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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通报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10-30 16:30:00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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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34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涉及佳木斯市4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佳木斯市向阳区欢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鸿泽调味品厂生产的吉品丰料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佳木斯市向阳区欢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鸿泽调味品厂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吉品丰料酒,生产日期2018/12/19,规格型号500mL±5mL/瓶,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经营者信息:佳木斯市向阳区欢乐购超市。经营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路403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商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2019年4月1日,当事人从佳木斯德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0瓶(500mL±5mL/瓶)哈尔滨市香坊区鸿泽调味品厂生产的“吉品丰”牌料酒,并在其超市内对外进行销售。该“吉品丰”牌料酒的进货价格为2.70元/瓶,销售价格为2.90元/瓶。截至目前,该批次“吉品丰”牌料酒已经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为174.00元,共获取违法所得12.00元。

  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9年6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佳向市监处告字〔2019〕014号),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该局于2019年6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佳向市监处字〔2019〕0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二、富锦市佟老太酱菜厂生产的酿造酱(盘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富锦市佟老太酱菜厂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酿造酱(盘酱),生产日期2019/3/8 ,规格型号400克/瓶,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经营者信息:富锦市佟老太酱菜厂。经营地址:富锦市头林镇双林村。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商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富锦市佟老太酱菜厂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酿造酱(盘酱)400瓶,规格型号400克/瓶,生产成本4.5元/瓶,销售价格5.5元/瓶,抽样10瓶,其中召回113瓶,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28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7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287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处(2019)34号)。

  三、桦川县桦悦建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的贾客乐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桦川县桦悦建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贾客乐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18/1/9,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商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查,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从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购进了48瓶(500mL/瓶)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的“贾客乐”牌酱油,并在其超市内对外进行销售。该“贾客乐”牌酱油的进货价格为7.50元/瓶,销售价格为8.50元/瓶。截至目前,该批次“贾客乐”牌酱油已经售出24瓶,下架封存24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为204.00元,共获取违法所得24.00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确实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桦市监处字〔2019〕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酱油24瓶。

  四、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的贾客乐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贾客乐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18/1/9,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桦川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商暂停销售、召回、下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桦川县新城镇绿然酱油厂生产进该批次贾客乐酿造酱油48瓶,货值360元,违法所得48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目前,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9年6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桦市监听告字〔2019〕8号),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6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4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桦市监处字〔2019〕8号)。

关键字:中国,佳木斯,向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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