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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河边虽设警示牌淹死了人仍需赔

2017-04-17 19:02:47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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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一女子在肥西县上派镇潭冲河边洗衣服时不慎落水溺亡。事发后,女子家属将潭冲河的管理单位潭冲水库管理站(下称潭冲管理站)以及肥西县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女子洗衣溺亡 家属状告管理站

溺水女子张云(化名)当年44岁,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是上派镇潭冲河。 2015年7月28日,她在潭冲河边洗衣服时不幸落水溺亡。

事发后,家人认为潭冲河的管理部门,在张云溺亡的地点附近未设置警示标牌等安全防范措施,且张云溺亡地点与河堤间有一条居民长期行走形成的小径,案发地点已成附近居民公共活动场所。家属称,事发地点乱石堆积、坡陡水深,易发生安全事故,而潭冲管理站却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疏于管理。为此,他们将潭冲管理站及肥西县水务局告上肥西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4万余元。

管理站辩称已尽到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中认为,肥西县水务局不是适格被告。而潭冲河具体事务的管理由潭冲管理站负责。对张云家属的说法,潭冲管理站认为,潭冲河是公益性水利设施,河道及河坡本身并非公共的活动场所,功能是用于泄洪。根据潭冲河设计和现状,在河坡边的道路上早修建了供城镇居民亲水休闲的观光道路,张云出事地点非公共场所。潭冲管理站提供了修建时和事发前的照片,表示他们早已设立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义务,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3年风吹日晒 警示标志已“无用”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潭冲管理站在潭冲河的管理过程中,虽不能要求其在河道每处都安放警示标志和设置防护措施,但应在河道流经的人口密集处和存在安全隐患处做好提醒和防范义务。

而案发地点位于城区离居民区较近,且周边居民常到河边利用河水并形成一条小径,可见案发地点已成附近居民的经常活动场所。 2008年潭冲河进行河道改造后,该河水环境发生明显变化,部分水域水较深。因此,潭冲管理站应意识到河道水环境的改变存在安全隐患。至于潭冲管理站提供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距案发之日已有三年,经过风吹日晒已很难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潭冲管理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云家属16万余元。潭冲管理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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