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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8-04,公告主要内容为:嘉定区上海动车段动车组牵引电机检修二,所属区域:上海-嘉定区,所属行业分类:交通运输,招标编号:上36ZY44RI,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上海动车段动车组牵引电机检修(二)
时间:2020-08-04 10:23:16 编号:上36ZY44RI 发布:上海动车客车段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
序号 |
名称 |
服务地点 |
规格参数 |
备注 |
1 |
上海动车段动车组牵引电机检修 |
上海动车段上海辖区 |
见附件 |
二、潜在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性质的生产单位或品牌代理(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不得分包转包)
2、有能力履行合同。
3、质保体系(许可证、进网证等其他有关证书)。
4、报价合理。
5、投标单位的业绩良好。
三、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报名时间:8月4日—8月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接受现场报名及传真报名。
2.报名所需材料:最新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公章)、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授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投标项目名称。
3.报名联系人及电话:高翔,021-51243901(传真同号)。
4.报名地点:上海市嘉定区老翔黄路600号,上海动车段1号楼2楼209室-经营开发部。
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报名后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方收到招标文件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明收到投标文件名称及时间,需加盖公章)以传真回复,逾期未确认将列入投标单位不良记录档案。
6.投标文件准备时间: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谈判时间及谈判地点:
1.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2.递交投标文件及谈判地点:上海动车段
3.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带好身份证原件备查验。
五、上海动车段将不承担投标单位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六、编制投标文件注意事项:有以下现象的视为废的投标文件,将取消投标资格:
1.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要求装订的投标文件;
3.未加盖正式公章的投标文件;
4.须签字或盖章的页面而未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
5.参加谈判的不同投标单位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有互相关联的投标文件;
6.不同的投标单位文件价格组成分析成规律性递增或递减的投标文件;
7.其他存在严重错误的投标文件。
七、有下列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
1.对报名参加谈判而到期未参加谈判会议的单位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一年;
2.对有串通或恶意报价扰乱市场行为的投标单位经核实后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一年;
3.对造成直接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标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二年;
4.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投标单位或已确定为中标单位而放弃承揽业务的单位将终身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
八、本次谈判采购采取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承揽业务的方式。
九、主要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
附件:
一、服务清单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
总项 |
子项 |
||
动车组牵引电机检修 |
CRH2三级修牵引电机检修(株洲) |
台 |
392 |
二、技术标准
(一)检修要求
1. 总体要求
1.1产品型号
序号 |
名称 |
产品型号 |
备注 |
1 |
牵引电机 |
MB-5120-A |
CRH2A/B/E/C1 |
1.2 非产品制造厂家实施检修时,须具备产品制造厂家或动车组制造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授权证明。牵引电机检修须具备铁科院颁发的相关资质。
1.3 配件检修时更新的零部件性能指标应满足原设计技术要求,检修中如有材料或零部件型号等任何变更,更换的材料或零部件须符合新造或检修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且检修方应提前填写重要外购零部件清单变更申请表,并向委托方提交变更技术方案、变更原因、零部件更换差异对比等文件,按照相应变更程序办理。
(二)技术要求
根据《铁路动车组牵引电机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19〕4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检修周期
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投标方应严格按照生产周期交付产品(7天)。如因技术变更、工艺变更、上级要求等原因导致维修周期发生变化的,由双方协商约定新周期。
(四)质量保证
检修合格的牵引电机自验收交付用户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一个检修周期。如遇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延长走行公里数的车组,质保周期同步延长。为及时解决检修配件装配时出现的问题,应招标方的要求投标方应派技术人员在招标方现场配合招标方进行动车组的高级修。
(五)检验与验收
1 检验与试验
1.1 检修产品应进行全数检验。
1.2 产品应按照本技术条件要求进行试验并符合要求。
1.3 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检修、试验记录表、检修合格证等记录。
2 验收
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涉及验收,须经相关监造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应附有验收合格证、试验报告。
商务要求
1. 各类工具和消耗材料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
2. 指派人员须遵守上海动车段的治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
3. 施工完成后,由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共同确认工作量,并一同签署《工作量确认单》,以此作为财务支付的凭证之一。
4. 中标单位须在支付流程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付款方式:提供发票原件、工作量确认单、验收合格后付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