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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35000Nm3/ h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一期23000Nm3/h项目
2015-02-04 06:00:20
安装信息网 所属区域: | 山西 | 加入时间: | 2015.01.29 |
项目性质: | | 进展阶段: | 环境评估 |
投资金额: | | 资金来源: | |
业主单位: | 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 | 设计/建设单位: |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35000Nm3/h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一期23000Nm3/h项目
建设地点:项目厂址位于阳曲县城东北6公里的东黄水镇故县村西偏北0.86km处。厂南邻阳(阳曲)盂(盂县)公路,西距北同蒲铁路约2km,距大运高速公路约5.4km,距大运公路约3.2km。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液化天然气1.047×108 Nm3、中压蒸汽55200t、富氢尾气0.65×108 Nm3。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焦炉煤气压缩工序、净化工序、甲烷化工序、分离与液化装置)、辅助工程(循环水站、产品罐区、空压站、制氮站)、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道路)等。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施工期环境影响
建设该项目在建设期会带来地面建筑垃圾的堆积、运输和施工机械噪声、堆积物粉末和其他物质的逸散,并伴随施工过程、材料运输等引起的二次扬尘,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是由于本项目建设期较短,施工结束后影响也随之消失,为短期、可逆、局部性的影响,影响范围和程度均不明显。
2、运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污染源为废气、废水、设备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本次工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变温吸附再生尾气、分子筛再生尾气、精馏尾气、储罐及槽车闪蒸气、开车放空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本项目产生废水环节主要包括:焦炉煤气压缩废水、循环冷却水、废热锅炉排水、办公生活废水及车间地面冲洗水等。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粗脱萘焦油剂、废变温吸附剂、废粗脱硫剂、废加氢催化剂、废精脱硫、废甲烷化催化剂、废脱水剂、隔油废渣等。本工程主要高噪声设备包括风机、压缩机、冷却塔、各类泵等。其声源值在85~105dB(A)之间。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
变温吸附再生尾气送拟隆辉煤焦集团90万t/a煤焦工程脱苯系统回收粗苯后作为净化的焦炉煤气使用;精馏尾气送隆辉煤焦作燃料使用;再生废气经过冷却器将所含水分冷却分离后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储罐及槽车闪蒸气收集后采用汽化器进行复温,然后经BOG压缩机送往变温吸附脱水单元回收不外排;开车放空气引入火炬燃烧。
(2)水环境
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①对于办公生活废水及车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废热锅炉排水等可直接依托隆辉煤焦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回用于熄焦工段;②对于焦炉煤气压缩废水经过项目厂址内拟建的隔油罐处理后进入隆辉煤焦酚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依托工程熄焦工段。③对于甲烷合成废水,由于水质较好,评价建议用于循环系统补充水。
(3)声环境
在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在总图布置时尽可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泵类等设减震措施,以降低对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废脱硫剂、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通过以上各种治理措施,工程所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能做到合理利用、达标排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合理,在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控制对策和措施后,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可达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小,可使项目对外环境的影响、以及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达到相应环境标准。从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及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需索取有关补充信息,请于本公示公布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13754854060
联系人:杨工
评价单位: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24号百融居1709室
电话号码:0351-5254793
传真: 0351-5254792
邮箱: jhlz_sx2008@163.com
联系人:李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项目拟选厂址周围村庄村民,主要事项为:1.您对本工程建设的态度;2。您对工程选址的意见;3.您对本工程在环保方面可改进的建议;4.您对本工程其他方面的合理性的建议;5.工程建成后可能对您的生活造成的影响。
(2)如公众需要进一步了解该项目的其它信息,可向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咨询。
(3)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请于本公示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我们将认真处理您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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