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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瓶标识的商标保护与气瓶安全规制创新

2016-03-15 11:23:11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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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  518040)

  摘要:气瓶安全既是城市公共安全规制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和投诉的热点和焦点。本文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例,对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通过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创新气瓶安全规制。

  关键词:专用瓶标识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商标保护  气瓶安全规制创新

1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起源及变迁

  气瓶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因储存的介质不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2011、2012和2013年,在陕西、山西和江苏的人群密集场所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据统计,全国共有1亿多只在用气瓶,气瓶的使用范围之广、数量之多、流动性和危险性之大以及使用环境之差,是电梯、锅炉等其他特种设备所无法比拟的。气瓶安全既是城市公共安全规制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对1989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进行了修订,2000年《瓶规》设立了新的气瓶产权制度、主体责任制度(第15条、第16条)和固定充装制度(第59条):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充装单位托管。

2)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以下统称专用瓶,见图1)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建立气瓶档案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3)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专用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令》),《瓶令》进一步明确了专用瓶制度(第27条)和固定充装制度(第29条):

  1)要求充装单位负责专用瓶的计算机登记、建挡,并涂印专用瓶标识(见图2)。

  2)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专用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2003年,广东省人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设定了专用瓶固定充装的具体要求(第10条)和相应罚则(第35条),自2015年10月1日废止。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以下简称《省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专用瓶固定充装的具体要求(第32条)和相应罚则(第63条)。

2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困境及分析

  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旨在通过固定气瓶的产权关系和充装行为,固定充装单位的定期检验等气瓶安全主体责任,进而提高气瓶定检率,并抑制非法充装、非法经销非专用瓶和不合格气瓶(以下统称黑气)行为。守法企业抓住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改革的契机,巨资购置并投放市场的新专用瓶,却被黑气经营企业置换成残旧钢瓶;守法企业蒙受损失,黑气经营者获取暴利。残旧钢瓶驱逐新钢瓶和黑气经营者驱逐守法企业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名存实亡,  “目前残旧钢瓶的‘超期服役’与‘短斤缺两’等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的失效分析:

  1)气瓶产权物理边界的“界桩”不坚固。

  专用瓶标识是充装单位明确专用瓶的产权和合法性的原始凭证,是界定气瓶产权物理边界的“界桩”。专用瓶标识由油漆涂印的充装单位的中文简称、英文字母或拼音缩写和图形标识(见图2)及打冲钢印的气瓶出厂编号和专用瓶编号组成。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专用瓶标识不论是油漆涂敷的,还是打冲钢印的,甚至是条码或RFID的,都极易被破坏而不具备永久性,因此单凭专用瓶标识,无法保障专用瓶的“专用权”不被侵犯。

  2)气瓶产权制度边界的“界桩”不坚实。

  (1)惩处恶意充装非专用瓶行为难度大。《瓶令》、《省规定》和《省条例》虽设立禁止充装非专用瓶行为的条款及相应的罚则,但有的企业通过深夜或凌晨实施充装、关闭充装站大门和盘查拖延时间、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教唆威胁员工不配合执法等方式规避查处。既难以查到液化石油气充装枪联接在气瓶上等“正在实施”的非法充装行为,又难以取得相关证人证言,即使在充装台上发现了非专用瓶的重瓶,企业也会狡辩.拒不承认非法充装。

  (2)无法惩处涂改专用瓶标识行为。《瓶令》、《省规定》和《省条例》对非法涂改专用瓶标识行为均未设立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条款。如果企业将其他单位的专用瓶标识打磨涂改,重新印上本单位专用瓶标识并建立相应档案和登记,执法机构就无法认定该气瓶为非专用瓶,无法依据((瓶令》、《省规定》和《省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专用瓶标识的商标保护:动因及现状

气瓶产权的物理硬边界(以专用瓶标识为主要内容)与气瓶产权的制度软边界(以政府的强制力为主要内容)的缺失,未能全面、有效界定并保护气瓶产权,造成产权激励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同时失灵,是实施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内部动因。专用瓶标识在内容构成、注册备案管理、本质作用、实施目的等方面与注册商标高度一致(见表1),具有“准注册商标”属性,且专用瓶标识的商标保护(见表2),在法律依据的效力、规制主体、客体、手段和举证的效率和效能等方面具有的绝对优势,是实施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外部动因。

  2014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商标液化石油气案进行二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事实证明,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与保护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但现状不容乐观。

  1)企业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少。深圳市现有46家气瓶充装单位,仅有1家企业将专用瓶标识申请了商标注册(见图2)。

  2)企业缺乏专用瓶标识的商标保护意识。2009年8月,该家企业从统一品牌经营角度,分别申请并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和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的商标注册。但是面对每年10多万元专用瓶流失(印有专用瓶标识商标),该企业聘请的专业律师法律顾问也仅是将非法销售、运输该企业专用瓶的行为拍照,并发送律师函警告而已,根本不知道运用商标保护法规维权。

  3)气瓶安全规制部门缺少商标保护知识。气瓶安全与商标规制分属质监与工商部门,懂气瓶安全的,不懂商标,反之亦然。广东省工商部门(包括工商、质监部门已合并实施大部制的深圳市和顺德区)尚未查办专用瓶标识商标侵权案件,目前为止,国内公开信息中仍查寻不到专用瓶标识商标行政保护、边境保护相关资讯。

4气瓶安全规制创新:路径及内容

  界定和保护气瓶产权是市场最优化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用国家的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即霍布斯规范定律(Normative HobbesTheorem):“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以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建设无缝隙政府,强化行政执法联动和“两法”衔接,加大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巩固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创新气瓶安全规制。

  1)申请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是创新气瓶安全规制的前提。

2013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推进全市充装企业依法申请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但是也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图4所示深圳燃气集团在用的专用瓶标识具有唯一性,但因不具有显著性,尚无法取得商标注册,如更改专用瓶标识成本巨大。图5所示空气化工公司的专用瓶标识已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的商标注册,但未包含该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充装气体及其服务的类别,只有增加商标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才能通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进而保护专用瓶的产权和安全。

  2)强化商标法律法规的宣贯是创新气瓶安全规制的保障。

  2014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充装企业和气瓶安全监察人员学习新商标法、新实施条例和民法、刑法有关商标保护的规定,掌握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的要求和法律责任。组织稽查执法人员学习气瓶安全技术标准和法规知识,掌握专用瓶标识法律规定及其在塑封套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使充装企业、气瓶安全监察人员和稽查执法人员都会运用商标保护法规,惩处恶意充装非专用瓶行为和涂改专用瓶标识行为,为创新气瓶安全规制奠定基础。

  3)试点先行五措并举,创新气瓶安全规制。

  2014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2014年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以深岩燃气、深圳燃气等6家企业为试点,推进专用瓶标识的商标注册,从专用瓶标识升级为专用瓶商标,发挥大市场监管优势,创新气瓶安全规制,以高效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筑牢气瓶产权的制度边界,巩固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进一步保护专用瓶的产权和安全。具体采取以下五项举措:

  (1)综合运用新商标法、新实施条例等商标保护法律法规,拓展气瓶安全规制的执法依据,提高气瓶安全规制的法律效力。

  (2)建设无缝隙政府,工商、质监、海关和公安等行政机关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形成规制合力,扩展气瓶安全规制的主体。

  (3)改变气瓶安全监察中单一、低效的执法部门取证模式,增加侵权单位的举证责任,提高气瓶安全规制的效率。

  (4)全方位查处使用、销售及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各个环节的商标侵权行为,气瓶安全规制不留真空。

  (5)全方位追究商标侵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提升气瓶安全规制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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