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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威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恩施市检察院视频调度指挥大厅装修项目的委托,于2019年11月16日对其进行了询价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询价活动,现就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恩施市检察院视频调度指挥大厅装修项目
二、项目编号:CQWEES-2019006
三、预算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捌佰零贰元陆角伍分(¥166802.65元)
四、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湖北省政府采购网,2019年11月13日
五、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9年11月16日
评标地点:恩施市机场路施州雅苑B栋602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黄建、李捷、张洁(业主评委)
六、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湖北金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永安堂172号1栋1202 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陆佰零玖元柒角柒分129609.77元
七、公示期: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书领取地址:恩施市机场路施州雅苑B栋602室
九、质疑:
1、相关投标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质疑函电子文档传至邮箱:136227937@qq.com。
3、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询价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4、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5.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5.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5.3 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5.4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质疑书不是原件的;
5.5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5.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5.7 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5.8 投标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5.9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王颖
联系电话:15607268802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威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718-8236938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