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2-0031-05
一、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
电子商务行业成为新型的国际商事核心,决定了电子商务纠纷的类型和数量较之其行业最初产生时期要多出许多。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途径也就随之而被拓宽,仲裁机制便在此时纳入了视野之中,利用仲裁机制作为当代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的自治性优势可衍生至电子商务领域。作为电子商务的当事人,无论是B端商户、B端买方、C端商户或是C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承的是一种自由的交易状态,即对于交易的各方面事物的处理具有一种自治性理念,由于网上的信息通信便捷,在有对于交易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发生的时候往往直接通过网络联系对方,而很少通过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间接联系解决。因此对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在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充分贯彻。而仲裁的自治性优势代表着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前后约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对于固定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的;仲裁的程序、适用规则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在友好仲裁的前提下,甚至适用法律都是可选择的;同时,仲裁的地点同样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仲裁地点、法律等要素无疑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要素,电子商务交易的进程可以产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若是将纠纷提交法院的话,便存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选择的问题,而消费地点、商户所在地、商户登记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货物运送地、合同签订地等均可能出现在各个不同国别的情形,对于诉讼而言增添了诸多不便。而若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便可减少很多不便,当事人协商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法律等要素,便可以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无论当事人身在何处、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在何处,均不影响对于案件的处理。因而,仲裁的意思自治优势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中出现的纠纷处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处理有着法律选择上的优势。
其次,仲裁的灵活性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方式。仲裁的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优势,在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事项的受理、开庭日期、审理方式等方面,只需要仲裁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可经由仲裁庭决定具体仲裁程序的删减,以达到灵活处理仲裁案件的目的,从而减少了烦琐的程序步骤,节约了时间成本。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出于节约时间为目的,简易便捷是电子商务的支撑因素之一,也成为电子商务节约时间成本的一大有利条件。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作为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当事人多数希望通过简化、便捷的手段来处理纠纷,而仲裁的灵活性恰恰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简易便捷的选择。相较而言,若纠纷诉诸一国法院,则无论开庭日期、证据的提交、法庭程序的履行等一系列因素均复杂烦琐,特别是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处理中存在许多不便利的因素。电子商务的诉讼标的可能并不大,但烦琐的诉讼程序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的排斥,某些因素如需至境外应诉或境外取证等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意愿。因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若采取仲裁机制予以解决的话则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对纠纷处理也起到了更为简便的辅助功效。
此外,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具有一裁终决式的最终效力的,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仲裁当事人是不能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对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而言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仲裁庭还可以在审理、裁决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与电子商务当事人自行调解所不同的是,仲裁庭的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被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仲裁庭经过审理做出的裁决还是经过仲裁庭调解得出的调解文书,均对纠纷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法律效力存在。
概而言之,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情形下,仲裁作为一种集自治性、灵活性与终决性于一体的纠纷解决手段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是行业仲裁
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何以在解决机制上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纠纷呢?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入手来看,有学者认为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1](P14)因此,普通的仲裁还是需要依据仲裁协议交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证据提交、庭审等方面采用普通的仲裁与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差别不大,虽然仲裁的庭审流程一般而言要比诉讼更为简捷便利,但质证、庭审等程序多数需要到庭进行裁决。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产生纠纷,往往不易也不愿采取诉讼的模式,其选择仲裁的目的便在于使整个裁决的过程变得简捷,甚至期望能够不用到境外参与裁决。因此,对于传统的普通仲裁渠道而言,似乎还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模式的期待,特别是有关涉外电子商务的纠纷。
