,才接近处于危险中的民警,错过了救护时机,导致遇险民警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牺牲。

    【案例四】

    2008年2月26日.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刑警大队在获悉杀人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高国泽潜藏在葫芦岛市绥中县的情况后,由刑警大队专案三队副队长沈波、朱新等组成五人追捕组,驾驶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警车于当晚9时许赶往绥中县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27日凌晨3时许,办案民警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小庄子乡二河口村码头将高国泽抓获,随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高国泽突然用头部撞击暖气片企图自杀,未遂后致使头部轻伤。简单包扎后.27日早7时30分,民警在给高国泽戴上脚镣、上背铐后驾车押解回沈阳。当押解车辆进入京沈高速公路临近沈阳境内时,高国泽利用警车换轮胎之机佯装上厕所,哄骗民警将其背铐换成前铐(上厕所后,高国泽佯称手肿,民警没有再将其恢复成背铐)。此时,民警朱新驾车,副队长沈波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民警孙强和王志将犯罪嫌疑人高国泽夹于后座中间位置。上午9时40分,当警车行至京沈公路588公里台安县境内时,犯罪嫌疑人高国泽乘看押民警不备,突然从后排跃起,用头猛撞正在驾车的朱新,并用戴手铐的双手抓抢汽车方向盘。朱新等四名民警随即与犯罪嫌疑人高国泽展开激烈的搏斗。搏斗中,警车失控撞向高速公珞护栏,民警朱新头部、胸部受到重创,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民警孙强被撞成血气胸,左侧肋骨、左锁骨、左尺桡骨骨折,民警沈波、王志两人受轻伤。车停下时,犯罪嫌疑人高国泽企图逃跑,被受伤民警沈波、王志制服。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车辆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案例。在押解中,警力配置是符合战术要求的。但由于民警思想麻痹和押解方式不当,造成了民警严重的人身伤亡。

    (一)可取之处

    警力配置符合战术要求。在缉查行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集和使用警力。在押解犯罪嫌疑人时,民警必须保持优势警力,随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在本案中,配备四名民警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警力为绝对优势,符合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战术要求。

    (二)失误和教训

    1.思想麻痹,放松警惕

    在缉查行动中,不论什么时候,也不论处置行动到了何种程度,只要缉查行动没有完全结束,民警就应当时刻保持戒备心理,防止最后阶段出现异常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想抓住最后的机会进行反抗,以获得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在长途押解犯罪嫌疑人时,不要因为和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而被他表面的假象所迷惑而放松警惕。在本案中,民警在前期押解过程中的戒备心理较强,给犯罪嫌疑人高国泽上背铐和脚镣,从而保证了前期押解的安全。但在押解后期,民警的戒备心理松弛,加之长时间的长途押解和犯罪嫌疑人的狡猾和借口,使得民警在接近完成任务的最后阶段,思想上出现了麻痹现象,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给犯罪嫌疑人高国泽以可乘之机,使高国泽有机会为逃脱法律的惩罚而暴力抗法,从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押解方式不正确

    乘坐汽车长途押解犯罪嫌疑人时,路途遥远,路况复杂,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意外的可能性。造成意外的情况通常有:交通肇事,汽车故障,不良的天气环境,旅途疲劳,其他因素造成的注意力分散,旅途中人的生活需要等造成疏忽(如吃饭、住宿、上厕所等)。因此,为保证不至于发生意外和发生意外时不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袭警的危险,必须采取恰当的押解方式。在本案中,在最初的押解过程中,四名警察用桑塔纳警车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并把其安排在后排中间的位置上,由后排的两名民警从左右两旁控制犯罪嫌疑人,其押解方式是安全的,也是符合战术要求的。民警采取上脚镣和上背铐的方式押解,这种押解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它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其失去反抗能力。但在押解的最后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民警变更了上铐方式,由背铐变为前铐,这种变,更押解方式对于长途押解来说是允许的,是符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因为长时间使用同一种押解方式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机体造成伤害。但由背铐变为前铐,犯罪嫌疑人获得的自由空间增大,活动范围增大,反抗的机会也就更多。其实,民警可以将自己的手臂从犯罪嫌疑人的手臂两侧绕过,将犯罪嫌疑人手臂控制住,然后将犯罪嫌疑人的大小腿折叠,自然搭于自己的膝盖上方,使其脚不能接触所乘车的底部,从而使其失去由于变更上铐形式而获得的活动能力。上铐形式由背铐变为前铐后,也可以采用其他押解方式,只要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能力即可。在本案中,民警在变更上铐形式后,其押解方式和押解手段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反抗,结果,使押解车辆在高速路上失控,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放。

    【案例五】

    2008年6月1 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良虎领着两名年轻女子从山西省孟县打车到太原长途汽车站,欲转车前往大同。16时许,刘良虎一行在常泰饭店门口看见一辆黑色红旗出租车在等客,便上前向来自大同市的个体出租车司机赵永询问价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谈好每人90元,这时又来了一个要去怀仁的乘客,同样以90元成交,于是四人一同结伴上了赵永的出租车。

    当车行至大运高速路黄寨地段时,赵永发现自己的手机丢了,就问刘良虎是否看见他的手机,可刘良虎等三人均说没看见,赵永不信。当车开到怀仁县境内时,他借用副驾驶座上那名怀仁乘客的手机给其朋友张武(男,28岁,大同市公安局司机)打电话,将丢手机一事告诉他,希望他能帮忙找手机。碰巧张武就在怀仁‘宾馆附近,于是赵永在怀仁乘客下车后就驱车找到张武。张武听完赵永说完.决定先回大同再说。19时40分左右,当车开到大同市三院附近时,张武用手机向刑警三中队副中队长杨勇报案。随后,赵永就将车开到城区刑警三中队新建南路派出所楼下。车停稳后,张武对赵永说:“杨勇可能下来了,我先走。”于是便下车走了。坐在后座的刘良虎见此情形,便对赵永说:“你丢了手机,我赔你一个,咱们还是离开这里去桥北吧。”赵永为稳住他,忙说:“我丢个手机无所谓,我是来这里找朋友说别的事,你等一会儿。”刘良虎说:“我不能去公安局,我身上有枪。”随后,刘良虎拉开随身携带的手包将手枪拿出,比画了JL下后,又放回包中。赵永一看见枪,顿时紧张起来,忙说:“等我朋友办完事,我们就走了。”

    杨勇接到报警电话后,得知有一大同出租车司机从太原拉三个乘客来大同.途中发现手机丢失了,怀疑是车内三个乘客将其拿走,现已将车开到三中队楼下。于是,杨勇带领值班人员李国、协警赵亮下楼出警。

    杨勇拉开车门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发现车上除司机外,还有二女一男。杨勇问司机发生了什么事,赵永知道刘良虎有枪,不敢搭话,想找张武给杨勇打电话告诉那人有枪,于是就开门下车朝二人走去。杨勇感觉情况不妙,随即下车,刘良虎见状也跟着下车。大约下车走出有10米远,杨勇见刘良虎形迹可疑,神色紧张,并且是向刑警队同侧的小巷走去,有逃跑企图,于是紧追几步,距刘良虎3米处左右时对刘良虎说:“站住,我是刑警队的。”刘良虎突然从左腋下夹着的黑色手包中掏出手枪,上膛后朝杨勇开枪,杨勇中弹后倒在地上(后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

    刘良虎将杨勇击伤后,趁机向人群密集的迎泽市场方向逃去。在场其他民警迅速通知队友,并拨打120抢救杨勇。19点52分,刑警队其他民警在接警后很快参与追捕,紧紧盯住歹徒。新建南路派出所民警闻讯后,在所长的指挥下紧急集合,在最短时间内投入追捕行动。

    刘良虎在逃跑过程中,听见后面有人追赶,便随手往后开了一枪。这时有几名放学回家的中学生骑自行车经过,情急之下,刘良虎持枪土前威胁一名中学生.顺手把他拽下来。小男孩看见刘良虎手里有枪,便把自行车松开,刘良虎随后骑上自行车继续向前逃跑。追捕民警为避免误伤群众,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借用路边一辆出租车,较为隐蔽地接近犯罪嫌疑人,并抓住时机将其撞倒在地后擒获,当场缴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22发。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民警盘查嫌疑人员的案例。在行动中,后期处置阶段的隐蔽接近犯罪嫌疑人是成功的;但在前期阶段,由于危险评估不足、控制嫌疑人员不力、战术意识缺乏等原因,造成了民警受伤的严重后果。

    (一)可取之处

    隐蔽接近犯罪嫌疑人并实施突袭抓捕,是安全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消除或减少其防范心理和攻击能力,快速有效地实施缉捕的一种战术方法。这种战术的实施,能够避免双方的正面冲突,避免执法民警和周围群众受到攻击和伤害,有利于快速结束战斗。在本案中,追捕民警为避免误伤群众,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借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较为隐蔽地接近犯罪嫌疑人,并抓住时机将其撞倒在地,成功地擒获犯罪嫌疑人,这种处置方法是很成功的。    (二)失误和教训

    1.危险评估不足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丽临的危险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显知危险,

    二是未知危险。显知危险往往因为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经判明,已经掌握

    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等情况,行动中可以有准备、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处置,因而民警出现伤亡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值得注意的是,民警在日常出勤中遇

    到最多的还是未知危险,即使在大多数情况下侥幸没有出现危险,但危险一旦发

    生,后果极其严重。这是因为未知危险具有诱发因素多、突发性强、不易判明等特

    点,没有一个场所、没有一段时间是绝对安全的。所以,民警必须要有预先把握的

    能力,做到“从险料敌”。潜在的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是有一个过程的,虽然这一

    过程往往是一瞬间,如果执法民警能注意到这一瞬间的变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杨勇在处置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时,突遭

    枪击,身负重伤,再次说明民警在处置行动中不能忽视潜在危险。民警在犯罪嫌疑

    人员转身的瞬间,应当观察犯罪嫌疑人员身体的变化,注意其手、肘和肩的动作变

    化,预见犯罪嫌疑人员作出的举动,采取躲避或利用掩体的方法,避免伤亡的发生。

    2.对犯罪嫌疑人员疏于控制

    由于盘查行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盘查中的危险具有潜在性和突发性等

    特点,因此,盘查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应付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自始

    至终必须控制住犯罪嫌疑人,以掌握处置行动的主动权。在本案中,杨勇在接到张

    武的电话报警后,获知出租车内乘客可能占有出租车司机赵永的手机,因此,在出

    警时应首先核实情况。为防止其转移或扔弃赃物,应将出租车作为第一现场对其

    行为空间送行限制,对其动作进行密切监控直至事情查清。杨勇在拉开车门坐进

    出租车后,一是没有及时亮明身份(这成为后来刘良虎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一

    个借口),二是没有对刘良虎等三人进行任何问话和控制,尤其是对刘良虎的行为

    没有限制,使其携带手包从容下车,导致案情突变。

    3.缺乏战术意识,未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一般来说,当对方突然持枪威胁民警时,警察应用特定语言告知同伴对方“有

    枪”,同时,迅速寻找附近掩体进行掩护并及时出枪;如果周围没有掩体,也要尽

    可能采取卧倒、翻滚、鱼跃等战术动作,以减少自身的受弹丽积,而不要试图上前

    夺枪或站在原地快速掏枪。因为这极易导致警察伤亡或民警与犯罪嫌疑人同时伤

    亡。在本案中,杨勇在对方出枪后,没有做出任何战术动作,说明警察在警务实战

    中的战术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够,缺乏系统化的训练。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惨痛事例太多,我们付尚的代价太大、太沉重了。希望以上

    这些案例能发挥它的警示教育作用,使警察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执法,最大限度地

保护自己。   

                   第三章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第一节做好自我安全防范的重要性

    大量的事实说明,警察如果只凭一腔热血和一股冲劲去处理现场千变万化的情况,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要想出色地完成任务,首先要保存自己;要保存自己,必须避免袭击;要避免袭击,一定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这与强调警察忠诚勇敢、不怕牺牲的精神是不矛盾的。只有在实战中重视法律性、程序性、战术性和安全性,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伤亡,更好地打击犯罪。因此,人民警察要加强自我防范,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警务实战训练,增加装备及操作训练,学会警务现场急救,提高单警防护能力,实现科技强警。

  一、警察遭受侵害的负面效应

  (一)给公众的心理带来阴影

  警察的职业定位是通过依法管理、强制制约为国家和群众的安全服务,其职能既有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的一面,又有管理和制约违规行为的一面。这种特定的职能,决定了警察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甚至展开肉搏战、枪战,也可能遭受犯罪分子的报复和袭击。如果民警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人们的安全感将会大大降低,群众会自然而然地想到:佩带枪支的警察都会被伤害,手无寸铁的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怎么会有保障呢?从而对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

    (二)导致公安机关内部沉重的压力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具。在当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治安形势复杂严峻的 情况下,警察必需要有舍身忘我、流血牺牲的思想准备,否则,会在警务人员中产生职业安全无保障,缺少国家支持,警务工作无法开展,警察是弱势群体等思想顾虑,进而挫伤士气,动摇警察的职业信念,影响民警工作积极性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引起警察家庭成员忧虑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位警察身后都有一个长年担惊受怕而又默默承受的家庭,家庭成员随时都要准备应对不测、忍受悲痛、家庭残缺等问题,甚至还会引发连锁问题。例如,烈士遗孀的抚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因公受伤、致残警察的优抚等问题,也给社会、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同时,一个地方侵犯警察合法权益事件的多发,也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

    二、做好自我安全防范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自我安全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伤亡

    警务战术最基本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保障生命安全,其中警察自身的安全保障是前提,一个警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根本就无法去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安全。警察的社会职责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危,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警察的力量应不断得到加强。这就要求警察在执法工作中要培养高度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二)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是确保完成执法任务的先决条件

    面对临战现场,警察必须清楚自己是执法者,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依法办案是警察的职责。警务实战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执法过程。警察在警务实战中,无论采用何种战术形式与手段,都必须先保存自己,才能完成执法任务。而保存自己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对各种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不但要对危险程度作评估,逐要对自身能力作评估,切勿打无准备之战。战略上要藐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力争安全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经验告诉我们,在警务实战过程中,警察如能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就能发挥出虚有的水平,达到警务实战的目的。

    (三)做好安全防范是提高整体应对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警务实战对抗过程中,环境复杂,情况瞬息万变,对警察的协同作战能力要求很高,保持警力优势非常重要。警力上要有优势,必须保证警察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协同配合,发扬团队作战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是建立在警察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上的。一个警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保证不了,很难对其他人起到保护作用。如果每个警察都能确保自身的安全,协调一致,形成牢固的“防护墙”,就会有足够的力量去打击犯罪嫌疑人。所以,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加强体能训练

    公安部在全国公安系统开展的警务技能“大练兵”活动中,将体能单列为“大 练兵”测试科目,把警察的体能状况视为衡量或评价现代警务工作效率优劣的指标之一。1实践证明,围追堵截追得上,踢打摔拿擒得住,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目的的警务活动,更多的体现的是警察的身体素质、运动能力。因此,警察的体能状况是警察一切实践活动的基础,是提高警务效率、做好自我安全防范的重要保证。

    一、体能训练的作用

    警察体能训练的作用,是指警察通过身体运动对身体机能所产生的有利怍用。这种作用是以各种运动方式、手段来改变自己的身体状况,并贯穿于警察生涯的一切活动之中。

    (一)从警察积劳成疾的现状看体能训练

    2005年,全国共有154名民警因积劳成疾牺牲在执行任务时或工作岗位上,占全年牺牲民警总数的37.2%。积劳成疾而牺牲的民警,多集中在一线岗位。由此可见,我国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现状?除了提高民警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安排体检,有病及时治疗,落实基层民警定期轮流休养,制定轮换轮休制度,增加民警编制以外,重视公安民警的身体素质训练和业务技能训练是减少公安民警伤亡、提高公安氏警工作效率和增强身体素质的关键。

    (二)从警察实战能力看体能训练

    从全国民警伤亡统计数据和全国一线民警体能达标测试来看,与犯罪分子搏斗时,由于体力不支而牺牲的人数占37%,负伤者占73%(包含技能因素),体能测试不合格者达37%;各项均能达标者不到20%。因工作繁重,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民警身体素质差,已成为实战中追不上、抓不住、打不赢的重要原因。而公安民警特殊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必须具备较强的体能素质,以适应艰苦的环境,为处置突发性事件提供体能保障,从根本上解  决追不上、抓不住、斗不过、打不赢的问题。

    (三)警察体能训练的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心理健康,保持良好的心态。

    人体的发展包括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两个方面。其中,身体发展是心理发展的基础。由于体能训练的对象是警察,警察具有行使执法权的特殊性,所以,警察职业的性质决定了警察在繁杂的警务活动中要承受一定的压力,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这就既需要警察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又要有过硬的技能,还要具备自我防卫和制服犯罪嫌疑人的实战能力。可以说,警察体能的强弱对警察生涯有重大的影响。经常参加运动,可以改善和提高警察的体格(人体形态结构的外表状态)、生理机能(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和机体的新陈代谢水平)、体能和适应能力(对各种环境的适应力、应激力和对疾病的抵抗力)等。实践表明,警察的体能训练不仅要存在、延续,还要有所发展,其强身健体之功效是其他教育活动不可替代的。

    第二,增强警察体质,提高战斗力。

    随着科学的进步,公安科技的发展,警察的装备现代亿程度不断提高,也对警察的体能训练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警察追捕、围堵、制服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都需要通过体能训练去获取。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无规律、运动少等原因,大部分警察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的状态下,疾病缠身和体质下降,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为此,制定一个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体能训练计划,督促广大公安干警积极地参与和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养成终生锻炼的习惯,把运动视为警察生涯的一部分。通过系统、科学的体能训练,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斗志,提高战斗力。

    第三,树立健身意识,培养坚强意志。

警察的体能训练作为一种运动,不仅仅是单纯的身体运动,还是通过客观现实作用于人脑,使人体产生应激反应的活动过程,它涉及很多人体与运动科学的知识,这些科学知识的应用源于劳动和运动实践。警察通过体能训练,可以进一步了解人体的基本结构与功能,运动的基本规律与活动特点以及人体运动的基本常识和技能等;可以正确地认知警察体能训练的意义和作用,提高锻炼身体的自觉性、积极性;学习和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培养自我锻炼身体的习惯。这种由自我激发的,以获取知识、取得成就为满足感的身体训练,具有动力强、持续时间长和相对稳定的特征,也是警察自身的观念和行为的价值观体现。   

 二、体能训练的内容

    警察的体能包括身体基本活动的能力、一般身体素质和本职业要求的专项素质。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

    基本活动能力是警察必备的能力,如跳、跑、掷等各种基本活动能力。

    一般身体素质是体能训练的主要手段,内容包括:力量素质训练(动力、静力、动静力结合训练);速度素质训练(反应速度、动作速度、位移速度);耐力素质训练(一般耐力、专项耐力);柔韧性素质训练;灵敏性素质训练;协调性训练。

    专项素质训练是为了发展专项体能、掌握专项技术而采用的专门性训练,它是融速度、耐力、灵敏、协调等为一体,以提高打击力量和抗击打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专项体能讲练,如战术奔跑能力训练、打击力量训练、抗击打能力训练、跌扑滚翻训练、躲闪防御性训练、基础攀爬训练等专项体能训练。

    下而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体能训练方式。

    (一)速度训练

    1.速度体能的决定性因素

    (1)体能特征。由于速度训练专项众多,练习者的身体形态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在生理机能方面,练习者的神经系统传导速度快,心血管系统的功能较强,机体无氧代谢水平高。

    (2)技能和战术能力特征。速度训练的技能特征主要包括完整的技术动作由若干个相同的动作周期构成;运动中人体重心在水平方向上移动的直线与平稳性;保持移动过程中合理的动作节奏;位移速度直接决定运动效果。而战术的制定与应用是建立在运动技术水平发展基础之上的。

    (3)心理和智能特征。速度的竞技,要求练习者反应速度快、思维敏捷、行动果断、讲求实效。这需要以良好的智能和心理调节能力为基础。

    2.速度训练的特点

    (1)体能训练。训练中力求使训练内容、训练手段简单、集中,力求实效,减少不必要的体能消耗。

    (2)技能训练。在技术训练中,强调技术动作的实际效果,而不过分追求动作的外形。技术训练重视完整技术和动作节奏的连贯性;重视关键技术环节的时效性,强调体能与关键技术的紧密结合。

(3)心理和智能训练。主要包括培养练习者心理调节能力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以及速度感、节奏感和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二)耐力训练

    1.体能耐力的决定性因素

    (1)体能特征。实战中的连续运动,是耐力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练习者对机体进行适应性训练。练习者的多种竞速能力取决予以下几个方面:最大速度、相对速度、专项耐力、相对耐力、基础耐力水平。

