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摘要:本文基于税收经济学中的税收财政、公平和效率三原则以及税收的转嫁与归宿理论,对间接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数据来自天猫商城和淘宝网的女装板块。研究表明,我国对电子商务课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加紧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营造高效的税收执行与监管环境。在将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税收的超额负担问题以及税负的转嫁与归宿效应;总体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又要保证社会总体福利的实现。
关键词:电子商务 实证分析 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出现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概念于1997年引入中国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期间历经起伏,总体发展速度迅猛。据预测,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频道的比率高于80%,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
2013年2月25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公布,全国自4月1日起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网络发票可以代开。这样,原来无法开具发票的网店就具备了开票渠道。倘若日后要对电商征税,那么这是一个重要铺垫。
不过,目前适应电子商务税收执行的征管环境尚未形成,课税方案尚未明朗,课税时机尚未成熟。但总体来看,对电子商务课税已成为国内各界人士普遍认可的趋势。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尤其是与线下传统交易联系更为紧密的间接电子商务的运营态势,为它寻求同我国现行税制的合理接驳点,具有现实意义。
一、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它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等税制的基本要素。
自古以来,国家实施各种税收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满足国家支出需要的财政收入,这是税收的财政原则(李海莲,2004)。税收财政原则并非指政府的税收收入越多越好,而是要把握好税收收入弹性和税率弹性,发挥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即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对其造成过度的干预。
税收的公平原则包括利益原则和量能原则。两者的不同是课税依据的差异。前者根据纳税人受益的多少来课税;后者根据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来课税。利益原则下,税收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价格,个人根据所享受到的公共产品的边际利益纳税。
一般而言,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在充分筹集税收收入的同时使所发生的税收费用最小化。征税效率的高低受税务机关自身的工作效率以及不同税种的影响。一般来说,征税费用由高到低依次为:所得税、增值税、简单按销售额征收的销售税。虽然要保证征税效率,但并不是征税费用越低越好,因为一定的投入对实现税收的总体征管目标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在政府通过征税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帕累托最优的偏离,减少福利损失,减轻税收超额负担。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内外税收现状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体系的挑战
首先,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税收制度下,是否对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在于常设机构。而电子商务环境对常设机构的有形性、长期性、实质性标准造成了冲击。
其次,电子商务使得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网络的出现使得生产、交易、服务等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也为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跨越税境提供了有利条件。
再次,电子商务使得商品区别变得模糊,导致税务处理混乱。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些网络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无形劳务还是特许权,从而难以认定适用的税种税率。
最后,纳税主体身份信息难获取。在电子商务中,理论上可以根据跟踪供货或追踪货款的方法来确认客户身份。但出于网络交易安全的考虑,买卖双方的信息都作为隐私被保护起来。从技术上来讲,无论是使用跟踪供货途径的方法还是追踪货款来源的方法,都难以查清买方的真实身份或供货目的地的信息(李学坤和张榆琴,2011)。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纵观
出于市场环境公平性的考虑,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世界各国积极探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明确的免税立场。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2003年又将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2007年。这一系列政策表明美国对电子商务的免税立场。
欧盟与美国存在着显著区别。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飞速发展,给欧盟的税收财政体系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有:第一,欧盟担心免税会减少各个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从而不能弥补巨大的社会福利开支。第二,免税方案将巩固美国作为电子商务霸主的地位,压制欧盟的发展空间(李娜和胡小平,2012)。因而欧盟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开始电子商务间接税的研究。并逐步形成电子商务增值税法令。
新加坡也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成熟的国家,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规定对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的货物征税(闫旭,2012)。
澳大利亚对国内商家提供商品及服务统一征收10%的商品服务税(GST),该税与其他国家增值税类似。根据现行政策,消费者从海外购买商品金额低于1000澳元的,商品入境时免征GST。这一税收政策刺激澳大利亚传统零售商进军电子商务。
对比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态度差异,可以看出,在税收结构上,发达国家的主体税多为直接税,如所得税;发展中国家则多为间接税。间接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非常显著。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带来的后果有三: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受到严重挤压。二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税基缩减,国家财政实力削弱的风险。三是南北差距扩大。这是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电子商务免税法案的原因(侯铭峰,2009)。
(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相关税收问题概览
(1)税源流失问题。近年来,网上购物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网店有别于实体店,税源监管问题成为一大难题。
(2)电商之间的关于公平性的争议。电商之间有平台型电商和自营型电商的区别。如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属于前者。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前者需要正常缴纳营业税;而后者就不用缴纳营业税。苏宁方面认为,不同类型的电商,都在网上销售同样的商品,但自营电商没有纳税负担,可以压低售价、吸引顾客,这有损于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但淘宝自营电商认为,目前对个人网店强行征税的成本很高,收益却很少,会打击到微型经济。而且,目前有94%的淘宝卖家的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大多数可按政策规定免税。
(3)政府铺垫,监管先行。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是指以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撑和保障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手段的总成。届时,它将为企业、机构、个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规范化基础信息查询或共享等公共服务,大大降低信息采集与管理的成本。特别地,政府要通过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实施,改善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为今后的税收改革创造基础条件。
三、基于税收原则探究我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合理性
(一)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