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是能源消费大国,也是能源贫瘠国家,面临严重的能源安全威胁。日本政府运用FTA战略,通过与能源进口来源国签署FTA/EPA或进行FTA/EPA谈判的方式,将多数能源贸易伙伴国纳入到本国的FTA体系中来,为日本的能源安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将能源条款加入到已经签署的FTA/EPA协定中,使能源进口的稳定性得到协定的保障。
关键词: FTA EPA 能源安全
一、日本的FTA战略现状
2001年以前,日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或启动FTA谈判。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开始启动FTA战略,日本也迅速开启了FTA战略,并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绩。截止2015年7月末,日本已经与1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FTA/EPA,其FTA伙伴国已从东盟国家扩展到了北美洲的墨西哥、欧洲的瑞士、南亚的印度、南美洲的智利和秘鲁、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北亚的蒙古。(参见表1)
日本政府启动FTA战略后,对FTA战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对FTA战略的发展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2013年的《日本再生战略》甚至提出要在2018年之前将FTA的贸易覆盖率从当时的19%提高到70%。
日本积极推进FTA战略发展的动机,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包括,第一,扩大海外市场;第二,推进国内改革;第三,强化在东亚的影响力;第四,确保资源的稳定供应。日本是能源贫瘠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基本依赖进口,能否保障能源进口稳定成为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关键因素,所以日本政府在启动FTA战略指出,就在FTA战略中将能源供应稳定的需求加入进来,利用FTA战略对能源安全进行布局。
二、日本能源安全面临的挑战
(1)日本能源消费现状
依据BP2015年对2013年和2014年各国能源消费情况的统计,在日本各种能源消费中,石油占比最大,2013年和2014年均超过40%,分别达到44.14%和43.15%,而世界能源消费中石油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2.63%和32.57%,说明石油不但是日本最大的燃料消费的种类,而且日本对石油消费的依赖程度要大于世界石油消费的总体依赖程度。日本每年石油进口数量与消费量基本相同,日本几乎所有的石油消费都源自进口。
在各种能源中,煤炭是日本第二大能源消费种类,2013年和2014年的消费比例分别达到27.36%和27.74%,这一能源消费比例略低于世界煤炭消费比例的30.19%和30.03%。对于日本而言,天然气消费占据能源消费第三的位置,2013年和2014年比例达到21.74%和22.19%,略低于世界天然气消费占比的23.84%和23.71%。这三类能源消费占比之和日本达到了2013年的93.24%和2014年的93.08%,全世界能源消费的这三种燃料占比为86.66%和86.31%,说明日本的能源消费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且高于整个世界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
(2)日本的能源安全危机
能源安全的本质就是能源供需矛盾和能源供需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日本是资源贫瘠的国家,本土上没有石油、天然气储备,煤炭储备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能源消费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战后,完全依赖国际市场能源供给的日本,其能源安全经历了各种挑战。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时期,日本经历了煤炭的短缺,使日本迅速推进“从煤炭转向石油”的能源革命,煤炭消费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从1950年的40.9%大幅降低至1973年的0.7%,而石油所占比重则从1955年的11.7%跃升至1973年的59%。
20世纪70年代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打击,日本也是所有石油进口国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国家。第二次石油危机来临之时,虽然日本有所准备,受到的打击没有第一次石油危机时严重,但是两次石油危机让日本政府深刻意识到石油安全的重要性。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爆发,引发了世界石油价格暴涨,又一次使日本经济遭受打击,日本开始由使用石油向其他能源转换,使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下降。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发展核电,核电在日本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截至2010年9月,日本有55座运行中的核电机组,发电量约占总发电量的1/3,是继美国和法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核电国。但是2011年3月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这让日本的核电发展遭遇严重打击,日本的核能使用骤减,2014年甚至没有核能消费。
核能使用下降使日本不得不继续依赖甚至是加大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即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些必须依靠进口的能源。这些能源进口来源的保障和价格稳定性的保障进一步对日本能源安全提出了挑战。
三、FTA战略对能源安全的保障
(1)FTA战略保障石油安全
由于石油消费在日本能源消费中的重要地位,石油安全对于日本而言至关重要。如何保障石油安全是日本政府必须面对也是十分重视的国家安全问题。自从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之日起,日本政府就在想尽一切办法来稳定本国石油供给,稳定石油价格。FTA也是石油安全战略之一。
表2列出了日本2001年和2014年日本的前十位石油进口来源国。从表中可以看出,日本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是海合会各国。表2中,2001年日本自海合会进口石油总金额占全部石油进口的67.9%,而这一比例到2014年时达到了68.1%。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受损严重,而那时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程度达到99%以上,所以日本历来就非常注重与中东国家的友好往来。2006年,日本开始启动与海合会的EPA谈判,希望能借此加强与中东国家保持更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进一步稳定本国的石油供给,保障石油安全。但是海合会国家对于各国的FTA谈判并不感兴趣,对于日本也是如此,因此日本与海合会的EPA仅进行两轮谈判就停滞不前了。虽然日本对于通过与海合会签署FTA进而保障本国石油供应安全的想法从未改变,而且也一直在努力将海合会请进FTA的谈判中来,但是却鲜有进展。