    (2)技能和战术能力特征。耐力性项目的技术结构属周期性活动,动作技术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的提高,对手取得优异成绩至关重要。此外,练习者的动作节奏感也是技术特征的重要内容之一。

    (3)心理特征。耐力体能要求练习者具有高度发展的心理耐力,能够以超强的耐心忍受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极度疲劳,最大限度挖掘体能的潜力。只有具备顽强的意志品质才能满足实战的需要。

    2.耐力训练的特点

    (1)以体能为主导的多种能力的训练。耐力练习者在全面提高和发展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和心理能力的过程中,把发展体能放在首位,而在反映练习者体能发展水平的力量、速度与耐力的各种运动素质中又特别看重练习者的耐力素质。

    (2)以耐力为核心的多种能力的训练。竞速是耐力性项目竞技的核心,发展和提高以最高的平均速度通过专项竞技距离的能力,是耐力练习者训练的主要目标,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练习者的多种竞速能力。

    (3)根据运动中以糖酵解供能和有氧氧化供能为主的代谢特点,安排训练内容,选择训练方法和手段,确定训练量和训练强度的变化。

    (三)柔韧与灵敏度训练

    柔韧体能主要是指关节活动幅度的大小。通过训练,可以有效提高身体的灵活性,防止警察在训练和实战中受伤。柔韧素质的训练方法主要是拉伸法。如压腿、下叉、踢腿、体前屈、弯腰探物等练习。

    灵敏体能是指在各种突然变化的条件下,练习者能够迅速、准确、协调改变身体运动的能力。通过训练,可以培养警察在执行公务或突发事件中果断的判断力、敏锐的观察力、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身体的协调能力,减少伤亡,提高战斗力。灵敏素质的训练方法包括躲闪、突然起动、急停、迅速转体、快速改变方向的各种球类活动、器械体操、游戏、翻腾、跳跃,利用信号进行的快速反应练习等。

  (四)跨越障碍训练

  跨越障碍训练是警察体能训练的基础,主要包括奔跑、跳跃、支撑、攀越、平衡、钻爬等基本技能,通过阻挡的障碍物体,又称之为越障运动。它是直接为提高战斗力服务的,这也是警察体育区别于一般体育的显著特点。

1.越障运动项目的特点与分类   

 一个障碍路线的长度一般在400米—500米之间,有20个障碍物,障碍间隔距离5米—20米不等。越障训练形式可以徒手,也可以携带装备进行。训练方法是:基本动作训练——适应性训练——提高性训练。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经过基本技 巧的训练或没有进行过适应性训练的练习者,不应过早地参加提高性的训练,以预防和避免运动损伤事故的发生。此外,初学者应先对各个障碍逐一进行练习,直至全部通过为止。之后,要求练习者计肘,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程,并达到动作技术娴熟、通过全程障碍流畅,这样才可以允许练习者用最快的速度进行通过障碍全程的练习,继而提高通过障碍的能力和成绩。

    一般来说,障碍可分为跳跃、躲避、垂直攀越、水平通过、匍匐爬行、跨越、平衡等七大类。

    (1)跳跃类障碍。这些障碍包括可以一跃而过的明沟,跳上跳下的壕沟,高出地面的平台或连续的几道低杠。

    (2)躲避类障碍。这类障碍通常是由地面间隔距离不规则的木桩组成曲径的木桩或木栏。由于相邻木桩之间比较狭窄,所以练习者必须仔细地选择路线,才能通过或避开这些障碍物。

    (3)垂直攀越类障碍。这类障碍物有垂直爬绳或绳网,攀登垂直柱或直梯,攀越高墙等。以锻炼练习者的速度、力量和灵敏性。

    (4)水平通过类障碍。这类障碍物有水平爬绳、单手吊越横梯或横管等。以锻炼练习者的臂力和耐力。

    (5)匍匐爬行类障碍。这类障碍有钻爬大口径管道或低横杠、匍匐爬行低桩网等。以锻炼练习者隐蔽和快速运动的能力。

    (6)跨越类障碍。这类障碍有栅栏、矮墙等。可手、脚支撑跳跃,也可单脚踏蹬跳跃,还可腾空跳跃。以锻炼练习者的灵活性和跳跃能力。

    (7)平衡类障碍。这类障碍有横粱、圆木、厚木板等。它们可以跨越水面或架在沟渠上,也可以高出地面架设以模拟自然环境对心理的影响。以锻炼练习者的平衡控制能力。

    2.练习者的自我保护法

    (1)顺势缓冲的方法(屈臂、下蹲、翻滚、撑地等)。如攀越高墙,落地时由于冲力过大,双脚站立不稳或失去重心时,应顺势做屈腿下蹲或侧身滚动。

    (2)改变动作形式的方法。如单脚踏、蹬、跳跃矮墙,当单脚踏、蹬矮墙上缘时,由于前冲力过大或腾空高度不够,身体重心偏后,可迅速变成双脚依次踏、蹬矮墙上缘,接着跳下落地。

(3)紧握(抓)物体的方法。如攀爬排水管道等垂直物体,当手脚依次向上攀爬时,或脚蹬(管道)滑脱、或手抓f管道)滑脱时,应用双手或双脚紧抓垂直物体,同时,身体迅速靠近垂直物体,以防止滑脱、跌下。   

 (4)主动停止练习或终止练习的方法。如攀越高墙,手、脚、臂、腿部未能挂钩住高墙上缘时,应主动跳下或终止练习;若器械发生故障或动作失去连贯节奏等意外情况时,应主动停止练习。跨越障碍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练习者在运用自我保护方法时,应头脑冷静,全身肌肉不能僵硬,采取措施要迅速、及时、果断、有效。特别要防止头部直接触及地面、直臂反撑地丽、直腿落地等危险的发生。    

                          第三节具体战术的运用

    所谓警察战术,是指人民警察在缉查行动和重大事件的临战处置中,为了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确认和制止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而采取的谋略思想、策略原则、执法程序、科学方法与有关技术的综合体系。实战中,战术表现为参战警察能根据临场情况,随机应变地决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并能与同伴配合默契,充分发挥技战术特长,克敌制胜。

    警察战术的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警察战术是指导警察查找和捕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处置重大事件的综合行动和方法体系。警察战术是在深入研究国内外警察执法行动的基本规律、特点和方法,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吸收侦查学、心理学、军事地形学、军事战术学、谋略论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它包含缉查和临战处置中的谋略思想(如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思想,以静制动、以逸待劳的思想)、执法程序(如盘查的基本程序、搜身的基本程序、截查车辆的基本程序等)、战术方法(如盘问嫌疑人的方法、检查可疑物品的方法、搜身的方法、解救人质的方法、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等)和执法技术(如快速射击技术、上铐技术、特种驾驶技术,擒敌抓捕技术等)等基本内容,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战术体系。为了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确认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捕获犯罪嫌疑人,处置重大事件,确保警察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执法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既定目标,人民警察必须综合运用侦查程序、侦查方法、侦查谋略、侦查对策、军事战术、军事地形、运筹指挥等基本理论和战术方法,研究并制定在不同情况和条件下的战术方案及实施方法,选择时机进行战术方案的实施,切忌在缉查与临战处置过程中战术方法的单一。

    第二,研究和运用警察战术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查找和捕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临战处置重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获得最佳执法效果。所谓最佳执法效果,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通过用智用谋,客观、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及活动的规律、特点,有效地进行战术设计和战术实施,  尽可能少地付出投入和代价,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误和损失,从而实现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确认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捕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这既是人民警察研究和运用警察战术的最终目的,也是人民警察依法进行缉查和临战处置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现代战术理念的运用

    现代战术理念是指警察按照一定的战术目的,在复杂、多变和极其困难的环境下,及时准确地观察、判断现场的情况,随机应变,与同伴配合行动,正确、合理地运用技术和战术的自觉心理思维活动。

    战术理念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的目的性、行动的预见性、判断的准确性、进攻的主动性、防范的积极性、战术的灵活性、动作的快捷性、配合的协同性。这是参战民警技术与战术水平的综合体现,常常表现为参战民警在紧张、激烈、复杂的战斗中迅速选择战术和合理运用技术时的“瞬时决断”能力。

    警察战术理念的核心是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才能完成执法战斗任务。警察执法,特别是一线警察执法,处于临战状态之中,必须要树立战术理念。

    警察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应当通过盘查、清查和搜查等基本查找形式,发现、识别和确认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对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依法进行缉捕,实现捕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对突发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等,应当通过快速有效的临战处置,平息事态,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战斗的全过程中,如果参战民警的战术意识不强,就不能做到与同伴默契配合,个人也容易出现失误。因此,战术理念不仅支配着技术和战术的正确运用,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战术行动的效果,按照实施战术行动的心理状态和对战术基本观点的理解以及运用技术的目的性。

    结合警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警察在运用现代战术理念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保持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警察在每一次执法中,首先,要有危险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使自己处于临战状态。高度警惕就意味着对自己的保护,如果麻痹大意,在突如其来的危险状态下,就必然会因不知所措,无法应对而造成无谓的伤亡。其次,要有发现危险因素的能力,时时处处善于发现危险迹象,如对方是否有武器,可能会以什么方式袭击自已;突遇暴力犯罪,特别是在“敌强我弱”的不利情况下,自己能否控制等。最后,对危险要有较强的反应能力,也就是紧急状态突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心理与行为反应,以化解危险。    

(二)摒弃流血牺牲就是英雄”的陈旧观念

    在传统观念中,不管任何情况的执法战斗,只要流血或牺牲生命的,我们都称之为英雄。在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明知会流血牺牲也要挺身而出,这无疑是英雄。但“流血牺牲就是英雄”的观念应当摒弃,不考虑“敌强我弱”,不考虑能否控制局而,凭本能和直觉面对危险和死亡,这种情况下,流血牺牲是难免的。

    不怕危险,不等于不顾危险,更不等于将个人生命置之度外。当流血牺牲可以规避时,我们一定要规避,盲目硬拼的行为不可取。真正的英雄,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成功。

    (三)及时总结经验

    一个民警负伤牺牲了,应该就其行动、战术进行分析,以教育其他民警吸取教训,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但我们很少做这样的分析总结,甚至对那些完全是因为盲目行为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也很少去分析其失误。究其原因,首先,认为分析英雄行动、战术的失误,是给英雄揭短,对不起地下的英灵及其活着的亲属。其次,认为是给本单位抹黑。总之,认为英雄应该是完美的,他们流了血甚至牺牲了生命,不应再从负而去评论。英雄的血不能白流,其实,分析他们行动的失误,是为了我们减少流血,减少牺牲,这是对警察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烈士英灵的告慰。

    (四)指挥者应率先更新战术理念

    公安机关的领导,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是战斗的决策者和指挥者,领导的战术理念直接影响民警战术的运用。少数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在执法战斗理念中,注重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而忽视民警生命的保护:不能正确看待民警在执法战斗中规避危险的正当行为;从来不向或很少向民警宣传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公安机关的领导应率先更新战斗理念。

  二、基本战术形式

    有关警察执法中的基本战术形式,观点较多,概念表述各异,但主要有以下三

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警察查缉战术”说。该观点认为,警察查缉战术是指导警察进行清查、盘查和缉捕行动,正确查找和捕获各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作战行动方法。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认为警察战术的基本形式主要涉及清查、盘查和缉捕行动,而不包括突发事件处置、反暴临战处置和反恐处置等警察战术与指挥的内容;执法对象主要指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显然,这种观点不论是在内容范围上,还是在执法对象上,均与实战需要存在差距,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警察战术”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种观点是“警察实用技术战术”说。该观点认为,警察实用技术战术是指警察在盘查、搜查和缉捕等执法活动中与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战斗时所采取的原则、方法和行为操作的总称。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认为警察战术的主体内容是诸如行为操作等战术。这种观点除有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外,还将战术的内涵重心偏重于“行为操作”,从而大大降低了警察战术中谋略运用、战术指挥、临战处置等智能的比重与含量。

    第三种观点是“警察临战学”说。该观点认为,警务临战学是研究警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法策略及其规律性的一门应用学科。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认为警察战术的基本形式是临战处置方法。这种观点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第一种及第二种观点在此方面的不足,但又忽视了警察在盘查、清查、搜查和缉捕行动中的基本战术问题。

    因此,警察在执法中的基本战术形式应当涉及盘查、清查、搜查和缉捕等日常执法行动,同时,还应当涉及突发事件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临场处置、解救人质、反恐处置等重大临战处置行为。执法的对象应当包括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现行犯),还包括普通群众。战术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在内容上是智能与技能的结合,是简单与普杂的结合;在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上,是个体与群体的结合;在方法手段上,是单一与综合的结合。警察战术的基本表现形式应包括盘查、搜查、缉捕和临战处置等几个方面。

  (一)盘查

  盘查主要包括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盘问战术和对其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战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脚、藏身、出没、活动的场所进行清理、检查、处置的战术。其中,含截查可疑车辆战术,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犯罪嫌疑车辆进行设卡、查控并处置的战术。盘查是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仔细盘问和对其所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从而发现或确认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的重要查缉措施。盘查和清查是巡警和基层治安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盘查对象本身存在疑点或反常现象,且各方面情况未被掌握,所以,民警在实施盘查时要提高警惕,运用正确的方法。对携带物品的检查也是盘查的重要环节。嫌疑人携带的皮包等物品中,可能装的是普通用品,也可能藏有凶器。

正是这种不可预测性,要求民警检查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多个警察在场时,有一人检查,其余警察控制被检查人;一个警察在场时,该警察主要是控制、指挥被检查人,令其按口令将物品摊开,拿出或清理;无论多少警察在场.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先控制人再查物品;检查物品一定要彻底。盘查是紧张的战斗,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周全,以防不测。稍一疏忽就可能“放过坏人”或“冤枉好人”,甚至使警察受到不法伤害。    

(二)搜查

    搜查主要包括对已制服或捕获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和处置的战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的处所进行搜索并对紧急情况进行处 置的战术。

    (三)缉捕

    缉捕指警察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武装捕获活动。主要包括缉捕的策略原则,缉捕行动的组织与指挥,不同场景下的缉捕战术等几种特殊对象的缉捕战术。缉捕行动是斗智、斗勇、斗力的武装捕获活动,带有很强的武装对抗性质。可以说是警务活动中最关键、最危险的一项。缉捕行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实施缉捕行动有很高的战术要求,必须做到:组织周密,统一指挥;巧妙伪装,隐蔽接近;形成包围,配合默契;行动突然,快速简捷。在实施具体的缉捕行动时,还要根据不同环境,采取不同方法。如在闹市区应采取夹击捕获和引诱捕获,在野外应采取张网捕获和伪装跟踪捕获,在房间内则采取进入捕获和设伏捕获等。

    (四)临战处置

    临战处置包括解救人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严重犯罪与恐怖犯罪的临战处置。解救人质战术主要包括解救人质的策略原则,解救人质的基本步骤,初始围控战术,和平解救人质战术,武力解救人质战术等。突发事件和严重犯罪与恐怖犯罪的临战处置主要包括处置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围控方式、攻击方式与方法、善后处置等。

    三、具体战术的运用

    无论何种战术,在应用中都以控制犯罪嫌疑人为目的。警察缉捕犯罪分子的目的,不在于消灭犯罪,而在于力争将犯罪嫌疑人捕获,以便查清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因此,在战术的具体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跟踪战术——忌逞勇,避免孤身奋战

    有些警察在执法战斗中尚未形成有案报告的意识,或怕领导与同事认为自己处置能力低,或过于自信自己的处置能力,在面临“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能够报告而且来得及报告求助增援却不报告,而是孤身作战,最后造成自己及人民群众伤亡的后果。

    2007年10月1日10时30分,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罗警官在办事途中发现3名男子鞋上沾满泥巴,且其中两人手中各提有一塑料提袋,形迹可疑。罗警官当即上前出示警官证依法对3人进行盘查。原来,这3名男子是贩毒分子。毒贩趁罗警官正在检查其塑料袋时,一向罗警官偷袭。罗警官立即与3人展开搏斗。3人狗急跳墙,用石头和木棍猛击罗警官的头部和身躯。罗警官忍着剧烈伤痛紧紧拽住一名嫌疑人不松手,终因寡不敌众,头部受到重伤倒在血泊中。警察闻讯赶来,最终抓获一名嫌疑人,当场缴获海洛因1150克。罗警官头部重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为植物人。

    罗警官发现3名男子形迹可疑,自己一人赤手空拳,难敌3人。因此,不宜急于上前盘查,而应该暗中盯住这3名嫌疑人。如果3名嫌疑人离开,罗警官应悄悄报告后远远跟住,等到增援警力到达时再控制盘查。但需注意,在警力到达之前不要暴露身份及意图,要及时报告对方的方位,不要盲目跟踪到偏僻的地方等。

    (二)单警作战战术——处险境,先屈而后发制人

    在我国古代,有很多“宁死不屈”的仁人志士。在人民警察的观念中,没有“屈服”这一概念,似乎屈服就是投降,宁可流血牺牲,也不能有损于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这种精神是可贵的,但执法战斗并非仅靠勇气,暂时的退避并不意味着警察的无能。当我们处在险境之中,丽临生命威胁时,在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我们以退为进,先稳住对方,这就是“先屈”。“先屈”是假屈服,是麻痹对方,是为。后发制人”创造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就果断反击,这样既能避免自身的伤亡,又能战胜对方。

    很多案例表明,如果现场警察在险境下能够“退缩”一点,“忍让”一点,那么,便可以减少很多伤亡。当然,有的警察担心先“屈服”后,万一把握不了势态,产生了不良后果,自己就要承担责任。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担心是过分地注重因“屈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忽视了因硬拼而可能产生的不幸危险,更起不到“后发制人”的效果。

    (三)缉捕战术——不强攻,伺机围困逼降

    警察强攻的对象一般都是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其身上大都有枪支或炸药等凶器,盲目强攻容易造成我方不必要的伤亡。然而,在现实战斗中,盲目强攻的战例并不少见。综其原因,大都受“强者”心理的驱使,受“陕速反应,速战速决”战术思想的影响,或者害怕贻误战机。

    《孙子兵法》日:“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警察的执法战斗不同于军事战斗,军事战斗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热兵器的强杀伤手段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而警察执法的目的不是消灭敌人,而是抓捕犯罪嫌疑人,交付法庭审判。所以,围而逼降能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

    2008年2月22日,广东省菜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到某小区抓捕某居室内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当时吴警官和另一民警阿卫首先冲进居室,进门是一客厅,面积很小而且摆满了家具,但客厅无人,估计犯罪嫌疑人躲在里屋。吴警官用眼神示意阿卫:“我先进去,你掩护!”两人冲到里屋,吴警官一声断喝:“不许动!”可是犯罪嫌疑人却先向他俩开枪,吴警官立即用身体挡住了右后侧的阿卫,与此同时,吴警官手里的枪响了。事后证实,吴警官这一枪,击毙了开枪拒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吴警宫自己也倒在了地上。

    当时,吴警官赶到后不知居室里的具体情况,不应该立即强攻,而应该把守住门口,切断煤气管道,监视住所有窗口。而后,进行攻心对话,并根据情况的发展再采取具体的战斗措施。

  (四)夜间作战战术——忌肉博,用武器控制场面

  据我们收集的案例,在警察的负伤、牺牲中,有一半以上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肢体接触的肉搏造成的。其实,有些肉搏战斗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很多流血牺牲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菜日凌晨,海南省海口市的巡警陈警官接到报案,说前面不远的人民路某电子娱乐室有两名歹徒持枪抢劫,陈警官立即快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马路上静悄悄的,陈警官赶到现场后,发现两名歹徒正欲窜出门外。他立即埋伏在大门外侧,当两名歹徒走到门口时,他左手扼住一歹徒的脖子,右手握枪指着另一名歹徒喝令到:“不要动,把枪放下!”被抢指着的歹徒不敢动了,可是被扼住脖子的歹徒双手没有被控制,其右手反手一枪,击中陈警官腹部,陈警官中弹牺牲。

    陈警官接到报警时,已知犯罪嫌疑人有两人,而且是持枪抢劫,在这种“敌强我弱”的情势下,更不能与其产生肢体接触。而应在现场门口外,利用树于、电话亭或其他物体作掩护,待犯罪嫌疑人窜出门时,喝令其站住,放下武器。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放下武器,甚至举枪射击,陈警官便可开枪还击。因为两名犯罪嫌疑人身无遮掩物,易被击倒,凌晨时门前又无其他行人,不会伤及无辜。而且增援力量很快就会赶到。

