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有效期内的下列资质之一: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2018年1月至今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4)拟任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待建工程(指到投标截止时不得有在建工程或待建工程,本条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自行承诺即可)。
(5)投标人近年(2015年1月1日至今,下同)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元的智能化或信息化工程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或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准。需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材料和验收证明材料。
(6)信用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 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黑名单)的;
2) 投标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受惩黑名单)的;
投标人的信用状况由评标委员会等进行查询确认。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只依据下述查询平台(网址)发布的信息:“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的项目经理有在建或待建工程的认定标准为:
①本招标工程以外的招标人发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实际未中标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后视为无待建)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公示开始时间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款日期为准),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项目经理或直接发包且无中标通知书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
②变更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作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须在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后方有资格参加本招标项目(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原合同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