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8期)》。据通告,该局近期组织抽检23类食品51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2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本次抽检餐饮食品121批次、蜂产品4批次、饮料9批次、糕点24批次、酒类8批次、粮食加工品20批次、肉制品28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品添加剂1批次、食用油及其制品56批次、食用农产品178批次、水产制品6批次、糖果制品8批次、饼干4批次、炒货及坚果制品16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豆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9批次、罐头2批次、食糖4批次、食盐5批次、蔬菜制品4批次和水果制品3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的消毒餐具(小碗)【消毒日期:2019/9/10】检出大肠菌群,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的消毒餐具(大碗)【消毒日期:2019/9/10】检出大肠菌群,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的消毒餐具(盘子)【消毒日期:2019/9/10】检出大肠菌群,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张士瑞自制的鸡柳(生产日期/批号:2019/8/21)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70m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枣阳市平林私房菜酒店经营的羊排(生产日期/批号:2019/8/22)氧氟沙星检出值为8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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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分类 |
通告号 |
通告日期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检验机构 |
备注 |
DC19420600488321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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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 |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1号 |
消毒餐具(小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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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0 |
大肠菌群║检出║不得检出 |
餐饮食品 |
2019年第8期 |
2019-10-21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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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1942060048832109 |
2 |
/ |
/ |
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 |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1号 |
消毒餐具(大碗) |
/ |
/ |
2019/9/10 |
大肠菌群║检出║不得检出 |
餐饮食品 |
2019年第8期 |
2019-10-21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DC1942060048832111 |
3 |
/ |
/ |
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土门校区) |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1号 |
消毒餐具(盘子) |
/ |
/ |
2019/9/10 |
大肠菌群║检出║不得检出 |
餐饮食品 |
2019年第8期 |
2019-10-21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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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1942060048832069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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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瑞 |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万象城B区B-2001.2002.2086号 |
鸡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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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1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70mg/kg║不得使用 |
餐饮食品 |
2019年第8期 |
2019-10-21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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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194206004883207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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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平林私房菜酒店 |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环城办事处枣刘路八里社区二组 |
羊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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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2 |
氧氟沙星║83μg/kg║不得检出 |
食用农产品 |
2019年第8期 |
2019-10-21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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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指标通常作为食品污染的常用指标菌之一,并被用来评价和判断食品被粪便污染的程度和有无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大肠杆菌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性。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消毒餐具大肠菌群应不得检出。
二、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在防止肉制品腐坏、改善其色泽和风味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如果在国家允许的剂量范围内,一般不会影响食用者身体健康。如果添加亚硝酸盐过量或食用过多,就会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亚硝酸盐在人体中易与蛋白质中的胺类物质结合,形成强致癌物亚硝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规定餐饮食品肉制品中亚硝酸盐不得使用。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品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