  (五)森林作战战术一一高估敌情,利用有利地形

  2007年10月26日上午,广西某市公安局4位警察身穿便衣,进入位于市区西郊的国家森林公园搜捕持枪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面对6名身份不明的持枪者,警察竟然直接上前,喝令6名持枪者站住接受检查,但是这6名持枪歹徒并没有配合检查的意思。于是4位警察冲上前去准备收缴6名持枪者手中的猎枪。不料,当警察们冲到距持枪者数步之遥时,一持枪犯罪嫌疑人突然朝警察们开枪。霰弹击中了冲在最前丽的刑侦大队副中队长的右肩,同时击中了冲在其身后的派出所副所长的头部和胸部,两名警察当即倒在血泊之中,6名持枪犯罪嫌疑人随即四散逃窜。

此案中,几位警察麻痹轻敌,缺乏临战意识,面对多名手持猎枪的身份不明的人,贸然上前缴枪,面临极大的风险。森林里的地形地物很好利用.警察们应分散开,利用树身隐蔽好自己后,再喊话让对方把枪放在地上,人离枪,后退,接受检查。如果对方开枪,警察便可依托树身进行还击。    

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还可能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自知要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不会心甘情愿被警察抓去接受处罚,他们想的是袭警而逃脱。所以在实战中,务必做到三个“高估”。一是高估对方的嫌疑身份:二是高估对方的袭击手段与能力;三是高估对方有同伙。根据案情确定出警人数,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不随意近身,抓捕时不随意扑上去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扭打在一起,拦截盘查嫌疑车辆时认真分工配合,面对枪口或尖刀不赤手冲锋,携带武器去处置危险的战斗,这些都是“高估执法对象”战术理念在临战时的具体应用。

  (六)车辆查控堵截战术——避飞车,巧妙拦截擒敌

  犯罪分子飞车抢夺、抢劫,或违法犯罪后乘车狂逃,警察在进行追捕过程中,受道路环及车况、车速及避让等因素影响,造成车毁人亡或重伤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驾车高追逐嫌犯车辆;徒手攀上嫌犯车辆;对方人多,自己一人穷追;只重追逐,不注意前面拦截站在马路中间或疑车前拦截;车横在路上作障碍物拦截时,人却不下车。

    2007年12月30日,湖北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警官在某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号、无车厢栏板的东风大货车由西向东准备右转驶上长江大桥,他当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不听指挥,并加速行驶。张警官快步上前,用左手抓住驾驶室一侧车窗,身体悬空,而大货车不停地狂跑,张警官被拖了100多米,不断命令司机停车。可是,司机却加大油门,打开车门将张警官推下车去。在大桥北侧50米处,张警官不幸落在大货车左后轮下,被车后轮从腰间轧过,当场牺牲。

拦截嫌犯车辆时,要侧重于报告指挥中心部署警力前方拦截擒敌,以自身及群众安全为先,根据案件性质、现场环境等因素选择拦截地点,公开设卡或秘密设卡拦截,讲究迫停嫌疑车辆战术。在嫌疑车辆被截停后,不要随意接近被截车辆,更不要因为敬礼而留出空间,给自己的安全带来危险性因素。   

                      第四节应急预案的应用

    一、应急预案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一)应急预案的概念

    预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为应付某种情况的发生而事先制订的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别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展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它明确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怎么做、做什么的问题,是开展应急救援计划的行动指南。

    (二)应急预案的特点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较强,与一般方案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

    1.科学性

    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方案,在实战演练中完善预案,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2.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灾害而制定的,当事故(件)发生后,能按照预案进行力量部署,采取处置对策,组织实施,达到知己知彼,起到速战速决的作用,将灾害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3.复杂性

    制定应急预案是一项纲致复杂的工作,是根据人们对灾害事故设想发生的情景来制定的,由于预案制定者认识的局限性,灾害事故发生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事故现场千变万化等因素,决定了其具有很复杂的内容。

    (三)应急预案的作用

应急预案是成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一套严密、有效的应急预案对处置突发事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掌握作战行动的主动权:

    二是有利于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掌握和熟悉:

    三是有利于增强训练的针对性:

    四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007年ii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警察应在职责范围内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这是警察的法定职责,然而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自身安全也处于高度危险状态,这就需要充分、熟练地掌握和提高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力争在不付出任何伤亡代价的前提下实现应急目标。

    二、熟悉应急预案,加强预防措施

    (一)熟悉应急预案

    面对突发事件,人民警察最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根据统一领导配合其他部门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处理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一定要对应急预案熟悉于心。

    (二)加强预防措施

    突发事件预防的措施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情报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实时监测;二是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财力、装备、技术、信息和人员的战略储备,加强对处置突发事件人员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训练和演习等。

    预防工作具体包括应急预案的翩定;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危险评估;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等。

    预防工作中的预警是对可能导致某一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现象做出预先警报的活动。预警的本质在于提高识别突发事件并最大限度地缩短突发事件信息传输的时滞,通常由明确预警对象、发现警源、分析警兆、预报警情等环节构成。其重点工作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监视一个特定的环境中每一个细小的变化,为监测者提供清晰、连贯、准确的信息;二是对不良变化所产生的原因及后果进行分析;三是监测者采取自我保护与采取的下一步的行动。

    三、科学运用应急预案

    面对突发事件,警察要科学应对,遵循一定的应急准则,合理运用应急预案。所谓应急准则就是指人民警察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各种突发事件的特点以及应急工作的基本规律,在科学总结以往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指导和规范各种突发事件处置活动的“行动指南”。

    警察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要遵循七个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

    突发事件从潜伏到全面爆发,中间有一定的过程,面对事件的逐步升级、不断深化,时间就显得最为关键。面对突发事件,特别是丽对动乱、恐怖活动、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警察有责任、有义务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因此,在接到报警或接受指令后,警察应快速反应、争分夺秒,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精干高效原则

    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即利用精锐队伍实现有效处置的目标,避免“人海战术”。当然,应急处置警力的多少,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第一目标而确定。应对自然灾害的大型抢险、救援以及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可以组织较多的人员和警力。

    精干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指挥机构精于高效:

    第二,紧急权力集中高效;

    第三,处置人员精干高效。

    面对频发的各种突发事件,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立了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应急专门队伍,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人质解救队”“SWAT特警队”,隶属于美国陆军的“三角洲”特种部队,俄罗斯的“阿尔法”小组、“信号旗”特种部队,德国的边防警察第九大队,法国的国家宪兵干预队,英国的特别空勤团等。

    (三)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就是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就短期目标而言,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应对的最主要国标体现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人员的生命安全则是最为核心的目标。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面对引起紧急状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众多受害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处置措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该从“损失小利益,保存更大利益”的原则出发,以“无伤亡代价”的原则让位于“最小伤亡代价”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利益。

    (四)统一指挥原则

    占往今来的任何武装集团的较量,首先是指挥的较量。有效的组织指挥可以把个体的力量转化为整体的力量,从而发挥出整体合力。在我国,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由县级公安机关具体组织指挥和处置,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支援和指导;当县级公安机关无力应对或事件波及其他县、市时,事件已经升级,则应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由上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处置,直至升级到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决定在部分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实行紧急状态,并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由公安部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上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应给予指导并在技术、装备、资金、物资、警力等方面给予援助。

    (六)预防为主原则

    应急管理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居安思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识突发事件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危害,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到有备无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至于惊慌失措。

    (七)依法、适度原则

    依法、适度原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处置突发事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依法,是指一切应急活动都应受既存法律的约束,公安机关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应急处置措施。适度,就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或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在最适当的时机,以最恰当的尺度,采取最恰当的方式和科学可行的方法,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

只要遵循上述原则,再加上灵敏的现场反应能力,相信公安干警就一定能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并将伤亡降到最低。   

                        第五节加强防护警械装备

    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警用装备陈旧、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公安科研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高、尖、精科学技术,研制使用简便、可普遍推广的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装备。尤其是一线警察在执行巡逻、侦查、追捕、设卡时,必须配备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以利于警察自身的安全。统计表明,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阻碍的警察,大多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些直接面对凶残的、实施暴力犯罪的刑警,而是发生在日常行使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的民警身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笔者认为,民警在执勤时没有得到足够的装备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从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警械装备的配备和规范警械装备的使用,进一步提高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以及加强操作技能的培训等人手,有效预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一、警械与警用器材

    (一)我国的警械与警用器材的分类

    1.约束性警械和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约束带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高压水枪、催泪弹、警棍、特种防暴枪、特种防暴弹、抓捕器等。手铐和警绳是警察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在执行巡逻、维护秩序以及制止群体性闹事等不宜携带武器的任务时,警棍是十分有效的警械,应当配备到每个警察。从警种来看,巡警可配备普通橡胶警棍,侦查部门警察可配置折叠式警棍。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抓捕器可以减少警察伤亡、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应该以派出所、刑警中队为单位配备。高压水枪、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特种防暴弹主要是用于群体闹事、骚乱事件,应以县级公安机关巡警大队为单位配备。

    2.致命性武器和非致命性武器

    致命性武器包括手枪、步枪、匕首等。手枪被各国警察普遍配备和使用,我国也不例外匕首作为一种近战防身武器,为许多国家警察配备,在我国还不普遍.仅为特警配备。笔者认为,如果配备给普通民警无疑将对个人防护能力的提高、减少伤亡有积极意义。警用步枪主要是配备给负有较特殊战术使命的警队和警员.常常被特警使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基层派出所、刑警中队也应配备。

    非致命性武器是特定情况下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分子的有效武器,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外国警察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较多,我国除少量使用催泪瓦斯外,其他运用极少。警用非致命性武器从目前来看主要有麻醉性武器(麻醉枪)、电击式武器(电击枪)、化学性武器(催泪瓦斯、喷雾器)。由于非致命性武器在抓捕嫌疑人、制止骚乱方面的优越性,可以以派出所、刑警中队为单位配备。

    3.其他警用器材

    (1)警示性器材。包括警灯、警报器、警笛、警戒带。警戒带作为警戒隔离器材,被普遍用在警卫、集会游行、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灾害事故和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等场所。公安机关各部门都应备足。

    (2)交通工具。包括警务巡逻车、押解车、现场勘察车、警用电动车系列、警用摩托车反恐突击车、防弹运兵车、防暴装甲车、后勤保障装备车等。功能型的车辆配备,使警察执行任务更加快速、有效。但目前车辆数量配备仍不能满足需要。

    (3)通讯工具。包括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对讲机系统、电脑网络系统、车载图像传输设备、海事卫星通信设备、公安指挥中心系统等。无线对讲机系统是公安机关警务活动中的主要通讯手段,它具有集群、保密的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大力发展。公安指挥中心系统是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中心,它是集有线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电脑网络系统等为一体的综合指挥系统,是现代警务工作不可或缺的系统,应大力发展。

    (4)防护器材。包括头盔、防弹衣、防剌服、反光背心、护目镜、手铐、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伸缩警棍、警用急救包、强光手电筒、防割手套、警用多功能装备包、防毒丽具、防暴盾牌等。防弹衣是现代警务机制下民警必配的防护装备,是有效减少民警伤亡的有力保障。目前,防弹衣一般有钢板式硬质防弹衣和高强纤维式软质防弹衣。硬质防弹衣价格便宜但较为笨重,经费较紧张的地区可选配;软质防弹衣性能优越轻便,但价格较贵,适合经费较为充足的地区配备。

    (5)反恐器材。包括视频侦察设备、轻武器光学瞄准装备、夜视侦观装备、通用望远镜、防暴专用弹.信号专用弹、非致命性警用反恐武器等。

    (6)安检排爆器材。包括爆炸物探测设备、频率干扰仪、气体检测设备、危险液体探测仪、烟花爆竹探测器、辐射探测设备、x光检查设备、车底检查设备等。

    (7)刑侦技术装备。包括勘察箱、远程监视系统、测谎仪、跟踪定位设备、密摄系统、监听设备、反偷拍反窃听设备、多波段光源、法医专用设备等。

    (8)道路管理器材。包括LED电子显示屏、交通测速设备、酒精检测仪、道路  减速设备、.反光路锥、路障、隔离设施、遥控阻车器、组合式交通信号灯及控制系统、伸缩带、隔离柱等。

    (9)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设备、监控主机、集成监控系统、报警主机、集成防盗报警系统、画面处理器、光端机、生物识别技术、记录设备、防雷设备等。

    ( 10)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监控软件、服务器、防伪技术、机柜、UPS电源、机房系统、身份证检测仪、交换机、审讯视频系统等。

    (二)警械与非警械的相互转化

    警察在执法中往往由于现场条件所限,不得不使用棍棒、非警用刀具(如菜刀、瓜刀等)、石块、腰带等同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搏斗。那么,使用这些“武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使用中应遵循什么原则?这就涉及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问题。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是警察执行任务时经常遇到而又不容易弄清的问题。

    其实,警械和非警械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符合矛盾转化的基本原理。特殊情况下,非警械一旦具备警械所特有的要素,性质便迅速发生变化,立即成为警械。我们称这种转化叫非警械的“警化”。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某警察抓获了一名犯罪分子,因为没带手铐和警绳,用犯罪分子的腰带将其捆绑起来。此时,这条腰带就已具备了警械的性质,就应该称之为警械。再如,某警察在制止聚众闹事时.混乱之中失落了警棍,他顺手抄起了一根棍棒,继续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这根棍棒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具备了构成警械的条件,也成为警械。  总而言之,无论什么器械,只要是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依法被用于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即应视为警械。

    警械也可能失去自己的性质,不能再视其为警械或不能当作警械使用,我们称这种转化叫警械的“非警化”。例如,一窃贼得知某警察不在家,便到其家中行窃,该警察的家属将窃贼抓获后,用该警察放在家中的手铐将窃贼铐上,送往公安机关。表面上看,这副手铐好像仍是警械。其实不然,窃贼行窃,并非针对该警察的警察身份而来,而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警察家属擒贼,是作为普通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此时的手铐,是普通公民控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约束手段,并不具备警械的性质。又如,警察往往要用手铐或警绳约束醉酒肇事者,强制防护具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此时的手铐或警绳,也不是作为警械使用的,而只是作为一种普通的约束工具。

    总之,对警械的理解,既要着眼予它的原本内容,又要考虑到警械与非警械的相互转化,分析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条件下是否具有警械的性质,进而确定其是否是警械。不然的话,警察使用警械的许多行为就会失去法律依据,对警察执法不利。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警械的转化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在理解和解释上不能失之宽泛,尤其是警械的“非警化”,应严格限制在人民警察范围内,也就是说,只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某些行为,才存在警械的“非警化”的可能。人民警察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警械,除特定条件下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外,一律属于非法使用警械。第二,警械转化具有特定的时限。警械转化完成后,其性质并非一直处于持续不变状态。警械转化的条件一旦丧失,转化主体的性质立刻按原来的转化方向发生逆向转化,恢复原来的性质。

    (三)警械的使用原则

    1.择轻而用原则。是指只要使用威力较轻的警用装备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不要使用威力较重的装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该条例规定了“采取强制手段_使用警械_使用武器”从轻到重的顺序,并明确了前者“用尽”才能使用后者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择轻而用”。

    2.适度使用原则。警械不能无限度使用,使用警械要以制服对方为限度,还应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3.及时解除原则。当警械所要制止的行为和危险消除时,应及时解除警械。

    二、执法战斗与装备保障

    警用装备是保持战斗力的保障。近年,全国公安装备建设有了很大的提高。截至2008年4月,公安部已向基层公安机关配发警车近2万辆。在警用装备的研发方面,9mm警用转轮手枪、18.4mm布袋弹、38mm系列防暴弹已经反复改进试用:64mm催泪子母弹发射器武器系统完成技术鉴定试验;拐弯枪、新型网枪、加长型防暴警棍和软质防弹衣准备在公安队伍试用。在警用航空建设方面,目前全国共有警用直升机30架。初步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有力地提高了各地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但是,目前我国警用装备建设尚存在着品种单一、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安检、搜爆、排爆、反恐等装备的研发和配备。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警用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警用装备的发展将趋向智能化、标准化。拿警用车来说,已经由原来的单一功能发展为目前的多专业用途,有通讯车、防暴车、反恐拦截车等。未来还将向高机动性、高通过性、集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警车方向发展。而未来的警用武器装备也正在向小型化、轻量化、多用途、多功能、模块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非致命性防暴手枪,能使人短暂失明的闪灯等都有可能成为警察手中的执法利器。    

(一)警察执法战斗中配备和使用警用装备的必要性

    1.使用警用装备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别权利

    警察总是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经常面临不可回避的危险。对此,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法》授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第一部全嚣加强枪支管理的法律-《枪支管理法》也对人民警察配备公务用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定情形、程序、不得使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及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2.配备、使用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刑事案件仍然高发,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而人民警察在制止这些恶性案件时,往往又转化为同犯罪分子的直接对抗,有时表现为激烈的暴力冲突。加之一些犯罪分子手中有枪、爆炸物品等,更加大了暴力对抗的程度和处置的难度。即使不是双方对峙,在日常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活动中,警察也经常面临突发情况,人身常常受到攻击。这些攻击有的来自犯罪分子,有的来自不明事理的群众,轻则拉扯警服、泼洒污物,重则暴力抗法。如果此时警察手中没有任何警械,只是一味忍让,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权威,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而且警察自身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必然要求。

    3.警用装备所具有的震慑力、强制力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保障

    精良的防护装备能使执法的警察如虎添冀。人民警察自身的人体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尽管他们受过各种擒拿格斗的专门训练,但并非刀枪不入。在同穷凶极恶的歹徒对峙时,警械和武器能够以其特有的震慑力、强制力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装备保障的原则

    1.实用原则

    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配备既能在公安工作中派上用场,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警用装备。

2.必需原则   

 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公安经费保障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各警种工作基本装备   警察必需的个人装备还是应该装备到位。

    3.可能原则

    在保证基本装备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各警种、各部门对警用装备的不同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时候,还应考虑装备一些超前性的装备,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警械装备的配备标准低

  这里所指的配备标准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装备的品种少。除了武装处突车组及基层派出所的“01,,巡逻车组所配备的警械装备相对比较齐全外,其他担负日常巡逻的警察配备的警械装备可以说是比较“轻松”的,一条武装带、一副手铐、一根警棍、一部电台通常就是全部“家当”。另外,仅有少部分单位的巡逻组配发了自卫喷射器。二是装备的数量少。最基本的警械装备,如武装带、手铐、警棍等一般按照巡逻队的人数配备,但是能够达到人手一套的很少。遇有启动加强级特别是超常规巡控方案时,就会出现警察无装备可带的尴尬局面。其他常规警用装备,如GPS卫星定位系统、防爆毯、路障、搜索灯、强光手电、盾牌、急救包、防弹(刺)背心、防弹头盔、防割手套等也未能普及到所有的巡逻车组。

    2.警械装备的携带不规范

    从巡警总队巡逻勤务督察检查的情况看,仅2006年1月至7月就发现警械装备携带不规范的问题59处。主要表现为外出巡逻,出警不按规定携带警械装备,以及将警械装备放在车上不随身携带等情况。甚至出现当督察人员发现个别警察将个人防护装备放在巡逻车后备箱内,要求现场查看时,执勤警察却因后备箱打不开而取不出装备的情况。

    3.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低

    目前,警察所配备的警械装备主要就是武装带、手铐、警棍、电台这几种,电警棍、自卫喷射器等比较实用的装备也只配发到一小部分警察手中,像网枪等科技含量较高的警械装备则配备得更少。

    4.警械装备的使用率低

    虽然部分警察配发了必要的警械装备,但是能够及时、有效使用的并不多。如在日常勤务中,只有在“明确危险”存在的情况下才使用,防弹衣、防刺背心的使用率很小。警察受到不法侵害,积极主动运用所配警械装备进行自我防护的就更少了。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330名警察中,身体受到伤害的206人,占62.4 010。而在这些受伤警察中,有相当数量的警察是因为未能很好地运用现有警械装备而导致不法侵害的发生。

    5.在警械装备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在警务督察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基层警察对车载警用装备的使用年限、设备状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警察腰带不合适.装备损坏得不到及时调换.维修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                             第六节警务现场急救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在客观世界的人们无时无刻不受到天灾人祸的威胁,例如,车祸、翻船、垂危急症、意外创伤等,对从事公安工作的干警而言,更是如此。

    由于职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很容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受伤、溺水等,甚至警察自身也经常遭受伤害。然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不能够在后丽跟随着医护人员来提供迅速的医疗保障措施。另外,由于执行的任务的特殊性,警察还有可能被隔绝一段时间。因此,掌握基本的紧急救助技术十分必要。

    一、现场自救与互救概述

    (一)什么是现场自救与互救

    现场急救是指在事发现场对伤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措施,维持其基本生命体征、减少伤残、减轻痛苦,以达到保存生命目的的行为。