而以行业仲裁视角来看,电子商务纠纷选择用行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到底具备哪些优势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行业仲裁的专业性为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更为专业化、更为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所指向的不仅仅是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仲裁知识与能力具有专业性,同时也指向了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知识与技能。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整个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线上要约与线上要约邀请,网上合同的签订,线下货物的送达,线上虚拟货物的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等。特别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信息通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予以应对,因此专业化是电子商务纠纷仲裁的基本要求。延展到行业仲裁的优势上来看,对于具体行业的当事人,一般适用的仲裁规则缺乏针对性,特定的当事人需要的是特定的程序规范。以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为例,该行业仲裁机构也被称为“看与嗅的仲裁(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即对农产品买卖中谷物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标准通过仲裁员摸和嗅便可做出裁决。[2]行业仲裁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专业化的期盼和诉求,其对某类行业的纠纷处理起到了针对性的作用。因此,就电子商务这个方兴未艾的朝阳行业来说,行业仲裁对解决该行业的纠纷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专业性特定机制。 其二,电子商务仲裁的网上仲裁从形式上既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快捷、可见的便捷操作方式,同时也成为引领仲裁现代化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标。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不仅带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纠纷解决的电子化同样也提供了积极作用――电信手段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日益勃兴,并为网上仲裁奠定了某种物质基础。[3]在电子商务的仲裁研究中,学者们十分热衷于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对网上仲裁有着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而网上仲裁的形式对于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电子商务的纠纷通常以网上交易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主,通过网上仲裁的途径不仅可以对网上的交易流程进行更为直观的裁断,其形式更是简便、快捷,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路径。
其三,行业仲裁往往以行业协会或行业国际组织的介入为基础,除了海事仲裁外,很少有仲裁机构直接以行业仲裁的形式出现,绝大多数均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作为行业仲裁的国际机构。以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的形式对行业仲裁而言具有民间性和高度自治性,由于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的所属本身就是民间自发的组织或是游离于国家系统外的民间行业监管机构,因此对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很少需要担忧行政的过度影响,同时兼顾了行业协会及国际专门组织的专业化知识及技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而言具备了一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而行业仲裁能够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公平与准确的仲裁裁决,在该途径下电子商务纠纷能够得以顺利解决。
三、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构建中的相关概念分析
首先,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概念,由于是尚未建立的行业仲裁模式,因此目前而言也没有完全明确的官方定义,只能在学理上进行探讨。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当事人就产生于他们之间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根据事先或事后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其次,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特征,在具备了仲裁自治性、灵活性、民间性等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主要需要强调的是其专业性、网络化以及公平性等特征。专业性不言而喻,作为行业仲裁的仲裁方式均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只有业内相关的专家或学者才具备进行行业仲裁的能力;而网络化指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多以网上仲裁的形式进行裁断,而争议焦点、纠纷中的证据等因素多与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一种网络化的仲裁;关于弱者保护,指的是在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普通的线上跨境消费者对于大型境外企业而言无疑是的弱小的,中小商户对于大型境外买家而言也处于弱势,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行业仲裁并不会偏袒大型的机构,而是绝对公正地依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裁断,相同国别的仲裁员回避等理念也可以写入仲裁规则中,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公正性。
最后,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其他国际性行业仲裁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基本相同但有其特色,且各司其职却相互维系。海事仲裁机构受理的均为海事案件;证券仲裁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及与此相关的活动中的纠纷进行仲裁;谷物、橡胶、棉花、食用油类等行业均具备国际性的行业仲裁机构。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形式与这些行业仲裁机构在形式上大同小异,具备普通的仲裁程序,而其与这些机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仲裁的方式,即电子商务仲裁多采取网上仲裁的手段,通过网上远程来对网络的电子商务纠纷进行仲裁。同时,各个行业仲裁互补影响,但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的,也可以通过“法庭之友”的友好仲裁模式对一些需要专业性知识解决的争议进行处理。
四、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仲裁的路径
首先,行业协会或国际性行业组织是行业仲裁的形成基础。众所周知,目前较为知名的国际行业仲裁机构都是隶属于知名行业协会或由行业协会演变而来,以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于1960年。初始成立的目的是将在伦敦从事海事仲裁的人士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共同促进伦敦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直至今日,该协会仍保留着这种松散型的传统,因此该协会不是常设仲裁机构,而是属于临时仲裁性质。[4]因而,行业仲裁的兴起需要依靠的是某个行业的民间性组织或者机构的大力支持。
其次,建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知名度与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不是任何想成为某行业国际专业仲裁机构便可以自行成立的,成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的前提是该组织或机构有着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或者是该行业协会系国际公认的著名组织。只有具备相当的争议处理经验或具有业内较高声望的组织,才能够使当事人信服,成为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目前来说,虽然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全球性竞争力,但世界知名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组织凤毛麟角,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建立,首要任务是要将全球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发展起来,或者由国际社会牵头新成立一个具备相关能力与规模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
