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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2016-04-18 19:45:54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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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的延伸,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各类问题矛盾丛生,涉检信访工作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线主力,基层检察机关更加直观地感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问题多、数量大、矛盾化解难等问题大量存在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从案前、案中、案后的全过程打造“防、治、清”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或可成为新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涉检信访;现状;问题;完善  一、涉检信访的概述  (一)涉检信访的概念  涉检信访,简而言之就是指信访人仅以检察院为信访对象而进行的信访活动。《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具体而言,涉检信访主要包括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办法以及对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建议等内容。  (二)涉检信访的历史进程  早在尧舜禹时期就有关于信访制度的记载,从“进善旌”“诽谤木”、敢鉴之鼓,到西周时期的路鼓与肺石,再到北齐时期的“邀车驾”等,我国的信访制度都在不断的发展与改进。而信访制度被官方确立下来是在1966年——中央办公厅“信访处”的成立,标志着“信访”一词成为官方称谓。改革开放以来,信访制度不断的发展,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写入了法条,201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涉检信访的现状  (一)当前涉检信访面临的问题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自2009年至2011年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分别是421306件次、439750件次、421306件次。仅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信访案件112万件次,同比上升35.3%,其中涉检信访1.4万件次。相较涉检信访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干警数量却极其有限。如游仙区检察院,2014年涉检信访案件同比增长超118.8%,但控申部门干警数量并无增加。  2.息诉罢访难度大。在信访事项的前期处理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信访人往往会对公权力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个别信访人则因生活条件差、文化水平低,对于自身诉求往往抱有一种强烈期待。信访问题本身的复杂,信访人个体偏执往往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罢访难度极大。  3.信访功能异化,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信访制度是因其快速有效等特点,总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信访。但现实是,检察机关仅能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办理,对于不在职能范围内的案件只能在做好安抚工作后转交有关部门解决。信访功能的异化,信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不当极大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二)当前涉检信访存在问题的原因  1.社会处于转型阶段,各类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多元与城乡二元结构客观存在,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仍有持续发酵的空间。当改革步入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领域内各种问题频现客观上导致了涉检信访问题的出现。  2.有关部门工作不规范的情况客观存在。涉检信访案件中虽有部分案件属于信访人个人原因,但多数案件确实存在相关部门执法办案不严的问题。这首先表现在有关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游仙区院受理的梁某信访案件,其女被残忍杀害在出租屋内,而法院仅对其盗窃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最终仅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次表现为有关信访接待部门对待当事人的来访态度差,推诿扯皮,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3.司法公信力出现危机,群众诉求表达通道不畅。我国自古就“青天”之说,社会群众“信访不信诉”的观念也早已有之。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额诉讼成本往往也会让信访人望而却步。加之近年来个别司法腐败案件的曝光,司法公信力出现了较大危机。而另一方面,个别部门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当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干预。  三、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探索  (一)案前“防”: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源头减少涉检信访案件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中央领导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权力观念正不正确,为民服务意识强不强都深刻反映在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具体的活动中。这要求我们办案干警、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始终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确保个人的履职行为规范标准,从而在源头减少涉检信访发生。  2.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针对涉检信访问题极易产生的领域,应严格规范有关部门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民权利得到依法有效的维护保障。

     3.建立案件办理风险预估制度。在办理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的事项时,工作人员应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进行预估,结合具体事实,当事人个人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处理办法。通过风险预估将可能的涉检信访事项解决在矛盾激化前,切实做到“风险有预估,处置有预案”。  (二)案中“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解决矛盾冲突  1.落实案件首办责任制和重复信访案件终结制度。“首办责任制”指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内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归口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落实首办责任制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合理分工,有关部门协作的方式将涉检信访案件在首次办理的过程即能实现案结事了。而对那种重复上访的涉检信访案件则应建立相应的案件终结制度,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应依法得到回应,对于经依法处理仍坚持以同一事项同一理由上访的信访人应采取公开听证,组织有关部门答疑等方式使案件得到终结,避免同一案件循环上访。  2.全面推行检务公开,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涉检信访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大程度保证司法透明度,使矛盾冲突得到良性解决。另一方面,应通过创新接访方式,深入基层开展走访让群众声音及时有效反映到有关处理部门。综合利用视频接访、12309举报电话、书信寄送等方式方便群众诉求表达,减少来访成本,进而快速解决涉检信访问题。  3.构建多元化案件处理平台,共同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庞杂的涉检信访事项往往让检察机关独木难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涉检信访工作中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力量单一的问题,往往还能增强问题处置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一是建立案件处理沟通协调机制。如在游仙区检察院涉检信访案件处理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中心主动融入全区“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移送案件线索,搭建多元调处平台共同参与涉检信访案件调处,有效解决了一批重大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二是充分运用人民监督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独立第三方,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说明力。  (三)案后“清”:走好涉检信访处置工作“最后一公里”  1.做好案件回访工作。在案件经法定程序终结后,涉检信访处理部门还应注重对案件进行回访,查看问题解决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信访人的思想状态有无新的起伏。这既是对前期案件处理工作成效的最好验证,也是对同一事项涉检信访案件卷土重来的有效预防。相关工作人员应有为民服务的思想情怀,让信访群众在检察干警的真情实意中打消顾虑,解决矛盾。  2.深化司法救助。在涉检信访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申诉占到了较大比例,申诉人往往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赔偿或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生活陷入贫困。为了获得赔偿,申诉人往往会走上持续上访的道路。对于这样的信访人应当从其客观实际出发,通过经济救助、争取低保名额、联系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走向社会。游仙区检察院在2010年便出台了《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其中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标准、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司法救助措施的落实,不仅是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体现,更是化解信访人内心症结的一剂良药。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部门或人员的问责,不仅是对涉检信访问题本身有责任 本文由wWw.zgazxxw.com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zgazxxw.com的答复,也是对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用权的有力保障。这种责任追究既包括对信访问题关涉部门及人员的追究,也包括信访接待部门及人员的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倒逼有关部门规范权力运行,提高相关人员为民服务能力,减少因履职不当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发生,由此才可从根源解决涉检信访案件。

关键字: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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