    自救与互救是指短时间对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灾祸、创伤与疾病的紧急救护。“自救与互救技术”亦称为“现场急救应用技术”,属急救医学范畴,其外延小于急救,注重处理伤病急救阶段。

    警务现场自救和互救基本技术包括:现场常用急救技术、危重急救、常见刨伤急救、高低温急救等急救技术,不仅包括正常人体卫生常识等医学知识,还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一些知识。

    现场急救不同于警察院校中已设置的法医学课程。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法医学以人身为研究的主体,同时对各种与伤亡有关的物证进行研究。而警务现场急救应用技术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较少,技术操作方法如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人工复苏术等简便易行且易被学会和掌握,主要是指针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事件(即天灾人祸)所采取的多项紧急对策与措施。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的作用

    学会现场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术,不仅可以拓宽知识面,而且可以掌握简易实用的急救技术,了解有关伤病员的搬运、体位、药品使用、餐饮等知识,从而养成面对险境时镇定自若、沉着冷静的良好心理素质。进而起到由点及面、以点带丽推广普及的教育目的和促进干警综合素质提高的积极效果。

    现场自救与互救也是减少阵亡和伤残率的关键,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线救治”,是现场救治的基础和开端,同时又是提高抢救率,弥补卫生员人数不足的重要方法。

    (三)现场自救与互救的重要意义

    1.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抢救生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处理危机和开展各种危机救援的首要原则,也是最终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从各个方面评估危机现场、预测危险环境、制定预防措施。警务危机事件的性质决定了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其中隐藏的不确定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在策划危机应对措施时,除考虑从每个方面、最大可能地避免危险给参战警察带来的风险、避免给事件中的相关人员的生命造成无谓的伤害外,还要考虑到当伤害意外发生时,该如何面对并有效处置,毕竟危险环境易造成人身伤害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实施警务现场急救不仅能起到治伤防难的作用,也可以产生缓解现场人员紧张情绪、稳定军心的效果,表达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2.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

    一般来说,警务战伤一旦发生就可能是重危,生命在数分钟内进入倒计时,容不得片刻耽搁和延迟,时间成为抢救是否成功的关键。譬如,尖刀或子弹易导致失血,持续失血会造成休克,失血量达1000毫升将危及生命;扼颈、捂压a鼻孔易形成窒息,致使呼吸停止,大脑缺氧6分钟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损伤:枪弹损伤胸部可引发气胸,导致呼吸困难,持续呼吸困难,会使机体内环境失衡,引发难以纠正的生命器官衰竭;心跳停止后,在4分钟内复苏才有生还的希望等。目前,国内最快的救援系统反应时间也需5—10分钟,即便是用现场警车护送,不但同样需要时间,而且还要承担因不正确转运造成二次损伤或加重伤势的风险。所以,伤后的几分钟素有“救命的黄金时刻”之称,能抓住并利用这个救命时刻立即展开救援者,只能是身边懂得救护技能的人。

    3.可以减少恢复阶段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一些因伤致残或遗留后遗症的人员多是因抢救不及时或救护不正确造成的,由此给家庭、单位、社会带来无尽的烦恼和沉重的负担。这也是多年来~直困扰着我国公安机关和领导层的一个问题。尽管我国为解决警察因公伤亡和致    残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英雄流血也流泪”的事情总有发生。建立警务危机事件现场救护机制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伤残,从而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为单位减负、提升伤者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家庭及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警务常用的现场急救技术

    警务现场急救的四大技术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搬运。

    (一)现场止血技术

    出血分为两类:一是破裂性出血,即血管破裂血液流到血管外为破裂性出血。动脉破裂出血呈喷射状,血液为鲜红色;静脉破裂出血缓慢流出,血液呈暗红色。二是渗出性出血,由于血管的通透性改变红细胞游离到血管外为渗出性出血。动脉破裂性出血,不及时控制会发展为休克,甚至死亡。

    1.止血材料

    止血材料主要包括:消毒纱布、绷带、毛巾、布料、止血带(布带、胶管、橡胶管)等,如果现场没有消毒材料,可就地取材,如干净手绢、衣物、布片等,但禁用铁索、金属丝之类的材料,因为它们易损伤皮肤、血管、神经以及肌肉组织。

    2.止血方法

    (1)指压止血法

    方法:用手指按压止血部位(或止血点),使血液停止流出。部位:在体表能触到动脉搏动处,都可作为止血部位(或止血点)。

    (2)止血带止血法

    ①胶管(橡胶管)止血法

    适用肌肉发达的四肢出血,指压止血效果不佳时,取60cm长的胶管,距出血处Scm—10cm处,垫上纱布、布片之类柔软物晶,胶管末端斜放在垫敷物上,左手食指、中指压住末端,胶管沿于肢体长轴垂直方向缠绕2~3圈,反折首端胶管塞入圈内,用左手食指、中指夹住往下拉,露出一段反折的胶管,形成一个活结。放松时,将首端胶管拉出即可。

    ②布带止血法

    用各种绷带、布带(事先没有准备止血材料的情况下,现场就地取材)缠绕伤口上方达到止血目的即可。

    3.止血注意事项

    (1)四肢止血时,伤侧肢体抬高;头部出血时,取坐位或头高位。

    (2)用胶管止血时,松紧以触不到脉搏为准,标签记录用止血带的时间,每小时放松一次,一次2—3分钟,止血不能超过4小时,以免皮肤、肌肉缺血性坏死。

    (二)现场包扎技术

    现场伤员的伤口出血均需要包扎处理,这样既可以减少污染、固定敷料和骨折,又有快速止血作用。

    1.包扎材料

    包括:纱布、绷带、三角巾、多角巾,或就地取材。

    2包扎方法

    包扎方法一般分为三类:带状包扎法、三角巾或多角巾包扎法、加压包扎法。

    3.包扎注意事项

    (1)包扎前需清创处理。对支出皮肤外面的骨折断端不要牵引回位,防止污染,如自然复位附标签说明之。

    (2)包扎方向自下雨上,由远心端向近心端包扎,有利于静脉血液回流。

    (3)包扎手、脚要露出指、趾端,以便于观察末梢血液循环。

    (4)包扎打结在肢体的外侧,离开伤口及骨突起处。

    (三)现场固定技术

    长骨骨折、关节损伤、脊柱和骨盘骨折必须固定制动,以减轻疼痛,避免骨折断端、碎骨损伤血管、神经、软组织等,防止休克。

    1.固定材料

    最好用夹板,也可以就地取材,如竹竿、木棍、树枝、步枪等物。

    2.骨折固定的注意事项

    (1)闭合性骨折先牵引,矫正畸形后用夹板固定,夹板应超过上下关节。

    (2)开放性骨折不要把剌出的骨端送回,以免造成创口内污染。

    (3)上肢曲肘90度固定,下肢伸直固定。

    (4)固定物下垫上棉花、纱布或布片之类软物品,以免伤及皮肤、肌肉,露出

指、趾端。

    (5)四肢骨折固定时,露出指、趾端,以便于观察末梢循环。

    (6)现场没有固定物可利用时,可将损伤下肢固定到腱侧,损伤的上肢固定到胸部。

    (7)脊柱骨折、半脱位或脱位,在现场切记不要随便翻身移动,保持制动安静状态;颈椎损伤,可用气垫固定颈部;胸、腰椎损伤可就地平卧头侧位。

  (四)现场搬运技术

  根据现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背或用担架抬的方法。现场只有一个人又无交通工具时,可采用背的方法;最好用担架抬,担架可以用木板、门板、床板或就地取材,搬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长骨、脊柱骨折者,搬运时保持伤情稳定(与躯体轴平行),切勿弯曲和扭转导致二次损伤:

    2.用飞机或汽车运送时,运送工具颠簸和担架起伏的频率要保持同步;

    3.应使伤员仰卧头略偏向一侧,特别是昏迷伤员,防止呕吐物误入气管。

    三、常见危重的现场急救

如现场只有一个急救者,应跑到伤员的后面,两手穿过伤员腋下,扶住伤员上半身,并将伤员的头部枕靠在急救者的肩上或前胸,或用一布条绕胸穿过两腋下,然后慢慢地将伤员向后拖拽,并将其仰卧}在木板上固定。

脊椎骨折。若搬运不当,可立即造成脊椎管内的骨髓损伤,使受损部位以下肢体瘫痪。正确的搬运方法是由3~4人平托伤员至木板上,再用绷带固定身体。国内有些地方的救护车上已配备了新颖的铲式担架,这种担架可分成二翼,急救者可用二翼插入伤员背部,原地抬起伤员。

    胸部伤。胸部受到挤压、碰撞时易发生肋骨骨折。此时,不要过多挪动胸部和用手触摸。如肋骨骨折,应用无菌敷料包住伤口,并用绷带裹紧胸部,限制肋骨活动;若由肋骨骨折而形成开放性气胸,可在胸部损伤处闻及随呼吸发出的吮吸声,此时,应立即进行胸部损伤处密闭包扎,以防空气进入胸腔造成肺脏压缩。

    锐器插人体内时切勿擅自拔出。因为锐器如刀插人体内后,肯定刺破了局部血管、神经和肌肉,而这时,锐器正好嵌在创口内,起到了临时“止血”作用。如将锐器拔掉,则创口立即暴露,可引起出血,如止血无效,很可能导致出血性休克;同时,细菌也会趁机进入创口而会引起感染。正确的处理是先将两块棉垫安置于锐器两侧,尽量使锐器不能摇动,然后可用绷带绕肢体将棉垫包扎固定。这样,在运输病人时,不会使锐器脱落出伤口。

    严重挤压伤。伤员被重物挤压引起肢体肿胀或青紫时,切勿在患处按摩、热敷、结扎,以免局部产生的肌红蛋白和毒素吸收到血液,而引起肾功能衰竭。正确的做法是在患处用冷毛巾或冰块湿敷降温,尽量减少其吸收。

    四肢骨折。有四肢骨折时立即使用夹板,如无夹板,可用木棍或树枝等临时固定骨折处,注意其长度要超过骨折部位上下二关节距离。

    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头略向一侧倾斜,以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黏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伤。严禁用吗啡,以免抑制呼吸和掩盖伤情。

    出血。皮肤少量出血,可用消毒纱布(如无消毒纱布,则应就地取材,选用毛巾、布带等柔韧的类纱布物)压迫止血后包扎;喷射状出血,说明动脉破裂,应用钳夹血管止血,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可在出血伤口上端即近心端找到搏动的动脉血管,用手指或手掌将血管压迫在所在部位的骨头上止血;对四肢出血,一般可用止血带或毛巾、手绢等扎在近心端,扎一小时放松两分钟。如出血过多或已休克,应先在现场输血和补液后转送医院。

    颈髓损伤、颈后锐痛、活动时疼痛加剧等症,提示伤员颈髓受伤。对这类伤员应倍加小心。急救关键是立即用颈托,一时无颈托,可临时用敷料、硬板纸或塑料板做成颈圈固定其颈部,勿让头颈左右前后摆动。

    颅脑伤。急救者应清除伤员口腔内的呕吐物和血块,头偏向一侧,牵拉出舌头,以防舌头后坠和呕吐物返流到气管,造成窒息。急救者应用消毒棉花或纱布轻擦流出的血液,保持局部清洁,并将病人送往具备开颅手术的医院。途中密切注意病人的神志、呼吸和脉搏。此时,若血液沿鼻腔和耳道流出,切勿用棉球、纱布或其他物品堵塞,以免造成血液返流,引起颅内压升高,细菌趁机逆行至颅内引起脑膜炎。

    四、高低温损伤的急救

    (一)高温损伤及急救

    高温损伤是指遇热而导致的组织损伤,表现为烧伤(即热损伤)。烧伤是因炽热的流体(水、油、汤)、火焰、蒸汽、高温气体或固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主要伤及皮肤或粘膜,重伤可伤及皮下或粘膜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因热液(沸汤、水、油)、蒸汽所引起的组织损伤称为烫伤或汤泼伤。

    烧伤深度评估一般采用“三度四分法”,主要取决于温度与接触时间,且温度与接触时间成正比。“三度四分法”具体划分为:I度烧伤(皮肤表面出现红斑)、Ⅱ度烧伤(接触部位水泡)、深Ⅱ度烧伤(伤及真皮、网状层、真皮深层及皮肤附件结构等)、Ⅲ度烧伤(接触面形成焦痂),65℃—70℃以上可发生部分皮肤全层全部坏死,有的伤及皮下脂肪、肌肉和骨骼甚至引起全身变化,如休克、感染等。

    对烧伤的急救,应采取以下方法。

    1.消除烧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当身上着火时不要惊慌,尽快脱去着火或沸液浸渍的衣服(特别是化纤衣服),以免着火衣服或衣服上的热液继续作用,使创面加大加深。如果伤员燃烧着的衣服一时难以脱下来,可用水浇灭火焰或跳入附近水池、河沟内,或让伤员卧倒在地滚压灭火,但不可滚得太快。如果是火焰直接烧伤应迅速离开火源,切勿奔跑,以免火借风势越烧越旺,从而加重烧伤,也不要用手扑身上的火,防止烧伤发生。在火灾现场尽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少说话,尤其不能大声呼叫,以防吸入高温烟雾烧伤呼吸道。要迅速离开密闭和通风不良的现场,以免发生吸人性损伤和窒息。被蒸汽或热的液体烫伤时,要立即将烫伤部位的衣服脱掉,防止伤情加重。

    2.轻度烧伤,尤其是不严重的肢体烧伤,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或将患肢浸泡在冷水中10—20分钟(水温以伤员能耐受为准,一般为15℃—20cC,夏天可在水中加冰块),如不方便浸泡,可用湿毛巾或布单盖在患部,然后浇冷水,以便伤口尽快冷却降温,减轻热力引起的损伤。穿着衣服的部位烧伤严重,不要先脱衣服,否则易使烧伤处的水泡皮一同撕脱,造成伤口创面暴露,增加感染机会。而应立即朝衣服上面浇冷水,等衣服局部温度快速下降后,再轻轻脱去衣服或用剪刀剪开脱去衣服。最好用干净纱布或布单覆盖创面,并尽快送往医院治疗。

    3.重要部位烧伤后,抢救时要特别注意。如头面部烧伤后,常极度肿胀,且容易引起继发性感染,容易被漏诊因而延误抢救。因此,要密切观察伤员有无进展性呼吸困难,并及时护送到医院治疗。

    在急救现场,被烧伤的创面要用清洁的被单或衣服简单包扎,注意不要将创面上的水泡弄破,也不要在创面上涂抹任何的药品,避免加重感染和损伤:大面积烧伤的患者若清醒,则会要水喝,此时只能给其喝湿热的盐水而不能喝淡水,否则会加剧日后的水肿等严重情况;对于心跳、呼乎吸停止者,要迅速给予心肺复苏治疗;合并四肢大出血者,应上止血带;伴有骨折的,应给予简单固定。因爆炸燃烧事故受伤的伤员,创面污染严重,不要强行清除创面上的衣物碎片和污物,简单包扎后立即口送往医院治疗,在送往医院途中应取未烧伤侧的卧位。

    (二)低温损伤及急救    .

    低温所致人体表面的损伤称为冻伤,即人体长时间处于寒冷的环境中,个体保暖不足,散热量远远大于产热量,超过人体体温调节的生理限度,物质代谢和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所引起的损伤。冻伤的发生有两个条件,一是地理及环境因素,包括环境温度(气温寒冷)、风速(风速大)、潮湿;二是身体因素,包括年龄(婴幼儿及老年人)、饥饿和疲劳、外伤或疾瘸、酒精或药物。

    在低温环境中,体温降至35℃称为体温过低,体温约32℃时还能维持产热的代偿作用,低于32 ℃时,机体代谢逐渐停止,体温迅速下降,血液循环和细胞代谢障碍,对全身各器官有损害作用。

    一般将冻伤分为冻疮、局部冻伤和冻僵三种。冻疮在一般的低温,如3℃—5℃和潮湿的环境中即可发生。因此,不仅我国的北方地区,而且在华东、华中地区也较常见。冻疮常在不知不觉中发生,部位多在耳廓、手、足等处。表现为局部发红或发紫、肿胀、发痒或刺痛,有些可起水泡,尔后发生糜烂或结痂。发生冻疮后,可在局部涂抹冻疮膏;糜烂处可涂用抗菌类和可地松类软膏。

    局部冻伤指多在0 0C以下缺乏防寒措施的情况下,耳部、鼻部、面部或肢体受到冷冻作用发生的损伤。一般分为四种:I度冻伤,表现为局部皮肤从苍白转为斑块状的蓝紫色,尔后红肿、发痒、刺痛和感觉异常;Ⅱ度冻伤,表现为局部皮肤红肿、发痒、灼痛,早期有水泡出现;Ⅲ度冻伤,表现为皮肤由白色逐渐变为蓝色,再变为黑色,感觉消失,冻伤周围的组织可出现水肿和水泡,并有较剧烈的疼痛;Ⅳ度冻伤,伤部的感觉和运动功能完全消失,呈暗灰色,由于冻伤组织与健康组织交界处的冻伤程度相对较轻,交界处可出现水肿和水泡。

    冻僵是指人体遭受低温侵袭,全身降温所造成的损伤。伤员表现为全身僵硬、感觉迟钝、四肢乏力、头晕,甚至神志不清、知觉丧失,最后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冻伤的急救方法如下。

    1.将患者带至室内。冻伤使肌肉僵直,在救护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患者平卧抬至温暖室内救治。

    2.绝不可将冻伤部位用雪涂擦,或用火烤,这样做只能加重损伤。

    3.给患者供应热饮料,使患者的体温尽快提高。

    4.将冻伤部位浸入温水(38℃—40℃)中,水温不宜超过45℃,浸泡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如果衣物已冻结在伤员的肢体上,不可强行脱下,以免损伤皮肤,可连同衣物一起浸入温水,待解冻后取下。

    5.长时间无法送医时,可将冻伤部位放在自己或救助者的怀中取暖,同样可起到热水浴的作用,使受冻部位迅速恢复血液循环。

    6.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开后,用干燥柔软的衣物覆盖以保温。

    7.切勿揉搓冻伤部位,以免弓I起局部坏死。

8.伤情稳定后速送医院。    

                  第七节提高单警防护能力

    单警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说,可以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现实利益上讲,可以保护每一位人民警察自身的生命安全。

    一、单警枪支携带

    (一)敢于携带枪支

    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因警察击伤、击毙犯罪嫌疑人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给予当事警察重判。并且,即便是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警察也面临着立功受奖还是受罚处分两种可能。事情没有明朗之前,警察“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而士气受挫,职业心理障碍增大。在顾虑和担心的心理支配下,警察使用武器时往往畏手畏脚。基层有相当一部分民警不愿意带枪支,原因就是无法正常使用枪支,感觉不安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警察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是警察的权利,无非是受到条件和程序的制约。所以,警察只要在条件和程序范围内使用枪支,是受法律保护的。警察要敢于携带枪支,况且大量的牺牲案例表明,面对暴力犯罪分子时,必须使用枪支。

  (二)选择携带枪支

  在查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时,必须依法依情周密部署用枪的战术行动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因枪支使用战术方法不当而造成行动的失误。具体包括:

    1.做好使用枪支的准备

    在执行高度危险的任务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袭击,因此,行动前应当做好使用枪支的物质准备和思想准备。首先,要了解本人所使用枪支的基本情况,检查枪支,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对自己所携带的子弹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并配备必要的防弹装备。其次,要在心理上做好使用枪支的充分准备,保持充分的警惕性,行动中随时准备出枪。遇有持枪反抗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先发制敌,果断处置。再次,要明确职责,做好缉捕、掩护、警戒、接应行动的分工和战术协调,明确参战的同伴,明确相互间的联络方式和暗号,对有外单位参战或相互不熟悉的人员,一定要事先见面或指定明显标记。最后,要实行现场枪支管制,统一指挥,统一号令,防止滥用枪支的情况出现,避免误伤。

    2.正确选择使用枪支的威慑功能和杀伤功能

    警察使用枪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为了歼灭对方。因此,警察要根据行动目的,慎重选择枪支的使用功能,努力做到相机捕歼,取证留赃。

    (三)纠正错误的携枪动作

    由于不良习惯或无意识的动作,有些警察在使用枪支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子弹卡壳、走火,不会验枪、无法瞄准、击发,甚至将子弹射向自己队友的现象。所以,警察必须掌握操作枪支的安全规范。

    1-在建筑物内或水泥等硬质地面,枪口尽量朝上,防止跳弹误伤同伴和群众,在软质地面时可枪口朝下。

    2.严禁将枪支指向非射击目标。

    3.不要用枪口顶住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用枪口顶住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很容易在紧急时刻把枪当成一般物品,忘记手扣扳机、弹在膛上,稍不留神,食指会不自觉用力而造成击发。同时,对方也会突然抢夺枪支。

