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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警察心理学 第十三章第六节警察拒绝执行越权指令的保护

2015-11-18 14:15:59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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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内容由国家法律加以确定,警察权利行使的主体、程序、方法也由国家法律予以明确限定。只有拒绝执行越权指令,依法、公正、科学履行警察职责,才能保障警察功能充分实现,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法律对警察拒绝执行越权指令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仅有的一些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警察面对越权指令不敢不接受的现象十分普遍,警察频频“越俎代庖”,导致警力紧张、警民关系恶化,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弓f火烧身,,受到法律追究。

    一、越权指令的来源

    (一)公安机关外部的越权指令

    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往往指派民警去干一些不属于警察职权的事务,警察明知从事非警务活动会恶化警民关系,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但仍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可能妨碍警令畅通和情报信息畅通。有些地方发生了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本应及时上报,但有些地方领导怕影响其政绩,硬是不准报。公安机关想报也不敢报,怕得罪当地领导自己受到牵连等。有的地方运用警力来阻挠记者采访,侵犯舆论监督权。有的地方运用警力阻止群众的正当信访、上访等行为,警察往往成了部分群众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替罪羔羊”,致使矛盾转向公安机关。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被迫参加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以服从于当地的所谓“整体安排”,如参与计划生育、城管监察等活动。

    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曾发生过这样两件事:万泉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听从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指派,在公路上设卡收税,群众反应强烈,琼海市公安局以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职责为由,撤销了其所长职务;几乎与此同时,琼海市另一派出所所长依法拒绝了乡镇领导指派的收税任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乡镇政府以所长与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为由,要求琼海市公安局更换所长。

    据了解,各地警方从事非警务活动的情况相当普遍,一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甚至把派出所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保安队。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越权指令

    北京一位年轻警察说,一些地方发生的修水管、上树救猫、查无照经营商贩等都是通过11O指挥中心下达到各派出所的,民警们又不能不去做。现在派出所一个月的出警记录当中,只有三分之一涉及治安问题,其他的严格来说都不是警务。

公安部门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全国11O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北京,这个数字高达九成。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10%属于警情报警。

    另外,在制度设置上不利于拒绝执行上级的越权指令。《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一些警察分不清哪些指令是必须执行的,哪些指令是可以拒绝执行的,只好一概执行上级的越权指令,实际上也不敢拒绝执行。

    二、拒绝越权指令的法律保护

    警察的职责由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催粮派款、督促计划生育、设卡收税等均不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因此,一些政府指令警察处理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实际上这是利用警察的权威吓唬、强迫群众。其后果不仅分散了有限的警力,严重妨碍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且有损警民关系,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声誉,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法律追究。要减少和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人民警察必须充分运用《人民警察法》来保护自己,拒绝履行越权指令,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110接处警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其中受理群众救助的范围包括: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修水管、上树救猫等110指令显然不在警察出警范围。当然.我们不能说这种指令是错误的,警察在不耽误警务的情况下,为群众做些好事也是职业道德的体  现。但道德毕竟不是法律,超出法律范围的指令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越权。实际上,我们的警力并不充足,大量一线警察还在夜以继日地工作。坦诚地说,把警力指派到非警务活动中实在是“不自量力”,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合理行政”的法治原则。

    建议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特殊情况下实行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放到基层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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