除了海合会之外,日本对于其他的重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也很重视,纷纷开启FTA谈判,希望借此稳定石油供给。在表2中,日本从本国的FTA/EPA伙伴国(前10名)进口石油的比例, 2014年达到7.8%。加上正在进行FTA/EPA谈判的国家韩国,以及谈判中断的海合会,2014年,日本从本国的EPA伙伴国和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国进口石油总占比达到83.7%(含没有排名在前十位的其他伙伴国的进口比例)。在2014年前10位进口伙伴国中,只有俄罗斯和伊朗没有与日本达成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对于日本而言,FTA战略也许无法完全保障本国的石油安全,但是与83.7%的石油供应国签署或者洽谈EPA,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政治友好,对于本国石油安全是绝对有益的,对本国石油供应的稳定性能起到较大作用。
对于FTA伙伴国印度尼西亚,虽然仅是日本的第八大石油进口来源国,但是日本确是印度尼西亚石油的首要出口目标国。2001年至2013年期间,除个别年份(2009和2010年)日本排在第二位,其他年份,日本都是印度尼西亚第一大石油出口目标国。印度尼西亚历年石油出口的30%―40%流向日本。虽然从印度尼西亚的石油进口仅占到日本石油进口总额的4%左右,但仍能为日本的石油供应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2)FTA战略与煤炭安全
煤炭作为目前日本的第二大消费能源,其供应安全也对日本能源安全起到重要作用。日本在战后曾经历了煤炭危机,并一度将煤炭消费缩减到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经历了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的煤炭消费开始慢慢恢复。作为煤炭的净进口国,煤炭安全对日本能源安全也是至关重要。
在表3中,2001年日本前10位煤炭进口国中,有三个国家截至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的EPA伙伴国,即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这三个国家的进口比例总和为68.8%;2014年,在日本的前10位煤炭进口伙伴国中,这三个伙伴国的进口比例总和达到了80.9%。也就是说,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煤炭进口来源国签署了EPA协定,成为EPA伙伴国。如果加上日本正在谈判的加拿大,日本的煤炭进口源自于EPA伙伴国或者潜在伙伴国的将达到87.0%。这对于日本煤炭安全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日本的煤炭进口从EPA/FTA伙伴国进口的集中度加强,由原来的68.8%上升到80.9%,这不但说明日本的煤炭进口更加有保障,而且日本煤炭进口进一步向自己的EPA/FTA伙伴国倾斜。
对于煤炭而言,澳大利亚一直都是日本最大的进口来源国。日本2007年开始启动与澳大利亚的EPA谈判,而日本从澳大利亚的煤炭进口比例从2006年开始进入增长期,有2005年的58.1%上升到2006年的61.2%,最大值达到2009年的66.7%。2015年日本与澳大利亚正式签署EPA后,日本的煤炭安全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印度尼西亚自2001年开始一直是日本煤炭第三大来源国,排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之后,所占比例在10%左右。2005年日本启动与印度尼西亚的EPA谈判,2006年开始印尼超越中国成为日本煤炭第二大进口来源国,而且进口量不断增加,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2014年更是达到最大值16.1%。
(3)FTA战略与天然气安全
作为第三大消费能源,天然气对于日本而言也非常重要。2014年,日本前十位天然气进口来源国分别是卡塔尔、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文莱、阿曼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已经与日本签署FTA/EPA的国家有四个,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这四个国家的总进口额为379亿美元,占日本天然气总进口额的44.85%。其他六国中,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曼是已经与日本启动FTA谈判的海合会国家,进口占比为31.12%,其余三国是非FTA/EPA伙伴国或者FTA/EPA谈判国。至此,日本的FTA伙伴国和正在谈判的伙伴国的总进口占比达到76%。
图1列出了四国对日本天然气出口占比历年的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到2014年时已经达到18.67%;马来西亚的比例从与日本2006年签署FTA开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文莱进口占比相对稳定但略有下降;但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占比却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02年的26.07%下降到2014年的6.06%。印度尼西亚天然气进口占比的迅速下降,一方面是由于日本天然气进口增长速度很快,由2001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833亿美元,增长了376%;而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出口由2001年的57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1亿美元,仅增长了218%。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对韩国天然气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出口占比由2001年13.1%上升到2013年的23%;同时,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的比例在2005―2009年期间上升到18%左右,而2010―2013年,印度尼西亚对新加坡天然气的出口占比也上升到超过20%。除了是东盟国家之外,日本是唯一一个与印度尼西亚单独签署EPA的国家,日本目前依旧是印度尼西亚天然气的第一出口目标国。
四、日本FTA/EPA条约中的能源条款
