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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探析(1)

2016-04-19 18:27:18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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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

一、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的自身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 不触犯法律法规原则
  税务筹划的首要原则就是合法性,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正确认识并划清合法筹划和违法筹划的界限,坚决避免违法筹划行为的发生。
  2. 成本效益原则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以及规模、经营范围等进行综合考虑。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了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不能简单的就税论税,而应该看整体企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3. 事先筹划原则
  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三、 筹划企业营业税的一些探索
  1、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务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施工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新《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本文由毕业论文网http://www.zgazxxw.com收集整理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新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特别注意新细则删除了转包的相关规定,分包再转包不能享受差额纳税优惠,分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也不能差额纳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税务筹划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按建造合同计提的营业税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将纳税义务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延迟缴纳税款,使资金停留在企业,减轻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减少企业贷款,节省财务费用。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实现营业税纳税义务;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工程进度计价单签字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对于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列示预收工程款或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数额的,在税务口径下要征收营业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账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就会使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结算方式的决定需要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很好地协调和协商,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
  3、利用纳税义务地点进行税务筹划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条例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充分考虑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等各项资源因素的影响,更要通过精心安排、妥善筹划,充分分析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及风险,营业税税务筹划依然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益。

关键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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