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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2016-04-19 14:07:33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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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理论二元体系中,揭示被害人与犯罪人对犯罪进程共同发挥作用的本质。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共同施加作用力下,犯罪人实施某种侵犯刑法的法益的行为,最终犯罪人受到刑法的不利评价,而被害人行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评价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引发了笔者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思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方面的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成因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是:不同地区、不同个体在审判时认定的被害人过错的标准不一,造成同种案件不同认定,对量刑的影响不同,更多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1.立法缺位:涉及到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散且较少。分别在《刑法》总则、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中有所体现。以被害人过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为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涉及故意伤害中被害人过错的有两部分,分别在一般原则中的酌定量刑要素和故意伤害罪具体量刑中。
  该意见第二十六条(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2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该条被规定在一般原则中的酌定量刑要素中,适用的范围包含整个刑法分则,体现在多个罪名中,如: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该意见第九十九条(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该条规定为故意伤害具体量刑的条款中。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对于被害人过错量刑方面有所规定,但是非常宽泛,对于认定标准模糊,存在一定的任意性。
  2.被害人过错在司法过程中特点:在某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有70%左右的案件被告方会提及被害人方过错,如此高的比例,是法治进程不断发展,人民法治意识提升,被告人法律权益保障不断完善的体现,但在实际认定中,仅有50%会被认定并在判决书中体现。
  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多表述被害人过错为: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表述为: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
  而另一重要司题是证据收集困难,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机关更多的资源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轻视对被害人方的证据收集,其中就包括被害人过错的证据收集。有学者认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犯罪人承担,因为犯罪人是对被害人过错最全面的“直接证人”。但从证据力角度而言,需要放入全案考虑,证据效力强弱及审判机关采信与否值得商榷。另外,我国司法现状中对于犯罪人的强制措施运用存在羁押率偏高的司题,这也使得“直接证人”收集对方证据的困难。所以,在我国刑事案件现有的司法机关证据收集的模式下,是由公权力机关承担举证被害人过错的主要责任,犯罪人在取证方面需要依附于司法机关。
  3.平衡社会效果的影响。审判结果关系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意伤害案件的判决中,常有“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表述,这种表述实际是弱化了被害人过错的模糊表达,是平衡社会效果的结果。因为被告方承担刑法的不利评价,受到刑法的惩罚,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而在审判结果或者是经济赔偿不能达到被害人心理预期时,常常发生被害人不满审判结果,到处反映司题。这种为达安抚被害人,平衡社会效果的做法,可以减少对抗冲突,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律权威的丧失,会给被 本文由WwW. zgazxxw.com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zgazxxw.com害人造成假象,认为自己不断反映司题的做法,可以取得更大的利益,以致社会降低法律公信力,有违法治国家的初衷。
  二、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1.明确被害人过错的概念。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被害人过错司题,但理论界一直对此关注并存在争议。观点一,被害人过错是指犯罪过程中对犯罪人犯罪意识的诱发、犯罪行为的激化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观点二,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因为自身因素或行为,导致自身受损的发生,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应受谴责。从行为产生责任角度而言,在被害人过错与刑法不利后果之间,两者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笔者认为可以将刑事被害人过错定义为:被害人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导致犯罪人刑事后果产生,由被害人应当承担刑法不利评价的行为。
  2.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犯罪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上述理论讨论及笔者对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得出,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利害关系。张明楷观点: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笔者认为,通过对以上观点理解,参照条件关系公式,即撤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否会引起犯罪人的行为以致结果,来确定两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对被害人过错行为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第一步进行判定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犯罪结果之间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第二步应当对被害人过错行为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德国学者韦尔兹尔认为,社会相当性是指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存在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根据该观点,依托长期社会伦理秩序所形成的一般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对被害人的行为作出评价,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公检法和法律执业者作为共同体需要形成统一认识及评判,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面对法律共同体时,虽然是不同的生活背景、经验、认知、法律素养等,然而得出的均是一致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犯罪人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也就是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也利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纳入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三、司法机关在酌定量刑时的运用
  关于被害人过错涉及到正当防卫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在此仅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研究。现有涉及到被害人过错且具体明确的量刑

   意见,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笔者认为其中的关于过错的分类,即重大过错、较大过错、一般过错,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过错是指被害人过错的行为 本文由WwW. zgazxxw.com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zgazxxw.com对被告人损害较轻,主观恶性也较小。较大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存在主观上恶性大,是案件发生的决定性因素。重大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造成的危害结果,导致被告人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要体现在被害人承诺和防卫过当中。对于以上被害人过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作出的从轻分别为30%、20%、l0%o在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过错的前提下,审判人员严格限制自身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
  研究被害人过错制度以及确立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可缺少的。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审判人员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稳定。

关键字: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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