    4.持枪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可倒置使用手枪击打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子弹已经上膛、保险已经打开的情况下。

    5.不射击时,不要将食指置于扳机上,以防过失走火。

    6.除非被命令或行动需要,不准拔枪或拉起撞锤。

    7.退弹后或交、收枪支时,必须检验枪支确定已退弹。

    二、单警射击动作

    (一)开枪射击前的基本程序

    1.首先表明警察身份

    首先,开枪射击前,警察必须判明射击目标具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在没有判断清楚之前,不得开枪射击。实战中,由于现场环境复杂多变、危险突然发生、不能开枪和可以开枪的情形交织在一起,这些情况对警察瞬间作出开枪射击选择的判断能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而,警察必须熟练掌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列举的所有可以开枪的情形,提高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瞬间、准确作出判断的能力。其次,要表明警察身份,特别是在着便衣执行公务时,如果不亮明身份,就容易被其他警察误会和群众误解,造成误伤。

    2.命令无关人员规避

    开枪射击前,应命令在场的除射击目标之外的其他人员躲避。命令的形式可以用喊话、鸣枪或其他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同时,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判明无关人员有,无及时躲避的条件;无条件及时躲避或者无关人员采取的躲避方式仍有危险的,不能认为是抗拒警察命令,一般不应开枪射击。如果现场无关人员由于生理缺陷无法理解警察命令意图的,警察应根据其活动情况作出判断;无法判断的可视为拒不执行警察命令,警察有权根据情况处置,但事后查明确有生理缺陷,其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善后处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警告

    开枪射击前,必须向射击目标发出警告。警告的方式通常有口头警告、鸣枪警告、警灯、警笛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5种情形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警告而直接开枪射击。这5种情形是:持枪、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发现警方企图或经警告仍掏枪或引爆威胁时;犯罪嫌疑人已开枪时;犯罪嫌疑人持枪抢劫或持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时;犯罪嫌疑人拒捕,已经或即将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时;犯罪嫌疑人携枪、爆炸物逃跑时。

    (二)警察实战射击的战术原则

    警察实战射击的原则是警察执法行动成功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依据,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警察实战用枪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识别,瞬间判断

    警察实战射击前,首先,要判断是否具备开枪的法律条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枪支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其次,判断开枪射击的第一目标,通常要选择最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射击。最后,瞬间作出是否开枪的决定。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近距离对抗时,能否赢得宝贵的时间,对于保护自身的安全和打击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这要求警察对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烂熟于心,并能在瞬间作出判断,相机处置突发情况而不至于手足无措。

    2.抢占先机,快速射击

面对暴力袭警危及到警察生命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必须果断开枪,占据对抗优势,同时,利用枪响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特别是面对手持武器、企图拒捕的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警察切不可犹豫不决,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袭警的可能。   

 3.利用掩体,迅速隐蔽

    实战中,警察在来不及先发制人的情况下,应迅速寻找并利用掩体保护自身的安全,与犯罪嫌疑人死打硬拼的战术绝不可取,应采用以智取胜,相机捕歼的战术。只有充分保护了自身的安全,才能有力打击犯罪嫌疑人。掩体是在被动情形下保护自身安全的第一选择。

    4.果断开枪,连续射击,

    现实案例表明,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身中几枪的情况下,仍有反抗能力,甚至穷凶极恶地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因此,面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警察应该保持战术优势,连续向目标射击,直至目标彻底失去反抗能力或者服从警察的命令,而不应在打响第一枪后就停止射击,更不能在没有明确判断对方已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贸然抓捕,以防止第一枪没有击中目标或目标受伤后仍继续反抗。

    (三)射击的基本动作

    射击动作的精准性和稳定性是有效命中目标的关键因素。射击动作的精准性是指射手做据枪、瞄准、击发动作的精准程度与射弹的密集程度,同时还包括射手的本体感觉与身体各部分肌肉、骨骼的配合程度;射击动作的稳定性包括生理稳定性和心理稳定性。本节所涉及的稳定性指的是生理稳定性,就是在射击时所表现出来的身体动作的稳定程度,包括站位、身体重心、握枪、据枪、瞄准、击发、呼吸调整等动作细节。它将生理学规律和力学规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提高射手的据枪稳定性,更好地把握射击的出枪、据枪、瞄准、击发等各个环节,从而准确、有效地达到射击目的。

    射击动作的精准性需要在平时通过训练来把握,我们这里只讲射击动作的稳定性。

    1.建立平衡的下支撑以加强动作稳定性

    据枪动作的下支撑,主要指立、跪姿射击时由腰胯部和两腿组成的支撑,卧姿射击时由腰腹部和两臂撑地部分组成的支撑。下支撑是整个据枪稳定性的基础。人体在下支撑情况下的平衡,取决于支撑面和稳定角。支撑而是支点及其空间表面积。稳定角是重心与重心垂线至支撑面边缘连线所构成的角,它能够表示出身体在这个方向上的稳定程度。稳定角越大,支撑稳定性越好。稳定角的大小和支撑而成正比,与重心高度成反比。当重心的高度相同时,支撑面越大,稳定角越大。在据枪姿势上,一是指两脚的开度(立、跪姿),二是指两脚(两膝)着地的状态。由于实用和生理解剖方面的限制,两腿不能无限度的分开,一般与身体中线呈25度—30度角,即两腿分开同肩或稍大于肩宽,在这个前提下两脚外张约30度时所获得的支撑面积相对最大。当支撑面相同时,重心越低,稳定角越大。单纯讲支撑稳定性,卧姿最好,跪姿其次,最后是立姿。而从实用的角度看,最常用的是立姿。无论采用哪种姿势,都应尽可能地降低身体重心。如在立射时是用塌肩、含胸、软腹  即用放松上体肌肉的方法来降低重心。当重心垂线位于支撑面积中央时,由于相对于中心的各方面支撑角相等,因而稳定性最好。但当握枪抬臂后,因为出现了重力臂而使重心偏向了抬枪方向,这就需要重新调整身体重心。如立射时,上体略向左后方“坐”,并以腰雄为轴,稍向后“折”,使重心再回到支撑面积中央。

    2.使肌肉处于自然用力状态以保持动作稳定性

    人在完成动作时,围绕骨骼的各部分肌群起着不同的作用,大致分为原动肌群、对抗肌群、协同肌群和固定肌群等。原动肌群位于运动方向上,在完成动作时起主导作用。以单臂据枪为例(下同),据枪时,以肩三角肌为原动肌群,除克服枪重外,还要克服臂重和对抗肌群的拉力。对抗肌群,位于运动方向相反的部位,以本身的拉长来阻挠运动,完成退让动作。协同肌群位于运动方向的两侧,如背部的冈上、冈下肌群与胸部的胸大肌群,用于规定据枪的水平角度。固定肌群以自己的紧张为其他肌群的工作建立支撑条件,如斜方肌固定肩脚后,肩关节才能稳定活动等。从据枪动作来看,当两侧的协同肌群拉力相等时,持枪臂的运动角度在水平方向上固定下来;当原动肌群与对抗肌群相等时,持枪臂运动角度在垂直角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完成了抬枪的动作。这个状态规定的运动角度叫“自然用力角”。这个角度所指的方向叫“自然用力方向”。射击动作中的“自然指向”,就是指瞄准线指向与自然用力方向一致。当然,原动与对抗肌群,协同肌群的两侧肌肉还可以以相同的收缩力递增而保持拉力平衡,但这已不是自然用力了。射击中,当动作处于自然用力状态时动作的稳定期相对延长、重复动作的同一率提高,可获得密集一致的弹着。如超自然用力(强直用力),就会加速肌肉的疲劳,难以保持平衡稳定,甚至出现无规律的颤抖。弹着散布范围大并偏向自然指向。单臂据枪时自然用力角在水平方向上是130度—140度f身体侧线与右臂轴线之间的角度)。在垂直方向上约为85度左右f身体中心垂线与右臂轴线之间的角度)。同样,头部的动作也是为了使眼肌处于自然用力状态,即处于“正视”“平视”状态。否则,因疲劳而处于不平衡状态下的眼肌会改变眼球曲率,造成瞄准中的“视差”。

    3.尽量减少用力部位以提高动作稳定性

    手枪射击基本属于静力型运动,据枪动作由特定的肌肉运动完成,并要保持较长时间的静止状态。无关的其他肌肉参与工作就会出现以下情况:运动部位越多,能量消耗就越大,射手就越易疲劳而降低动作稳定性;运动部位越多,就越难以控制肌肉平衡,从而导致动作出现多向位移(抖动);运动部位越多,输入脑中枢的信号就越多,以致不能获得良好的心理状态。多余肌肉参与工作,对于新射手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技能的形成会逐步克服。但无论新、老射手都应有尽量减少用力部位,避免无关肌肉参与工作的意识。同时,还要加强身体素质训练,提高肌群协调能力。在技术处理上,一是利用骨支撑f自然支撑)以减少用力部位。如单臂抬枪时,使肘尖向下,小臂由肘关节卡住而随大臂一起运动,这就无须动用其他肌肉去, 固定小臂了。二是学会放松肌肉的方法,如呼吸放松法等。三是明确运动部位以便有意识地加以协调和控制,总之,在据枪时遵循能不用力则不用力,能少用则少用力,非得用力则自然用力的原则,动作稳定性就能得到提高。

    三、接敌运动与紧急避险动作

    (一)对行动目标的观察

    1.注意观察行动对象双手的状态,要让行动对象的手永远留在你的视线内.一旦双手从你的视线中消失,就意味着有危险发生的可能。

    2.当行动对象双手放在腹前并背对你的时候(如走在你的前面或坐在汽车里).你必须特别注意他的肘部和肩部的动作。

    3.当行动对象向你发动袭击之前,身体通常会有重心转移、蓄势待发的姿态.此时你应该喝令他停止,或拉开相互的距离。

    4.注意观察行动对象的眼神。特别是你们初次照丽和他发现你是警察的时候:注意当你在搜查行动对象的随身物品时他的眼神;当你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动对象时,注意他们相互之间眼神的交流、语言的暗示以及相互身体的掩护。

    5.注意他悄悄向你接近的动作,一定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6.注意行动对象衣兜是否有下坠感(重物)和腰间是否有突起。

    7.注意行动对象手中的物品,用于攻击你的武器可能不仅仅只是刀和枪。

    (二)主动控制——主动压险六阶段

    第一阶段:眼睛控制

    眼睛控制是通过眼睛的观察发现并控制嫌疑人员的危险动作、危险迹象、危险部位。在发现嫌疑、准备拦截到盘查结束这个阶段,必须始终用眼睛控制嫌疑人员。

    第二阶段:语言控制

    这个阶段是在拦截嫌疑人员时必须使用的手段。语言控制是通过喊话,对嫌疑人员的行为、手脚进行控制定位,让他按照警察的要求去做。例如:。我是警察.请停一步,请接受必要的检查,请按我说的去做,把手中的物品放下,向后退三步.用左手出示证件。”

    第三阶段:震慑控制

    武器震慑:在执行公务中,遇到有危险迹象的嫌疑人员时,应该使用武器进行威慑。一般是在没有明确的危险迹象时,可采用持枪在手,枪口向下的姿势。但是要明确的是:有意让嫌疑人员看见你手中的枪支,给他一种“你随时可以开枪的迹象,,。

    警力控制:利用警察的人数和站位震慑嫌疑人员,让他认为警察已经把他严格控制住了,没有逃路,没有袭警后逃跑的可能。

    鸣枪控制:当危险升级,警察或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先鸣枪警告(震慑)。

    第四阶段:武器杀伤控制

    当群众、警察生命受到威胁、呜枪警告无效时,警察就可以开枪射击,通过杀伤来控制嫌疑人员的行为。

    第五阶段:双手控制

    在准备身体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用自己的双手控制住嫌疑人员的双手。抓人或对嫌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要首先控制住其双手。对警察生命、身体构成威胁的是嫌疑人员的双手。控制住嫌疑人员的双手,就控制住了危险。

    第六阶段:警械约束控制

    在抓到嫌疑人员或使用强制措施控制住嫌疑人员时,应该立即使用警械控制嫌疑人员的双手。双手控制双手时间是有限的,长时间控制双手,必须依靠警械。对于重大的犯罪嫌疑人员,应该先上铐,后检查或搜索。

    四、单警装备

    离性能的警务装备.、器材是警察实战中不可缺少的安全保障,尤其是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给警察的个人警用防护与配备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从实质上加强单警防护工作,铸造个人防护之“盾”和防控打击之“矛”。

    (一)单警装备的基本要求

    1.单警“主动式”防护技术装备

    面对闹事者的过激行为,采用“主动式”防护技术装备是行之有效的。单兵“主动式”防护技术装备,可以说是进攻型的防护装备,即不让闹事者与警务人员有近距离的接触,采取主动防范措施。比如,可仿造电业人员高压带电作业理念,研制可控“带电”防护服等。

    2.单警“被动式”防护技术装备

    从处置群体性闹事事件的案例来看,警察执行任务中受伤部位大多为头部或脸部。因此,防护头和脸是“被动式”防护技术装备的首要任务。防打、防砸,就要研制新式头盔。比如,参照垒球、曲棍球运动中头、脸部的防护,既经济、实用,又有效。

    3.单警装备器材的多功能化

单警装备器材,重在“基层常用”的特点。多功能化,即让一种装备器材辅之以多种功能,使之发挥轻装上阵、技术制敌的功效。    

4.基层常用装备防护技术应向经济、使用简单化方向发展

    基层常用装备器材,不能在瞬间有效地制服不法分子,所以,在单兵防护上要有新进展和新理念。从实际、实战出发,还应考虑经济价值问题。单兵防护经费动辄几万、几十万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基层警用装备技术防护应向着经济、使用简单化方向发展。

    (二)单警装备现状  

    基层常用的技术装备器材不仅数量有限,且技术含量不高,基层常用的老四件(头盔、盾牌、警棍、对讲机)已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尤其对自身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闻题,以致出现自身伤残的严重现象。因此,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保障警务的投入,提高了警用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为一线民警提供了防护保障。

    2007年7月30日,全国公安单警装备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将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阶段,我国单警装备包括警用制式刀具、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警务通、防割手套、防刺服、强光手电筒、警用水壶、警用急救包、警用多功能装备包、警用多功能腰带、92式9mm警用转轮手枪、手铐、对讲机等。

警用制式刀具:有割、刺、砍、锯、剪、锤(可砸碎汽车玻璃实施紧急救助)、改锥、指南针、多功能螺丝刀等多种实用功能。民警可使用警用制式刀具进行防身自卫、进攻、拆除障碍物等活动。由于警刀属于管制刀具,是警用装备,其管理也是相当正规和严格的。每一把警刀在生产时都有唯一的编号,每一批警刀从生产工厂发送到哪一个省(自治区)公安厅、哪一个公安局、哪一个派出所、哪一位民警手中都会登记在册。在必配的10种装备中,警用制式刀具是最关键的一种。在统一装备的必配10件套中,只有警用制式刀具采用了彩色警徽。也就是说,当警察将标准装备一同挂于外腰带亮相时,警用制式刀具更为引人注目。刀鞘前端设有1个“一”字螺丝刀,头部设有六角连接头,六角连接头既可作为六角螺丝刀单独使用,也可装接5种螺丝刀,即规格不同的“一”字、“十”字螺丝刀各两个,以及1个与其连接头规格不同的六角螺丝刀。刀具附装的5种螺丝刀头部为实心,延伸段中空,延伸段内部两侧开有窄槽,将“U”形簧放人槽中,可与六角连接头牢固装接。螺丝刀分别装于刀鞘背面专门设置的5个小尼龙袋中。尼龙袋口部用尼龙粘扣粘合,使用时,将其取出即可。常见的匕首刀鞘前仅设置有“一”字螺丝刀头,功能单一,而该警用刀具配置了5种螺丝刀,满足了警察执行任务时的多种使用需求。伸缩警棍:民警使用时,只要迅速抽出警棍,猛地甩出,即可得到大于初始长度三倍的警棍。

    催泪喷射器:不锈钢基材,橡胶握柄,重量仅有80克,射程在4米的距离内有效。用于近距离催泪,可连续喷射15秒,既可以对付单人个体,也可以对付数人群体,但不会伤其性命。

    警务通:可供无线上网,携带方便。警务助理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可以协助网上追逃,还可查阅被盗机动车资料,提高了民警现场处置能力。另外,它还具有手机、数码相机和卫星定位等功能。

    防割手套:采用高强度纤维及金属丝混纺材料加工制作而成,能有效抵御匕首、菜刀等带有利刃等锐器的割伤。防割材料无毒,易于戴、脱,透气性能好,手指弯曲灵活。

    防刺服:采用高强度聚酯纤维加工制作而成,能有效抵御匕首、菜刀等锐器刺扎和砍割的攻击,可加防弹插板。

    强光手电筒:可提供高度照明亮度,前端有攻击头,具有攻击致痛、制服作用,还具有防水、充电、打击等功能。航空铝合金材质,抗压抗摔,灯泡寿命10万小时,亮度100流明,持续高亮明可达两小时。

    急救包:是保证民警在执行勤务时,遇有自己或他人受伤,或突发冠心、心痛等伤病情况下,用于现场紧急救治的防护性装备。

    92式9mm警用转轮手枪:是中国自主研发的真正意义上的警用手枪。它既可发射普通枪弹,也可发射橡皮弹,具有出枪及击发快速、能迅速迈越瞎火弹、机构动作可靠、可发射不同弹种等优点。

    对讲机:无线集群呼叫,双讲对讲,可配耳麦。

    警用多功能装备包:能够防水、阻燃、耐磨,用于放置多功能腰带及所配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单警装备。

    (三)提高单警装备使用效能

    实践中,很多警察外出巡逻、出警时,不按规定携带警械装备,或将警械装备放在车上不随身携带。

    1.严格发放

    单警装备配发到基层单位后,组织专人填写单警装备配发登记单,领取装备的民警应当场检查装备性能后在登记单上签字,发放后的单警装备采取“集中存放、个人保管”的管理模式。同时,制定单警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与民警签订单警装备使用管理责任书,并将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民警绩效考核。

    2.严格培训

    为使民警能够熟练使用单警装备,应组织全体民警进行统一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单警装备的携带方法、装备的性能及维护使用和单警装备的管理等知识。通过培训,使民警了解装备的性能,掌握单警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方法,防止单警装备的损坏、流失、丢失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民警能够及时佩带并正确使用、保管单警装备。

    3.严格使用

    为使单警装备发挥最大效能,民警上勤执行任务、组织清查、上街巡逻必须统一佩带使用单警装备。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实战的要求,认真组织单警装备使用实战演练,并对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八节科技强警与警务信息化

    建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针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当今社会,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具有比过去更多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他们利用现代网络设施和交通工具,使得作案的空间和时间都得到空前的扩展和延伸,跨省、跨国犯罪屡见不鲜,执法的地域性受到严竣挑战。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出路只有实施科技强警,实现警务网络化、信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科技强警与信息化,实质上就是警察执法工作现代化、信息化,也就是数字化警务。

    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中开展了“金盾工程”。金盾工程的总体建设目标是:在现有的公安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装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并不断完善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和全国公安信息系统,推动公安各业务系统的应用,与全国信息化水平相适应,实现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为核心,以各项公安业务为基础,以“数字化警察”为目标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实施“金盾工程”以来,公安信息网络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安全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体系建设等均以超常的速度在构建发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飞速发展。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公安机关一级主干网(部省级)、二级主干网(省到地市)和部分三级网(市到县级)已基本建成,并在现实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9年7月开始的全国“网上追逃”示范工程取得了辉煌成绩便是明证。实践证明,科技支持下的“数字化警察”在严打整治、“追逃”、“打拐”、“打黑除恶”等一系列专项斗争中,发挥了很大威力。

    一、多媒体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

    多媒体技术是指使用计算机交互式综合技术和数字通信网络技术处理多种文本、图形、图像、视频和声音,使多种信息建立逻辑连接,成为一个交互式系统。    

(一)警务多媒体技术系统建设现状

    多媒体技术是全国公安通信网络建设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公安专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专用电话网络系统、全国公安保密电视会议系统、公安专用移动无线通信网络系统。它集通信,机要,110、119、120三台报警指挥,网监和科技等多项业务于一体,是公安系统的一把破案尖刀。

    目前,全国公安通信网络已初具规模,一、二主于网均已建好,三级网的建设已完成70%以上,全国约30 010的基层公安派出所以数字专线方式接入到公安信息网,实现了基层公安民警直接利用公安信息网办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

