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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1次澄清)

2017-11-23 13:00:37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四川-凉山-西昌 招标业主/代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加入时间:  2017.11.22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11-23,公告主要内容为:凉山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1次澄清),所属区域:四川-凉山-西昌,所属行业分类: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业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开标地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3段35号,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

招标文件名称

 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

变更后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

 2017-12-08 10:30:00

变更后投标质疑截止时间

 2017-11-22 23:59:00

变更后开标时间

 2017-12-08 10:30:00

变更后保证金递交截至时间

 2017-12-08 10:30:00

变更后投标有效期天数

 60

变更后开标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3段35号

澄清次数

 1

填报人企业名称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填报人名称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澄清说明

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补遗书01 各投标人: 现对“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作下述澄清、修改: 1、招标公告第3.1条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4.1条中,要求的业绩是指:投标人2014年以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至少具有1个已完单个合同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须为施工单位牵头业绩)。 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P13-P21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6)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管理机构; (7)技术方案(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 (9)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作要求)。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招标文件另行要求的除外)。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勘察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评审标准以及评标办法正文替换为以下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承包人建议书(对应发包人要求):30分 资信业绩部分:27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3分 投标报价:40分 其他评分因素:/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报价评审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见报价评审 2.2.4 (1) 承包人建议书 评分标准 (30分) 建筑方案指标(1分) 建筑方案符合性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1条要求(完全满足得1分,基本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 总平面设计(3分) 总平面设计是否达到招标文件第五章2.2条要求(完全达到得3分,基本达到得1分,未达到得0分)。 总平面规划(9分) 总平面规划设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3条要求(完全满足得9分,基本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0分)。 建筑单体设计(9分) (1)各单体各层及地下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计是否达到招标文件第五章2.4.1条要求(完全达到得3分,基本达到得1分,未达到得0分)。 (2)平面功能及空间设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4.2条要求(完全满足得1分,基本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 (3)立面设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4.3条要求(完全满足得2分,基本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4)建筑表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4.4条要求(表现好得3分,表现一般1分,表现差得0分,缺一张不得分)。 专项设计 (5分) 专项设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2.5条要求(完全满足得5分,基本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 设计说明 (1分) 设计说明完整(完整得1分,基本完整得0.5分,不完整得0分)。 设计大纲及保障措施 (2分) 设计大纲中有保证设计质量措施、设计进度的措施,并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的保证措施,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和措施(好得2分,一般1分,差得0分)。 2.2.4 (2)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7分) 企业实力 (10分) 勘察单位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得2分,具有勘察综合甲级得4分;本项最多4分。 设计单位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得0.5分,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得1分;同时具有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加1分;本项最多2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得0.5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加2分;本项最多4分。 企业业绩 (5分) 2014年以来勘察单位已完成1个类似建筑工程勘察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1分。 注: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勘察合同复印件。 2014年以来设计单位已完成1个类似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1分。 注: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 2014年以来施工单位已完成1个施工业绩得1分。 每完成1个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注:上述业绩要求为单个合同6000万元及以上民用建筑,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配置(12分) 1、勘察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同时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得1分; 2、勘察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同时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得1.5分; 3、岩土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 4、勘察现场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 5、勘察测绘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工程师资格、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2分。 注:以上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如是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是省外企业人员必须是入川备案登记人员;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岗位,否则不得分;注册人员须为注册在本单位人员。 1、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 2、设备专业设计负责人: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负责人均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 3、设计预算负责人: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一级注册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 注:以上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如是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是省外企业人员必须是入川备案登记人员;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岗位,否则不得分;注册人员须为注册在本单位人员。 1、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得0.5分;具有全国壹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2014年以具有已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加0.5分,最多加0.5分; 2、项目施工团队配备至少包括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测量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劳务员的得1分。 注:以上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如是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是省外企业人员必须是入川备案登记人员;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岗位,否则不得分;注册人员须为注册在本单位人员。项目经理工程业绩证明资料须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业绩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确定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时效是否有效。 2.2.4 (3)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3分) 完整性及合理性;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及保证体系;管理组织,机构体系;项目重难点 (3分) 对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措施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对施工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保证体系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对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设置及资源配置进行评价;对施工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有合理化建议(好得3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0分) 勘察报价 (10分)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计算依据所得标准值作为作为基准价得8分,在基准价基础上每下浮1%得0.1分,本项最多10分。 设计报价 (10分)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计算依据所得标准值作为作为基准价得8分,在基准价基础上每下浮1%得0.1分,本项最多10分。 施工报价 (20分) 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满分,每高1%扣0.1分,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报价得分按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2.4 (5)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2.1预付款,将原“本项目工程无预付款。”修改为“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0%” 特此说明。 招 标 人: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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