此外,形成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另两大要素是仲裁员与仲裁规则。仲裁的公正性离不开仲裁员的价值判断,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而言,仲裁机构所聘请的仲裁员应该是对行业内纠纷争议处理有着丰富的知识与技能,或者能从专业性角度提供公平、高效的裁断意见的行业专家。这些仲裁员可以来自国际电子商务组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知名高校的相关学者、大型国际电子商务企业的专家等,这些经验丰富、熟稔专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对仲裁裁决的高效、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仲裁规则亦是如此,由相关专业人士撰写的、具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也是行业仲裁的一大基础。
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构建还存在一个行业竞合问题,即作为行业仲裁的电子商务仲裁,其本身具备涵盖大部分商事交易范围的特征,从而可能发生某一纠纷同时满足于电子商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情形,而若该行业属于具备国际行业仲裁的特殊行业,则面对竞合行业应当如何选择呢?举例而言,不同国别的两家棉花企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了一宗棉花交易的买卖,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双方又均想通过行业仲裁的机制来解决纠纷,那么是选择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还是选择国际棉花协会(ICA)仲裁,行业仲裁中的位阶又是如何选择的?对于这个问题,解决的突破点主要取决于争议的焦点――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棉花的质量、货物的重量计算、货物仓储与损坏等方面,则交由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是上选,倘若争议的焦点在于线上交易支付的方式,或是重复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则将争议交由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则较为合理。或者,从仲裁协议签订的视角来看,以当事人在交易之前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五、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对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仲裁行业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各类小型纠纷的解决不用再通过时间相对较长、程序相对较为烦琐的诉讼程序,而是运用更为专业、高效、快速的民间性行业仲裁将问题予以顺利解决。以上文提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身作为仲裁者一事为例,该事件的产生说明了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电子商务仲裁并不发达,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并不健全。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下,对于此类纠纷不应再交由电子商务平台本身进行裁断,而是可能由其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向仲裁庭或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反过来说,行业仲裁庭的组成可能包括了全国性知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有着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丰富的经验,多数也对电子商务流程的相关知识了解颇深,因此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同时也有助于对该行业仲裁的完善,从而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其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我国网上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网上仲裁的兴起最初也是源于电子商务行业,甚至可以说网上仲裁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便是电子商务行业的纠纷仲裁。由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网上仲裁都是以节约成本、高效裁断等为目的,借助电子信息为辅助工具,电子商务作为行业仲裁的形式进一步发展的话,网上仲裁应当能够担当起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重要仲裁手段。
再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促进我国行业仲裁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推进作用。我国的行业仲裁目前来说并不完善,除了海事仲裁这一行业仲裁在我国发展的成果颇丰,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知名度也已在境外产生一定影响之外,许多行业都没有全国性知名的专门性仲裁机构。某些行业的行业仲裁仅仅在若干个地区内发生效力,有的行业甚至在全国都没有行业仲裁机构。因此,倘若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产业能够作为行业仲裁被提出的话,其还能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引领行业仲裁理念在我国进一步得到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完善对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中小商户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正面影响。对于我国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行业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目前还处于较为薄弱的阶段,特别是关于线上跨境消费的保护力度不足。普通的消费者在线上跨境消费的过程当中若产生纠纷,其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较烦琐,消耗时间较长,法律成本较高,而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会对涉外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简便、高效、公正的手段顺利处理纠纷。对于我国的中小商户,特别是C端中小商户来说,本身也很难具备像B端商户般强大的资金、货物资源与各类诉讼成本。在纠纷产生的时候,很多中小商户一方面对于线上境外购买所产生的纠纷没有精力、时间与专业能力全力解决,另一方面其还需要继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负面评价对其运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能够在当事人精力消耗小、时间短、成本也较低的前提下给予公正的纠纷裁断,从中小商户视角来看,这无疑对他们的正常运营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帮助,同时也提升了中小商户在线上开展电子商务的保障。
[JP+1]演变中的电子商务仲裁的存在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本身、网上仲裁、行业仲裁、消费者与中小商户而言都有着相当的正面影响,我们也应当提高对这一作为国际行业仲裁的新路径的重视,进一步了解与发掘其现实意义,以为更深入地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提供思考的路径。[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