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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高氯氧化铁粉销售

2017-03-18 01:59:46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辽宁-鞍山 招标业主/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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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3-18,公告主要内容为:辽宁鞍山高氯氧化铁粉销售,所属区域:辽宁-鞍山,所属行业分类:能源化工,招标编号:AB201703173312,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高氯氧化铁粉销售招标公告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储运经营中心采购的高氯氧化铁粉销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高氯氧化铁粉销售

2、招标编号:AB201703173312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购明细、采购要求及准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方准入条件》、《投标要求》附件。

3.2招标采购情况

3.2.1本次招标采购周期拟定为99天;

3.2.2本次招标付款条件为中标单位需交齐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本次合同的货款后方可签订正式购销合同。;

3.2.3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见《投标要求》;

3.2.4本次招标采购有品牌(相当于该品牌)要求的品种需投标人提供代理证明或经营范围涵盖此类品种;

3.2.5对于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的品种,若新入围的投标人拟中标,在供货前需要试验、验证合格,否则,取消其拟中标资格,按排序依次选取其他投标人为拟中标人。

4.投标人资质及证明

4.1投标人资质要求

4.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满足要求,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运营费用及不可预见风险。

4.1.2具有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技术、装备、制造、质量、成本、服务、管理和资源优势(生产型企业)或资金、渠道、供货和服务优势(贸易型企业)。

4.1.3获得本项目相应的产品认证、许可和资质,具有与本项目相对应的业绩优势。

4.1.4通过本项目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所需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

4.1.5以往经营过程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1.6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具备销售周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必须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可接收或加工该物资的环保证明,若中标则需将该证明原件送至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3.应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且与鞍钢集团各单位无法律纠纷。

4.1.7 具体资质要求见《投标方准入条件》。

4.2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4.2.1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认证证书;

4.2.2投标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税务登记簿上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4.2.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需提供合法的第三方验资证明;

4.2.4提供参标品种主要销售业绩的合同、发票(单份标书中多品种规格的,需提供主要品种业绩);

4.2.5企业简介(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及规模、与参标品种对应的检查检验设备及设施、资信等级等);

4.2.6《投标方准入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

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

6.1投标人代表于2017-03-17 17:00:00至2017-03-23 09:00:00,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ansteel.cn),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03月23日09时00分。投标人网上提交报价、商务及技术标同时,必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将需要提报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原件或盖红章复印件)电子版,传送到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标段。首次参标方须要先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

6.4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采购方: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储运经营中心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招标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邮 编: 114033
联系人: 冯勤园
电 话: 0412-6736661
传真: 0412-6736619
网 址: http://bid.ansteel.cn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鞍山市分行鞍钢支行
账 号: 21001630504052504736

附表:标的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位
1 高氯氧化铁粉销售 7500
投标要求:一、销售情况说明: 1.本次销售的高氯氧化铁粉的氯含量大于等于0.35%,其数量不高于7500吨,实际销售数量以合同截止日期的计量信息为准,销售时间为2017年上半年,销售合同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鞍钢股份冷轧厂提供。 2.由于本次销售的高氯氧化铁粉出自不同的产线,品质略有不同。因此,其品质以现场实物为准,各投标单位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进行现场实物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投标,所需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 3.本次销售的高氯氧化铁粉的提货地点为冷轧厂各产线和资源储运经营中心灵山区域,需在冷轧厂和资源储运经营中心指定的存放场地提货。二、合同签订事宜及结算方式 1.当确定中标结果后,由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中标单位若无故未签订合同的,资源储运经营中心将视其为恶意扰乱招标秩序,取消其一年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再生资源销售的投标资格。 2.中标单位以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计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需按1万元交纳。中标单位在交齐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本次合同的货款后,方可签订正式购销合同。若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相关要求,将被视为单方面放弃合同,资源储运经营中心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作为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并取消其一年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再生资源销售的投标资格。 3. 提货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到物权单位提货(不分节假日和双休日,以保产为基本要求)。中标单位在现场提货时,则必须按照资源储运经营中心及物权单位安排,及时提货,确保不能影响保产。若无故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资源储运经营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考核其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若其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考核,则终止合同,并取消其一年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再生资源销售的投标资格。4.中标单位负责提货,厂矿负责监督装货、过磅。必须使用允许进入鞍钢厂区从事运输作业的车辆进行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中标单位负责提货现场的卫生清理。 5.物权单位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保产协议、安全协议和环保协议;中标单位在鞍钢厂区内装卸车、提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鞍钢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及协议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由中标单位负责,鞍钢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鞍钢保卫部物资持出的有关规定。 6.以鞍钢股份计量厂出具的《汽车衡计量单》的计量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中标单位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再生资源结算单》及计量票到资源储运经营中心按实际数量进行结算签证。


关键字:能源化工,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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