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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警察心理学》 第十三章警察又益维护与保障 第一节自我权益保障概述

2015-11-14 09:22:42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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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警察权益指的是正当执法权益,最≯警察作为执法行政者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包括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执法办案中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个人财产权等权益。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稚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这样的例子很多。

    近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遭受暴力袭击、诬告陷害、妨碍执行公务等不法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警察自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已成为新形势下警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职责、确保正常执法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广大民警身心健康、维护法律尊严和伸张正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警察自我权益维护与保障的重要性

    (一)是维护法律尊严、政府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不仅损害民警的个人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队伍稳定,严重损害国家意志、政府权威和法律尊严,如果不及时依法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犯罪分子公然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  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加强公安工作、加大警察行政和刑事司法力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地政府也随之提出平安建设纲要。警察队伍是平安建设的生力军和先锋队,因此推进和谐社会则必须进一步改革加强公安工作、加大各项公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度。而维护与保障警察自我权益,则能有效激励广大公安民警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为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是落实从优待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落实从优待警、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但以往不少地方和单位偏重于提高民警的政治生活待遇、改善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而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特别是在民警遭遇不法侵害后及时给予维权保护方面则有所忽视或畏首畏尾。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从工作上为广大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提供有力保障,也是从优待警的底线。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不仅能激励广大公安民警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而且还能让民警在遭遇不法侵害后有怨可诉、有苦可言、有难可解,有效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安工作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努力解决影响公安工作的实际问题,支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扭转和改变政法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的不法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法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保障政法公安干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工作。罗干同志指出:“公安队伍时时在执法,天天有牺牲,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他们,以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前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在谈到关心爱护民警、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时指出:“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战斗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最前沿,时刻谣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孝验。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努力解除民警的后顾之优。要切实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坚决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二、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基本情况

    (一)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因素

    1.执法环境较差

    近年,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件日渐增多,公安的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第一,是群众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但一些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却相对淡漠。第二,是公安机关有些承诺超出了民警的能力范围,给一线民警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如“有困难找民警”,致使群众回家没带钥匙进不了门也打110要求民警解决,群众动迁中不满意也要求民警解决,甚至有的人失恋也找民警解决。群众对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没有达到目的,就投诉民警,造成民警执法中的额外压力。第三,是一些群众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支持、不协助。近年来,一些群众见义勇为、维护正义的意识淡化,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往往是帮助少、指责多,致使民警正常执法活动阻力增大。有些群众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自己不该做的方面。第四,是民警参与一些容易与群众发生矛盾的非警务活动,造成警民关系的对立,影响了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使得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屡受侵害。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了维护稳定,为了做好政府部门布置的工作,民警往往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成为少数不法分子和情绪过激群众发泄的靶子,民警为了避免冲突,有时只能牺牲自己的利益,无端受到辱骂和殴打。

    2.少数人道德水准下降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道德水准下降,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要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却不愿意接受管理,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一旦触及到这些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谩骂、侮辱、诬陷甚至是殴打,有时还被集体围攻。同时,由于少数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一些领导不是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矛盾出发,往往是强拉公安民警上阵,用“强力”压制群众,从而将公安机关推向群众的对立恧,极易使公安执法受阻。公安民警的职权受到“双重侵害”。

    3.对侵害民警权益事件处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多数情况下,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除了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治安处罚外,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民警“较量”的人群中不乏家中有“后台”者,有些事件发生后往往被有的领导干部说情或施压,最后放人。还有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面对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委屈”一下,客观上放纵了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结果会令一些素质低的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对民警的合法权益构成更大的威胁。

    4.个别群众素质较低

    个别投诉群众素质较低,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即使没什么问题,可能也要受到领导的正面启发和教育,由此往往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5.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群众对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程序不懂,而是凭自己主观臆断,错误地认为民警处理不公,徇私舞弊,于是便不负责任地进行投诉。

    6.群众对警察期望过高

    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一些群众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二)公安民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因素

    1.少数民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从目前来看,整个社会的反警情绪比较大,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跟少数民警执法犯法、欺民扰民不无关系。有的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执法不公,违法乱纪,甚至是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他们的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降低了部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以致产生对立情绪。在某种情况下,群众极易被人煽动,参与围攻殴打民警。

