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招标 项目 展会 更多

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技术动态


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5-11-23 11:25:53 安装信息网

相关链接: 中国安全网 中国质量网 中国论文网 中国资讯网

为贯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规范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3总则

3.1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3.2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3.3各单位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4各单位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5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3.6各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安全生产职责

4.1公司安全与环保部门是公司安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体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并监督落实执行,负责安全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与责任追究。

4.2公司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统筹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负责企业安全性评价,负责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的执行和落实。

4.3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国际矿业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3.1负责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4.3.2负责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具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3.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上级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的落实。

4.3.4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5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等要求。

4.3.6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要求与程序

5.1安全目标

5.1.1公司安全生产控制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5.1.1.1不发生死亡事故;

5.1.1.2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5.1.1.3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5.1.1.4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5.1.1.5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事故;

5.1.1.6新发职业病为零;

5.1.1.7完成安全培训任务。

5.1.2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5.1.2.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5.1.2.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

5.1.2.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5.1.2.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1.2.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保事故;

5.1.2.6新发职业病为零;

5.1.2.7完成安全培训任务。

5.1.3各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应根据实际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5.2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上级公司总师及以上领导兼任董事长的单位,则为本单位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则为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5.2.2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2.2.1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2.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2.2.3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规定;

5.2.2.4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5.2.2.5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2.2.6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2.2.7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足额提取及有效实施,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5.2.2.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2.9为及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和落实各级责任提供有效保证。

5.2.2.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2.3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分管工作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负责:

5.2.3.1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协助主要行政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5.2.3.2分管矿业的行政副职负责统筹组织有关矿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5.2.3.3其他行政副职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2.4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5.2.5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5.2.6公司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对分管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5.3安全监督

5.3.1公司实行逐级监督与越级监督相结合的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即公司对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公司可越级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

5.3.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行使本单位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指导。

5.3.3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5.3.4涉及非煤矿山、火电企业单位应设立具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

5.3.5各单位的主要生产部门(分厂、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分厂、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5.3.6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及装备配置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5.3.7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5.3.8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4规程制度

5.4.1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宣贯、检查、督导以及评估、修订,每年发布一次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制度要求相抵触并严于上级制度要求,生产现场应保留唯一有效的制度版本。

5.4.2各单位应当指导生产部门(分厂、车间)的规程管理工作,建立规程审批管理程序,并负责实施。

5.4.3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的规程、规定和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各类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经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应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实施“可以继续执行”的确认或修订,每3-5年对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每年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程清单,并报国际矿业备案。

5.5安全生产费用

5.5.1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5.5.2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5.5.3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有效。

5.6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5.6.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制定年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5.6.2各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编写,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依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本单位年度检修、技术改造计划。

5.6.3各单位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人事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依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依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5.6.4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应作为制定各类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5.6.5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5.6.6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6.7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厂、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5.7安全设施、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控制

5.7.1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完好。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设施及标识应完好、完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各单位应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采取控制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7.2各单位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必须在生产和作业现场设置醒目而规范的安全警语、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5.7.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4根据生产作业性质需要,各单位必须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7.5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作业活动,并为员工的作业过程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指导。

5.7.6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5.7.7各单位必须为员工开展定期体格检查,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现工作岗位的,应安排调换工作。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5.8特种作业

5.8.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管理要求,建立特种作业管理档案,定期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5.8.2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5.8.3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检验。

5.8.4选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特种设备供应资格。

5.9安全教育培训

5.9.1各单位要制定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规范培训方式和时间,开展培训效果评价,促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5.9.2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5.9.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9.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非煤矿山行业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

5.9.5生产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要按规定定期开展在岗安全培训。离岗和转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9.6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10安全例行工作

5.10.1建立安全例会工作制度,包括:

5.10.1.1公司和各单位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委会扩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

5.10.1.2定期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公司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

5.10.1.3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监督工作,提出措施,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会议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

5.10.2各单位应当建立班前会、工前会和班后会制度,包括:

5.10.2.1接班(开工)前,班(组)长要结合当班生产(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中的注意
事项,并做好记录或录音。

5.10.2.2每日检修作业活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召集作业班成员,详细交代作业程序、危险点、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或录音。

5.10.2.3每日工作结束,班(组)长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现象,并做好记录或录音。

5.10.3条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由班长或副班长主持。内容应切合当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分厂、车间)领导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人员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负责人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