    (二)警务多媒体技术的具体应用

    一是组织指挥从人工判断型向智能辅助型转变。运用有效的智能辅助手段,通过对信息、资料、反馈的有效整合,为指挥者提供最准确、最快捷的决策指挥依据。利用警务综合平台、集成通信系统、图像传输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视频点播系统以及公安网络,把现代指挥的基本要素——指挥、控制、通信与信息紧密联系起来,使领导指挥迈入“人机结合”的智能化阶段。一旦发生暴力恐布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从接报警情开始,市局指挥平台就可以启动网上各项预案库,自动生成相关处置方案,供领导比较、选择;根据查询要件,自动搜索案件相关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并综合应用警用地理信息、视频监控、GPS卫星定位等系统,自动划定布控范围和设卡位置,同步显示警力分布状况和勤务状态,供领导指挥调度,直接快速下达指令,缩短了从决策到执行的传达时间,提高了指挥效率和能力。

    二是上下级沟通从垂直单向型向扁平交互型转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管理艺术的精髓。传统的领导方式,决策信息是从上往下垂直传递,决策者与执行者缺乏有效互动、沟通。而信息化具有即时性强、辐射面广和交互性强等特点,在深化沟通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工作日志、绩效考核等系统,实时反映了民警的勤务状态和工作绩效。各级领导可以通过网上批注、发送邮件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各地在网络上开辟了“局长信箱“领导阅评”“警务论坛”等栏目,给领导和民警提供了上下互动、直接交流的机会,成为领导广开言路、民警建言献策的桥梁,缩短了沟通距离,创造了和谐的警务工作环境。

    三是建立了网上办案平台,在系统中依法设定了不同岗位的权限,各级领导、办案民警,按权限进入系统,履行办案、审核、审批、监督等职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实现了从立案到处理各个环节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监控。从而,以信息系统规范了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有效地解决了程序违法问题,切实保证了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了警务执法监督正规化。

    通过建立报警求助电话同步录音系统,不仅加强了对窗口单位的监督管理,而且改变了以往公众投诉、报警、求助问题无法甄别的情况,为调查取证提供了依据:通过完善继续盘问网上督察系统,解决了基层办案单位报备部门不统一的问题,遏制了超范围、超时限盘问情况的发生;通过建立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网上督察系统,加强了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检查,促进了依法办案。

    四是通过公安互联网、窗口单位电子触摸屏等信息化手段,深化警务公开,促进权力阳光运行和服务规范化,实现了服务内容“四公开”,即: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章;公开警务工作规划、重要情况通告、重大案件侦办情况;公开承诺的便民措施,包括具体办事条件、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政务公开电子信箱。通过警务公开,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使公安工作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走上了阳光运行轨道,规范了服务内容。

    五是突出互联网的服务功能,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将网站与电话语音自动应答、传真自动回复、手机短信等多个平台整合到一起,逐步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数据库,如护照办理、车辆、驾驶员信息等,全部实现网上运行。群众可以方便地浏览相关信息、知晓办理流程、直接下载56种表格,足不出户便可先行办理相关申请,双向互动,拓宽了民警服务渠道。

    六是建立户政受理中心、出入境办证大厅、人财物报失中心、盲流乞讨救助中心和电子路考场等,大力推行“一站式”“一证式”和“一卡式”等服务形式。实行市内户口“一站式”办理,10分钟即可完成,提高了服务水平。实行驾驶证照无纸化考试,桩考、路考电子化,统一考试标准,规范评判方法,减少人为因素,使考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二、数据库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

    数据库是管理数据的一种新技术,其主要目标是解决数据管理中数据的获取、编码、组织、存储、访问和处理等问题。数据库将信息系统中大量的数据按一定的数据模式组织起来,提供数据存储、维护、检索和处理等功能,从而使信息系统能方便、快捷、准确地从数据库中获取所需的信息。数据库是信息系统的关键所在。

  (一)警务数据库技术系统建设现状

  数据是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数据,就没有信息化。因此,公安工作各警种业务需要的数据库是当前公安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信息数据技术的应用系统主要由警务综合平台、数字化防控系统和办公行政管理系统(OA)三大部分组成。警务综合平台已成为警察内部的信息采集应用平台、办公办案工作平台和警务监督管理平台,规模效益不断显现。同时,实现了与公安部“金盾工程”数据库的对接,信息资源更加丰富。数字化防控系统包括指挥调度、视频监控、智能化警务查报站、旅馆业管理等系统。其中,指挥调度信息系统集图像监控、“三台合一”接报警系统、GPS指挥调度系统等为一体,功能完备、技术先进。

    在我国各警种如国内安全、经侦、治安、刑侦、出入境、监管、交管、禁毒以及综合办公、人事、装备等信息系统中,目前都建立了为各自业务工作服务的专门的数据库,包括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刑侦信息系统、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人员信息系统、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经济犯罪信息系统、全国消防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办公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公安基础信息系统、全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全国公安快速查询综合信息系统( CCIC)(即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以及另外一批公安专用的保密系统。

    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对象管理信息系统。

    刑偾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涉案物品管理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证件签发管理信息系统、出入境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出入境人员及证件的管制系统。

    监管人员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系统、拘役所服刑人员信息系统、行政(治安)拘留人员信息系统、收容教育人员信息系统、强制戒毒人员信息系统、安康医院被监护人员信息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国进口机动车辆信息系统、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违章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办公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指挥中心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文书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统计信息系统、机要综合通信信息系统。

    全国公安基础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常住人口索引信息系统、枪弹档案信息系统、出入境口岸检验信息系统、全国机动车(船)索引信息系统、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索引信息系统。

    CCIC系统主要包括: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失踪及不明身份人员(尸体)信息系统、通缉通报信息系统、被盗抢、丢失机动车(船)信息系统等。

    城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建立与公安业务紧密结合的网络化综合信息系统和相互关联的业务信息数据库,实现了信息的综合采集、管理和利用,实现了对实战部门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支持,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另外,国家还建立了中文公安学图书书目库及全文库、警察学外文原版书目库、警察学外文期刊题录库、中文公安学题录库和全文数据库、公安科技论文库、图片库(照相图谱、法医图谱、枪支弹药谱、足迹、手印图谱)、各类典型案件侦破数据库、公安科技成果专利库与公安专业相关学科导航库等。这些数据库已在公安教育和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警务数据库技术的重要应用

  一是实行网上作战,提高了破案攻坚水平。坚持情报主导侦查,整合案件、指纹、DNA、旅馆业、机动车修理等各类信息系统,集聚破案资源,进一步完善了刑侦情报体系。利用警务综合平台的自动交叉比对、精确检索、模糊查询和直接提供犯罪线索等功能,大力推行以信息为先导的主动进攻型多元侦查模式,积极开展网上排摸、网上串并、网上查证、网上缉捕、网上举证。实战中,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是通过平台破获的;80%的逃犯是通过平台抓获的。特别是对杀人等重大案件,基本上不再搞大规模排查,而是通过平台查证布控。

    二是强化网上研判,提高了治安防范水平。依托警务综合平台,将每个接处警的情况、每名嫌疑对象的盘查、每起案件的侦办,以及获取的其他有价值线索,分门别类地录入各类信息系统,并及时汇集到信息中心数据库,为综合研判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同时,不断梳理高发案区域、时段等要素的轨迹和规律,及时发布研判成果,指导基层科学确定巡逻方式、路线和时间;并把地面、水上、地铁内部巡逻防范,与警务直升机空中巡逻、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化查报站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水陆空地一体化防范格局。

    侧如,南京市公安局针对南京市街面抢劫、抢夺案件多发的治安状况,利用警务综合平台对个案、系列案进行分类研判,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矛头准、攻势猛、见效快的专项行动,对不法分子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遏制。另外,通过平台研判,发现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牵扯警力较多,于是又在全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区县级医院,分别设立了8个警务室、48个报警点,实行警力定点投向,防止了医患纠纷的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严密网上控制,提高了动态管理水平。从实战需要出发,建成了社区民警警务平台,对实时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强化违法犯罪高危人员管控,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平台具有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寄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等的管理功能,一点采集、全局共享。社区民警在登记管理辖区人口信息时,平台可以对有寨底人员、高危人员,自动进行管理提示,及时发现违法犯罪人员。

    四是网上考核警务绩效。通过“警务平台绩效考核系统”平台量化工作标准,形成考核数据,赢接对基层民警每天的警务活动进行评估,实行网上记分考核和自动排名。网上考核机制,发挥了目标管理的竞争激励和导向作用,拉动了全局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依据民警网上绩效排名,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年度评先创优人选,确保了这一工作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

    五是以加强数据挖掘为重点,推进深度应用。数据挖掘是近年来数据库和智能化领域研究的热点课题,已成为公安信息化的未来发展方向。数据挖掘可视为 一种深层次的新型数据分析方法,它与传统的数据分析(查询、报表、联机应用分析等)的本质区别是:传统数据分析是显性的、人们能够直接感知的信息,而数据挖掘是从大型数据库或数据仓库中提取隐含的、事先未知而又潜在有用的信息。积极拓展警务数据挖掘,在警务信息搜集方面,利用搜索引擎技术,自动对数据进行清理、去冗,缩短变原始信息为警务情报的时间。在警务信息分析方面,利用关联规则分析技术,发现隐藏在警务数据之中,不易被发现的关联事件,如“不同地区同一时期某类案件的发案规律性”、“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某类案件的发案规律性”,等等。由此揭示犯罪活动的原因和条件,为制定科学的打防决策提供依据。

    三、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在现代警务中的应用

    图像处理与识别包括图像数字化、图像变换、图像增强、图像编码、图像分割、图像特征提取、图像识别等。图像识别又称模式识别,是利用计算机对痕迹、声像、图形、手写文字等图像数据,根据有关特征进行分类和识别的一门学科,是计算机研究的方向之一,属予AI(人工智能)研究范畴。

    我们常说“一幅图胜过于言万语”,“数字图像”正是将传统照片或录像带模拟讯号经取样、加工、分析并数字化后面便于存储和识别的“一幅图”。随着理论的水平的提高与VIS(集成电路)革命使计算机科技的进步,AI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公安的科技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公安业务现代化的建设。

    (一)警务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系统建设现状

    1.实时化的警务信息通信系统

    图像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确保在移动状态下,可随时调看实时和历史图像信息。加强警务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RS(遥感)技术,对具有地址标的警务信息,进行空间化数字管理。同时,通过二维及三维图形化表现形式,确保民警直观实时了解、掌握案(事)件的发展、变化状况。

    2.动态化的警务数字防控系统

    依托移动接入网,建设移动警务接入应用平台,集警用GPS指挥调度、移动警务查询、移动图像传输、统一短信平台、卫星数据传输等于一体,提高综合防控能力。继续推进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挥其在预防犯罪中的警示威慑作用、在动态控制中的发现预警作用、在侦查破案中的追踪锁定作用。    

3.智能化的警务指挥控制系统

    以案(事)件为触发源,以布控机制为核心,以人员、物品、场所机构、地点轨为依托,建立快速反应与协同作战体系,提高第一时间警力出动、先期处置的能力。同时,采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等技术,打造“公安情报信息平台”,构建智能辅助决策系统,确保警力投入、勤务模式、管理机制的精确高效。

    (二)警务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的具体应用

    1;安全监控与自动控制

    利用计算机控制的数字化闭路电视和设置在重要部位的自动监控设备,随时可以发现监控对象的变化。还可以用计算机控制报警,这比利用其他监控方法更优越。在警卫监视、侦查跟踪、交通管理、智能通讯和消防指挥调度等方面,各种监控系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X光等计算机监测系统,可以对反恐怖、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缉私和查毒等进行实时控制,效果十分显著。

    2008年3月22日23时许,广西环江县夜深人静,有两个歹徒抢夺一名单身妇女的挎包后还未逃出200米远,就被民警赶到逮个正着。该县公安局局长韦焕林揭开了这个“谜底”:数十个监控摄像探头如同火眼金睛盯住全城重点要害部位,只要有个“动静”,自动报警系统就会报警,民警不仅能够在5分钟内赶到案发现场抓现行,还能把疑犯作案的全过程记录下来。这个案件说明,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在现代警务中的应用使广大一线公安民警变得“耳聪目明”,破案率快速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也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打击、防范、管理、保障四大系统为支柱的科技强警布局。

    2,法医鉴定与物证分析

    AI的一种具体应用是专家系统。应用AI的各种技术,将业务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以适当的形式存入计算机,利用类似专家的思维规则对原始数据进行逻辑或可能性的推理、演绎,作出判断和决策,就形成了一种基于知识的信息系统,即专家系统。利用专家系统进行法医鉴定与物证分析,如利用碎尸局部肢体的有关数据,就可以用专家系统推断出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死亡时间等;利用案发现场的颅骨就可推断出人的相貌、性别等。匿前,国内外有许多这类鉴定系统,较先进的当属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由兰玉文主持开发的计算机颅像重合鉴定系统。1998年,铁岭市发生一起焚尸案,案发现场除了一堆颅骨,没有任何线索,因此查找尸源成了破案的关键。当时正是由于使用了该颅像重合鉴定系统,重现了被害人的照片,只用两天时间,案子就告破了。目前,该鉴定系统已接收全国500多起涉及颅骨鉴定的案件,为侦查破案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另外,在DNA检测、扫描电镜等仪器分析、光谱分析、炸药用量分析、毒品毒物分析、各种化学成分分析和犯罪现场遗留物的鉴定分析等方面,AI技术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图像识别与防伪鉴别

    (1)痕迹鉴别。痕迹鉴别是被广泛应用于查证、揭露和证实罪犯的一种有效技术手段,主要包括:指纹鉴别、掌纹及皮肤纹鉴别、枪弹痕迹鉴别、凶器及作案工具鉴别和汽车轮胎等其他痕迹鉴别。如“指纹自动识别鉴定系统”利用计算机对指纹进行自动识别,并与人工认定相结合效果十分显著。

    (2)人像组合与识别。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征信息,可由计算机人像识别系统进行人像组合,也可以进行照片的自动识别,而且还可以根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照片、录像带等,利用计算机的图像增强技术和图像恢复技术,经过数字图像处理,达到十分满意的效果。比如,由清华大学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联合研制的“名捕TM删侦用计算机痕检、文检处理系统”等软件在公安业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票证、印章鉴别。护照、钞票、支票、银行信用卡、股票、国库券、发货票身份证、产权证、工作证等有价证券统称为票证,一般票证所采取的防伪措施是利用高新技术在票证上印刷上特殊花纹、加金属线和荧光材料等。但这些防伪标志难以自动检验又不能绝对防伪。目前,国内外伪造票证、印章等现象时有发生,经常以假乱真,难以发现,给社会造成很大混乱。除了用一些简易的紫外线等方法检验外,最好将形成保护信息转换成代码均匀散布在票证上,鉴别时只需将保护信息代码提取出来由计算机进行自动识别,如直接通过刷卡扫描等方式即可鉴别真伪。

    (4)文字、声音等辨识。对于手写文字,计算机采用的是特征对比辨识方法,这种辨识方法不仅速度快,而且非常准确。声纹是语音的一种记录形式,利用频率、波形分析装置扫描记录这些声纹,就可以辨别出不同的声音形成的声纹。另外,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 AI)技术对虹膜、耳型、视网膜、牙齿、遗传密码等人体生物特征进行鉴别。我国在文字、声音等方面的识别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章警察又益  维护与保障

                     第一节自我权益保障概述

    《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警察权益指的是正当执法权益,最≯警察作为执法行政者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包括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执法办案中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个人财产权等权益。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稚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这样的例子很多。

    近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遭受暴力袭击、诬告陷害、妨碍执行公务等不法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警察自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已成为新形势下警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职责、确保正常执法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广大民警身心健康、维护法律尊严和伸张正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警察自我权益维护与保障的重要性

    (一)是维护法律尊严、政府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不仅损害民警的个人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队伍稳定,严重损害国家意志、政府权威和法律尊严,如果不及时依法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犯罪分子公然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  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加强公安工作、加大警察行政和刑事司法力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地政府也随之提出平安建设纲要。警察队伍是平安建设的生力军和先锋队,因此推进和谐社会则必须进一步改革加强公安工作、加大各项公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度。而维护与保障警察自我权益,则能有效激励广大公安民警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为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是落实从优待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落实从优待警、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但以往不少地方和单位偏重于提高民警的政治生活待遇、改善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而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特别是在民警遭遇不法侵害后及时给予维权保护方面则有所忽视或畏首畏尾。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从工作上为广大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提供有力保障,也是从优待警的底线。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不仅能激励广大公安民警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而且还能让民警在遭遇不法侵害后有怨可诉、有苦可言、有难可解,有效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安工作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努力解决影响公安工作的实际问题,支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扭转和改变政法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的不法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法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保障政法公安干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工作。罗干同志指出:“公安队伍时时在执法,天天有牺牲,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他们,以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前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在谈到关心爱护民警、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时指出:“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战斗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最前沿,时刻谣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孝验。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努力解除民警的后顾之优。要切实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坚决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二、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基本情况

    (一)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因素

    1.执法环境较差

    近年,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件日渐增多,公安的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第一,是群众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但一些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却相对淡漠。第二,是公安机关有些承诺超出了民警的能力范围,给一线民警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如“有困难找民警”,致使群众回家没带钥匙进不了门也打110要求民警解决,群众动迁中不满意也要求民警解决,甚至有的人失恋也找民警解决。群众对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没有达到目的,就投诉民警,造成民警执法中的额外压力。第三,是一些群众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支持、不协助。近年来,一些群众见义勇为、维护正义的意识淡化,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往往是帮助少、指责多,致使民警正常执法活动阻力增大。有些群众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自己不该做的方面。第四,是民警参与一些容易与群众发生矛盾的非警务活动,造成警民关系的对立,影响了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使得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屡受侵害。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了维护稳定,为了做好政府部门布置的工作,民警往往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成为少数不法分子和情绪过激群众发泄的靶子,民警为了避免冲突,有时只能牺牲自己的利益,无端受到辱骂和殴打。

    2.少数人道德水准下降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道德水准下降,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要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却不愿意接受管理,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一旦触及到这些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谩骂、侮辱、诬陷甚至是殴打,有时还被集体围攻。同时,由于少数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一些领导不是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矛盾出发,往往是强拉公安民警上阵,用“强力”压制群众,从而将公安机关推向群众的对立恧,极易使公安执法受阻。公安民警的职权受到“双重侵害”。

    3.对侵害民警权益事件处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多数情况下,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除了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治安处罚外,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民警“较量”的人群中不乏家中有“后台”者,有些事件发生后往往被有的领导干部说情或施压,最后放人。还有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面对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委屈”一下,客观上放纵了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结果会令一些素质低的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对民警的合法权益构成更大的威胁。

    4.个别群众素质较低

    个别投诉群众素质较低,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即使没什么问题,可能也要受到领导的正面启发和教育,由此往往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5.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群众对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程序不懂,而是凭自己主观臆断,错误地认为民警处理不公,徇私舞弊,于是便不负责任地进行投诉。

    6.群众对警察期望过高

    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一些群众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二)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因素

    1.少数民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从目前来看,整个社会的反警情绪比较大,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跟少数民警执法犯法、欺民扰民不无关系。有的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执法不公,违法乱纪,甚至是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他们的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降低了部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以致产生对立情绪。在某种情况下,群众极易被人煽动,参与围攻殴打民警。

    2.少数民警的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警觉性不高,未能及时察觉危险信号和事先做好应付突发事变的准备,危险一旦发生,措手不及;有的思想松懈,因轻敌而受到侵害:有的盲目愚勇、个人英雄主义,缺乏冷静与理智,由于鲁莽而受侵害;有的判断指挥失策,错误的分析、判断造成偏见和执拗,指挥失控而使民警受到侵害。

    3.民警使用武器警械的顾虑较多

    目前,随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定日益严格,公安民警及其领导怕投诉、怕出事的心理日趋严重。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领导和一线民警不愿意携带枪支、警械执行任务,原因就是怕出事,一旦与对方或家属发生争议,吃苦头的往往就是民警。此外,对不服从民警执法的对象强制带离时是否应该使用强制力的问题,长期以来,部分领导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对于同一件事情,往往由于领导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民警的处理也不同。

    4.民警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受到攻击时往往措手不及

    部分民警处警不问明情况,未根据警情的实际需要安排警力,导致现场警情复杂时警力不足;部分民警巡逻盘查时,不带或不会使用通信设备,遇突发事件难获增援;部分民警处置醉酒滋事及各类纠纷时,缺乏应有的警惕,未采取预防措施;部分民警处警时未带齐装备等等,这些都是导致民警受到不法侵害的原因。