    2.少数民警的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警觉性不高,未能及时察觉危险信号和事先做好应付突发事变的准备,危险一旦发生,措手不及;有的思想松懈,因轻敌而受到侵害:有的盲目愚勇、个人英雄主义,缺乏冷静与理智,由于鲁莽而受侵害;有的判断指挥失策,错误的分析、判断造成偏见和执拗,指挥失控而使民警受到侵害。

    3.民警使用武器警械的顾虑较多

    目前,随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定日益严格,公安民警及其领导怕投诉、怕出事的心理日趋严重。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领导和一线民警不愿意携带枪支、警械执行任务,原因就是怕出事,一旦与对方或家属发生争议,吃苦头的往往就是民警。此外,对不服从民警执法的对象强制带离时是否应该使用强制力的问题,长期以来,部分领导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对于同一件事情,往往由于领导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民警的处理也不同。

    4.民警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受到攻击时往往措手不及

    部分民警处警不问明情况,未根据警情的实际需要安排警力,导致现场警情复杂时警力不足;部分民警巡逻盘查时,不带或不会使用通信设备,遇突发事件难获增援;部分民警处置醉酒滋事及各类纠纷时,缺乏应有的警惕,未采取预防措施;部分民警处警时未带齐装备等等,这些都是导致民警受到不法侵害的原因。

    (三)警察自我权益保障存在的其他问题

    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公安机关对护警维权的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各级公安维权部门机构新设,人员新配,业务不熟,多数地方的公安维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尚系兼职,最需要维权的地方恰恰成了最薄弱的地方;公安机关的内部维权氛围还不够浓厚,外部执法环境还不够宽松,警察的自我权益保障尚需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警察是高风险、高危险的职业,是和平年代负伤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目前,我国对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散见在法律法规之中,但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做法,设立袭警罪,对袭警分子实行重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对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处罚条款,以此凸显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法规对袭警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的合法权益以保障。

    (二)设立受理侵犯民警合法权益案件的专门机构

    应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类似“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的社团组织,吸收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工作者、党委纪检干部、政府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办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及律师参加。成立这样的机构,有以下好处。第一,社会为民警鸡不平更加有说服力。可以民间的名义,从社会的角度来为民警合法权益呼吁、说话、争辩,这比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更有力,更方便。第二,可以化解群众认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偏向民警的顾虑。第三,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一个诉说原委的地方。由这些人参与,可以排除许多干扰和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避免其他机构的牵制,工作起来比较得心应手。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机构成立后,还应当把维权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如受理民警投诉处理跟踪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和重点案件报告、回执制度等,切实加大维权的力度,加强相关的宣传工作,强化民警的执法权威。

    2006年1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及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维权办”;2006年11月23日,又颁布了《河南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通则(试行)》,建立维权例会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案件查办制度、正名抚慰制度、督查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了护警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

    (三)排除不当干扰

    对警察职权的不当干扰,也是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各地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将民警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坚决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慎用警力,不得随意调用警力,不得抽调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精力集中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上,不断推动社会治安工作的顺利发展。

    (四)加大公安机关正面宣传的力度

    目前,一些新闻媒介宣传公安民警负面和“阴暗面”的东西多,宣传英雄人物的事迹、弘扬正气的较少,以此吸引受众“眼球”,提高发行和收视率。这种宣传方式,势必会将公安机关越抹越黑,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侵犯了公安机关和民警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人和事的宣传,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向社会客观地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大力弘扬和平年代公安民警的正义和奉献精神。

    (五)强化民警防卫侵权的能力

    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与目前落后的公安装备以及公安民警技战能力不强息息相关。大多数基层公安机关仍然使用上世纪80年代的装备,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没有参加技战术的专业培训,公安民警处于拼体力来应付日益繁重的公安工作,靠血肉之躯来与日趋狡诈和凶暴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建议将公安装备、对民警技战术技能培训和跨省办案的经费,纳入财政的年度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解决实用性强而又急缺的部分装备。特别是尽快为一线民警配备必要的应急非杀伤性武器。要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治安、巡警、派出所等一线民警的技能培训,熟练掌握攻防技战术,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以规避和减少民警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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