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1996年正式颁布,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对媒体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责任
高建平介绍,《条例》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山西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山西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传统工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煤炭资源,工业生产主要以煤炭作为能源,居民生活取暖也主要采用煤炭,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对燃煤污染的防治,山西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条例》规定:“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同时,山西对高污染煤炭的限制开采作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此外,《条例》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在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范围,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从法律上杜绝了散煤燃烧的现象发生。
严控新建扩建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山西省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仍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山西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因此《条例》规定,山西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
高建平表示,山西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而且也为山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了契机。