    (三)警察自我权益保障存在的其他问题

    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公安机关对护警维权的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各级公安维权部门机构新设,人员新配,业务不熟,多数地方的公安维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尚系兼职,最需要维权的地方恰恰成了最薄弱的地方;公安机关的内部维权氛围还不够浓厚,外部执法环境还不够宽松,警察的自我权益保障尚需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警察是高风险、高危险的职业,是和平年代负伤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目前,我国对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散见在法律法规之中,但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做法,设立袭警罪,对袭警分子实行重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对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处罚条款,以此凸显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法规对袭警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的合法权益以保障。

    (二)设立受理侵犯民警合法权益案件的专门机构

    应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类似“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的社团组织,吸收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工作者、党委纪检干部、政府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办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及律师参加。成立这样的机构,有以下好处。第一,社会为民警鸡不平更加有说服力。可以民间的名义,从社会的角度来为民警合法权益呼吁、说话、争辩,这比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更有力,更方便。第二,可以化解群众认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偏向民警的顾虑。第三,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一个诉说原委的地方。由这些人参与,可以排除许多干扰和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避免其他机构的牵制,工作起来比较得心应手。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机构成立后,还应当把维权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如受理民警投诉处理跟踪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和重点案件报告、回执制度等,切实加大维权的力度,加强相关的宣传工作,强化民警的执法权威。

    2006年1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及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维权办”;2006年11月23日,又颁布了《河南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通则(试行)》,建立维权例会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案件查办制度、正名抚慰制度、督查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了护警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

    (三)排除不当干扰

    对警察职权的不当干扰,也是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各地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将民警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坚决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慎用警力,不得随意调用警力,不得抽调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精力集中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上,不断推动社会治安工作的顺利发展。

    (四)加大公安机关正面宣传的力度

    目前,一些新闻媒介宣传公安民警负面和“阴暗面”的东西多,宣传英雄人物的事迹、弘扬正气的较少,以此吸引受众“眼球”,提高发行和收视率。这种宣传方式,势必会将公安机关越抹越黑,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侵犯了公安机关和民警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人和事的宣传,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向社会客观地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大力弘扬和平年代公安民警的正义和奉献精神。

    (五)强化民警防卫侵权的能力

    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与目前落后的公安装备以及公安民警技战能力不强息息相关。大多数基层公安机关仍然使用上世纪80年代的装备,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没有参加技战术的专业培训,公安民警处于拼体力来应付日益繁重的公安工作,靠血肉之躯来与日趋狡诈和凶暴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建议将公安装备、对民警技战术技能培训和跨省办案的经费,纳入财政的年度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解决实用性强而又急缺的部分装备。特别是尽快为一线民警配备必要的应急非杀伤性武器。要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治安、巡警、派出所等一线民警的技能培训,熟练掌握攻防技战术,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以规避和减少民警的伤亡。    

                   第二节警察执法权力的保护

    警察的执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同时也是社会公共权力。警察的所有职能必须通过权力的运用才能实现。换句话说,只有充分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和效益。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特征

    权力作为政治概念,特指国家权力,亦称政治权力。广义的警察权,是指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它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是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相关人员实施警务活动时享有的权力。本节所讲的警察权是狭义的警察权。警察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法定性

    指警察权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设定和赋予。

    (二)广泛性

    警察权涉及范围广泛,与人们的生活十分密切。

    (三)公益性

    警察的公益性体现在警察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为人民排忧解难等警务活动的实践之中。警察权的运用与实践,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风气的净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治安行政执法活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强制性

    警察权的性质和作用对象决定了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五)单方意志性

    在警察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中,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一方是管理者和命令者,而相对方则是被管理者和服从者。管理者、命令者在做出决定时并不需要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六)惩罚性

    警察权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及剥夺,如警察机关对当事人行政拘留,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等。

    二、警察执法权力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权责相当原则

    现代法治思想最重要的核心之一就是权责相当(权责对等)。如前所述,警察权是国家为保障警察职责的实现而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构和警察群体的权力,也就是说,警察权设置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警察职责的实现。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警察权的设置和保障既要以“够用”为前提,又应该以“必要”为限度。因此,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保障需以能够有效保证警察“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一职责实现,又不超过“必要”这一限度为原则。

    (二)以公民权利为边界原则

    现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公民权利为本,因此,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保障也必须以不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求得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在现代法治背景下,所有公共权力的设置,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而为了有效地保证社会公平,降低社会成本,又必须追求效率。也就是说,公平是根本的目的,而效率是公平的保障。同时,没有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无助于实现公平目的的效率也是没有意义的效率,甚至是有害的效率。因此,毫无疑问,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设置与保障,也应该而且必须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四)最低限度原则

    现代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也就是政府职能最小化,政府权力最小化。我国也已经提出了打造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的口号。在这种趋势下,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察的职能应该有限化——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与此相适应,警察权力也应该有限化——仅止于保障维持公共秩序的职能实现所必要的最低限度。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设置与保障,当然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三、警察执法权力的主要内容

    简单来说,警察权分警察行政执法权与警察刑事司法权两部分,警察执法就是这两种权力状态具体运作的体现。从法律规范的研究方法出发,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警察执法权力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方嚣的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依法对特定的人、事、物、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

    2.治安行政处罚权。指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规定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紧急状态处置权。指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对突发性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具体有:紧急征用、紧急排险、管制、执行戒严令等。

    4.治安行政强制权。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以及盘问检查等。

    5.治安监督检查权。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立案权。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具体要求,依法行使立案权。

    2.侦查权。侦查是侦破犯罪活动的过程,为保障案件的顺利侦破,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以必要的职权。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为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书证;通缉应当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程序对侦查对象的信件进行检查;可以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

    3.刑事强制权。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一定的强制权力,具体包括: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等。

    4.刑罚执行权。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一定种类刑罚的执行,具体主要包括: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缓刑执行、管制与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以及驱逐出境等。

    5.使用警械与武器权。依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时,可以使用警械。

    四、警察执法权力的现状

    (一)警察执法权缺乏明确的定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从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并未对警察职权做出明确的定位,正是由于这种界限的不明确,导致了我国公安机关警察执法权的扩张。这些权力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变化。而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看,这些权力主要中公安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形成一种高度垄断的警察体制。此外.我国还有一些专业警察机关设立在铁路、民航、林业、油田等特殊行业,这些警察机关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不受地方警察机关的辖制,同时,在辖区内又拥有很大的权力。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对警察权的制约。同时,铁路、民航、油田等行业已走上企业化,这些行业的警察机关的存在,实际上属于企业办警察的现象,其不合理性日益明显。

  (二)警察执法权的司法化

  以司法权控制执法权是宪政的必要要求,但很长时间以来,公众往往将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混同,实际上,我国的公安机关也确实在行使着“司法权”。对于大量涉及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在治安行政领域和刑事侦查领域,公安机关都拥有权威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如对行为后果较严重的违法相对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劳动教养措施;对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收容教育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进行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  等。而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除逮捕以外的其他所有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的。而这些权力基本上不受司法机构的审查,这使得被限制、被剥夺权益者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警察执法权本应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权,但在我国却成了一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体。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警察执法权的司法化已经妨碍了对执法权的有效制约,所以,在内部必须有一种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但现在的内部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一是“领导默认”的压力,二是内部监督执行者自身服务意识不足,还有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其中执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法律责任则规定了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但这些条文大都是较为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而且对于检察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力,也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所限和立法技术的需要,《人民警察法》无法对这部分内容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只能借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但在这些法规里面,公安机关又被赋予大量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力,且这些权力并没有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因而,仍然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缺位的局面。没有来自法制的强有力制约,公安机关也就不用履行任何义务。

    五、保护警察执法权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瘴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节警察生命权利的保护

    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基于人的生命之最高价值的理念,人人都享有最为重要的生命健康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任意剥夺,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不仅是保障自己的生存,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期以来,“警察伤亡不可避免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认识误区,潜伏着无视警察生命的可怕隐患。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少数领导者一味地要求下属不怕牺牲,努力奉献,而对人力使用成本很少估算,热衷于人海战术,成年累月地无偿消耗民警的休息假日,无时限地空耗人力、精力。近年,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负伤的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寿命较其他人员低,人民警察的生命权利急需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警察生命权利的问题现状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警察面临着更大的危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紧急避险。这就决定了在遇到危险的时候,警察往往没有选择。无论他们是否身着警服,也不管他们是否上班或下班,无论身体状况的好坏,都必须挺身而出。这造成整个社会以及警察个人也觉得自己的牺牲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想法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生命权被无形地削弱了。还有一种严重的侵害来自于日趋严重的暴力袭警现象,使得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在暴力犯罪全球化的今天,各国通常都将袭警行为视为暴力犯罪。对于伤害警察的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我国也不例外,但在立法理念上将警察视为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近年,暴力袭警案(事)件逐年增加。据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有6552名警察因公牺牲、受伤,其中牺牲476人,负伤6076人,平均每天就有1名多警察牺牲,近17名警察受伤。

    路遇不平而袖手旁观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对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消极应付甚至恶意阻挠。个别不法分子更是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所谓的“民主”为借口,以被服务者的身份辱骂、诬陷甚至攻击警察履行打击、管理职能的神圣权利,而受辱警察因囿于规章制度框框,往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受到最多的委屈就是无端被不知情的或对公安机关有成见的群众谩骂、殴打。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造成非法侵犯.尤其在抓捕‘‘命案侦破”中农村地区的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受到人身攻击的可能性更大。‘

    另外,因警力不足和“命案必破”条件下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及经常超负荷工作,使绝大多数警察处于亚健康状态,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后勤保障不到位也是造成警察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因素。在执法办案中警用装备如果不能得到保障,警察受到身体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比如,有的地区警察在堵卡中使用的防弹衣笨重且数量不够等。还有警察在侦查工作中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警察更是如此,他们要承担本辖区内基础犯罪情报的收集等烦琐工作。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但在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个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警察和治安、刑侦等警种警察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以及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警察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

    二、警察人身安全频道侵害的原因

    (一)认识层面上的原因

    首先'理论上对警察的诠释和定位使警察似乎永远是保护者而非被保护者.群众的意识也定型于警察的人身安全不需要保护,他们认为警察是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牺牲生命保护公众权益是警察的职责。其次,对警察的角色和价值定位导致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现代警察制创始人罗伯特,比尔在1829年的《大都市警察法》中提出了12条立警原则,其中的“制怒、宁静、有礼是尊重警察的根本保证”,意思就是警察不论是对民众抑或是对犯罪嫌疑人,都不能以怒相向。对民众要礼貌热忱,对犯罪嫌疑人或管理对象要冷静中显示威严,以法律的庄严程序平静处罚,使法的震慑力在一种“敬两不浮,威而不露”的境界下显示出来。这种理念一直是公安工作追求的最高境界,并且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推行警务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警察一直艰难地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实现着理想警察的价值,不敢越雷池半步,把维护警察的形象放在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有时就不得不以警察醒目的伤痕和喷溅的热血为代价。    

(二)法律层面上的原因

    法律对于人民警察的任务规定得具体而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从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看,现有的法律条文对警察的法律保护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缺乏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1.对于警察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保护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规定上。1996年1月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删除了原来规定“非开枪不能制止”这一紧急情况下难以迅速判定的限制性语句,但还是存在着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也是各国警察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那就是关于“使用致命暴力”的问题。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对罪犯实施合法逮捕时遇到反抗,使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致死或致伤),并且合理地相信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唯一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使用暴力是法律许可的。《日本警察官执行职务法》规定,在“制止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凶恶之罪犯”“别无其他手段可施…‘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等要件范围内使用武器是准许的。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仍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使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导致动作相对滞后,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从而造成人员伤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时的“判明”是形式上的“判明”还是实质上的“判明”,“判明”的标准是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相关法规及相应解释未作规定。

    《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此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标准是什么,是行为民警个人的判断,还是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一般性判断,抑或是一般公民的常识性判断,有关法规和相关解释等也未对此作出相应说明。此外,对于该条第二款的“来不及警告”和“经警告后可能导致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的解释也属于类似情形。

    2.对予侵害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无力,缺乏震慑作用

    有关资料统计,在袭警事件中,有93%的袭警者仅受到治安拘留、教育或罚款处罚,只有7%的袭警者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太轻是袭警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一般情况下,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影响公务,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尺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也仅能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当前的立法情况看,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没有专门就针对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行为制定具体处罚条款。虽然《人民警察法》首次将民警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规定对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它和《刑法》一样将警察作为一般的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公然挑衅,更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群体作为国家机器的特殊性,因而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在暴力犯罪全球化的今天,各国都将袭警犯罪视为暴力犯罪,对于伤害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各国规定得相当严厉。我国对伤害警察的犯器在立法上并没有特别的倾斜保护措施,所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是《刑法》失去了刑罚的特别警戒作用;另一方面,当侵害警察的案件发生后,不能通过判例有效地昭示社会、警示和预防犯罪,起不到应有的特殊震慑作用,致使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威胁并伤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3.《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也未对警察有所倾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规定,正当防卫对于警察是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

    表面看来,《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对警察的正当防卫权给予了保护,但同时高悬“防卫过当”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利剑,使警察望而却步。因为,《刑法》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影响了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的规定中,这个“必要限度”到底是什么限度?它的随意性有多大?有的学者和一些司法机关在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时,如此解释:对方出拳头,你就不能拿棍子:对方拿棍子,你就不宜动刀子;对方用刀子,你就不能用枪。于是,常常出现这种情形: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受到暴力攻击开枪致使嫌疑人死伤,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为由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现实中正义不能够伸张,防卫得不到保障。“必要限度”模糊表述,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受到妨碍,使人民警察随时都面临流血牺牲。

    同样,关于紧急避险权的规定没有对警察职业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定,使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难以把握其限度和尺度,造成伤亡。

    (三)操作层面上的原因

    操作层而上的原因,有的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个案的影响。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约束过多、与实战要求脱节,严重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使其难以准确判断情况,顾虑重重,存有心理障碍,在遇到危险时优柔寡断,不敢大胆而果断地使用武器等强制手段进行防卫,从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了制敌的先机和优势,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造成了警察自身不必要的伤亡。

    近年,由于发生民警枪支被盗、被抢等事件,特别是曾出现过杜书贵、刘德周等滥用枪支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加强枪支管理的同时,也压缩和限制了民警的佩枪范围和时间,加大了对武器的管理力度,五条禁令中有两条就是关于枪支的。为治理枪支问题,大量枪支被收回,一个几百人的公安局只有十几支枪。加之有些民警因涉枪事件被调离,以至于人人谈枪色变,许多人不敢佩枪,认为不佩枪比佩枪更安全,因为“在警察和犯罪之间,只隔着小小的一道防线,一旦武器使用不当,就有可能从警察沦为阶下囚”。这是因噎废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警察无谓的牺牲。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在使用武器的过程中,很多警察过于谨慎,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先行警告,甚至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才开枪,以致失去了最佳时机,造成了令人痛心的牺牲。如因公牺牲的公安一级英模朱洪福,在回家途中抓获了两名抢劫犯,穷凶极恶的歹徒抽出尖刀将其刺伤,朱鸣枪警告,又被刺伤,然后他才开检,结果被刺48刀,壮烈牺牲。

    三、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一)观念调整方面的保护

    改善对警察的人身保护状况,首先得转变观念。全社会都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调处难度大,群体性突出,对抗性趋强,并有逐步升级之势,社会治安承受新的压力,警察的生命面临更大危险。各级领导要更新观念,将严格要求、从严治警与体谅、关怀警察结合起来,关注警察这一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在对公安警察的相关报道中新闻媒体也要实事求是、理性、全面地报道和宣传,不要给公众造成错觉,不要炒作扩大个别警察的违规行为,也不要用个案代表全部,影响警察群体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也要加强和新闻部门的联系,取得新闻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报刊、电台、广播、网络等传媒宣传法律知识,呼吁公众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自身也要加强针对性的战术训练和作战思维训练,提高警察的临战处置能力,使其掌握和运用战术方法的一般规律,学会临战状态下的正确反应方法和危情分析,转变观念,树立在被动不利条件下理智地做暂时的战略性撤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立法层面上的保护

    1.《刑法》应有的保护

    一是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袭警行为从法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警察这个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袭警行为,实质上是对国家法待尊严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它不单单是对民警“健康权”的损害。因此,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设立“袭警罪”,可从法律上对警察进行人身的保护,并在法律上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对警察的人身攻击,必须采取合理手段进行迅速制服,并做好证人证据的收集,以便作为定罪的凭证。设立“袭警罪”后,可逐步减少群体性围攻警察事件,减少执法成本,降低警察的牺牲风险。

    二是补充《刑法》的空白。《刑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就是空白罪状,大大降低了警察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性,加大了司法机关追究警察刑事责任的任意性,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判例也印证了这一点。

    三是把正当职务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纳入《刑法》。我国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立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但职务行为毕竟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正当防卫权,在其性质、主体、实践、表现形式、原因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刑法》中应加以规定。

    2.修改《人民警察法》第五条关于“法律保护”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应真正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应与国际通行的相关法律相衔接。

    3.补充《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是对条例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程序和法定情形进一步细化,让配备、使用警械成为一种制度,只要是执行公务,就要佩带必要的警械,发挥警械的震慑、驱逐、制服和约束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袭警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力地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

    二是细化武器的具体使用程序。使用武器的一般程序应是判明情况、先行警告、非要害部位三部曲。实践中对于警告很难把握,在与犯罪分子对峙的过程中,取胜先机往往丧失在宝贵的警告时间上。许多警察常常是在身中数弹或数刀后。才持枪射击,往往丧失先机和优势。为了打消警察这一顾虑,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为了执行公务,并且依法使用武器,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应免责。

    (三)警力和财力的保障

    警力编制不合理、不充足,既是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一个难题,又是造成警察伤亡多的一个原因。目前,我国警察机构繁多,机关臃肿,而基层和实战单位人员少,力量薄弱。而且,一部分西方国家普遍作为“文职”的技术、行政和后勤保障人员,在我国均作为警察占用警察编制。因此,增加一线民警的力量势在必行。

    加强警察机关内部的机制改革,增加一线警察的编制,加强刑警与治安民警、交警、巡警等之间的联合,保障警力的快速支援,保障各种警察在受到歹徒攻击时,能迅速得到其他警察的支援和帮助,是当务之急。

    经费不足是困扰公安工作的又一个难题,在这里,笔者只谈解决警察人身安全所必需的财力支持。我国警察目前的武器装备相对落后,警用手枪大多采用军用手枪,即五四式、六四式和七七式。五四式手枪体积大且较重,不利于隐蔽携带;安全系数不高,易发生走火事故;枪弹杀伤力过大,在一些特殊场合不宜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非常不足,有的警察出警时只带一根橡胶棍,甚至大多数只带一个手铐面已,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很少,有些警械警察甚至没见过。由此可见,警械武器不仅需要进口,更需要研制开发。

    此外,通信工具和交通工具落后问题也亟待解决,这都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警察的配备投入,增加其特有的震慑力、强制力,最终达到减少伤亡的目的。

    (四)加强警察的素质训练和心理调适能力

    避免和减少伤亡必须加强素质训练,素质训练包括实战训练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调适。欧美国家有完备健全的培训警察机制,保证了警察的自身实战素质和心理素质,我们的有些警察由于缺乏强化训练,格斗技巧不如人,枪法又不准,遇到犯罪分子往往很被动。警察除了加强平时的体能训练外,还要进行严格的实战演练,应当模拟各种实战情形,如近距离格斗、实战抓捕、解救人质等严格的训练。

    警察查缉战术的利用也是警察保护自身安全的有力武器,比如,搜身、搜索是目前最常使用的两种查缉战术形式,也最容易造成警察伤亡。据调查,仅在1995年全国牺牲的395名警察中,几乎近一半是在执行搜身与搜索任务时,或与搜身及搜索有关的执法活动中英勇献身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有组织、系统科学地对全体警察进行查缉战术的训练,培养搜身与搜索的战术意识,特别是战斗在一线的刑警、巡警、治安警、防暴警等警种的警察应该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查缉战术。

    此外,加强枪射击训练的力度,一是要求开枪做到快、稳、准,先发制人、一发命中;二是要对实战技能定期考核;三是要培养警察的枪支安全意识。才持枪射击,往往丧失先机和优势。为了打消警察这一顾虑,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

