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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供电主体要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

2018-08-21 09:50:53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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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等。


关键字:晋能,能源工业,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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