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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氮制冷压力容器相关法规标准关于氮液成分要求

2016-03-07 11:03:30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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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毅

   1法规标准相关要求的适宜性分析

液氨成分的要求是否合理?氨制冷系统包括压力容器、非承压容器和管道,非承压容器如冷凝器不在监察范围。对于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设计图纸上一般设计依据的标准有JB 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或NB/T 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它们对液氨的要求同为: “C.2.1本附录所要求的液体氨除应符合GB 536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a)含氨量应大于99.995%;b)含氨量应不小于99.6%,且其中含水量应大于0.2%。”,可知氨制冷压力容器的液氨含水量应当大于0.2%。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 61号),其中(二)一1一(1)条:涉氨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OO01-2009)的规定。根据质检特函I20131 61号文,压力管道的设计应按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执行,而验收则按SBJ 12-2009《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SBJ l2_2009中8.0.2制冷系统用的液氨(钢瓶装或槽车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36《液体无水氨》的一等品指标的规定,GB 536的一等品指标见表1,可知对水分不检测,但要求氨含量≥99.8%,即水分必须≤0.2%,再刨除残留物的含量,即不足0.2%,理论上最多是允许0.2%。氨制冷系统管道在安装时要求含水量≤0.2%。

  对照GB 536的一等品指标和NB/T 47012-2013中附录C的要求,要同时满足两者的要求,则必须要求氨液的化学成分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氨含量≥99.995%,这个按照GB 536即使优等品也不符合要求,市场上很难买到;二是既要氨含量≥99.8%但又要求水分>0.2%,不同的法规标准相互矛盾,没有操作性可言。而根据GB/T 30579-2014《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在液氨中的压力容器应力腐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典型环境:1)介质为液态氨,其中的含水量高于0.005%且低于0.2%并有可能受到O2或CO2的污染(N,也是必要的);2)介质温度高于-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对液氨化学成分的要求是从液氨的应力腐蚀机理去考虑的,笔者认为从液氨的应力腐蚀机理的三要素去对设备工作环境进行要求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对碳钢和低合金钢而言,液氨中加入0.2%的水可以起到缓蚀的作用,从而基本上可以避免断裂的发生。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对于液氨生产单位加了水就不符合产品标准,使用单位加又无法操作(无法使水均匀分布),所以相关法规对氨液成分进行要求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结论

应力腐蚀的三要素是敏感材料、介质和应力三者同时具备。现有的法规可以从介质角度对液氨成分检验单位进行资质许可,由经过许可的单位出具液氨成分检验报告,这样可以解决液氨成分检验报告有效性的问题;如果从材料角度我国可以参考芬兰检测技术中心的TTK-P2-93指令,即推荐盛放液氨的压力容器用钢屈服强度最大值为350MPa,屈服强度超过450MPa的钢不适用于制造盛放液氨的压力容器。经研究液氨压力容器材料的抗拉强度越高,应力腐蚀敏感性就越高。防止液氨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力腐蚀的措施之一是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材料加以限制,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所,对不同材料在不同的屈服强度下对液氨的应力腐蚀敏感性进行基础研究,得出可靠的技术数据,作为法规对材料屈服强度要求的数据支撑,实现对液氨压力容器的材料屈服强度进行限制从而达到降低液氨应力腐蚀敏感性的目的。

3摘要:本文从小型氨制冷压力容器投用3年后的首次检验以及以后的定期检验对液氨成分的法规的强制要求给检验机构及使用单位带来的困惑入手,发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两种特种设备对液氨成分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作者从应力腐蚀的三要素人手分析液氨成分进行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对液氨成分检验单位进行许可,解决检验报告的有效性问题;二是对材料进行限制,从而达到确保氨制冷压力容器的低应力腐蚀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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