定,只要是为了执行公务,并且依法使用武器,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应免责。

    (三)警力和财力的保障

    警力编制不合理、不充足,既是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一个难题,又是造成警察

伤亡多的一个原因。目前,我国警察机构繁多,机关臃肿,而基层和实战单位人员

少,力量薄弱。而且,一部分西方国家普遍作为“文职”的技术、行政和后勤保障人

员,在我国均作为警察占用警察编制。因此,增加一线民警的力量势在必行。

    加强警察机关内部的机制改革,增加一线警察的编制,加强刑警与治安民警、

交警、巡警等之间的联合,保障警力的快速支援,保障各种警察在受到歹徒攻击

时,能迅速得到其他警察的支援和帮助,是当务之急。

    经费不足是困扰公安工作的又一个难题,在这里,笔者只谈解决警察人身安

全所必需的财力支持。我国警察目前的武器装备相对落后,警用手枪大多采用军

用手枪,即五四式、六四式和七七式。五四式手枪体积大且较重,不利于隐蔽携带;

安全系数不高,易发生走火事故;枪弹杀伤力过大,在一些特殊场合不宜使用。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非常不足,有的警察出警时只带一根橡胶棍,甚至大多数只带一

个手铐面已,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很少,有些警械警察甚至没见

过。由此可见,警械武器不仅需要进口,更需要研制开发。

    此外,通信工具和交通工具落后问题也亟待解决,这都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警察的配备投入,增加其特有的震慑力、强制力,最终达到减少伤

亡的目的。

    (四)加强警察的素质训练和心理调适能力

    避免和减少伤亡必须加强素质训练,素质训练包括实战训练和良好的心理素

质调适。欧美国家有完备健全的培训警察机制,保证了警察的自身实战素质和心

理素质,我们的有些警察由于缺乏强化训练,格斗技巧不如人,枪法又不准,遇到

犯罪分子往往很被动。警察除了加强平时的体能训练外,还要进行严格的实战演

练,应当模拟各种实战情形,如近距离格斗、实战抓捕、解救人质等严格的训练。

    警察查缉战术的利用也是警察保护自身安全的有力武器,比如,搜身、搜索是

目前最常使用的两种查缉战术形式,也最容易造成警察伤亡。据调查,仅在1995

年全国牺牲的395名警察中,几乎近一半是在执行搜身与搜索任务时,或与搜身

及搜索有关的执法活动中英勇献身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有组织、系统科

学地对全体警察进行查缉战术的训练,培养搜身与搜索的战术意识,特别是战斗

在一线的刑警、巡警、治安警、防暴警等警种的警察应该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查缉

战术。

    此外,加强枪射击训练的力度,一是要求开枪做到快、稳、准,先发制人、一发命中;二是要对实战技能定期考核;三是要培养警察的枪支安全意识。   

 除此之外,人民警察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如果射击技术高超,百发百中,自然心中有数,临战的紧张情绪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同时,用枪后的警察心理的调适也不容忽视。我国香港警方推出的“开枪后强制会见”制度值得借鉴,让警察从刚刚过去的紧张枪战场面中及时走出来,通过心理专家的检查、分析,判断他们是否适合继续持枪执行任务。                              第四节警察职业权利的保护

    人民警察的职业权利,是指公民从事人民警察职业所享有的获得报酬及得到相应工作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劳动权在人民警察这个特殊职业中的体现。人民警察也是劳动者,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与普通公民的劳动权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执法队伍。所以,人民警察职业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的人的权利,具有对象的特定性。

    一.警察职业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获得劳动报酬权

    人民警察获得劳动报酬权是指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从事警察职业而取得报酬的权利。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但是人民警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工作危险性大,工作突击性、超时性强,工作环境复杂、艰苦,与一般的公务员有很多不同之处。所以,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警衔、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体现了对人民警察的人文关怀,对稳定人民警察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警察获得劳动报酬权,是人民警察工作中的重要权利,是首先应当得到保障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权

  人民警察休息休假权是指人民警察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人民警察职业期间不需工作,可以自行安排和支配时间的权利。人民警察休息休假权是基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而产生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的权利,是带薪休息休假。但是,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严明的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中断休息休假权进行工作。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是紧密相联系的,没有工作时间就没有休息时间,同样没有休息时间,也就不可能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人民警察的休息时间主要有工作日内的间隙时间、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每周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和产假等。

    (三)抚恤优待权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权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警察职业期间因公或执行职务而受伤致残或者死亡,本人和家属享有的得到金钱、物质上的补偿和优惠待遇的权利。人民警察的工作危险性大,国家赋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权,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关心和爱护;另一方面,也激励了人民警察勇于履行职责.不怕困难,不怕牺牲,解除了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人民警察机关、民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人民警察这一权利的实现。

    (四)特殊保险权

    人民警察特殊保险权是指人民警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享有的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人民警察特殊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退休、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警察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伤残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

    (五)执法特别保护权

    人民警察执法特别保护权是指依法享有的国家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给予的各种保障的权利。人民警察执法特别保护权是国家保护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职责而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人民警察的警务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必须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给予各种保障,并且这些保障是人民警察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条件。所以,人民警察执法特别保护权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法律保障、自身保障、社会保障、物质技术保障、生活保障等。

    (六)申诉控告权

    人民警察申诉控告权包括人民警察申请复核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申请复核权是指人民警察对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申诉权是指人民警察对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享有的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控告权是指人民警察对人民警察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享有的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的权利。

    (七)职业安定权

    人民警察职业安定权是指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从事人民警察职业不被非法辞退的权利。人民警察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职业的安定性,因为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高素质要求的队伍,国家应珍惜人民警察的素质资源。同时,人民警察是一个职业危险性很强的职业,国家应当给予从警人员应有的安全    保障。一方面,严格管理,从严治警;另一方面,应当确保人民警察不被非法追究,以保证人民警察以更加良好的心态和精力投入工作。

    (八)接受教育培训权

    根据警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国家对录用的人民警察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识和警察业务的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根本途径,《人民警察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二、警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警力严重不足

    我国的警力配备比例是世界上最低的,配置比例是万分之十一。一方面,由于 警力不足,工作繁重,警务工作又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警察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交办的任务,只有靠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够完成。不计报酬的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有时候为了债破一个案件几天几夜无法睡觉。在侦破案件、逮捕、追捕犯罪嫌疑人、平息暴乱、应付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中,警察更是处在超负荷运转状态。过大的工作压力,没有规律的生活,民警们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体力透支现象严重。不少民警积劳成疾,有的为了治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因病致贫;有的因为没有经费或工作忙丧失了治疗的最佳时间,英年早逝。另一方面,警力严重不足而任务又不断增加,警察日夜忙碌,执法质量和水平就会受到影响。

    (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

    我国由于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基层财政能力普遍不足,对警察的投入极少,警察的经费也就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警察待遇相当优厚.一般新警年薪起点为3.2万到4.2万美元;_耐且在医疗费昂贵的美国,政府规定,不仅警察本身的医疗费由政府承担,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医疗费也由政府承担;每年政府发给警察1000美元的装备费,警察视需要购置警服和自用装备;警龄满20年可以退休,政府发给丰厚的退休金。美国警察的薪金和福利在全国各种职业的人群中处在中上水平,这使警察职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此外,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而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 一。湖南全省2400多个派出所中,无办公用房的近1/3,许多县的公安局连一件防弹衣都没有,一线民警常常不得不凭着血肉之躯与犯罪分子搏斗。又如,云南省共 128个县、市(区),有73个贫困县,这些贫困地区的公安机关每年人均办案经费仅为500—1500元,故涉及外地的案件无力侦破,逃犯难以追捕;有的地方甚至连民警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医疗费就更难以保障。经费不足,装备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也相差甚远。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警察局,平均拥有693部地面交通工具;在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警察局,3/4拥有直升机,3/8有普通飞机;英国每个警局平均百名警察中,拥有汽车38辆,是我国的30倍。我国警察的通讯装备更加落后,很多乡镇派出所甚至没有电话,有的城区派出所因交不起电话费,干脆让电话机停用。

    (三)人数多,晋级、晋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警察工作积极性

    目前,全国在编警察近170万人,在大部分县市,警察约占全部公务员的5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是其他公务员的2倍,几百、几千人的公安局却和几十、百把人的其他行政部门一样按照单位确定职务职数,致使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出现严重的压职、压级现象。

    (四)警察在教育、福利、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不足

    因受地区经济、公安经费短缺等因素影响,造成警察正常的在职教育、常规训练、休假医药费、警衔津贴、超时补助、保险费、工伤医疗费、服装费等不能得到保障。保护弱者的习惯思维,使人们普遍忽视了对警察队伍这一“强势群体”的应有保护。从公安机关内部来看,作为承担“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管警察的警察”,但在保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明显不足。目前,除了上海等地已尝试建立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外,各地公安机关大部分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机构。而且,公安机关内部制定、执行的规章制度,约束性、处罚性的制度占了绝大部分,而保护性的制度寥寥无几。

  三、警察职业权利的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2005年10月26日,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联合公布《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对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优抚制度进行了明确,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依据。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规定免交学费、杂费,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凡是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节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权的保护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网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两个目的:一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二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有履行职责的权利。

    一、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法定条件

    人民警察只有掌握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有关管辖、分工的规定,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必须符合“非工作时间”“紧急情况”“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当时没有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警力不足”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该履行职责时不履行职责,不该履行职责或不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越权处理,都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另外,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最终应该将案件交由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理,不得擅自做出处理。

    (一)必须要有紧急情况出现

    对于“紧急情况”的判断和认定,是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核心问题。因为情况是否紧急,决定着人民警察是否应有所“作为”,直接关系着人民警察对于法定职责的基本态度,也关系着社会公众、尤其是国家司法系统(检察系统和审判系统)对人民警察的基本评判。一般来说,“紧急情况”应符合四种特征:一是突发性,人所始料不及;二是严重性,其后果比较严重;三是临界性,具有一触即发、千钧一发的危险性;四是复杂性,稍有不慎易扩大事态。

    (二)属于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

    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能管辖范围和职务上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人民警察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赋予的警察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民警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必须属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14项职责之一。如  果不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人民警察一般不得干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告,否则就是越权行使权力,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发生在非工作时间

    非工作时间一般包括下班以后、节假日、公体日、出差在外地、在外地旅游及探亲访友期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不会分上下班,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犯罪分子专门在节假B、休息日等进行捣乱破坏。

    (四)当时当地没有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警力不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由当时当地的人民警察管辖,但事情突然发生,如果当地没有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为了防止事态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应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另外,如果执行职务的警力不足时,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协助履行职责,否则,如果国家利益、公民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可挽救的后果,就是警察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权的保护

    (一)法律方面的保护

    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不受其他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一旦有人非法干涉,就有了以妨碍公务为由对其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以保证人民警察的正常警务活动。另外,警察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行使职权,防止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行使职权的现象,以免被投诉或起诉。

    (二)战术方面的保护

    1.人民警察在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应有能力通过有效的方法,化解矛盾,从而达到问题的妥善处置。这种直接的方法,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也有利于维护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通过有效的求助来解决问题。当面对比较复杂的情况时,如果处于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很难独自解决,那就需要向当班民警或有关部门的领导求助。但是,即使人民警察向有关人员求助后,也应留在现场等待其他民警到来后一起解决问题,同时要向人民群众作出解释以取得理解。如果人民警察以寻求帮助为借口离开现场,仍应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3.如果紧急情况的现场有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正在处理,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可不履行职责,以免造成对执行职务的干预。    

                   第六节警察拒绝执行越权指令的保护

    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内容由国家法律加以确定,警察权利行使的主体、程序、方法也由国家法律予以明确限定。只有拒绝执行越权指令,依法、公正、科学履行警察职责,才能保障警察功能充分实现,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法律对警察拒绝执行越权指令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仅有的一些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警察面对越权指令不敢不接受的现象十分普遍,警察频频“越俎代庖”,导致警力紧张、警民关系恶化,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弓f火烧身,,受到法律追究。

    一、越权指令的来源

    (一)公安机关外部的越权指令

    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往往指派民警去干一些不属于警察职权的事务,警察明知从事非警务活动会恶化警民关系,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但仍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可能妨碍警令畅通和情报信息畅通。有些地方发生了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本应及时上报,但有些地方领导怕影响其政绩,硬是不准报。公安机关想报也不敢报,怕得罪当地领导自己受到牵连等。有的地方运用警力来阻挠记者采访,侵犯舆论监督权。有的地方运用警力阻止群众的正当信访、上访等行为,警察往往成了部分群众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替罪羔羊”,致使矛盾转向公安机关。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被迫参加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以服从于当地的所谓“整体安排”,如参与计划生育、城管监察等活动。

    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曾发生过这样两件事:万泉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听从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指派,在公路上设卡收税,群众反应强烈,琼海市公安局以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职责为由,撤销了其所长职务;几乎与此同时,琼海市另一派出所所长依法拒绝了乡镇领导指派的收税任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乡镇政府以所长与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为由,要求琼海市公安局更换所长。

    据了解,各地警方从事非警务活动的情况相当普遍,一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甚至把派出所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保安队。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越权指令

    北京一位年轻警察说,一些地方发生的修水管、上树救猫、查无照经营商贩等都是通过11O指挥中心下达到各派出所的,民警们又不能不去做。现在派出所一个月的出警记录当中,只有三分之一涉及治安问题,其他的严格来说都不是警务。

公安部门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全国11O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北京,这个数字高达九成。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10%属于警情报警。

    另外,在制度设置上不利于拒绝执行上级的越权指令。《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一些警察分不清哪些指令是必须执行的,哪些指令是可以拒绝执行的,只好一概执行上级的越权指令,实际上也不敢拒绝执行。

    二、拒绝越权指令的法律保护

    警察的职责由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催粮派款、督促计划生育、设卡收税等均不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因此,一些政府指令警察处理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实际上这是利用警察的权威吓唬、强迫群众。其后果不仅分散了有限的警力,严重妨碍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且有损警民关系,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声誉,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法律追究。要减少和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人民警察必须充分运用《人民警察法》来保护自己,拒绝履行越权指令,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110接处警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其中受理群众救助的范围包括: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修水管、上树救猫等110指令显然不在警察出警范围。当然.我们不能说这种指令是错误的,警察在不耽误警务的情况下,为群众做些好事也是职业道德的体  现。但道德毕竟不是法律,超出法律范围的指令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越权。实际上,我们的警力并不充足,大量一线警察还在夜以继日地工作。坦诚地说,把警力指派到非警务活动中实在是“不自量力”,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合理行政”的法治原则。

    建议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特殊情况下实行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放到基层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等问题。    

                      第七节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导向即引导方向。本节所称的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是指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了解警察、理解警察、信赖警察、支持警察的良好舆论环境,为维护警察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条件。

    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是争取民心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通过及时、有序、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或者定期发布公安新闻,抢占舆论先机和制高点,把握正确导向,争取积极效果,从而实现对社会舆论的有效引导。如果社会舆论导向正确,可以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凝聚警心、振奋精神,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知度,为警察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如果导向不正确,则可能误导群众,混淆视听,损坏公安队伍形象,影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甚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

    一、社会舆论导向存在的误区

    (一)认为警察是执法者,是理所当然的奉献者

    许多媒体在颂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对警察合法权益需要加强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关系到警察合法权益且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反映十分强烈的情况,在社会上鲜为人知。当然,警察权益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党委、政府的重视,靠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媒体应该有更多的理解警察的声音,通过舆论引导,使公众对警察的工作强度和劳动权利有充分的了解,获取全社会对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理解和支持。

    (二)片面宣传“人性化执法”,而对警察的严格执法宣传不力

    近年来,新闻媒体比较注重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宣传,但是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执法尺度的放松,“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始终是警察必须坚持的原则。然而,有些媒体一方面指责警察采取强制手段是“压制人性的执法”,另一方面又过分宣传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公众看到的是民警如何被撕扯推搡、谩骂殴打,而了解惩戒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较少,久而久之,在群众头  脑中形成了与警察“叫板”没什么大不了的观念,故而民警在执法中经常耳闻“你 警察算老几”、“我打的就是你警察”的叫嚣声。

    (三)少数的负面报道对警察形象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

    媒体对于警察形象的正面报道要比负面报道多,但由于受众对信息的关注取向不同,往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少数的负丽报道足以抵消千百次正面报道的作用,对警察形象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

    二、社会舆论导向存在误区的原因

    (一)警察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不够

    1.宣传意识、传播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对形象建设历来十分重视,但是这种形象建设,更多的是从队伍建设角度对民警个体素质提出要求,而不是从公安工作发展的战略角度对公安形象作整体上的宣传和塑造。我们一直把“只做不说”或“多做少说”看成是一种美德,以致陷入了“只要工作做好了,形象自然而然就好了”的认识误区,使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付出的艰辛乃至流血牺牲不为公众所了解,造成公安形象传播资源流失。

    2.夜郎自大、老虎屁股摸不得,这是许多警察在长期封闭的计划经济年代积淀、沿袭下来的潜意识。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思维定势,使得警察滋生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老大思想,因此对于媒体的批评、监督,表现得格外敏感和脆弱,不是闻过则喜,而是闻讯则怒,责怪媒体报道“有损形象”。

    3.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缺乏危机意识。警察组织往往低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公众的理解承受能力,对已经形成公众热点、焦点的问题、事件,应该解释的不去解释;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不能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处理结果,消除不良影响;对经调查存在不实之处的报道,也不能及习寸地向媒体通报事实真相。

    4.警察面对媒体记者往往不知道该怎么说、说什么,这是当前基层民警面对媒体的普遍心态。由于不懂得如何与媒体沟通,警察工作中许多体现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及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必要性没有被及时地宣传出去。

    (二)缺乏有效的应对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引导机制

    1.公安新闻舆论信息研判机制有待完善。这突出表现在:公安新闻舆论信息收集工作时效性滞后,深层次、内幕性、超前性的舆论情报不多;缺乏专门的新闻舆论分析机构,没有规范的新闻舆论信息报送、研究、通报、应用和评估机制,新闻舆论信息的预警能力和实战能力较弱;各警种、各部门之间新闻舆论信息共享程度低,缺乏统一的新闻舆论信息工作标准和平台,使新闻舆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受到影响。

    2.主动介入不够。案件发生后,不能在第一对间介入,不能迅速统一口径,不能及时表明公安机关对问题处理的立场和态度,而让记者抢先采访报道,众说纷纭。缺乏对公安工作重点的宣传和对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的挖掘。

    3.普遍缺乏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等负面报道的工作机制.对新型媒体特别是网络的负面炒作应对乏力,导致公安机关整体形象遭到损害,影响公安机关中心工作的健康开展。

    三、把握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当前,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由此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这些新的变化很容易引起百姓的街谈巷议,引起媒体的跟风炒作。一些商业化媒体纷纷开设新闻热线、深度报道,“博客”和新闻线人也大量出现。同时,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公安机关一直被媒体视为新闻“富矿”,一举一动都可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报道的重点、炒作的焦点。这些媒体不同的报道角度、不同的关注点、不同的利益目的,造成了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宣传众口难调。加之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益增长,警察执法宣传工作既要保护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热情,又要一分为二地甄别不同情况,正确引导舆论,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积极地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工作,这就为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社会舆论导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要坚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了解警察、理解警察、信赖警察、支持警察的良好舆论环境,为维护警察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条件”的舆论导向,借鉴北京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五说”原则,从以下五方面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方向。

    (一)多说

    从建立常态发布机制人手,围绕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坚持以说为主、以正丽宣传为主,用大量的、正丽的、准确的、可信的信息,占领媒体版面,扩大公安新闻舆论引导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制约负面报道和新闻炒作。

  (二)重说

  发挥主流媒体的主干作用,突出重大主题宣传,形成宣传亮点。应该说“重说”原则的运用,是我们把经济学中ABC管理法运用到公安新闻舆论引导工作中的一条成功经验。ABC管理法是按照“关键的少数与次要的多数”的标准对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方法。引用到舆论引导工作中,就是抓住“关键的少数”即主流媒体,控制舆论全局。

  (三)快说

  媒体与群众关注的热点要“快说”、主动说,先声夺人、因势利导、借势造势、变被动为主动,避免猜测炒作。涉警负面报道和突发事件极易成为境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正确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将对这类事件的处置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慎说

    涉及工作秘密的内容坚决不得泄露宣传。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论”认为,应实行“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事实上,各国在新闻舆论管理中,都要求新闻媒体遵守该国新闻舆论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近几年,北京市公安局修订、完善了《公安新闻发布纪律规定》《重大突发案(事)件新闻发布及现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舆论引导机制,严格限制了公安信息的外传,有效避免了泄露侦查手段、公安秘密等问题的发生,防止了因工作不当出现的负面报道和不实新闻炒作。

  (五)驳说

  对不实报道不能保持沉默,要坚持与相关媒体沟通交涉,据理驳斥其失实报道,并向上级新闻宣传部门反映情况,一争到底,制止故意炒作。由于个别媒体记者违背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编造假新闻,左右公众视线,误导舆论,给警察形象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对新闻事实报道有出入的问题,凡能回复的,都力求通过媒体及时回复,表明警方的态度、立场,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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