在日本已经签署的FTA/EPA协定中,与文莱、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的协定中明确列出了能源条款。其中与文莱的协定第七章为“能源”,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第八章为“能源与矿产资源”,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第八章也是“能源与矿产资源”。
在与文莱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中的“能源产品”是HS编码的2709.00,2711.11和2711.21,即石油和天然气及气态烃。协定中对两国进口和出口限制措施的出台做出了规定,一旦有这样的限制措施将要实施,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协定的对方。对于能源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协定中也规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协定一方的能源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大大影响了能源的运输和买卖,那么应该根据协定对方的申请,考虑协定对方的意见。协定还列明双方应该就能源领域进行合作,并鼓励私营部门的合作。协定中还列明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协定双方应成立能源小组委员会,处理双方能源合作的各种问题。
日本与印度尼西亚的EPA协定签署时间与文莱非常接近,但是协定中的能源条款却有所不同,该协定中的能源条款是所有三个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能源条款最全面的,共包含9条。首先协定第97条中对能源和矿产品进行定义。其中能源产品所包含的种类在附件11中列出,依照HS2002分类方法,包含26、27、72和75章中36个六位编码的项目。协定第98条为“促进投资和投资便利化”,对于促进能源领域的投资以及投资便利化做出规定,并且在附件12中明确规定“应协定任何一方要求,协定双方都要商讨风险共担的措施,来支持日本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投资。”协定101条为“能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监管措施”,对于任何的能源和矿产资源的监管措施,都要避免扰乱现存的合同关系。协定103条为“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要鼓励缔约对方在本国能源和矿产方面的投资。协定104条为“合作”,105条为“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
日本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签署较晚,协定中的条款也比较完善。协定中的“能源产品”范围通过附件5单独列出,包括HS2012分类法中第25、26、27、28、75、76和81章的一些六位编码项目,合计63项,是所有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涉及的能源和矿产品种类最多的协定。协定中8.3条规定,要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如果稳定供给受到威胁,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与其磋商寻求解决方法。关于出口限制,协定8.4条规定,每一方都应该努力不制定或实施限制出口能源和矿产品的措施。一旦采取该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对方将遭受的损失,并且应对方要求,要与缔约对方进行协商。协定8.5条规定,如果协定一方采取出口许可制,这种制度要透明,提前告知缔约对方,而缔约对方也有权利针对该措施进行磋商。在与澳大利亚的协定中,也同样在能源章节中列出了行政法规措施,合作以及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成立的规定。
在上述三个协定中,条款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是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其中不但含有其他两个协定中对于进出口限制、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合作和成立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等条款,还包含了“促进投资和便利化”条款,以及“经济发展”条款等,更多涉及日本在尼日利亚能源领域进行投资的权益保护,这在其他两个协定中涉及很少。在上述三个协定的能源条款中所含有的能源和矿产品的种类,与澳大利亚的协定最多,而文莱的最少,这与澳大利亚能源和矿产品种类丰富有关,日本总体而言对澳大利亚的能源产品依赖度更高。
五、总结
日本是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贫瘠的国家,本土能源储备非常少,所需能源几乎都依赖进口,能源安全问题对日本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稳定等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能源消费种类中,石油是日本第一大消费能源,煤炭是第二大消费能源,天然气排在第三位。2014年,日本这三类能源消费总量占本国能源消费总量的93.08%。所以维持能源安全主要指维持这三种能源进口来源的稳定性。
日本启动FTA战略后,FTA战略的目的就是多样性的,其中运用FTA战略维持能源安全一直都是日本FTA战略目的之一。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至今的15年中,日本将多数主要的能源供应国纳入到FTA/EPA的谈判体系中来,与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签署FTA/EPA,与另外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正在进行谈判。2014年,日本从已经签署和正在进行谈判的FTA/EPA伙伴国进口的石油占石油进口总量的83.7%,煤炭进口占日本煤炭总进口量的80.9%,天然气进口占天然气进口总量的76%。截至目前,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主要能源进口来源国家签署FTA/EPA或正在进行谈判。虽然签署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未必一定能完全保障源自这些伙伴国的能源进口的安全,但是却能通过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本国能源安全。
对于日本重要的三个能源进口来源国,文莱、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日本在与其签署的FTA/EPA协定中,添加了能源条款,对于能源出口限制、能源监管、能源投资和能源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束,这对于日本能源进口安全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对于阻止三国对日能源出口管制等做到有规则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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