5.10.4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每月至少要编发一期安全简报。

5.10.5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原则上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外审。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10.6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活动主题和本单位实际,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10.7各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开展反违章工作,特别是有针对性开展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

5.11隐患排查治理

5.11.1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1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季节性特点,隐患排查采取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方式和其他方式进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

5.11.3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公司负责监督、指导,集团公司进行督办。整改计划和方案,要做到整改目标、资金、人员、时限、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

隐患整改过程中,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5.11.4隐患排查治理应实现闭环管理,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关闭管理流程。

5.11.5由上级单位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单位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12重大危险源管理

5.12.1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5.12.2各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监控和治理、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应急与培训等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12.3各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由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或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至少每三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12.4各单位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安全监察机构)和公司备案。

5.12.5重大危险源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12.6各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备案。

5.12.7各单位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

5.13消防和交通安全

5.13.1各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5.13.2各单位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或独立的消防站、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5.13.3各单位应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限期整改。

5.13.4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5.13.5各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13.6各单位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5.13.7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5.13.8各单位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

5.1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4.1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安全。

5.14.2项目业主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责任。

5.15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5.15.1境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做好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实施。

5.15.2境外机构应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项目东道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5.15.3有关部门应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使用东道国员工时,东道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我方的,应按照我方标准进行教育和培训。

5.15.4境外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逐级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和公司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5.16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管理

5.16.1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5.16.2各单位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5.16.3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5.16.3.1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5.16.3.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5.16.3.3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5.16.3.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

5.16.4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5.16.4.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5.16.3所列条件。

5.16.4.2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5.16.4.3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上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16.4.4开工前对承包方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行合同项目规定的工作。

5.16.4.5监督检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投入情况;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5.16.4.6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业主单位审查合格并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现场监督,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16.4.7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

5.16.4.8合同中应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16.5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由发包方全额或部分扣除安全保证金;发生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规定的事件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5.16.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资格的措施。

5.16.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内部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承包方在发包方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发包方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救援。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结论确定。

5.16.8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和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实施规范管理。

5.16.9各单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5.16.9.1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5.16.9.2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5.16.9.3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5.16.9.4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5.16.9.5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5.16.9.6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5.16.10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6.11各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审核事项如下:

5.16.11.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5.16.11.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6.11.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5.16.11.4是否对派遣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是否如实履行了告知责任。

5.16.11.5是否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是否为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5.16.11.6是否有能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16.12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5.16.13各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要求对劳务派遣外协工的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进行审查。

5.16.14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现场安全管理:

5.16.14.1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5.16.14.2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5.16.14.3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派遣外协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5.16.14.4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16.14.5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5.16.14.6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5.16.14.7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5.16.14.8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16.15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5.16.16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负责事故统计上报,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督促、配合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

5.16.17劳务派遣用工等形式用工应主要从事服务性和生产辅助性岗位工作。其他形式用工从事主业核定的岗位时,应按照规定经安全技能和专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后,确认胜任本岗位工作后,方可上岗。

5.17应急管理

5.17.1各单位要建立并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5.17.2各单位应通过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火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17.3公司应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17.4应急预案实行评审备案制度。应急预案应组织外部相关专家评审,各单位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公司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7.5各单位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5.17.6各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

5.17.7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7.8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单位每两年对本单位所有预案演练一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

5.17.9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8安全文化建设

5.18.1各单位要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执行文化和安全生产环境。

5.18.2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强化员工对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内涵的个人响应与情感认同,使员工自觉养成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

5.19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19.1各单位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5.19.2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培训、申报考核、证件申领和换证工作。

5.20安全事件管理

5.20.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一类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一般B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后必须按要求公司。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20.2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说清楚的事故,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5.20.3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事件的经验反馈,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不安全事件,通过经验反馈和吸取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5.21考核与奖惩

5.21.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处罚。

5.21.2各单位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5.21.3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6附则

6.1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的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本规定所指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6.2本规定所指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

6.3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6.4本规定所指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各单位除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7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7.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5《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7.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7《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4〕2号)

7.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关键字:

上一篇:乳清杂粮复配发酵饮品的工业化生产最新技术

下一篇:泰达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行业资讯月点击排行

展会信息月点击排行

招商信息月点击排行

首页 资讯 招标 项目 展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触屏版 电脑版
安装信息网 www.36qy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