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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项目

2016-12-24 02:40:06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北京-海淀区 招标业主/代理:  /
加入时间:  2016.12.23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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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12-24,公告主要内容为:北京海淀区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项目,所属区域:北京-海淀区,所属行业分类:设备,招标编号:FQ716JFR564C11506BD,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项目

招标编号:FQ716JFR564C11506BD

报名截止时间:2016-12-29 17:00:00

联系人:赵利辉

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招标人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2. 招标概况

2.1招标编号:FQ716JFR564C11506BD

2.2项目名称: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

2.3项目概况:为了有效降低福清5、6号机组重要设备现场安装及调试期间发现超标缺陷的风险,并根据HAF001/01规定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现需对福清5、6号机组开展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及役前检查工作。

2.4招标范围:

(1)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实施两台机组核岛机械设备/部件役前检查,并完成检查报告。具体服务范围有:

1)《在役检查大纲》和其它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支持;

2)福清5、6号机组无损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3)负责焊缝标识、表面状态核查、可达性核查和免检、放宽检验清单的核查等工作;

4)提供针对RSE-M、RCC-M和各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等的培训服务;

5)役前检查所使用的无损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统一要求,所有的无损检测结果及报告应在FQNPC建立的在役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内发布生效;

6)编制役前检查总报告,且负责提供与核安全局对话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7)热试后,进行一次蒸汽发生器二次侧的冲洗、取异物和检查;

8)上、下部堆内构件的电视检查;

9)热疲劳和死管段的超声检验;

10)控制棒驱动机构下部Ω焊缝的渗透检查;

11)不可达焊缝的目视检查;

12)装料前反应堆水池和堆内构件池的检查;

13)NNSA要求的《在役检查大纲》范围外的检查项目;

14)流致振动试验后,上、下部堆内构件传感器拆除位置的无损检验(仅适用于5号机组)。

(2)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RPV、蒸汽发生器SG、主泵泵壳、稳压器RPZ、超级管道。

2.5项目地点: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地点为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福清5、6号机组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项目地点为重要设备生产地。

2.6服务期: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起止时间为:5号机组 2017.03.31-2018.3.31;6号机组 2018.01.30-2019.3.31。

役前检查起止时间为:5号机组 2017.5.1-2020.06.30;6号机组 2019.1.1-2021.2.28。

3.招标文件发售

3.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整,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招标人收款银行名称:工行北京市长安支行营业室

开户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200003309200016332

投标人须在汇款单上注明:“福清5、6号机组役前检查及重要设备出厂前第三方检查外委购标款(投标人名称)”。

3.2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电子版招标文件将在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发布,请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此平台上的在线注册、CA数字证书办理及在线报名工作,同时在线提交投标保密承诺函(格式见报名网址:http://zb.cnpe.cc),并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完成标书款支付,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3.3发售时间:2016年12月24日9:00 — 2016年12月29日17:00

3.4联系人:赵利辉 电话:010-88023034 传真:010-8802328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中心 (100840)

4.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能大厦B座七层会议中心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7年1月19日 9:00

同时,请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可编辑版和签字盖章后扫描版的PDF文件各一份)上传至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zb.cnpe.cc),并携带CA数字证书至开标现场。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4)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从事核电站役前检查或在役检查项目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Ⅲ级(一种或一种以上)资格证书;投标人的检查队伍中持有Ⅱ级以上证书且具有4次核电站无损检验经历者必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现场检查涉及的每种检查方法中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相对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书。

6. 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

6.1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6.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7.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保密及廉洁

贵单位须遵守招标人的保密规定(见投标保密承诺函),并遵守相关廉洁协议。

10. 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3日



关键字:设备,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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